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面对社会老龄化问题,传统的自我养老和家庭养老不足以应对,国家和社会面临老龄化问题准备不足。养老保险分割管理、养老资金不足、养老服务设施不足、养老服务专业人员缺乏或专业化程度不高、养老模式选择不明确、养老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均凸显出来,对政府的社会综合管理能力以及未来的养老规划形成了严峻考验。因此,要以新思路统筹解决老龄化问题,实现养老服务体系良性循环。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目 录
第一章 社区养老制度内涵分析 1
1.1 社区概念的界定 1
1.2 社区养老制度界定 1
1.3 社区养老与其他相关养老方式比较分析 2
第二章 国外相关社区养老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3
2.1 美国社区养老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3
2.2 英国社区养老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3
2.3 日本社区养老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4
第三章 我国社区养老制度的存在问题 7
3.1 养老服务人员缺乏准入机制 7
3.2 养老服务设施无明确构建标准 7
3.3 养老服务机构暂无行业标准 8
3.4 养老服务监管缺位 8
第四章 完善我国社区养老法律规制的相关建议 11
4.1 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准入机制 11
4.2 构建养老服务设施具体标准 11
4.3 创设养老服务机构行业标准 12
4.4 设立第三方评估及监管机制 13
结束语 15
致 谢 16
参考文献 17
第一章 社区养老制度内涵分析
1.1 社区概念的界定
费孝通认为:“社区是具体的,是在一地区上形成的群体”,社区所进行的探讨的群体指的就是生活在一个地域里面的活着的人的一种社会关系。也可以说,社区是由某些活着的人所形成的群体或组织由于某些原因所聚集在某个地方所形成的某个在生活上有着一丝一缕联系的大集体。
丁元竹认为:“社区应当是能满足居民基本需要的居住地。”个人觉得社区应当指的是农村、乡镇、城镇和市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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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的某一个能满足某一群体需求和生活的区域,不仅是实际社会点线面的结构还是其所包含的社会功能,还是从研究过程中所进行的操作和方便程度上说,通常社区指的就是个体和整体之间的一个社会方面的体现。个人从地域规模的角度对社区进行了界定,让社区在理解层面上更具体。
方明、王颖认为,社区一般指的是集中在某个范围内的群体或组织,凭借某一规定和制度聚集所形成的实体,是某个地区上生活着的人们。
徐永祥在《社区发展论》中指出:“所谓意义上的社区指的是由一定数量的住户构成,内部存在互动且有一定文化交流的具有地域性的生活组织或团体;构成社区的要素有地域、人口、组成的结构和文化水平。
综上:社区至少包括三个方面:有规模并能满足人们日常所需;生活在这一地域的一定数量的人口;生活在该地域上的人们存在着间接或直接的生活上的相互沟通和交流,并在这种互动中所建立的一种情感利益关系的社会结构。由此看出,社区是在某个特定的社会形态下进行的一种或直接或间接的社会互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社会生活的组织。
1.2 社区养老制度界定
“社区养老”主要指的是家庭养老,辅以机构养老,在提供照顾老人生活服务方面的基础上,又主要是把上门服务、托老所所提供的服务为附加条件的一种结合社会上各方面力量的养老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上了年纪的人住在家里,不仅能得到家人给予的照顾,而且还能获得社区服务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为老人所提供的上门服务或者托老服务。
社区养老指的不是家庭养老,而是在家养老却能得到社区养老机构的照顾;社区养老也不是指社会养老,而是指把养老机构中所提供的服务延伸至社区中,实现在社区这个群体里的在家的一种养老方式。它吸收了在家养老和养老院养老好的方面和可行性,把在家养老和在机构里养老的最契合的点在社区得以实现。这是根据中国在社会转型期间所面对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所发生并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养老方式。
1.3 社区养老与其他相关养老方式比较分析
社区养老,意思就是让上了年纪的人在他熟悉的家庭环境里,在享受家庭给予的照顾的同时也能享受到社区所提供的家庭并不能够给予的照顾、帮助以及其他各种针对老年人的服务。
社区养老指的并不是家庭养老,而是在社区这个组织中的家里养老。社区养老不是指社会机构的养老而是把养老院中所提供的服务引进社区,实现社区意义上的在家养老。社区养老包含了在家养老和养老院等机构所持有的优点和可行性,不仅解决了在养老机构中面临的亲情淡泊、环境无法适应等等问题,而且还解决了在家养老所面临的服务不足的问题。这种养老方式对于我国的国情来说非常契合。
第二章 国外相关社区养老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2.1 美国社区养老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社区有关养老的法律制度非常的健全,早在1935年就已经有了专门为达到法定年龄而退休的人所制定的安全制度,保障退休人员的正常生活。1939年添加了有关遗嘱的事项,1965年实行并建立了针对上了年纪的人的医疗上相关的援助体系,对保障社区养老的体系进一步完善。同一时间上,美国国会出台了相关的《老年人福利法》,颁布法律的目的在于:社会为上了年纪的人所能提供的服务,对上了年纪的人的一种权益的维护,对于上了年纪的人的相关事务机构的能力和责任、工作上的流程,还有针对老年人的财政补贴等等方面设定了相关规定。
这之后美国又出台了《多目标老人中心方案》、《老年人社区服务就业法》、《社会保障法》、《社会工作伦理纲要》等与社区养老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上了年纪的人可以获取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上的保障。在美国,养老机构基本是由政府全部出资或者出资一部分,由民办或公办的机构进行管辖治理,对于因为社会力量而出钱建立的针对老年人的机构,政府在给予政策上的便利和提供技术帮助的同时,也会对养老机构进行严格的监视和审核,社区养老赞成上了年纪的人在自己家中进行活动,并为上了年纪的人提供相关服务,在美国还特别建立了一部分有关退休人群的社区,以便一部分年龄比较小、在生活上可以自行解决的退休人群提供相关的娱乐服务。
给予在家里忙里忙外照身体不好的老人的家庭成员、看守照护自己家里小孩子的老人以及照顾看护亲戚家里未成年儿童的老年人。在美国,由社区优惠提供集团给予社区的相关服务和工作者,其政策的实行属于州的老龄化政策决策工作室和社区老龄化的事务所。由人民自己建立的,通过不是以赚钱为目的的组织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相关福利服务太过于营利化而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演变成了由社区在主导地位、人们自发积极参与的从上到下发展的社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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