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东兼任高管对利润质量的影响研究
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长期普遍存在着大股东兼任高管现象,近年来,大股东兼任高管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及解决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效果正在受到广泛关注。本文选择A股上市公司2009-2014六年的年报数据及公司治理的相关资料,从利润的变现性、安全性、稳定性、成长性四个方面,共选取十个指标构成利润指标组,利用因子分析法对各指标赋权,构成利润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数,用以与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兼任高管的情况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存在大股东兼任高管的上市公司的利润质量更高,这说明大股东兼任高管对解决管理者代理问题具有积极作用,能够提高上市公司盈利水平,从而提高利润质量。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Abstract 3
Keywords 3
一、引言 3
二、文献综述 4
(一)大股东兼任高管研究 4
(二)利润质量研究 5
1.利润质量的内容 5
2.利润质量的测度 5
(三)大股东兼任高管与利润质量 5
三、研究设计 6
(一)研究假设 6
(二)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6
(三)大股东兼任高管的判断 7
(四)利润质量的度量 7
1.利润质量指标选取 7
2.利润质量指标合成 7
(五)研究模型 10
四、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11
(一)描述性统计 11
(二)变量间相关性检验 12
(三)多元回归分析 12
五、研究结论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4
上市公司大股东兼任高管对利润质量的影响研究
引言
引言
长期以来,由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所引发的委托代理问题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管理层权力过大,容易形成管理者实际控制公司、损害股东利益的局面。大股东为了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强化对企业的控制,开始在控股企业中兼任高管,即大股东兼任高管。为了避免大股东对企业控制过度,侵犯其他股东利益,1998年以来,证监会陆续颁布“三分开”“五分开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等政策对其进行约束,但至今仍有半数以上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兼任高管。
为数众多的大股东兼任高管,在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同时,究竟是保护了公司经营成果,还是更多地获得了控制权私有收益?这种兼任模式能否有效地缓解管理者代理问题?在解决管理者代理问题的过程中,是否又会引发大股东与小股东的代理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实证研究来解答。
尽管大股东兼任高管现象在我国广泛存在,但国内相关研究为数不多,且已有结论在大股东兼任高管是否会损害公司价值方面产生了分歧(郑杲娉等,2014;潘红波等,2016)。
由于利润质量能够有效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对公司价值有着重要的解释作用;且以现金流量为基础的利润质量指标体系,不易被股东和管理者操纵,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出大股东兼任高管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因此研究大股东兼任高管对利润质量的影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大股东兼任高管的经济后果。
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大股东兼任高管对利润质量的影响提出假设:存在大股东兼任高管的上市公司,利润质量更高。本文以20092014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多元回归的方法检验大股东兼任高管对利润质量的影响,期望能够为大股东兼任高管的影响提供新的经验证据,为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提供建议。
后文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将回顾大股东兼任高管相关文献,第三部分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并进行研究设计,第四部分进行实证检验与分析,第五部分得出研究结论。
二、文献综述
(一)大股东兼任高管研究
1.大股东兼任高管的概念界定
国外学者在研究大股东兼任高管时,很少将其作为独立的概念进行定义,而常常将之作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一种方式进行研究(Claessens et al.,2002)或者研究大股东兼任高管在国外较为典型的一种形式,如家族企业的高管兼任问题(Villalonga and Amit,2006)。只有Arnoldi et al.(2013)明确将之称为Vertical Interlocks of Executives,即纵向兼任高管。
国内研究中,郑杲娉(2011)首次明确了“大股东兼任高管(即Affiliated Management)”的提法,并按照大股东与高管的关系将其划分为“上市公司高管直接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上市公司高管同时也在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任职”两种形式。潘红波等(2016)的研究则是根据企业的所属关系,将平行企业间高管之间的兼任称为“横向兼任高管”,将“上市公司董事长或CEO到大股东单位兼任董事或高管”或“大股东的董事或高管到上市公司兼任董事”两种情况称为“纵向兼任高管”。显然,这里的“纵向兼任高管”与郑杲娉(2011)研究的“大股东兼任高管”是同一个概念,本文统一采用“大股东兼任高管”的提法。
2.大股东兼任高管的动机
国外研究显示,大股东兼任高管的动机大多是强化家族对集团的控制。例如,La Porta et al.(1999)的研究显示,从全球的角度来看,许多家族企业直接分配家族成员担任管理层,在他们的研究中,75%的美国家族企业管理层来自控股股东家族。Claessens et al.(2000)在对东南亚家族企业的研究重发现,通过联姻、血亲继承等方式产生大股东兼任高管的现象在东南亚国家中非常普遍,设置大股东兼任高管的公司占到了样本的57.1%。
