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附件)【字数:9227】
摘 要本课题在阐述了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此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缺陷,进而指出了从法律上如何完善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论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无权处分的定义与内容;第二部分将国内外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三部分对我国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通过对物权变动要件进行修订来完善我国法律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无权处分概述 1
1.1处分 1
1.2无权处分 1
1.3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 1
第二章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比较研究 3
2.1德国民法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3
2.2法国民法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3
2.3国际公约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3
2.4我国有关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探析 4
第三章 我国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6
3.1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的困境——概念的误认 6
3.2《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6
第四章 完善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建议 9
4.1对物权变动要件的建议 9
4.2对处分行为以及无权处分行为的设计 9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无权处分概述
1.1处分
广义的处分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处分行为,包括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处分财产的行为。从狭义角度分析,权利内容的变更是不包含在内的。王泽鉴教授将处分分为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两种,比如,对房屋的居住就是典型的事实处分行为,而法律上的处分最典型的就是处分财产权的行为,其中除了包括对财产的转让和债务的免除等处分财产的行为,还包括对财产权利进行的限制。
1.2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顾名思义是没有权利处分,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财产处分权,以转让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并且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我国《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理论上如何认定无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仍未形成统一的共识。主流观点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孙宪忠教授认为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生效的,合同的生效和物权变动不是联系在一起的。王泽鉴教授也认为,应区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不同,即使不产生物权的变动,但是基于负担行为订立的买卖合同依然受法律保护。此外,根据《合同法》第47条和48条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当事人是享有追认权或者善意撤销权的。因此一旦权利人对无权处分人的行为进行了追认,那么该无权处分行为就是有效的。
1.3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
第一,处分人实施了处分行为。因为无权处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所以在形式上就应当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就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次,行为人还要有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第二,处分人实际上是没有处分权的。这一要件可以说是整个无权处分的核心要件,这里的处分权应该认为是处分权能。一般来说,行为人无处分权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被处分的标的物根本没有处分权。二是行为人对该标的物享有处分权,但是其处分权在法律上受到限制。第一种情况,如行为人作为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共有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按份共有,行为人对于其超出份额的处分,在法律上来说是根本没有处分权的。如果是共同共有的话,则需要按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第二种情况,如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的情况,因为行为人对于抵押的标的物只有在抵押期间届满,其无法实现债权时,行为人才能处分抵押物。因为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物权,所以行为人在不符合抵押权实现的前提下是不具有处分权的。
第三,行为人以个人名义进行资产的处分。其中,买方合同双方是无权处分人与第三方,因此,无权处分人也属于合同当事人管理范畴。所以这也成为区分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关键。如果是无权代理,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的,所以在第三人是善意的情况下,该行为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二章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比较研究
2.1德国民法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德国《民法典》是物权形式主义的代表,它规定一行为不可既产生债权又产生物权的法律后果,债权行为只会产生债的效果。同理,物权行为只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般来说,基于债权的合意而产生的合同称之为债权合同,也可称之为负担行为,基于物权的合意而产生的合同称之为物权合同,也可称之为处分行为。所以,在德国的民法体系中,物权行为是独立于债权合同而存在的。此外,物权行为还具有无因性,也就是说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其原因关系尤其是债权合同的效力。
在德国民法典中,无权处分行为中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为效力待定。《德国民法典》第185条规定:“非权利人对标的物所为的处分,经权利人事先允许者,为有效;前项处分如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因处分人取得标的物时,或经权利人成为处分人的继承人而对其遗产负无限责任时,也为有效。”这一规定指出并不是所有无权处分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还是可以通过一些办法补救的。
2.2法国民法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在在法国的民法体系中,一个单纯的债权意思表示不仅能够发生债权的效果还能发生物权的效果。在法国民法典中,并未对无权处分行为设立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则,而是仅仅就某具体的类型作了具体规定。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规定:“就他人之物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在买受人不知标的物属于他人的情形,出卖人负损坏赔偿责任。”
目 录
第一章 无权处分概述 1
1.1处分 1
1.2无权处分 1
1.3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 1
第二章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比较研究 3
2.1德国民法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3
2.2法国民法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3
2.3国际公约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3
2.4我国有关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探析 4
第三章 我国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6
3.1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的困境——概念的误认 6
3.2《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6
第四章 完善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建议 9
4.1对物权变动要件的建议 9
4.2对处分行为以及无权处分行为的设计 9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无权处分概述
1.1处分
广义的处分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处分行为,包括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处分财产的行为。从狭义角度分析,权利内容的变更是不包含在内的。王泽鉴教授将处分分为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两种,比如,对房屋的居住就是典型的事实处分行为,而法律上的处分最典型的就是处分财产权的行为,其中除了包括对财产的转让和债务的免除等处分财产的行为,还包括对财产权利进行的限制。
1.2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顾名思义是没有权利处分,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财产处分权,以转让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并且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我国《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理论上如何认定无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仍未形成统一的共识。主流观点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孙宪忠教授认为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生效的,合同的生效和物权变动不是联系在一起的。王泽鉴教授也认为,应区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不同,即使不产生物权的变动,但是基于负担行为订立的买卖合同依然受法律保护。此外,根据《合同法》第47条和48条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当事人是享有追认权或者善意撤销权的。因此一旦权利人对无权处分人的行为进行了追认,那么该无权处分行为就是有效的。
1.3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
第一,处分人实施了处分行为。因为无权处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所以在形式上就应当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就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次,行为人还要有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第二,处分人实际上是没有处分权的。这一要件可以说是整个无权处分的核心要件,这里的处分权应该认为是处分权能。一般来说,行为人无处分权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被处分的标的物根本没有处分权。二是行为人对该标的物享有处分权,但是其处分权在法律上受到限制。第一种情况,如行为人作为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共有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按份共有,行为人对于其超出份额的处分,在法律上来说是根本没有处分权的。如果是共同共有的话,则需要按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第二种情况,如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的情况,因为行为人对于抵押的标的物只有在抵押期间届满,其无法实现债权时,行为人才能处分抵押物。因为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物权,所以行为人在不符合抵押权实现的前提下是不具有处分权的。
第三,行为人以个人名义进行资产的处分。其中,买方合同双方是无权处分人与第三方,因此,无权处分人也属于合同当事人管理范畴。所以这也成为区分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关键。如果是无权代理,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的,所以在第三人是善意的情况下,该行为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二章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比较研究
2.1德国民法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德国《民法典》是物权形式主义的代表,它规定一行为不可既产生债权又产生物权的法律后果,债权行为只会产生债的效果。同理,物权行为只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般来说,基于债权的合意而产生的合同称之为债权合同,也可称之为负担行为,基于物权的合意而产生的合同称之为物权合同,也可称之为处分行为。所以,在德国的民法体系中,物权行为是独立于债权合同而存在的。此外,物权行为还具有无因性,也就是说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其原因关系尤其是债权合同的效力。
在德国民法典中,无权处分行为中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为效力待定。《德国民法典》第185条规定:“非权利人对标的物所为的处分,经权利人事先允许者,为有效;前项处分如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因处分人取得标的物时,或经权利人成为处分人的继承人而对其遗产负无限责任时,也为有效。”这一规定指出并不是所有无权处分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还是可以通过一些办法补救的。
2.2法国民法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在在法国的民法体系中,一个单纯的债权意思表示不仅能够发生债权的效果还能发生物权的效果。在法国民法典中,并未对无权处分行为设立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则,而是仅仅就某具体的类型作了具体规定。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规定:“就他人之物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在买受人不知标的物属于他人的情形,出卖人负损坏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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