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征地补偿安置模式对农民收益的影响及其满意度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内的土地征收的收益分配的问题、现状研究,梳理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的收益分配研究脉络。并且对国外成功的征地补偿经验做出小结,从外国的经验中得到一定启示。对于在国内选取开展征地工作较早的上海和成都,介绍其补偿安置模式,结合相关研究成果,对该地区的补偿安置模式作简单评价分析。对调研区被征地农民进行问卷调查,分析该区域征地对被征地农民的影响、被征地农民对当地补偿安置模式的满意度等,借鉴国内外征地补偿安置模式的成功经验,对调研区的征地补偿安置模式提出建议。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Abstract 2
Keywords 2
一、绪论 3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3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3
二、相关概念界定及历史发展 5
(一)相关概念界定 5
(二)我国征地制度的历史发展 5
1.我国的征地制度发展主要有四个阶段 5
2.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变迁小结 6
三、调研区的征地补偿安置模式分析 6
(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的土地征收补偿模式分析 6
1.仙女镇征地补偿安置模式 6
2.被征地者对征地补偿安置模式的满意度问卷调查分析 7
3.评价分析 9
(二)徐州市邳州市开发区土地征收模式分析 11
1.征地补偿安置模式 11
2.被征地者对征地补偿安置模式的满意度问卷调查分析 11
3.评价分析 14
四、调研区的征地补偿安置模式存在的问题 14
(一)征地补偿标准低 14
(二)补偿安置方式单一 14
(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15
五、调研区的征地补偿安置模式的建议 15
(一)扩大征地补偿范围 15
(二)多种补偿安置方式并存 15
(三)建立与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15
致谢 16
参考文献 16
不同征地补偿安置模式对农民收益的影响及其满意度研究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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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强调“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农村的土地是尤为稀缺的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土地对农民来说就是命根子,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及生活条件。在中国13亿的人口中,农民数量在二分之一以上,而与其最为密切的土地是影响他们生活最大的因素。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土地改革对征地制度的调整牵动着中国亿万农民的心。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征收制度经历了三次重大的变迁。在不断的探索中,土地征收制度在逐渐趋向完善。由于不同时期背景下、不同的地区所面临的需求和现实状况不同,故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不同的。在土地征收中,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保证农民利益不受到损害最直接的反映。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失去土地是一辈子的事情,而征地补偿收益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是用土地这一永久保障换来的。征地补偿收益对于失地农民至关重要,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对失地农民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正日益加快,各类用地尤其是工业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大,被征收的农村土地不断增多。此过程中,由于分配方式不当导致失地农民利益受侵害的现象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极为尖锐,并成为了新时期城乡矛盾的一个焦点[1]。切实保障我国失地农民权益的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2]。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说:“农民的地被征走之后,农民得到的补偿总体上是不高的。农民失去了土地之后,如果没有别的劳动技能,单靠比较低的补偿,生活难以为继。”他认为,如何使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获得更多收益是今后政府要关注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对农村实行村民民主理财的制度,对农村的征地收益分配目前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3]。
土地历来就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在进行土地征收时,作为农民持有的土地必须要充分发挥对农民本身的保障功能,充分保护农民的利益[4]。所以,通过对几种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的探究,找到一些实质性的能够提高农民收益的有效方式,这不仅会使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且对于今后我国在征地补偿安置模式上的改革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我国对土地征收收益分配问题的研究层出不穷,由于我国的土地征收中涉及到的权利主体包括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开发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其中的利益分配问题较为复杂。
