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研究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研究[20191210090332]
摘 要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额也是迅速增长,跨国公司大量涌现。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的税率差异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在关联企业间进行内部交易,将经营收入或费用等转移到境外,实现跨国公司整体的成本最小化或利润的最大化。转移定价避税问题已经给各东道国带来了不利的经济及税收影响,各国也重视建立和完善本国的转让定价反避税制度,因此,跨国公司避税与反避税问题,已成为国际税收上最热的话题。我国同样也要面对这问题,而因我国重视转让定价反避税的年限比较短,在这方面的税法法律及相关规定上有很多的漏洞。本文就主要探究国内反避税工作上的缺陷,介绍国外一些优秀的经验,在我国应对国际转让定价避税上提出了本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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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
目 录
1.绪论 1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
1.2 研究方法 1
1.2.1文献研究法 1
1.2.2比较分析法 1
1.3主要概念 1
1.3.1 转让定价 1
1.3.2关联企业 2
2.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主要形式 2
2.1.实物价格 2
2.2劳务费用 3
2.3特许权使用费 4
2.4贷款利息 5
2.5租赁费 5
3.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影响 5
3.1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 6
3.2侵吞中方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的收益 6
3.3挤垮本国民族企业,营造不公平的竞争坏境 6
4. 我国转让定价反避税存在的问题 8
4.1对转让定价的认识不足且存在误区 8
4.2我国关于转让定价制度存在的漏洞 8
4.2.1对转让定价的有关规定不详细、不完善 8
4.2.2对预约定价的应用还不成熟 9
4.2.3处罚力度不够 9
4.3专业人才严重匮乏 10
4.4情报获取效率低,渠道少 10
5. 对我国转让定价国际避税的防范 11
5.1提高转让定价认识 11
5.2细化和完善转让定价反避税制度相关规定 11
5.3积极推行预约定价协议 11
5.4加大对国际避税的处罚力度 12
5.5加强高端专业人才的培养 12
5.6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国际合作 13
结束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16
1.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都将战略眼光放远全世界,在世界各地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实现跨国性经营,由此跨国公司的数量每年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全球贸易额的三分之一存在于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那必然会涉及到内部交易价格的确定,内部交易在国际贸易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但国际上一直存在一个疑问:贸易总额是不断地增长,而国际总税收却没有以相同的比例增长,显而易见,众多跨国公司已经掌握了利用转让定价实现国际避税,这严重损害东道国的国际税收收益。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东道国纷纷建立和完善转让定价反避税制度,防范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因此,本文的研究有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对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2 研究方法
1.2.1文献研究法
基于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和理论研究者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的动机、现状、经济影响等的研究成果,以及各国转让定价税制方面的比较、关联企业的界定、我国转让定价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等相关研究成果,同时根据本国实际提出的众多解决措施提出合适的理论和思维方法,紧密结合本课题进行综述。
1.2.2比较分析法
比较了我国与某些国家在反避税制度上关于关联企业的认定申报、处罚力度以及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差异,从中吸取各国关于转让定价反避税上的成功经验,再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形成我国独特的应对转让定价避税的一整套策略。
1.3主要概念
1.3.1 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又称转移定价,其是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内部基于投资国与东道国双方的税率、利率、政治经济环境的基础上制定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一般不受到国际供求关系的影响,目的是为将收入、成本、借贷和盈利分配到对自己最有利的税务辖区,以便实现跨国公司全球利润的最大化。转让定价本是一个中性词,如果按照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市场中的价格进行交易,这种正常的关联企业交易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如果跨国公司是以非正常的交易价格在关联企业中交易,以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这种情况就触犯了国际法律,是需要受到相应国家的处罚的。
