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兴化垛田开发中利益分配问题及对策研究

农业文化遗产是中国传统文化遗产的核心部分,在中国文化传承发展和创新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江苏省兴化市形成了具有当地代表性的垛田农业经济发展模式,成功列入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是在开发中面临的更深层次的利益分配问题,不利于当地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本文将针对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兴化垛田在开发中存在利益分配的相关问题,并从相关概念界定、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兴化垛田开发中利益分配现状、研究开发中利益分配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对策,从而使开发中利益分配问题得到相应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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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从2005年浙江青田稻鱼共生系统被列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以来,全球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无论是在理论研究部分,还是探索实践部分都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且针对农业文化遗产地的研究日趋增多,并主要集中在如何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方面。其中最核心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则是开发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同时也是当地政府、居民等直接保护主体最关注的问题。但是就现有研究而言,学术界对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开发中利益分配的研究还有诸多空白之处。江苏兴化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以及鲜明的垛田特色,发展了独特的农业经济产业,自2014年起成功列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已出现相关论文研究,涉及其人文历史发展等方面。本文将针对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兴化垛田在开发中存在利益分配的相关问题,并从相关概念界定、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兴化垛田开发中利益分配现状、研究开发中利益分配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对策,从而使开发中利益分配问题得到相应的解决。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概述
1.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概念界定
按照粮农组织的定义,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农村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Glob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和农业景观,这种系统与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可以满足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1]自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启动GIAHS工作以来,截至目前,共有13个国家31项农业文化遗产被评选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其中我国共有11项农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业文化遗产入选,是入选数量最多的国家。
2.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设立宗旨及意义
据目前来说,被列入农业文化遗产名录的的并且具有农业文化特征的项目还很少,在开发过程中,难以保证保护当地创造出的特殊生态系统和景观。影响了其传承和发展,同时不利于当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经济化、市场化发展的大背景下,人们只注重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忽略了本地环境的保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网络构建,旨在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建立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及有关的景观、生物多样性、知识体系、食物和生计安全以及文化的国际认同、动态保护和适应性管理提供基础。
在开发过程中,我们应该认识到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区别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价值突出、原真性和不可再生性的其他特征。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强调的是系统要素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的可持续发展概念,在此系统中,人的参与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在此保护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充分考虑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使其愿意从事传统农事活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传承开发和保护。
(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概念界定
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是具有突出特征、可持续性的历史证明和全球重要性的农业文化遗产地。即2002年8月,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等十余家国际组织或机构以及一些地方政府,经过五年左右时间,在全世界建立包括100150个不同类型的农业文化遗产地/系统。
与此同时,全球重要文化遗产申报数量极其有限,条件要求较高。垛田地貌主要分布于江苏省兴化市垛田、缸顾等乡镇,核心区6万多亩。2014年4月,兴化垛田被联合国粮农组织列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并且为江苏首个入选项目。来自联合国粮农组织以及中日韩等国近百位代表,上个月实地考察兴化垛田风貌,称赞这是“中国乃至全世界独一无二、弥足珍贵的农业文化遗产”。
(三)遗产地开发的原则及类型
1.遗产地开发原则
农业文化遗产不仅需要多方面的保护,同时也应该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李明等学者认为,在遗产地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为:合理利用、可持续利用、适应性原则、多方参与惠存共享及以人为本的原则。[2]
2.遗产地开发类型
在遗产地开发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遗产地开发类型,大致可分为:发展生态农业、发展遗产旅游、博物馆建设、发展创意农业。
而就目前来讲,由于旅游产业发展前景广阔并具有极大的效益,在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兴化垛田保护开发过程中,开发主要集中在旅游产业的开发,在此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利益开发所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从而提出了开发的最核心的四大利益主体:当地政府、开发商、当地居民和其社区组织。
(四)利益分配相关理论
利益,是指个人或个人的集团寻求得到满足和保护的权利请求要求愿望或需求,在此本文所指的利益极为狭义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同时利益分配在近些年来受到国外和国内学者的关注。1984年,弗里曼在《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中定义的利益相关者为“任何能影响目标的实现或被影响的群体或个人”。[3]Jane和Ian从利益相关者的理念勾画了旅游经营商在营销管理中所涉及到的12类利益相关者,提出旅游经营商只有考虑到以上的相关者的利益,只有减少利益分配者之间的矛盾,才能快速协调良好地发展。[4]
借鉴Swardbrooke对可持续旅游的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分类,我国相关学者也对利益及利益分配进行相关研究。张文磊将乡村旅游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当地社区(村民、村集体组织)、政府机构、旅游企业、旅游者、非政府组织、专家、媒体等。[5]张文雅强调了各利益主体合作关系的重要性,认为可以构建各利益主体的协作关系。[6]梅青等学者认为利益主体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7]徐燕、张立明等通过调查发现利益相关者间关系协调较好,有利于旅游开发战略的推进。[8]
陆秋燕认为我国在旅游开发中的收益分配模式“政府+社区(社区企业)+居民”模式则是接近完善的模式。[9]周常春通过实证研究得出旅游利益分配机制对经济利益产生了较强积极影响,但是对主客关系的积极影响一般。[10]
也有学者赵世钊认为目前旅游收入分配几乎没有考虑村民的旅游收入,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商,因此影响到了村民生态环境建设的积极性并最终损害到乡村旅游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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