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反倾销现状及对策探析
我国对外反倾销现状及对策探析[20191212140136]
摘 要
随着国际贸易摩擦的日趋激烈,中国在频繁遭受来自国外反倾销的同时,也正逐步拿起反倾销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对外反倾销的主要国家之一。反倾销是 WTO 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反倾销措施之所以在国际间广泛运用,是因为其具有抵制不公平竞争、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和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重要作用,其地位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因此,研究当前我国对外反倾销的现状,并探寻应对之策,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共由四章组成,第一章是倾销和反倾销的概述。在从经济学和法律两个方面对“倾销”的定义作出界定的基础上,阐述了反倾销及其实施条件以及国际反倾销发展状况。
第二章对我国对外反倾销的现状进行分析。首先,回顾了我国反倾销法的发展与完善;其次,从反倾销立案数量、涉案国别、涉案行业和结案方式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对外反倾销的现状;最后,以典型案例——不锈钢管反倾销案为例,通过分析案件背景、有关调查内容以及案件的积极意义,从中得到启示。
第三章从多角度进一步剖析了我国对外反倾销所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反倾销意识、组织化程度、行业协会、法律体系和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四章针对我国反倾销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我国对外反倾销应该采取的对策进行探析。指出应正确认识反倾销本质,增强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倾销预警体系以及培养反倾销专门人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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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反倾销;现状;存在问题;对策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目 录 IV
引 言 1
第一章 倾销与反倾销概述 2
1.1 倾销的涵义 2
1.2 反倾销及其实施条件 3
1.3 国际反倾销发展现状 4
第二章 我国对外反倾销现状 6
2.1 中国反倾销法的发展与完善 6
2.2 我国对外反倾销现状 8
2.2.1 反倾销立案数量 8
2.2.2 反倾销立案涉及国家和地区 8
2.2.3 反倾销立案涉案行业 9
2.2.4 反倾销终裁结案方式 10
2.3 典型案例——不锈钢管反倾销案 11
第三章 我国对外反倾销存在的问题 12
3.1 企业反倾销意识薄弱 12
3.2 部分产业生产者组织化程度较低 12
3.3 行业协会未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13
3.4 反倾销立法有待完善 13
3.5 反倾销专业人才欠缺 14
第四章 我国对外反倾销的对策探析 14
4.1 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 14
4.2 建立反倾销诉讼基金,鼓励企业积极诉讼 15
4.3 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为反倾销提供前瞻性服务 15
4.4 建立协调配合的对外经济战略组合 16
4.5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对外反倾销中的作用 16
4.6 健全和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 17
4.7 加强培养专业反倾销人才 17
结束语 18
参考文献 19
引 言
随着国际经济的迅速发展,反倾销一直是国际贸易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倾销存在于国际贸易之中,要追溯到重商主义时期,发达国家一直采用反倾销来作为传统贸易的保护手段,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越发膨胀,同时,反倾销法在各国的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逐渐形成了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国际规则。中国加入WTO以后,按照相关协议的规定,在进一步的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大幅度削减关税和传统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作为一个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需要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因此,积极、合理地利用反倾销政策——WTO所允许的贸易保护手段,对于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扶持本国幼稚产业、和维护国内企业合法权益都是非常重要的。作为一个进口大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应充分利用反倾销措施,保护我国相关产业,避免国外倾销损害的发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以发生在2012年不锈钢管反倾销案为例,因涉案对象、涉案产业、涉案主体都来自常州,具有典型性,对论文的阐述更有帮助。作为涉案企业的武进不锈钢管有限公司,积极寻求企业间的联合,充分利用反倾销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地位,此案进一步提醒我国企业在遭受不公平待遇时,应尝试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外反倾销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对外反倾销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分析,寻求应对之策,以期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
第1章 倾销与反倾销概述
1.1倾销的涵义
1.1.1 倾销的经济学定义
在经济学领域,当某种产品大量而廉价地进入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市场,造成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波动,并导致该国或地区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都销售困难,这一行为就被认定为是倾销。