总的来说,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税收目标是使跨国公司整体在全球上的税收负担最轻,其中涉及的税负主要有所得税、关税、税收补贴或退税以及避免预提税等。实现转让定价避税的基本策略:一是利用各国各地区的税率差异以及税收优惠政策,人为调整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及利息率等,将企业利润从高税率国转移到低税率国;二是利用各国对企业利润亏损的调整政策不同,跨国公司将有盈利的企业利润转移到其亏损的关联企业中,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整体的利润。
一般而言,转让定价避税分为两种,即顺向避税和逆向避税。前者是指“收入由高税率国转向低税率国,费用由低税率国转向高税率国”。逆向避税是相反的,则是“收入集中到高税率国,费用由低税率国承担”,看似跨国公司多缴了税费,实际上在跨国公司基本情况上,它的企业整体利润是增加的,不然它也不会采取逆向避税。具体动因如为了侵吞合资企业的利润,或者弥补境外关联方的巨额亏损,规避外汇风险以及自身发展战略的考虑等等。两种相比下,逆向避税更为复杂隐蔽,我国企业所得税率是25%,而境外国家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率大多在30%-40%,因此,逆向避税更是国内外资企业采取的较为常见的避税方法。
1.3.2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企业与另一企业满足八条中的一条即确认为关联企业,主要是看企业在经营、资金、购销等方面是否被另一企业所控制。
关联企业的认定在转让定价税收调整中是第一步,因此是相当重要的,关联企业是实施转让定价的主体,对于关联企业的认定是进行定价调整的前提和重要因素。
2.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主要形式
2.1.实物价格
在跨国公司内部转让交易中,实物交易占据相当大的比例,其中涉及到的国际避税问题也是相当严重,已经引起各国东道国税务机关的重视。其中实物是指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零部件、机器设备、制成品和中间产品等。主要方式是关联企业在内部商品交易中通过抬高或压低商品价格以达到企业集团的全球总税负最低。比如在供应渠道中,跨国公司在关联企业内部采购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时,故意抬高实物价格,在销售渠道中,跨国公司同样又压低实物价格在其母国或其他国家的子公司进行交易。这样一来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增值说进项扣税额,减轻增值税税负,增加了全球的企业利润。
其核心思想就是跨国公司通过控制内部交易价格,掌握集团的利润流向,将利润从高税率国转移到低税率国,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其在全球的税负。
【案例】假设A、B、C公司分别为同一集团公司在甲、乙、丙国的海外子公司,其中甲国所得税率是30%,乙国是50%,丙国是避税港国家,税率为0。(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及所得税以外的税)
第一种情况: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A公司当时是以4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的,按规定的50%的利润率计算,现在以60万美元的价格标准转让给B公司,B公司经过加工制成商品,再以150万美元出售,试计算该集团的总税负。
A应缴的所得税:(60-40)*30%=6万美元
B应缴的所得税:(150-80)*50%=35万美元
集团公司应缴的总所得税费:6+35=41万美元
第二种情况:A公司通过转让给C公司,再卖给B公司,A公司当时的收购价格不变,还是40万美元,现在A公司将这批原材料以45万美元的价格出售给C公司,C公司再以12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B公司经过加工制成商品,再以150万美元出售,试计算该集团的总税负。
A应缴的所得税:(45-40)*30%=1.5万美元
C应缴的所得税:0美元
B应缴的所得税:(150-120)*50%=15万美元
集团公司应缴的总所得税费:1.5+15=17.5万美元
经两种方案比较,第二种比第一种减少的税负是23.5万美元。
2.2劳务费用
在跨国公司日常经营中,其母公司与其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劳务,目前种类繁多,主要包括设计、维修、法律、会计事务等业务以及管理费用的分摊,这就给跨国公司内部交易提供了遐想的空间。大多数跨国公司会基于各国的税收政策及制度,故意抬高或压低劳务费用,采取不按常规计价或不收报酬的方法,将企业利润转移到对集团整体有利的国家,从而实现最终目标。避税原理同实物交易类似,例如高税率国的跨国公司的子公司A向低税率国的子公司B提供劳务,A公司收取较低的劳务费用或不收取劳务费用,因此,劳务费用大多都由A公司承担了,使得高税率国的A公司的企业利润减少,低税率国的B公司的企业利润增多,利润就就由A转向B公司了,跨国公司的整体的税负就大大降低了。
【案例】假设A、B、C公司分别为同一集团公司在甲、乙、丙国的海外子公司,其中甲国所得税率是30%,乙国是50%,丙国是20%。(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及所得税以外的税)
第一种情况:A公司2013年的利润总额是500万美元(未扣除管理费用),其中管理费用是50万美元,B、C公司的利润总额是300万美元、200万美元,按照正常计价标准,A公司的管理费用40%由A承担,B公司承担10%,C公司承担50%,试计算集团公司整体的税负。
