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问题的探讨

目 录
1 引言1
2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概述1
2.1 关联方的界定 1
2.2 关联交易的含义、法律特征和形式4
3 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现行规定 5
3.1 法律法规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5
3.2 证监会及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6
4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 7
4.1 现存问题 7
4.2 危害 9
5 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建议 10
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10
5.2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11
5.3 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11
5.4 充分发挥证监会的监管作用12
结论13
致谢14
参考文献15
图1 11类关联方示意图 3
表1 上市公司关联方界定表 2
1 引言
就上市公司为了持续发展而进行的诸多经济业务而言,关联交易属于其中一类比较普遍的行为;在我国大多企业以其部分资产或生产线进行上市、并与上市公司形成关联关系的情况下,这类经济活动带来的影响必然是双面的。优势在于关联交易可以减少企业实现所有交易所需的花费,使该企业在与其他公司竞争时能处于地位较为有利的一方;然则,由于不公允的竞争环境以及该类交易自身的隐蔽性这两个现实条件的存在,控股股东常利用其对利润进行不当操纵,这必然会提高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之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加重他们的损失程度,给公司实现长远利益带来很大风险,阻碍证券市场长期而健全地发展。尽管我国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制关联交易,但却缺少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明确的界定,并不能起到威慑作用,仍有许多上市公司利用非公平关联交易谋取不合法利益;而且,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进程中,有关法律规范关联交易的程度还需加强,对于关联交易的披露也不充分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关联交易会对控股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所以,探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不只是理论的需求,在实务中也更为紧迫。
2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概述
2.1 关联方的界定
2.1.1 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界定
目前出台的会计准则中有关划分关联交易的规则,大体可概括为“控制”和“重大影响”;对于构成关联方的情形可以简单分为“一对一”和“多对一”两类:“一对一”即一方对另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而后一类中的“多”是代指受控方的,在这种模式下,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者一方对多方施加重大影响[1]。具体地说,控制是有某种权利且能通过使用这种权利而获得收益,这种权利就是可以决定某企业的财务政策和经营方针等;共同控制是多方在合同约定下共有的、针对重大经济事项的约制,但共同控制必须以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为前提;重大影响是有参与决策权但不具有控制决定权,仅仅是施加重大影响。但不难看出,无论是控制还是重大影响,都可能会造成重要的经济利益向大股东倾斜。
“关联方披露”的第四条告诉我们,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可以从以下几点来了解
构成其关联方的可能情况:
a)控制——该企业的集团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受同一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同控制该企业的投资方、有控制权的主要投资者;
b)重大影响——该企业的联营企业、有参与决策权而无控制权的主要投资者、对企业经济活动有权计划并指挥以及控制的人员和与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他们的配偶、子女、父母等)
c)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仅指个人),被该企业的关联人员(如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此外,准则还明确了不构成关联方的几种情况:一是与该企业有日常业务往来的一方,如该企业的资金供给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及其所附机构;二是与该企业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一方,如与该企业交易频繁的供销商、客户等;三是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四是除了同受国家控制以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
2.1.2 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界定
在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的基础上,两大证交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认为,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关联方属于组织还是个人的标准,将其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上市公司关联方界定表
上市公司关联方
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对其控制的法人 所持股份超过总数5%的个人
上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担任其董事、监事、高管的个人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担任董事或高管)的公司 与上述两种情况的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第一层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岁的子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第二层是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配偶的父母及其兄弟姐妹)
所持股份超过总数5%的法人 在第一类关联法人中担任董、监、高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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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12个月内符合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 近期12个月内符合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
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利益是否倾斜标准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利益是否倾斜标准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资料来源:参考沪、深证交所出台的股票上市规则,结合界定整理所得
通过比较表1和会计准则中对关联方的规定,可以看出股票上市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界定关联方的标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的重点都在于是否对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而股票上市规则还考虑了是否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对于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界定、持有股份比例的规定等也更为详细具体,在经济实务中更加实用[2]。
综合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深证交所、上证交所相继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监会对于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等,可以将构成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基本分为11类。
(11类关联方示意图如下:)
图1 11类关联方示意图
2. 2 关联交易的含义、法律特征和形式
2.2.1 含义
深圳市人民政府在1992年提出,关联交易是关联人士交易,即关联交易是与公司董事、高管以及关联企业负责人相关的重大经济事项,其发生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财政部于1997年颁布了关联交易的具体准则以及相应的指南与会计制度,其中将关联方交易视为资源、劳务或义务在关联方之间转移的行为,收取价款与否并不重要。
2.2.2 法律特征
2006年,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接着财政部、审计署联合证、银、保三大监会共同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全面将该指引和规范在沪、深主板上市公司进行实施。目前,我国正处于稳步推进建设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阶段;而且,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既是上市公司控制活动的重点关注对象,又是良好构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根本,进一步完善其制度尤为重要。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我国上市公司具体要完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控制、定价控制、分级授权审批流程控制、监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等内部控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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