早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重商主义者就竭尽全力,鼓励本国的产品低价格出口,并通过关税或者其他非关税措施来阻挡外国产品廉价进口,以使本国在贸易过程中获得利益最大化。
1776年,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Smith)的代表作《国富论》是公认的有关倾销最早的记载。他认为:一种产品若以低于国内买主的价格出口销售,在对销售条款方面的差别做出合理折减后,只要离岸价格低于国内售价,便产生了倾销。
1923年,美国经济学家雅各布·瓦伊纳在其专著《倾销: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中,首次给“倾销”下了精确的定义:“倾销是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之间存在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并按照时间把倾销分为:突发的倾销、短期或间歇的倾销、长期或持续的倾销。1985年,彼得·林德特也给倾销下了类似的定义:“一个出口企业在某一外国市场上,以低于他在其他市场(通常是本国)上的要价出售商品”。随着国际经贸关系的持续发展和各国对倾销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倾销的经济学概念范围不断扩大,将产品低于成本地输入另一国市场越来越经常地被视为倾销,如美国《1974年贸易法》规定,低于完全成本销售不属于正常的贸易行为,从而最早地对贸易的经济学概念进行了延伸;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也纷纷趋向于将生产成本作为测量正常价值的唯一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如果同一产品在国内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出口价格虽然高于国内销售价格但低于完全成本,也可能遭受制裁。
从倾销的经济学含义来看,对国内外市场的价格歧视是最重要的特征。价格歧视在倾销方面存在多种表现形式,一般而言,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水平,甚至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出口其产品的产品倾销。
1.1.2 倾销的法律定义
关于“倾销”, 反倾销法中最为权威的定义来自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协定第6条将倾销定义为:“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兴建产生实质性损害,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
GATT第六条和WTO《反倾销协议》是当前国际反倾销所应适用的国际规则。WTO《反倾销协议》第二条第一款对倾销所下的定义如下: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旨在用于消费的同种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市场,则该产品被认为是倾销。
1.2反倾销及其实施条件
有倾销就会有反倾销。反倾销是世贸组织的法律武器之一。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依法对给本国产业造成倾销损害行为而采取的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期望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反倾销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护其成员的国内工业不受一些恶意倾销产品的冲击。但近些年来,由于世界范围内经济形势的不景气,一些国家便推出加强进口商品管理之策,以“反倾销”的名义进行贸易保护。
对倾销行为的认定是反倾销措施实施的关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倾销的条件,即必须证明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市场价值,确有倾销行为的存在;第二,损害的存在,即必须证明进口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该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必须证明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导致损害的产生。
作为WTO贸易救济措施的三种形式之一(其他两种分别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是反倾销措施主要针对的。反倾销措施主要有三种形式:1、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者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2、价格承诺(Price Undertaking),即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其出口产品的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产品,以此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进口国对其承诺予以接受并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3、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是反倾销措施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指为了抵消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产生不公正影响,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其通常相当于倾销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差的进口税。
1.3国际反倾销现状的发展状况
关贸总协定生效和WTO成立以后,反倾销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世贸组织官方数据显示,在绿色壁垒、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贸易壁垒等非关税壁垒中,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最多,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贸易保护的最主要的手段。如表1.1所示,在1995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WTO成员国共发起了3752件反倾销调查,最终采取了2433件反倾销措施。
表1.1 国际反倾销立案数量统计(1995.1—2010.6)
年份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立案数 157 226 246 266 358 298 371 315