在我国,大企业兼任高管出现的根本动机也是大股东为了加强对企业的控制(郑杲娉,2011;潘红波等,2016)。但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兼任高管的大股东是控股股东家族成员的比例较低,仅存在于部分民营企业(郑杲娉,2011),并且根据企业的产权性质不同,其动机也存在一些差别:对于非国有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倾向于通过大股东兼任高管直接控制企业决策的执行层面,降低交易成本(郑杲娉,2011);对于国有上市公司,由于委托人更为分散,内部人控制现象、信息不对称现象更加严重(刘用铨,2007),国有控股股东希望通过设置大股东兼任高管对公司进行监督和控制。
目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Abstract 3
Keywords 3
一、引言 3
二、文献综述 4
(一)大股东兼任高管研究 4
(二)利润质量研究 5
1.利润质量的内容 5
2.利润质量的测度 5
(三)大股东兼任高管与利润质量 5
三、研究设计 6
(一)研究假设 6
(二)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6
(三)大股东兼任高管的判断 7
(四)利润质量的度量 7
1.利润质量指标选取 7
2.利润质量指标合成 7
(五)研究模型 10
四、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11
(一)描述性统计 11
(二)变量间相关性检验 12
(三)多元回归分析 12
五、研究结论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4
上市公司大股东兼任高管对利润质量的影响研究
引言
引言
长期以来,由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所引发的委托代理问题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管理层权力过大,容易形成管理者实际控制公司、损害股东利益的局面。大股东为了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强化对企业的控制,开始在控股企业中兼任高管,即大股东兼任高管。为了避免大股东对企业控制过度,侵犯其他股东利益,1998年以来,证监会陆续颁布“三分开”“五分开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等政策对其进行约束,但至今仍有半数以上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兼任高管。
为数众多的大股东兼任高管,在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同时,究竟是保护了公司经营成果,还是更多地获得了控制权私有收益?这种兼任模式能否有效地缓解管理者代理问题?在解决管理者代理问题的过程中,是否又会引发大股东与小股东的代理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实证研究来解答。
尽管大股东兼任高管现象在我国广泛存在,但国内相关研究为数不多,且已有结论在大股东兼任高管是否会损害公司价值方面产生了分歧(郑杲娉等,2014;潘红波等,2016)。
由于利润质量能够有效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对公司价值有着重要的解释作用;且以现金流量为基础的利润质量指标体系,不易被股东和管理者操纵,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出大股东兼任高管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因此研究大股东兼任高管对利润质量的影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大股东兼任高管的经济后果。
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大股东兼任高管对利润质量的影响提出假设:存在大股东兼任高管的上市公司,利润质量更高。本文以20092014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多元回归的方法检验大股东兼任高管对利润质量的影响,期望能够为大股东兼任高管的影响提供新的经验证据,为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提供建议。
后文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将回顾大股东兼任高管相关文献,第三部分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并进行研究设计,第四部分进行实证检验与分析,第五部分得出研究结论。
二、文献综述
(一)大股东兼任高管研究
1.大股东兼任高管的概念界定
国外学者在研究大股东兼任高管时,很少将其作为独立的概念进行定义,而常常将之作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一种方式进行研究(Claessens et al.,2002)或者研究大股东兼任高管在国外较为典型的一种形式,如家族企业的高管兼任问题(Villalonga and Amit,2006)。只有Arnoldi et al.(2013)明确将之称为Vertical Interlocks of Executives,即纵向兼任高管。
国内研究中,郑杲娉(2011)首次明确了“大股东兼任高管(即Affiliated Management)”的提法,并按照大股东与高管的关系将其划分为“上市公司高管直接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上市公司高管同时也在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任职”两种形式。潘红波等(2016)的研究则是根据企业的所属关系,将平行企业间高管之间的兼任称为“横向兼任高管”,将“上市公司董事长或CEO到大股东单位兼任董事或高管”或“大股东的董事或高管到上市公司兼任董事”两种情况称为“纵向兼任高管”。显然,这里的“纵向兼任高管”与郑杲娉(2011)研究的“大股东兼任高管”是同一个概念,本文统一采用“大股东兼任高管”的提法。
2.大股东兼任高管的动机
国外研究显示,大股东兼任高管的动机大多是强化家族对集团的控制。例如,La Porta et al.(1999)的研究显示,从全球的角度来看,许多家族企业直接分配家族成员担任管理层,在他们的研究中,75%的美国家族企业管理层来自控股股东家族。Claessens et al.(2000)在对东南亚家族企业的研究重发现,通过联姻、血亲继承等方式产生大股东兼任高管的现象在东南亚国家中非常普遍,设置大股东兼任高管的公司占到了样本的57.1%。
在我国,大企业兼任高管出现的根本动机也是大股东为了加强对企业的控制(郑杲娉,2011;潘红波等,2016)。但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兼任高管的大股东是控股股东家族成员的比例较低,仅存在于部分民营企业(郑杲娉,2011),并且根据企业的产权性质不同,其动机也存在一些差别:对于非国有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倾向于通过大股东兼任高管直接控制企业决策的执行层面,降低交易成本(郑杲娉,2011);对于国有上市公司,由于委托人更为分散,内部人控制现象、信息不对称现象更加严重(刘用铨,2007),国有控股股东希望通过设置大股东兼任高管对公司进行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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