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标准对对外贸易的影响研究
目 录
1 引言 1
2 国际劳工标准的概述 1
2.1 国际劳工标准的含义 1
2.2 国际劳工标准的特点 1
2.3 国际劳工标准的分类 2
3 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4
3.1 案例分析 4
3.2 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6
4 国际劳工标准实施的对策和建议 8
4.1 政府宏观方面可采取的措施 8
4.2 企业微观方面可采取的措施 9
结论 12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1 引言
国际劳工标准一直是国际贸易体系中的一个热点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的贸易往来不断扩张,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也愈发密切,国际劳工标准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和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我国的对外贸易总额不断增加,国际劳工标准已从多个方面影响我国的对外贸易。部分发达国家更是以人权问题为借口,要求发展中国家必须遵守国际劳工标准,由此对发展中国家设置了一系列非关税壁垒,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这使得国际劳工标准从单一型问题向经济、政治等复合型问题转化。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一员,劳工标准相对低下,受到的冲击也较大,我国政府和企业应理性认识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影响。
2 国际劳工标准的概述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类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使劳工标准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办会员国之一,同时又是劳动力密集的大国,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国际劳工标准的影响。为此,应当对国际劳工标准有一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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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标准的含义
国际劳工标准,又被称之为国际劳动标准,一般是指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处理全球范围内劳工事务的各种原则、规范和标准,它们形成了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劳工制度[1]。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调整和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其制定的标准中规定的工人权益最容易受到国际上的认可,也最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这使得国际劳工标准相对公平。国际劳工标准涉及的范围很广,不同的国家及国际组织由于自身的利益不同,对其的认识和理解也不尽相同,这也决定了国际劳工标准难以清晰界定的特点和执行力的相对削弱。国际劳工标准实质上是一个社会问题、人权问题,存在很强的灵活性,它一方面可以维护人权、促进公平贸易,另一方面又可能被用来作为限制进出口的工具。但是,总的来说,国际劳工标准的现世,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2.2 国际劳工标准的特点
2.2.1 三方性
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体现了三方性,三方的主体主要是指政府、雇主和工人。国际劳工标准是由国际劳工大会商议制定的,而国际劳工大会则是由其各个成员国派出的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的代表团组成的。由于三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每个国家的三方代表都在公约和建议书草案的商议过程中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投票,这使得制定的制度相对公平、透明。
2.2.2 国内性
国际劳工标准主要适用于各国国内的企业和劳动者。国际劳工标准中的核心劳工标准主要包括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废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有效地废除童工劳动、同工同酬以及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而这些规定主要是以有效调节各成员国国内的劳动关系为目的的。只有极少数的公约和建议书如对外籍工人给予平等待遇等涉及到了各国之间的关系问题。
2.2.3 自愿性
国际劳工标准在制定之后,各国都可以自主批准该项制度。国际劳工标准虽然对各个成员国都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是在制定一部分条款时,为了适应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特别规定了一些必要的可变通的办法。而由全体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劳工大会上以三分之二的多数投票通过的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在通过之后并不直接对各成员国产生效力,必须要经过其政府的批准才能够对批准国形成有效的制约。
2.3 国际劳工标准的分类
2.3.1 核心劳工标准
由于国际上与劳工标准相关的公约比较多,不同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实际执行能力又相差甚大,所以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寻找一种基本的劳工标准,这种标准不但能够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能使各国普遍认可。核心劳工标准应运而生,它是指已经被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讨论通过,为保护各国劳动者的工人权利而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国际劳工公约,主要包括了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废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有效地废除童工劳动、同工同酬以及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2]。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召开之后,国际劳工组织将核心劳工标准称为“工人的基本权利”。
