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研究
当今世界全球气候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过多的二氧化碳排放使得全球气候变暖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本文从契约理论、产权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探索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得出结论得出碳排放权的本质是一种资产,并对碳排放权的交易或事项计量属性进行分析,得出了采用公允价值法,并对此进行案例分析。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引言1
二、国外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研究现状2
三、国内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研究现状2
四、理论基础 4
(一)契约理论4
(二)产权理论4
(三)交易费用理论5
五.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5
(一)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6
(二)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6
(三)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 6
六、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研究7
(1)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碳排放权的计量7
(2)以交易为目的的碳排放权的计量7
七、案例分析 7
八、本文结论9
参考文献9
致谢10
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研究
会计113班 李曦
引言
引言
近期,央视主持人柴静的雾霾调查记录片《穹顶之下》在电视和网络上热播,片中描述“雾霾”将会对人的生命造成影响,这极大地震撼了人们的内心世界,引发了神州大地的强烈反应,环境污染问题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治理环境污染成为世界的共同难题。治理环境的核心问题是对环境资产产权的确认和计量。
美国、欧盟等西方国家和组织率先进行了对碳排放权交易问题的探究,并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各具特色的见解。欧盟和美国都采用总量交易体系,即在一定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不高于允许排放量,在此前提下,内部各排放主体之间通过货币交易来调剂排放量。但欧盟采用的是分权管理体系,而美国采用的是集中决策的治理体系。2011年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广东、湖北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表明我国开始重视碳排放交易问题。2013年,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全国七家试点省市中率先启动交易,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积极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研究与实践,努力建设适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国外对碳排放权的研究已经较为深刻,而我国正处于初级阶段,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相关研究结果进行综述对比,学习国外先进理论,了解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不足,以期能对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建设起到作用。
二、国外对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现状
美国FERC[1](1993)率先发布文件18CFR,该文件详细规范了排污权的分类、排污权的价值评估以及对其的费用确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2003)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IFRIC3),该公告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进行了阐释。该公告指出:不论企业的碳排放权是外购的还是由政府分配获得的,应该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并且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但是,当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高于历史成本时,则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为无形资产,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中,转销递延收益,将其确认为收入。在每期排放的后续确认中,确认为预计负债,并按公允价值计量,按照“IAS37 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进行相关处理,同时确认相关成本。在交易结束时,将碳排放权确认的无形资产科目与预计负债科目余额进行对冲核销,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里的或者损失,从而终止确认碳排放权。
IASB[3](2007) 考虑将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提上日程,但截至日前,仍未发布有关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的意见稿。Ewer [4]等(1992)提出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Jacob R. Wambsganssetal[5](1996)则对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究,其将碳排放权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存货、金融资产,经分析后认为确认这些存在严重不足,后提出新的观点,即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捐赠资产,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Fiona Gaddetal [6]等(2002)就指出,碳排放权可以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远期、期货和期权交易,与金融工具某些特征相似。Jan Bebbington,Carlos Larrinagagonzdlz[7] (2008)
认为在碳排放会计中要想确认碳资产和碳负债,可以通过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方法来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处理,“净额法中,只有购买的碳排放权”才能按照购买成本确认为资产。而“总额法”中,所有的碳排放权均应进行确认。
三、国内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研究现状
(一)对碳排放权的本质研究现状
基于产权理论对各种碳排放权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认知,对此碳排放权的本质探索,截至目前为止,国内的主流观点如下:
碳排放权应该确认为一项存货。张鹏[8](2011)认为,低碳资产应该确认为存货。在会计初始计量时,其初始成本由可变现净值来确定;在后续计量中,其价值为当日碳排放交易市场上碳资产的交易价格与核证减排量的乘积。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时军,王艳龙[9](2010)对我国低碳资产的确认、计量、核算进行了探析,对低碳资产的属性给出了建议,认为可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王艳,李亚培[10] (2008)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而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既稀缺,又有价值,也有增值收益的可能,且属于金融衍生产品,因此可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李晨晨[11](2011)