A应缴的所得税:(500-50*40%)*30%=144万美元
B应缴的所得税:(300-50*10%)*50%=147.5万美元
C应缴的所得税:(200-50*50%)*20%=35万美元
集团公司应缴的总所得税费:144+147.5+35=326.5万美元
第二种情况:利润和管理费用总额同上,其中A、B、C公司承担的管理费用分别为40%、50%、10%,试计算集团公司整体的税负。
A应缴的所得税:(500-50*40%)*30%=144万美元
B应缴的所得税:(300-50*50%)*50%=137.5万美元
C应缴的所得税:(200-50*10%)*20%=39万美元
集团公司应缴的总所得税费:144+137.5+39=320.5万美元
经比较,第二种情况比第一种少缴6万美元税费。
2.3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主要是指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目前全球还没有统一的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标准,市场上也没有相对应第三方的公允价格,无形资产价值的判断更是困难。因此在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中,无形资产转让交易更为灵活,法律上的漏洞更多,这种转让定价避税更为方便。通常他们会采取不按常规价格作价或不收报酬的方法,一般会故意抬高无形资产的价值,减少所得税费用,实现企业整体利润最大化。
2.4贷款利息
在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投资时,贷款相对于参股的益处更多。众所周知,贷款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利润中扣除,而股息不能抵减所得税,贷款利率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因此,母公司会根据自己的既定目标,通过调高或调低贷款利率的大小,从而调节企业利润。比如子公司处于高税率国,母公司一般会调高贷款利息,抵扣更多的所得税费用,以便使税负最小化;子公司如位于低税率国或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竞争力,母公司可以向子公司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来减少财务费用,将利润转移到子公司账面上,使其出现盈利状态。
2.5租赁费
在转让定价中,租赁转让是最近几年跨国公司采取的避税方法。对于那些经常需要机器设备的企业,租赁不仅可以避免短时间融资问题,又能是实现国际避税,也是跨国公司常用的避税手段。租赁转让避税主要表现在关联企业内部租金的大小以及折旧费用上。对于承租方来说,租金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利润中扣除;对于出租人来说,租金收入可以同其他收入享受东道国税收优惠政策。跨国公司根据集团的既定目标,人为地调整租金大小,实现企业利润的转移。折旧费用主要是体现在跨国公司通过先卖后租的方式上,比如跨国公司将投产不久的机器先卖后再租回,买卖双方就可以获得首年的设备折旧额,折旧费可以抵减所得税费用,这种方法也在关联企业内部普遍采用的避税方法。
摘 要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额也是迅速增长,跨国公司大量涌现。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的税率差异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在关联企业间进行内部交易,将经营收入或费用等转移到境外,实现跨国公司整体的成本最小化或利润的最大化。转移定价避税问题已经给各东道国带来了不利的经济及税收影响,各国也重视建立和完善本国的转让定价反避税制度,因此,跨国公司避税与反避税问题,已成为国际税收上最热的话题。我国同样也要面对这问题,而因我国重视转让定价反避税的年限比较短,在这方面的税法法律及相关规定上有很多的漏洞。本文就主要探究国内反避税工作上的缺陷,介绍国外一些优秀的经验,在我国应对国际转让定价避税上提出了本人的建议。
查看完整论文请+Q: 351916072
关键字: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
目 录
1.绪论 1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
1.2 研究方法 1
1.2.1文献研究法 1
1.2.2比较分析法 1
1.3主要概念 1
1.3.1 转让定价 1
1.3.2关联企业 2
2.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主要形式 2
2.1.实物价格 2
2.2劳务费用 3
2.3特许权使用费 4
2.4贷款利息 5
2.5租赁费 5
3.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影响 5
3.1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 6
3.2侵吞中方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的收益 6
3.3挤垮本国民族企业,营造不公平的竞争坏境 6
4. 我国转让定价反避税存在的问题 8
4.1对转让定价的认识不足且存在误区 8
4.2我国关于转让定价制度存在的漏洞 8
4.2.1对转让定价的有关规定不详细、不完善 8
4.2.2对预约定价的应用还不成熟 9
4.2.3处罚力度不够 9
4.3专业人才严重匮乏 10
4.4情报获取效率低,渠道少 10
5. 对我国转让定价国际避税的防范 11
5.1提高转让定价认识 11
5.2细化和完善转让定价反避税制度相关规定 11
5.3积极推行预约定价协议 11
5.4加大对国际避税的处罚力度 12
5.5加强高端专业人才的培养 12
5.6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国际合作 13
结束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16