2.3.1.1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是核心劳工标准的核心,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一系列公约都提到了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其中87号、98号公约着重强调了这类权利,并分别规定了工人和雇主都享有自主选择权,以促进维护自身的利益。87号公约中的第2条规定工人和雇主不需要提前经过批准,都享有依照有关组织的规定而加入各自选择的组织的权利,同时享有自主建立权。政府不能够对这些合法的权利进行干涉。98号公约中的第4条规定在必要的一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实施适应国家条件的对策,激励并开发供雇主或雇主与工人组织之间自愿平等谈判的机构,进而根据集体协议完善雇佣关系[3]。我国还没有加入以上公约,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了劳工的结社权,并为劳工提供了这方面的保障。但是,由于社会制度和政治等多方面的因素,与公约相比,我国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在核心劳工标准中,结社权牵涉到的问题是最复杂的,它涵盖了经济、文化、政治、公民的权利等各种问题,这使得我国在思考与集体谈判权标准接轨的问题中,应该适当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不能够照单全收国际上的做法。
2.3.1.2 废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
废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是核心劳工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劳工组织在29号公约和105号公约中指出:“强迫或强制劳动”主要是指以惩治处罚相要挟,迫使任何人在非自愿的情形下,从事相关的工作和劳务。而对强迫劳动的防范和禁止力度是度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文明程度的重要凭据之一,虽然我国严厉禁止强迫劳动,但由于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及部分地区由于执法不严而依然存在一些强迫劳动的行为。针对这些因执法不严而产生的强迫劳动行为,相信能够慢慢通过加强执法去解决。然而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行政法规,在我国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应当适当调整劳动教养制度,以此减少由劳动教养可能产生的强迫劳动问题的困扰。
2.3.1.3 有效地废除童工劳动
国际劳工组织把保护童工和未成年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迫切任务,我国也十分重视这一问题,并参加了有关废除使用童工和最低就业年龄公约。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第15条条款明确规定:禁止所有用人单位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也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童工和未成年的规定。假使一个国家使用童工的现象普遍存在,将不利于该国社会经济、政治的长远发展。因为教育匮乏会减少人力资本的有效积累,减少受教育的劳动力,进而妨碍生产力的提高。雇佣童工将会降低劳动力市场内的整体工资水平,进而影响劳工的社会福利水平。因此,我国应加大保护童工的力度,着力于减少童工供需市场。
1 引言 1
2 国际劳工标准的概述 1
2.1 国际劳工标准的含义 1
2.2 国际劳工标准的特点 1
2.3 国际劳工标准的分类 2
3 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4
3.1 案例分析 4
3.2 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6
4 国际劳工标准实施的对策和建议 8
4.1 政府宏观方面可采取的措施 8
4.2 企业微观方面可采取的措施 9
结论 12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1 引言
国际劳工标准一直是国际贸易体系中的一个热点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的贸易往来不断扩张,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也愈发密切,国际劳工标准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和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我国的对外贸易总额不断增加,国际劳工标准已从多个方面影响我国的对外贸易。部分发达国家更是以人权问题为借口,要求发展中国家必须遵守国际劳工标准,由此对发展中国家设置了一系列非关税壁垒,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这使得国际劳工标准从单一型问题向经济、政治等复合型问题转化。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一员,劳工标准相对低下,受到的冲击也较大,我国政府和企业应理性认识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影响。
2 国际劳工标准的概述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类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使劳工标准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办会员国之一,同时又是劳动力密集的大国,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国际劳工标准的影响。为此,应当对国际劳工标准有一定的理解。
2.1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_5_1_9_1_6_0_7_2
国际劳工标准的含义
国际劳工标准,又被称之为国际劳动标准,一般是指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处理全球范围内劳工事务的各种原则、规范和标准,它们形成了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劳工制度[1]。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调整和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其制定的标准中规定的工人权益最容易受到国际上的认可,也最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这使得国际劳工标准相对公平。国际劳工标准涉及的范围很广,不同的国家及国际组织由于自身的利益不同,对其的认识和理解也不尽相同,这也决定了国际劳工标准难以清晰界定的特点和执行力的相对削弱。国际劳工标准实质上是一个社会问题、人权问题,存在很强的灵活性,它一方面可以维护人权、促进公平贸易,另一方面又可能被用来作为限制进出口的工具。但是,总的来说,国际劳工标准的现世,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2.2 国际劳工标准的特点
