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附件)【字数:12252】
摘 要电子合同发展之初期,由于相关法律的空缺,在贸易实践中屡现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结合电子合同相关实践,在深入分析电子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基础上,借鉴国外电子合同有关立法提出相应完善对策。
目 录
第一章 电子合同概述 1
1.1电子合同的概念 1
1.2电子合同的特征 1
1.3 电子合同的特殊性给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 2
第二章 电子合同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 4
2.1电子合同订立主体身份待厘清 4
2.2 电子错误的法律效力尚需确定 5
2.3 电子格式合同显失公平 6
2.4 电子合同效力待定 7
第三章 国外电子合同相关法律实践及启示 8
3.1国外电子合同立法现状 8
3.2 国外相关法律实践的比较 8
3.3 国外相关法律实践的启示 9
第四章 完善我国电子合同相关立法的建议 10
4.1我国电子合同相关立法现状 10
4.2 完善我国电子立法的必要性 10
4.3 完善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建议 11
结束语 14
致 谢 15
参考文献 16
第一章 电子合同概述
1.1电子合同的概念
随着电子商务的进步,电子合同成为双方交易的首选模式,关于何为电子合同,各国的现行立法中并没有给出统一定义。
电子合同,文义理解为通过“电子方式”所签订的合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电子合同的本质仍然是合同,只是其订立方式发生了变化。
理论界将电子合同归为两类,一类是广义的电子合同,另一类是狭义的电子合同,现如今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其他国家也没有关于电子合同的统一解释。有学者提到,所谓广义的电子合同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利用电子、光学或者其他类似手段来拟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一种合同形式”。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以“数据电文”作为交易手段所订立的合同。对于“数据电文”这一概念,1996年12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文是指“经过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者类似的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由此一来,我们可以简单的认为当事人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EDI)、电子邮件(Email)等方式通过互联网订立的合同就是电子合同。
从狭义上理解,大部分学者将依据电子数据交换(EDI)订立的合同称为电子合同。电子数据交换是按照一方电子系统内设定完毕的程序,将有效信息通过网络传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电子计算机系统后进行数据处理。如今,电子数据交换被广泛应用于电子商务贸易之中,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着重于调整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的合同的相关问题。网络全球化下的电子商务贸易,使得缔约双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变得多样化。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仅是利用EDI订立合同,其他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也为商业主体所采用,例如,利用电子邮件交流商业意见或在互联网上发布商业广告来吸引更多的消费主体等。
根据以上描述的有关电子合同的定义,本文所述电子合同可认作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共同的商业目的,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合同。
1.2电子合同的特征
电子合同作为新型交易方式,通过要约、承诺规定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本质上与纸质合同相似,但由于电子合同以互联网为载体运行,订立过程发生重大变化,会出现不同于传统合同的特征:
1.2.1订立环境的虚拟性
电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通信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这就表明电子合同以网络为载体。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实时交互性,缔约人无需见面商谈或者纸质通信。订立环境的虚拟性是电子合同最基本、最显著的本质特点。
1.2.2 交易主体识别的困难性
电子合同的修改、流转、储存等环节需要借助互联网来实现,因此在计算机内部的流通可能不被交易双方所完全知悉。电子合同无需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签订合同,由于缺乏真实感受,一般签订主体会通过第三方来确定对方身份及可信度。
1.2.3 电子信息传递的及时性
缔约双方利用网络实时交互信息,缩短了沟通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电子数据一经发送,极短时间内就可达到接收人,与纸质合同不同的是,电子合同使得接收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撤回或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那么传统民法上的撤回或撤销制度在电子合同中则无法得到实践。
1.2.4 数据传输的高风险性
电子合同内容以电子形式存在,在传输过程中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电子合同在交互过程中,有可能会受到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系统瘫痪等威胁,数据可能遭到破坏,缔约双方会因此受到巨大损失。
1.3 电子合同的特殊性给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
首先,虚拟网络下的电子合同缔约主体与传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尽相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电子合同时,无法直观认知对方,传统法律对合同的规制在电子合同中不再适用。具体会导致下列问题:第一,网络无法确认缔约主体的真实身份,无法知晓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或民事责任能力。第二,一方发出的要约是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是否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回应,电子合同的订立中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问题。