措施数 119 92 127 181 190 237 170 218
年份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年6月
立案数 234 220 202 203 165 213 209 69
措施数 224 154 138 140 108 139 137 59
数据来源:据世界贸易组织官网(www.wto.org)的整理所得
从表1.1中可以看出,在2001年之前,国际反倾销案件数量总体增长;在2001年之后,国际反倾销案件数量总体下降,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反倾销领域的主要立案国家的立案数量的下降。
20世纪90年代以前,对反倾销予以专门立法的国家较少,反倾销主要由美国、澳大利亚、欧共体与加拿大四大传统反倾销国家所使用。与此同时,GATT关于关税壁垒破坏等规则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约束相对而言还比较少,许多发展中国家还可以通过提高关税等方法来保护本国幼稚产业。但在WTO框架下,所有协议均适用于全部成员国,发展中国家也不例外,必须遵守承诺,逐步地减让关税甚至实行零关税。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中国家为了减少市场开放性带来的冲击,于是转而选择反倾销来保护国内产业。这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反倾销措施的主体结构发生显著变化的直接原因。截止2009年12月31日,反倾销立案数量最多的国家和地区依次为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南非、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加拿大、土耳其(如表1.2)。
图1.1 国际反倾销立案数和实施措施数量趋势图
数据来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官方网站(www.wto.org)的统计数据整理所得
表1.2 国际反倾销立案前十位国家/地区(2002.1—2011.12)
国家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合计
印度 41 79 81 46 21 28 35 47 55 31 596
美国 47 77 35 37 26 12 8 28 16 20 440
欧盟 32 28 20 7 30 25 35 9 19 15 406
阿根廷 43 28 14 1 12 12 11 8 19 28 270
南非 21 6 4 8 6 23 3 5 3 3 212
澳大利亚 15 23 16 8 9 7 10 2 6 9 208
巴西 11 17 8 4 8 6 12 13 23 9 179
中国 11 14 30 22 27 24 10 4 14 17 178
加拿大 21 25 5 15 11 1 7 1 3 6 151
土耳其 7 15 18 11 25 12 8 6 23 6 144
数据来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官方网站(www.wto.org)的统计数据整理所得
与此同时,在这15年期间,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分别是中国、韩国、美国、台湾、日本、印尼、泰国、印度、俄罗斯和巴西,其中,我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为784件,占全球反倾销立案总数的20.9%。
从全球范围来看,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前七个部门分布中(如表1.3),贱金属及其制品的立案高达1027件,占全球立案数的27.37%,化学工业及其相关产品次之,占总立案数的五分之一。从总体上看,全球反倾销存在涉及部门较集中的特点。
摘 要
随着国际贸易摩擦的日趋激烈,中国在频繁遭受来自国外反倾销的同时,也正逐步拿起反倾销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对外反倾销的主要国家之一。反倾销是 WTO 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反倾销措施之所以在国际间广泛运用,是因为其具有抵制不公平竞争、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和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重要作用,其地位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因此,研究当前我国对外反倾销的现状,并探寻应对之策,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共由四章组成,第一章是倾销和反倾销的概述。在从经济学和法律两个方面对“倾销”的定义作出界定的基础上,阐述了反倾销及其实施条件以及国际反倾销发展状况。
第二章对我国对外反倾销的现状进行分析。首先,回顾了我国反倾销法的发展与完善;其次,从反倾销立案数量、涉案国别、涉案行业和结案方式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对外反倾销的现状;最后,以典型案例——不锈钢管反倾销案为例,通过分析案件背景、有关调查内容以及案件的积极意义,从中得到启示。
第三章从多角度进一步剖析了我国对外反倾销所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反倾销意识、组织化程度、行业协会、法律体系和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四章针对我国反倾销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我国对外反倾销应该采取的对策进行探析。指出应正确认识反倾销本质,增强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倾销预警体系以及培养反倾销专门人才等。
查看完整论文请+Q: 351916072
关键字:反倾销;现状;存在问题;对策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目 录 IV
引 言 1
第一章 倾销与反倾销概述 2
1.1 倾销的涵义 2
1.2 反倾销及其实施条件 3
1.3 国际反倾销发展现状 4
第二章 我国对外反倾销现状 6
2.1 中国反倾销法的发展与完善 6
2.2 我国对外反倾销现状 8
2.2.1 反倾销立案数量 8
2.2.2 反倾销立案涉及国家和地区 8
2.2.3 反倾销立案涉案行业 9
2.2.4 反倾销终裁结案方式 10
2.3 典型案例——不锈钢管反倾销案 11
第三章 我国对外反倾销存在的问题 12
3.1 企业反倾销意识薄弱 12
3.2 部分产业生产者组织化程度较低 12
3.3 行业协会未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13
3.4 反倾销立法有待完善 13
3.5 反倾销专业人才欠缺 14
第四章 我国对外反倾销的对策探析 14
4.1 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 14
4.2 建立反倾销诉讼基金,鼓励企业积极诉讼 15
4.3 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为反倾销提供前瞻性服务 15
4.4 建立协调配合的对外经济战略组合 16
