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流转模式契约选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研究

摘要:本文运用了2014年江苏省灌云县和金湖县的农户调研数据分析了农地流转中不同类型农地流转模式和契约选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调查分析表明,租赁、转让模式下的农地流转显著抑制了农户家庭转移性收入。并且,长期稳定的契约形式在促进转入农地农户家庭总收入的同时也会抑制转出农地农户的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鉴于此,当前应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完善农地流转补贴环节,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以提高农地流转绩效,促进我国现代化农业建设。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Abstract 2
Key words 2
引 言 3
一、 国内外研究综述 4
(一)农地流转模式、契约选择概念界定 4
1.农地流转模式 4
2.契约 4
(二)农地流转模式与农民收入 5
(三)契约选择与农民收入 6
(四)本章小结 6
1.农地流转模式对农民增收有促进作用 6
2.契约选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存在差异 7
二、农地流转模式、契约选择与农民收入计量分析 8
(一)样本介绍 8
(二)计量模型选择 8
1.基本模型识别 8
2.变量选择与定义 8
三、农地流转模式、契约选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分析 12
(一)流转模式、契约选择与农民收入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12
(二)流转模式、契约选择对农户收入影响计量分析结果 13
1.农地流转模式、契约选择对转入户收入的影响 13
2.农地流转模式、契约选择对转出户收入的影响 18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19
(一)结论 19
(二)政策建议 19
1.适度提高农地流转租金,刺激农户长期流转 19
2.强化农民非农职业技能,增加农户就业机会 19
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制,解决农民失地之忧 20
4.转变农地流转补贴环节,促进农业技术推广 20
致 谢 21
参考文献 22
农地流转模式、契约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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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研究
引言
引言
我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已经明确提出了深化农地制度改革,切实推进农地流转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社会福利的目标。然而,当前我国农地流转比率总体较低,农地流转模式仍以基于亲缘、地缘的零碎化转租为主[1];同时,农户在参与农地流转时多趋向于口头协议,虽存在书面协议形式,但协议安排形式差异性较大,协议条目不规范,对协议两方的权利及义务规定模糊[2];再加上我国农地流转制度尚不健全,使农地流转效率和耕作效率较低[3],造成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呈下降趋势,对推动农地规范化流转及实现农民增收产生严重阻碍。因此比较分析农地流转中差别化的农户类型(转入户、转出户)和区域条件下的农地流转模式及契约选择机制,探究农地流转模式与契约选择对于农民收入结构的影响机理,不仅对提高农地流转绩效和农民收入意义重大,更是关系国计民生之重大举措。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农地流转模式、契约选择概念界定
1.农地流转模式
农地流转模式即为在一定土地制度背景下,为推动农地有序、高效流转而采用的标准样式;是指依据特定地区与土地产权制度而形成的独特的农地流转的方式[4]。
目前为止,中外学者对于农地流转模式的分类尚未达成共识,根据不同标准对农地流转模式进行的分类,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有无形成农地流转市场为主要标准。刘蓓认为我国主要的流转模式有两种:一种由农民自发组织,包括转包、转让、租赁、代耕等;另一种是在有关部门或者集体引导下进行流转,具体有担保公司制、股田制、农地合作社制、竞拍制等[5]。董国礼等基于调研数据,结合产权代理理论,总结出私人代理、政府主导、市场导向这三类农地流转的具体模式[6]。
(2)以流转主体的类型为标准。曾福生依据流转主体的不同把我国现有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分成三大类:第一类流转主体为农户,包括转包、转让、交换、委托代耕、租赁、抵押、继承;第二类是以集体为流转主体,如两田制、反租倒包、“四荒”拍卖;第三类是农户及集体共同作为流转主体,主要是股份合作制[7]。
(3)以农地经营主体的类型为主要标准。王冠国根据我国城乡统筹发展要求设计了三种农地流转模式:模式一,农地流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虽在此模式下,用地性质改变,但大部分农地将依旧用于农业经营与开发,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都市农业休闲娱乐业;模式二,农地流转中介机构先统一协议收购农村承包农地,再将农地转给具规模经营能力的业主;模式三,农户以承包的农地作为抵押入股企业,双方共同承担农地开发成本,共同分享开发收益[8]。
2.契约
契约又称之为合同、合约、协议,是依法订立的证明买卖、抵押、出租等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而在经济研究领域,契约是契约订立双方依据自身行为而达成的承诺,实质为双边协调安排。同时,在具体研究分析中,契约理论又分为古典契约、新古典契约与现代契约理论,三者具体概念有很大区别。易宪容总结出古典契约理论三大特征:(1)契约是交易双方依据自身意志选择的结果,是交易双方签订的不受外来力量干预的协议;(2)契约具有特殊性与不连续性;(3)契约具有即时性。新古典契约理论中界定契约含义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特点:抽象性、完全性、不确定性[13]。现代契约理论以新古典契约理论中“完全契约”的预想条件为基础,运用博弈论研究范式,探讨了假设条件与现实条件差异之处,逐渐建立了包含以委托——代理、不完全契约及交易成本理论组成的理论体系[14]。
综上所述,经济学与律法中的契约概念虽有一定程度的相似之处,但也存在较大差别。现代经济学所指的契约较律法所指的契约含义和外延更加深远。在现代经济学中,契约既涵盖了具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也包含部分默认契约。具体而言,广义上的契约本质上是将全部产品市场交易,不管长期或短期、显性或隐性,皆认为存在契约关系,同时以此为后续分析的基本因素。
(二)农地流转模式与农民收入
也有部分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农地流转行为对于农户的收入影响,如罗必良通过研究发现,农户自发进行的农地流转对农民家庭收入的增长有显著促进作用,进而得出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农民收入增长[21]。张笑寒[22]、马雨蕾[23]等分别研究了浙江、广东等地的农地股份合作社后认为,农地股份合作社能促进农户增收,但其增长程度具有差异。现有研究论证了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户收入具有影响,但对于具体农地流转模式对农户收入影响的研究较为不足。
(三)契约选择与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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