详细的阐释了企业的碳排放权是类似债券的金融市场凭证,在碳排放权交易所市场上自由的进行交易,企业可以选择出售获利,也可以选择套期保值,利用远期的合约进行碳排放权的投资交易。不管是何种方式,企业利用市场的价格变化,对碳权的处理足以看出,碳排放权具有金融资产的特征。伴随着碳权市场的的不断发展,可进一步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彭敏[12](2010)在比较了碳排放权作为金融资产与无形资产的适用性的基础上,认为碳排放权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管珊[13](2012)则对于碳排放权应该作为哪种会计要素确认的问题,根据碳排放权的特征通过与无形资产、存货和金融工具进行比较分析后,确定碳排放权应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计量。邹武平[14](2011)认为碳排放权类似与土地使用权,当企业无法完成减排任务是可由市场上购买其他企业的碳权排放,而企业的剩余碳排放权也可以出售,在交易核准过程中的成本可以可靠的计量。由此碳排放权是企业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碳排放权确认的其他观点。费华清[15](2013)建议根据企业碳排放权的用途,将企业自用或者用来销售的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将企业用来投资的碳排放权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蒲春燕,孙璐[16](2012)认为我国的碳排放权只是对 CDM 项目的简单理解,指出我国碳减排量的实质是“是企业依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按一定比例向国家归还其碳减排量交易所得,而留存部分则作为企业的收益。”在此基础上,她定了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的合理性,主张将碳排放权单独分类,自成一类资产进行核算。刘骁[17](2011)认为由于碳排放权有着不同的交易目的,因此其会计确认不能够一概而论,而应具体分析。如果企业是自用的,则可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将持有的剩余碳排放权,转存下一年,则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准备近期出售,应确认为金融资产;如果企业购买碳排放权为了近期出售获得收益,则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企业超量排放且不足配额还没有购买时,将不足部分按预计负债做处理。张姗,刘静[18](2011)认为,我国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是分阶段性的。第一阶段是中国目前没有减排义务,基于 CDM 项目的碳排放权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所以将其确认为存货处理;第二阶段是中国受到国际公约的约束,有了强制减排责任的情况下,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处理。张彩平[19] (2011)提出了碳货币资产观和排放负债观。与目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的的存货观、无形资产观、金融工具观以及捐赠资产观不同,本文提出了 “碳货币观”。即根据碳排放权的商品特征以及日益凸显的货币特征,指出碳排放权是一种全新的信用货币——碳货币。碳排放权货币化能有效克服商品特征导致的“等价僵局”、“虚假比较优势”和“技术障碍”等局限,是实现全球碳交易市场趋同,激励碳减排投资以及提高碳交易市场的推动力量。因此,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企业一种新型的货币资金一 “碳货币”。 张勇、毕铭悦[20](2011)从买卖双方交易目的不同,持有动机的差异着眼,认为从卖方的角度考虑,碳排放权是一种交易性金融资产;而从买方角度出发,由于购买的目的是为了把排放额度控制在政府规定的标准之下,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购入的,所以应以划分为无形资产。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引言1
二、国外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研究现状2
三、国内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研究现状2
四、理论基础 4
(一)契约理论4
(二)产权理论4
(三)交易费用理论5
五.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5
(一)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6
(二)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6
(三)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 6
六、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研究7
(1)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碳排放权的计量7
(2)以交易为目的的碳排放权的计量7
七、案例分析 7
八、本文结论9
参考文献9
致谢10
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研究
会计113班 李曦
引言
引言
近期,央视主持人柴静的雾霾调查记录片《穹顶之下》在电视和网络上热播,片中描述“雾霾”将会对人的生命造成影响,这极大地震撼了人们的内心世界,引发了神州大地的强烈反应,环境污染问题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治理环境污染成为世界的共同难题。治理环境的核心问题是对环境资产产权的确认和计量。
美国、欧盟等西方国家和组织率先进行了对碳排放权交易问题的探究,并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各具特色的见解。欧盟和美国都采用总量交易体系,即在一定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不高于允许排放量,在此前提下,内部各排放主体之间通过货币交易来调剂排放量。但欧盟采用的是分权管理体系,而美国采用的是集中决策的治理体系。2011年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广东、湖北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表明我国开始重视碳排放交易问题。2013年,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全国七家试点省市中率先启动交易,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积极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研究与实践,努力建设适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国外对碳排放权的研究已经较为深刻,而我国正处于初级阶段,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相关研究结果进行综述对比,学习国外先进理论,了解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方面的不足,以期能对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建设起到作用。
二、国外对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现状