4.5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对外反倾销中的作用 16
4.6 健全和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 17
4.7 加强培养专业反倾销人才 17
结束语 18
参考文献 19
引 言
随着国际经济的迅速发展,反倾销一直是国际贸易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倾销存在于国际贸易之中,要追溯到重商主义时期,发达国家一直采用反倾销来作为传统贸易的保护手段,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越发膨胀,同时,反倾销法在各国的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逐渐形成了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国际规则。中国加入WTO以后,按照相关协议的规定,在进一步的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大幅度削减关税和传统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作为一个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需要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因此,积极、合理地利用反倾销政策——WTO所允许的贸易保护手段,对于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扶持本国幼稚产业、和维护国内企业合法权益都是非常重要的。作为一个进口大国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应充分利用反倾销措施,保护我国相关产业,避免国外倾销损害的发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以发生在2012年不锈钢管反倾销案为例,因涉案对象、涉案产业、涉案主体都来自常州,具有典型性,对论文的阐述更有帮助。作为涉案企业的武进不锈钢管有限公司,积极寻求企业间的联合,充分利用反倾销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地位,此案进一步提醒我国企业在遭受不公平待遇时,应尝试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外反倾销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对外反倾销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分析,寻求应对之策,以期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
第1章 倾销与反倾销概述
1.1倾销的涵义
1.1.1 倾销的经济学定义
在经济学领域,当某种产品大量而廉价地进入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市场,造成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波动,并导致该国或地区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都销售困难,这一行为就被认定为是倾销。
早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重商主义者就竭尽全力,鼓励本国的产品低价格出口,并通过关税或者其他非关税措施来阻挡外国产品廉价进口,以使本国在贸易过程中获得利益最大化。
1776年,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Smith)的代表作《国富论》是公认的有关倾销最早的记载。他认为:一种产品若以低于国内买主的价格出口销售,在对销售条款方面的差别做出合理折减后,只要离岸价格低于国内售价,便产生了倾销。
1923年,美国经济学家雅各布·瓦伊纳在其专著《倾销: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中,首次给“倾销”下了精确的定义:“倾销是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之间存在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并按照时间把倾销分为:突发的倾销、短期或间歇的倾销、长期或持续的倾销。1985年,彼得·林德特也给倾销下了类似的定义:“一个出口企业在某一外国市场上,以低于他在其他市场(通常是本国)上的要价出售商品”。随着国际经贸关系的持续发展和各国对倾销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倾销的经济学概念范围不断扩大,将产品低于成本地输入另一国市场越来越经常地被视为倾销,如美国《1974年贸易法》规定,低于完全成本销售不属于正常的贸易行为,从而最早地对贸易的经济学概念进行了延伸;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也纷纷趋向于将生产成本作为测量正常价值的唯一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如果同一产品在国内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出口价格虽然高于国内销售价格但低于完全成本,也可能遭受制裁。
从倾销的经济学含义来看,对国内外市场的价格歧视是最重要的特征。价格歧视在倾销方面存在多种表现形式,一般而言,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水平,甚至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出口其产品的产品倾销。
1.1.2 倾销的法律定义
关于“倾销”, 反倾销法中最为权威的定义来自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协定第6条将倾销定义为:“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兴建产生实质性损害,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
GATT第六条和WTO《反倾销协议》是当前国际反倾销所应适用的国际规则。WTO《反倾销协议》第二条第一款对倾销所下的定义如下: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旨在用于消费的同种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市场,则该产品被认为是倾销。
1.2反倾销及其实施条件
有倾销就会有反倾销。反倾销是世贸组织的法律武器之一。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依法对给本国产业造成倾销损害行为而采取的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期望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反倾销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护其成员的国内工业不受一些恶意倾销产品的冲击。但近些年来,由于世界范围内经济形势的不景气,一些国家便推出加强进口商品管理之策,以“反倾销”的名义进行贸易保护。