1.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都将战略眼光放远全世界,在世界各地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实现跨国性经营,由此跨国公司的数量每年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全球贸易额的三分之一存在于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那必然会涉及到内部交易价格的确定,内部交易在国际贸易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但国际上一直存在一个疑问:贸易总额是不断地增长,而国际总税收却没有以相同的比例增长,显而易见,众多跨国公司已经掌握了利用转让定价实现国际避税,这严重损害东道国的国际税收收益。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东道国纷纷建立和完善转让定价反避税制度,防范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因此,本文的研究有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对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2 研究方法
1.2.1文献研究法
基于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和理论研究者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的动机、现状、经济影响等的研究成果,以及各国转让定价税制方面的比较、关联企业的界定、我国转让定价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等相关研究成果,同时根据本国实际提出的众多解决措施提出合适的理论和思维方法,紧密结合本课题进行综述。
1.2.2比较分析法
比较了我国与某些国家在反避税制度上关于关联企业的认定申报、处罚力度以及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差异,从中吸取各国关于转让定价反避税上的成功经验,再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形成我国独特的应对转让定价避税的一整套策略。
1.3主要概念
1.3.1 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又称转移定价,其是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内部基于投资国与东道国双方的税率、利率、政治经济环境的基础上制定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一般不受到国际供求关系的影响,目的是为将收入、成本、借贷和盈利分配到对自己最有利的税务辖区,以便实现跨国公司全球利润的最大化。转让定价本是一个中性词,如果按照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市场中的价格进行交易,这种正常的关联企业交易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如果跨国公司是以非正常的交易价格在关联企业中交易,以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这种情况就触犯了国际法律,是需要受到相应国家的处罚的。
总的来说,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税收目标是使跨国公司整体在全球上的税收负担最轻,其中涉及的税负主要有所得税、关税、税收补贴或退税以及避免预提税等。实现转让定价避税的基本策略:一是利用各国各地区的税率差异以及税收优惠政策,人为调整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及利息率等,将企业利润从高税率国转移到低税率国;二是利用各国对企业利润亏损的调整政策不同,跨国公司将有盈利的企业利润转移到其亏损的关联企业中,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整体的利润。
一般而言,转让定价避税分为两种,即顺向避税和逆向避税。前者是指“收入由高税率国转向低税率国,费用由低税率国转向高税率国”。逆向避税是相反的,则是“收入集中到高税率国,费用由低税率国承担”,看似跨国公司多缴了税费,实际上在跨国公司基本情况上,它的企业整体利润是增加的,不然它也不会采取逆向避税。具体动因如为了侵吞合资企业的利润,或者弥补境外关联方的巨额亏损,规避外汇风险以及自身发展战略的考虑等等。两种相比下,逆向避税更为复杂隐蔽,我国企业所得税率是25%,而境外国家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率大多在30%-40%,因此,逆向避税更是国内外资企业采取的较为常见的避税方法。
1.3.2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企业与另一企业满足八条中的一条即确认为关联企业,主要是看企业在经营、资金、购销等方面是否被另一企业所控制。
关联企业的认定在转让定价税收调整中是第一步,因此是相当重要的,关联企业是实施转让定价的主体,对于关联企业的认定是进行定价调整的前提和重要因素。
2.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主要形式
2.1.实物价格
在跨国公司内部转让交易中,实物交易占据相当大的比例,其中涉及到的国际避税问题也是相当严重,已经引起各国东道国税务机关的重视。其中实物是指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零部件、机器设备、制成品和中间产品等。主要方式是关联企业在内部商品交易中通过抬高或压低商品价格以达到企业集团的全球总税负最低。比如在供应渠道中,跨国公司在关联企业内部采购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时,故意抬高实物价格,在销售渠道中,跨国公司同样又压低实物价格在其母国或其他国家的子公司进行交易。这样一来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增值说进项扣税额,减轻增值税税负,增加了全球的企业利润。
其核心思想就是跨国公司通过控制内部交易价格,掌握集团的利润流向,将利润从高税率国转移到低税率国,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其在全球的税负。