目 录
第一章 电子合同概述 1
1.1电子合同的概念 1
1.2电子合同的特征 1
1.3 电子合同的特殊性给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 2
第二章 电子合同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 4
2.1电子合同订立主体身份待厘清 4
2.2 电子错误的法律效力尚需确定 5
2.3 电子格式合同显失公平 6
2.4 电子合同效力待定 7
第三章 国外电子合同相关法律实践及启示 8
3.1国外电子合同立法现状 8
3.2 国外相关法律实践的比较 8
3.3 国外相关法律实践的启示 9
第四章 完善我国电子合同相关立法的建议 10
4.1我国电子合同相关立法现状 10
4.2 完善我国电子立法的必要性 10
4.3 完善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建议 11
结束语 14
致 谢 15
参考文献 16
第一章 电子合同概述
1.1电子合同的概念
随着电子商务的进步,电子合同成为双方交易的首选模式,关于何为电子合同,各国的现行立法中并没有给出统一定义。
电子合同,文义理解为通过“电子方式”所签订的合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电子合同的本质仍然是合同,只是其订立方式发生了变化。
理论界将电子合同归为两类,一类是广义的电子合同,另一类是狭义的电子合同,现如今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其他国家也没有关于电子合同的统一解释。有学者提到,所谓广义的电子合同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利用电子、光学或者其他类似手段来拟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一种合同形式”。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以“数据电文”作为交易手段所订立的合同。对于“数据电文”这一概念,1996年12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文是指“经过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者类似的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由此一来,我们可以简单的认为当事人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EDI)、电子邮件(Email)等方式通过互联网订立的合同就是电子合同。
从狭义上理解,大部分学者将依据电子数据交换(EDI)订立的合同称为电子合同。电子数据交换是按照一方电子系统内设定完毕的程序,将有效信息通过网络传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电子计算机系统后进行数据处理。如今,电子数据交换被广泛应用于电子商务贸易之中,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着重于调整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的合同的相关问题。网络全球化下的电子商务贸易,使得缔约双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变得多样化。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仅是利用EDI订立合同,其他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也为商业主体所采用,例如,利用电子邮件交流商业意见或在互联网上发布商业广告来吸引更多的消费主体等。
根据以上描述的有关电子合同的定义,本文所述电子合同可认作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共同的商业目的,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合同。
1.2电子合同的特征
电子合同作为新型交易方式,通过要约、承诺规定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本质上与纸质合同相似,但由于电子合同以互联网为载体运行,订立过程发生重大变化,会出现不同于传统合同的特征:
1.2.1订立环境的虚拟性
电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通信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这就表明电子合同以网络为载体。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实时交互性,缔约人无需见面商谈或者纸质通信。订立环境的虚拟性是电子合同最基本、最显著的本质特点。
1.2.2 交易主体识别的困难性
电子合同的修改、流转、储存等环节需要借助互联网来实现,因此在计算机内部的流通可能不被交易双方所完全知悉。电子合同无需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签订合同,由于缺乏真实感受,一般签订主体会通过第三方来确定对方身份及可信度。
1.2.3 电子信息传递的及时性
缔约双方利用网络实时交互信息,缩短了沟通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电子数据一经发送,极短时间内就可达到接收人,与纸质合同不同的是,电子合同使得接收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撤回或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那么传统民法上的撤回或撤销制度在电子合同中则无法得到实践。
1.2.4 数据传输的高风险性
电子合同内容以电子形式存在,在传输过程中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电子合同在交互过程中,有可能会受到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系统瘫痪等威胁,数据可能遭到破坏,缔约双方会因此受到巨大损失。
1.3 电子合同的特殊性给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
首先,虚拟网络下的电子合同缔约主体与传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尽相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电子合同时,无法直观认知对方,传统法律对合同的规制在电子合同中不再适用。具体会导致下列问题:第一,网络无法确认缔约主体的真实身份,无法知晓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或民事责任能力。第二,一方发出的要约是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是否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回应,电子合同的订立中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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