美国FERC[1](1993)率先发布文件18CFR,该文件详细规范了排污权的分类、排污权的价值评估以及对其的费用确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2003)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IFRIC3),该公告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进行了阐释。该公告指出:不论企业的碳排放权是外购的还是由政府分配获得的,应该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并且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但是,当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高于历史成本时,则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为无形资产,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中,转销递延收益,将其确认为收入。在每期排放的后续确认中,确认为预计负债,并按公允价值计量,按照“IAS37 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进行相关处理,同时确认相关成本。在交易结束时,将碳排放权确认的无形资产科目与预计负债科目余额进行对冲核销,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里的或者损失,从而终止确认碳排放权。
IASB[3](2007) 考虑将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提上日程,但截至日前,仍未发布有关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的意见稿。Ewer [4]等(1992)提出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Jacob R. Wambsganssetal[5](1996)则对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究,其将碳排放权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存货、金融资产,经分析后认为确认这些存在严重不足,后提出新的观点,即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捐赠资产,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Fiona Gaddetal [6]等(2002)就指出,碳排放权可以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远期、期货和期权交易,与金融工具某些特征相似。Jan Bebbington,Carlos Larrinagagonzdlz[7] (2008)
认为在碳排放会计中要想确认碳资产和碳负债,可以通过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方法来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处理,“净额法中,只有购买的碳排放权”才能按照购买成本确认为资产。而“总额法”中,所有的碳排放权均应进行确认。
三、国内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研究现状
(一)对碳排放权的本质研究现状
基于产权理论对各种碳排放权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认知,对此碳排放权的本质探索,截至目前为止,国内的主流观点如下:
碳排放权应该确认为一项存货。张鹏[8](2011)认为,低碳资产应该确认为存货。在会计初始计量时,其初始成本由可变现净值来确定;在后续计量中,其价值为当日碳排放交易市场上碳资产的交易价格与核证减排量的乘积。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时军,王艳龙[9](2010)对我国低碳资产的确认、计量、核算进行了探析,对低碳资产的属性给出了建议,认为可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王艳,李亚培[10] (2008)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而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既稀缺,又有价值,也有增值收益的可能,且属于金融衍生产品,因此可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李晨晨[11](2011)
详细的阐释了企业的碳排放权是类似债券的金融市场凭证,在碳排放权交易所市场上自由的进行交易,企业可以选择出售获利,也可以选择套期保值,利用远期的合约进行碳排放权的投资交易。不管是何种方式,企业利用市场的价格变化,对碳权的处理足以看出,碳排放权具有金融资产的特征。伴随着碳权市场的的不断发展,可进一步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彭敏[12](2010)在比较了碳排放权作为金融资产与无形资产的适用性的基础上,认为碳排放权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管珊[13](2012)则对于碳排放权应该作为哪种会计要素确认的问题,根据碳排放权的特征通过与无形资产、存货和金融工具进行比较分析后,确定碳排放权应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计量。邹武平[14](2011)认为碳排放权类似与土地使用权,当企业无法完成减排任务是可由市场上购买其他企业的碳权排放,而企业的剩余碳排放权也可以出售,在交易核准过程中的成本可以可靠的计量。由此碳排放权是企业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碳排放权确认的其他观点。费华清[15](2013)建议根据企业碳排放权的用途,将企业自用或者用来销售的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将企业用来投资的碳排放权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蒲春燕,孙璐[16](2012)认为我国的碳排放权只是对 CDM 项目的简单理解,指出我国碳减排量的实质是“是企业依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按一定比例向国家归还其碳减排量交易所得,而留存部分则作为企业的收益。”在此基础上,她定了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的合理性,主张将碳排放权单独分类,自成一类资产进行核算。刘骁[17](2011)认为由于碳排放权有着不同的交易目的,因此其会计确认不能够一概而论,而应具体分析。如果企业是自用的,则可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将持有的剩余碳排放权,转存下一年,则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准备近期出售,应确认为金融资产;如果企业购买碳排放权为了近期出售获得收益,则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企业超量排放且不足配额还没有购买时,将不足部分按预计负债做处理。张姗,刘静[18](2011)认为,我国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是分阶段性的。第一阶段是中国目前没有减排义务,基于 CDM 项目的碳排放权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所以将其确认为存货处理;第二阶段是中国受到国际公约的约束,有了强制减排责任的情况下,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处理。张彩平[19] (2011)提出了碳货币资产观和排放负债观。与目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的的存货观、无形资产观、金融工具观以及捐赠资产观不同,本文提出了 “碳货币观”。即根据碳排放权的商品特征以及日益凸显的货币特征,指出碳排放权是一种全新的信用货币——碳货币。碳排放权货币化能有效克服商品特征导致的“等价僵局”、“虚假比较优势”和“技术障碍”等局限,是实现全球碳交易市场趋同,激励碳减排投资以及提高碳交易市场的推动力量。因此,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企业一种新型的货币资金一 “碳货币”。 张勇、毕铭悦[20](2011)从买卖双方交易目的不同,持有动机的差异着眼,认为从卖方的角度考虑,碳排放权是一种交易性金融资产;而从买方角度出发,由于购买的目的是为了把排放额度控制在政府规定的标准之下,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购入的,所以应以划分为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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