对倾销行为的认定是反倾销措施实施的关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倾销的条件,即必须证明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市场价值,确有倾销行为的存在;第二,损害的存在,即必须证明进口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该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必须证明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导致损害的产生。
作为WTO贸易救济措施的三种形式之一(其他两种分别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是反倾销措施主要针对的。反倾销措施主要有三种形式:1、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者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2、价格承诺(Price Undertaking),即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其出口产品的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产品,以此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进口国对其承诺予以接受并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3、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是反倾销措施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指为了抵消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产生不公正影响,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其通常相当于倾销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差的进口税。
1.3国际反倾销现状的发展状况
关贸总协定生效和WTO成立以后,反倾销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世贸组织官方数据显示,在绿色壁垒、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贸易壁垒等非关税壁垒中,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最多,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贸易保护的最主要的手段。如表1.1所示,在1995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WTO成员国共发起了3752件反倾销调查,最终采取了2433件反倾销措施。
表1.1 国际反倾销立案数量统计(1995.1—2010.6)
年份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立案数 157 226 246 266 358 298 371 315
措施数 119 92 127 181 190 237 170 218
年份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年6月
立案数 234 220 202 203 165 213 209 69
措施数 224 154 138 140 108 139 137 59
数据来源:据世界贸易组织官网(www.wto.org)的整理所得
从表1.1中可以看出,在2001年之前,国际反倾销案件数量总体增长;在2001年之后,国际反倾销案件数量总体下降,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反倾销领域的主要立案国家的立案数量的下降。
20世纪90年代以前,对反倾销予以专门立法的国家较少,反倾销主要由美国、澳大利亚、欧共体与加拿大四大传统反倾销国家所使用。与此同时,GATT关于关税壁垒破坏等规则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约束相对而言还比较少,许多发展中国家还可以通过提高关税等方法来保护本国幼稚产业。但在WTO框架下,所有协议均适用于全部成员国,发展中国家也不例外,必须遵守承诺,逐步地减让关税甚至实行零关税。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中国家为了减少市场开放性带来的冲击,于是转而选择反倾销来保护国内产业。这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反倾销措施的主体结构发生显著变化的直接原因。截止2009年12月31日,反倾销立案数量最多的国家和地区依次为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南非、澳大利亚、巴西、中国、加拿大、土耳其(如表1.2)。
图1.1 国际反倾销立案数和实施措施数量趋势图
数据来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官方网站(www.wto.org)的统计数据整理所得
表1.2 国际反倾销立案前十位国家/地区(2002.1—2011.12)
国家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合计
印度 41 79 81 46 21 28 35 47 55 31 596
美国 47 77 35 37 26 12 8 28 16 20 440
欧盟 32 28 20 7 30 25 35 9 19 15 406
阿根廷 43 28 14 1 12 12 11 8 19 28 270
南非 21 6 4 8 6 23 3 5 3 3 212
澳大利亚 15 23 16 8 9 7 10 2 6 9 208
巴西 11 17 8 4 8 6 12 13 23 9 179
中国 11 14 30 22 27 24 10 4 14 17 178
加拿大 21 25 5 15 11 1 7 1 3 6 151
土耳其 7 15 18 11 25 12 8 6 23 6 144
数据来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官方网站(www.wto.org)的统计数据整理所得
与此同时,在这15年期间,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分别是中国、韩国、美国、台湾、日本、印尼、泰国、印度、俄罗斯和巴西,其中,我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为784件,占全球反倾销立案总数的20.9%。
从全球范围来看,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前七个部门分布中(如表1.3),贱金属及其制品的立案高达1027件,占全球立案数的27.37%,化学工业及其相关产品次之,占总立案数的五分之一。从总体上看,全球反倾销存在涉及部门较集中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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