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权的保护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得到改造,打破了以往的封闭化的格局。但是修改后的法律对律师辩护的可操作性方面规定较弱,缺乏制度上较为细节的规定。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的辩护律师参与率低的问题,还得靠强制参与来扭转局面。因此,本文以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享有的权利为起点进行探讨,深入了解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保障存在的问题,找出出现问题的具体原因,寻求最佳解决的途径,从而使律师辩护权能够有效行使。
论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法律研究
到目前为止,遗传资源大部分都为发展中国家所拥有,而发达国家却依靠其高超的生物技术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免费利用,即生物剽窃。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各个国家之间对资源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其间发生冲突也在所难免,因为每个人考虑的立场和侧重点的不同, 世界各地的遗传资源分布不均,因此国家间的冲突也不断产生,特别是涉及到国家利益, 为了协调矛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国际遗传资源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讨论,在这之中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则成为了热点话题。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游戏产业作为新兴第三产业发展迅速,为传统财产继承增添了新的内容。尽管《民法总则》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对虚拟财产进行民事保护,但是其规定简洁因而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国《继承法》还未有相关法律规制和条文。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性保护存在滞后性,而人们对于支持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双手越举越高,因此,在法律上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性进行探索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我国应当借鉴外国成功立法经验结合国内网络法治化的情势,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客体地位,不断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促
论虚拟财产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在人们日常的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多起夫妻虚拟财产分割纠纷。因此,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首次对虚拟财产做出规定,这是有关虚拟财产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该法并没有进一步对虚拟财产的相关制度做出规定。因此在实践中,有关虚拟财产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仍然存在着法律空缺。文章将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法律地位做一个比较完整的介绍,阐明夫妻分割虚拟财产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遇到的障碍,提出分割虚拟财产的方案,期望能够对虚拟财产的法律研究有所裨益。
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自律性组织,它的私序规则和行业利益最大化追求,使得它具有限制竞争的天然倾向和内在需求。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与一般经营者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有很大区别,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具有隐蔽性、破坏性、多样化、数量大的特征,因此其规制需要一部完善的反垄断法进行规制。而我国现在的反垄断法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行业协会内涵模糊、违法认定机制不健全以及责任体系不健全。反观美日以及欧共体立法,有颇多应对之法,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指明了方向。
论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机制的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改革的推进,行政性垄断案件频发,公权力机关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方式也越来越复杂。但是关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内容,我国法律仍然规定的比较笼统和模糊,使得实践中应用法律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成为了难题,因此,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机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确有必要。在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基础上,指出现有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国外相关的立法模式,借鉴其经验和长处,提出适合我国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机制的措施。
论避风港原则在的适用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侵权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能做到既有效地保护网络著作权,又能避免限制网络科技的发展,“避风港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确立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因此,通过对避风港原则的内涵与起源、避风港原则下的红旗标准、借鉴价值、我国“避风港原则”的立法现状以及主要的几点适用争议等方面的研究,找出避风港原则在适用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利于更好地借鉴美国DMCA的相关规定改进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并有助于加快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的体系化、规范化。
论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食品安全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这是一个永恒的主题,而现如今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时刻危害着人们的身体,使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质疑声越来越高,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已是迫在眉睫。究其原因,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关键因素,而现行的信息公开制度存在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及时,监管缺失,责任机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政府应该持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并且加强监管,以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消费权益。关键字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On the Perfection of Informatio
试论涤除权在的适用
为使抵押权人与受让人两者之间的利益达到最大限度的平衡,立法者们为此而创设了各种法律制度。其中,学者们对于涤除权制度的争议较大,这也是目前民法典中的债权立法争议的焦点之一。关于涤除权制度,学者们形成了比较有代表性的两大观点,其一认为,涤除权制度对于抵押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来说,是最佳的选择;其二则强烈排斥这一制度,对其概念和内涵的界定较为模糊,认为其不具备法务适用性。本文希望通过分析来从源头上厘清涤除权制度的概念与内涵,对涤除权制度的性质与内涵进行深刻的剖析,将其与其他的抵押物转让制度进行全面的比较,
试论防卫过当
在我国,许多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件中,法官把握防卫限度过于严苛,常常判定为防卫过当,若出现不法侵害人伤亡,则更普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有大量判决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学术界中,较为普遍的观点是,一般应将防卫过当认定为过失犯罪,只有少数情况下,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但应严格依照刑法中减轻或免除的规定量刑。由此可见,关于防卫过当制度的立法中尚有局限,以致司法中存在部分不合宜判罚。本文试论防卫过当,以期使相配套的我国制度完善进步。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附件)
现今合同的违约也会给当事人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然而我国民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通过侵权责任得到救济。我国是否应该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上,虽然民法理论界早期主流呈否定态度,但已有很多学者转变观点支持该制度的建立。在审判实践中,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官和案例也越来越多。本文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比较法分析、建立模式、司法实践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我国适用“一般禁止例外允许”模式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可行的,即允许在一些可以预见精神利益的合同中,进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希望本次研究可以为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