在土地征收的增值收益的分配上,目前有主要有两种倾向,一是“涨价归公”,认为是因为国家做了土地征收的发起者,在土地征收以后,对土地做出了诸如“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等相关投入,对于改变土地用途,实现土地增值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土地增值理应归国家所有;二是“涨价归私”,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作为原土地所有者和真正使用者,为了城市化建设做出了重大牺牲,且由于长期以来农村对于城市的建设牺牲了太多,农民理应得到应有的补偿,土地增值收益农民应当参与进去。周诚以国外研究为出发点,创造性地提出了“公私共享”的理念,即“全面产权观”或“公私兼顾论”,该观点的核心是兼顾原土地所有者、相关土地所有者、国家的利益[5]。
一些学者从总体角度出发,考虑农民和村集体、政府、开发商利益分配机制和福利变化来研究土地征收的收益分配问题。彭开丽分别从宏观(政府整体角度)和微观(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个角度探讨了农地城市流转中公平与效率的问题[6]。通过宏观福利的研究,得出农地流转虽带来了社会福利效应,但也有巨大的负福利效应。在对微观主体即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的研究中,发现由于补偿不合理导致农户福利和集体福利均下降。通过构建社会福利函数,推到出城市流转的社会福利函数,得出当流转的单位面积农地由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获得的先用增加量与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业生产获得的效用增量相等是,社会福利达到最大。而Blume从假设政府征用土地是一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决策来源的角度,提出了零补偿观点[7],国内学者对这一观点的争议很大。很多学者关注到农民和村集体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认为农民利益之所以受损,是因为土地征收制度呈现出市场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机制并存的特征并已政府宏观调控为主,这种制度造成了非均衡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格局,政府从征地中获得了较高的收益,而农民赢得的权益却受到了剥夺[8][9]。在农地非农化的过程中,行政定价表征的征地补偿表征远远低于市场定价表征的土地供应价格,政府权力与农民权力的非对等性使得政府垄断了土地增值收益,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能力与政府就土地权力资本化收益的分配进行博弈,最终导致了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格局极为不合理,农民成为福利受损的主体[10][11]。
而一些学者关于土地利益分配机制的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土地补偿的方法选择上。土地征收的补偿应该按照“涨价归公”的思想,划分土地本身和恢复生产两大类进行补偿。在不存在农地市场、缺乏农地市场的情况下,确定土地本身补偿最为简便而准确的方法就是土地的纯收入资本化法;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就等于是将自然增值部分也视为个人财产来给予补偿,这是不合理的。对被征收的土地补偿应按市场规律进行。短期来看,可按各地在征地制度改革中涌现和推行的“区片综合价”进行补偿;从长远来看,应以被征集体的基准地价为基础,结合征地时的市场情况确定[12]。Costonis利用资产定价模型深入地研究了农用地的价格问题,农用地的价格不仅仅是其生产价值,还应有其发展权、所有者的生存权等的价值[13]。而我国的学者对此也有研究,认为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不合理性,补偿只关心直接产出,脱离农民生活与土地多重经济关联性,缺乏对农民发展需求的补偿,忽略了土地对于农民的多重需求。同时他提出征地补偿制度的改革意见为增加生存需求补偿、安全需求补偿、生活环境需求补偿、发展需求补偿等内容【14】。岳晓武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对土地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几点看法,其中包括:缩小征地范围,合法征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确定应考虑土地的多功能性,提高农民在土地收益中的分配比例【15】。陈江龙、曲福田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土地作为商品,其价值由市场确定【16】。由此,征地补偿费应参照被征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并建议采取多元化的土地补偿分配方式。通过对现行农地征收补偿政策的经济学分析得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补偿标准过低,不利于农民权益的维护和土地的保护利用等问题【17】。刘慧芳在对我国农地价格的构成和量化进行研究后,认为农地征用价格应包括农地质量价格和农地社会价值【18】。李新仓对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内涵及性质进行了界定,指出征用补偿受益群体不明确,土地补偿金流失现象严重【19】。现行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是不健全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没有保障,安置补助费被支付给地方单位,且经过层层收费最终农民个人实际拿到的已没有多少。土地产权权能再各产权主体直接的不同配置,就会形成不同的土地产权结构,而不同的产权结构又会形成对应的土地利益分配格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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