【案例】假设A、B、C公司分别为同一集团公司在甲、乙、丙国的海外子公司,其中甲国所得税率是30%,乙国是50%,丙国是避税港国家,税率为0。(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及所得税以外的税)
第一种情况: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A公司当时是以4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的,按规定的50%的利润率计算,现在以60万美元的价格标准转让给B公司,B公司经过加工制成商品,再以150万美元出售,试计算该集团的总税负。
A应缴的所得税:(60-40)*30%=6万美元
B应缴的所得税:(150-80)*50%=35万美元
集团公司应缴的总所得税费:6+35=41万美元
第二种情况:A公司通过转让给C公司,再卖给B公司,A公司当时的收购价格不变,还是40万美元,现在A公司将这批原材料以45万美元的价格出售给C公司,C公司再以12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B公司经过加工制成商品,再以150万美元出售,试计算该集团的总税负。
A应缴的所得税:(45-40)*30%=1.5万美元
C应缴的所得税:0美元
B应缴的所得税:(150-120)*50%=15万美元
集团公司应缴的总所得税费:1.5+15=17.5万美元
经两种方案比较,第二种比第一种减少的税负是23.5万美元。
2.2劳务费用
在跨国公司日常经营中,其母公司与其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劳务,目前种类繁多,主要包括设计、维修、法律、会计事务等业务以及管理费用的分摊,这就给跨国公司内部交易提供了遐想的空间。大多数跨国公司会基于各国的税收政策及制度,故意抬高或压低劳务费用,采取不按常规计价或不收报酬的方法,将企业利润转移到对集团整体有利的国家,从而实现最终目标。避税原理同实物交易类似,例如高税率国的跨国公司的子公司A向低税率国的子公司B提供劳务,A公司收取较低的劳务费用或不收取劳务费用,因此,劳务费用大多都由A公司承担了,使得高税率国的A公司的企业利润减少,低税率国的B公司的企业利润增多,利润就就由A转向B公司了,跨国公司的整体的税负就大大降低了。
【案例】假设A、B、C公司分别为同一集团公司在甲、乙、丙国的海外子公司,其中甲国所得税率是30%,乙国是50%,丙国是20%。(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及所得税以外的税)
第一种情况:A公司2013年的利润总额是500万美元(未扣除管理费用),其中管理费用是50万美元,B、C公司的利润总额是300万美元、200万美元,按照正常计价标准,A公司的管理费用40%由A承担,B公司承担10%,C公司承担50%,试计算集团公司整体的税负。
A应缴的所得税:(500-50*40%)*30%=144万美元
B应缴的所得税:(300-50*10%)*50%=147.5万美元
C应缴的所得税:(200-50*50%)*20%=35万美元
集团公司应缴的总所得税费:144+147.5+35=326.5万美元
第二种情况:利润和管理费用总额同上,其中A、B、C公司承担的管理费用分别为40%、50%、10%,试计算集团公司整体的税负。
A应缴的所得税:(500-50*40%)*30%=144万美元
B应缴的所得税:(300-50*50%)*50%=137.5万美元
C应缴的所得税:(200-50*10%)*20%=39万美元
集团公司应缴的总所得税费:144+137.5+39=320.5万美元
经比较,第二种情况比第一种少缴6万美元税费。
2.3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主要是指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目前全球还没有统一的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标准,市场上也没有相对应第三方的公允价格,无形资产价值的判断更是困难。因此在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中,无形资产转让交易更为灵活,法律上的漏洞更多,这种转让定价避税更为方便。通常他们会采取不按常规价格作价或不收报酬的方法,一般会故意抬高无形资产的价值,减少所得税费用,实现企业整体利润最大化。
2.4贷款利息
在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投资时,贷款相对于参股的益处更多。众所周知,贷款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利润中扣除,而股息不能抵减所得税,贷款利率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因此,母公司会根据自己的既定目标,通过调高或调低贷款利率的大小,从而调节企业利润。比如子公司处于高税率国,母公司一般会调高贷款利息,抵扣更多的所得税费用,以便使税负最小化;子公司如位于低税率国或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竞争力,母公司可以向子公司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来减少财务费用,将利润转移到子公司账面上,使其出现盈利状态。
2.5租赁费
在转让定价中,租赁转让是最近几年跨国公司采取的避税方法。对于那些经常需要机器设备的企业,租赁不仅可以避免短时间融资问题,又能是实现国际避税,也是跨国公司常用的避税手段。租赁转让避税主要表现在关联企业内部租金的大小以及折旧费用上。对于承租方来说,租金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利润中扣除;对于出租人来说,租金收入可以同其他收入享受东道国税收优惠政策。跨国公司根据集团的既定目标,人为地调整租金大小,实现企业利润的转移。折旧费用主要是体现在跨国公司通过先卖后租的方式上,比如跨国公司将投产不久的机器先卖后再租回,买卖双方就可以获得首年的设备折旧额,折旧费可以抵减所得税费用,这种方法也在关联企业内部普遍采用的避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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