2.2.1 三方性
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体现了三方性,三方的主体主要是指政府、雇主和工人。国际劳工标准是由国际劳工大会商议制定的,而国际劳工大会则是由其各个成员国派出的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的代表团组成的。由于三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每个国家的三方代表都在公约和建议书草案的商议过程中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投票,这使得制定的制度相对公平、透明。
2.2.2 国内性
国际劳工标准主要适用于各国国内的企业和劳动者。国际劳工标准中的核心劳工标准主要包括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废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有效地废除童工劳动、同工同酬以及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而这些规定主要是以有效调节各成员国国内的劳动关系为目的的。只有极少数的公约和建议书如对外籍工人给予平等待遇等涉及到了各国之间的关系问题。
2.2.3 自愿性
国际劳工标准在制定之后,各国都可以自主批准该项制度。国际劳工标准虽然对各个成员国都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是在制定一部分条款时,为了适应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特别规定了一些必要的可变通的办法。而由全体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劳工大会上以三分之二的多数投票通过的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在通过之后并不直接对各成员国产生效力,必须要经过其政府的批准才能够对批准国形成有效的制约。
2.3 国际劳工标准的分类
2.3.1 核心劳工标准
由于国际上与劳工标准相关的公约比较多,不同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实际执行能力又相差甚大,所以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寻找一种基本的劳工标准,这种标准不但能够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能使各国普遍认可。核心劳工标准应运而生,它是指已经被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讨论通过,为保护各国劳动者的工人权利而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国际劳工公约,主要包括了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废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有效地废除童工劳动、同工同酬以及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2]。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召开之后,国际劳工组织将核心劳工标准称为“工人的基本权利”。
2.3.1.1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是核心劳工标准的核心,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一系列公约都提到了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其中87号、98号公约着重强调了这类权利,并分别规定了工人和雇主都享有自主选择权,以促进维护自身的利益。87号公约中的第2条规定工人和雇主不需要提前经过批准,都享有依照有关组织的规定而加入各自选择的组织的权利,同时享有自主建立权。政府不能够对这些合法的权利进行干涉。98号公约中的第4条规定在必要的一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实施适应国家条件的对策,激励并开发供雇主或雇主与工人组织之间自愿平等谈判的机构,进而根据集体协议完善雇佣关系[3]。我国还没有加入以上公约,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了劳工的结社权,并为劳工提供了这方面的保障。但是,由于社会制度和政治等多方面的因素,与公约相比,我国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在核心劳工标准中,结社权牵涉到的问题是最复杂的,它涵盖了经济、文化、政治、公民的权利等各种问题,这使得我国在思考与集体谈判权标准接轨的问题中,应该适当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不能够照单全收国际上的做法。
2.3.1.2 废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
废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是核心劳工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劳工组织在29号公约和105号公约中指出:“强迫或强制劳动”主要是指以惩治处罚相要挟,迫使任何人在非自愿的情形下,从事相关的工作和劳务。而对强迫劳动的防范和禁止力度是度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文明程度的重要凭据之一,虽然我国严厉禁止强迫劳动,但由于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及部分地区由于执法不严而依然存在一些强迫劳动的行为。针对这些因执法不严而产生的强迫劳动行为,相信能够慢慢通过加强执法去解决。然而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行政法规,在我国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应当适当调整劳动教养制度,以此减少由劳动教养可能产生的强迫劳动问题的困扰。
2.3.1.3 有效地废除童工劳动
国际劳工组织把保护童工和未成年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迫切任务,我国也十分重视这一问题,并参加了有关废除使用童工和最低就业年龄公约。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第15条条款明确规定:禁止所有用人单位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也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童工和未成年的规定。假使一个国家使用童工的现象普遍存在,将不利于该国社会经济、政治的长远发展。因为教育匮乏会减少人力资本的有效积累,减少受教育的劳动力,进而妨碍生产力的提高。雇佣童工将会降低劳动力市场内的整体工资水平,进而影响劳工的社会福利水平。因此,我国应加大保护童工的力度,着力于减少童工供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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