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之“337调查”的现状、影响及应对
中美贸易之“337调查”的现状、影响及应对[20191212135940]
摘 要
近年来,随着中美贸易环境的变化和知识产权相关贸易比重的提升,“337调查”成为中国企业向美国出口遭遇的新型贸易壁垒。研究美国“337调查”的机制、现状和影响,从而构建我国企业“337调查”的应对策略,对我国企业开拓和维护美国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从“337调查”制度的概念、特点、程序和救济措施出发,系统考察了我国遭遇“337调查”的现状,同时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了美国“337调查”对我国的主要影响。最后,从政府的主导作用、行业组织的中介作用,以及我国企业主体作用的角度,分别提出了应对策略。论文认为,美国“337调查”已经对我国经济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并有加大影响的趋势,我国企业急需加强对“337调查”的认识,不断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才能有效应对“337调查”。
查看完整论文请+Q: 351916072
关键字:字贸易摩擦;“337调查”;知识产权;应对对策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引 言 1
第1章 美国“337调查”制度概述 1
1.1“337调查”制度 1
1.2“337调查”制度的特点 2
1.3“337调查”程序 3
1.4“337调查”的救济措施 5
第2章 中美“337调查”的现状分析 6
2.1涉及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6
2.2多年我国居涉案国之首 7
2.3专利侵权成为最主要诉由 7
2.4涉案产品集中在机电产品 8
2.5相关企业应诉率较低 9
第3章我国遭遇美国“337调查”的典型案例及其启示 10
3.1盐城捷康胜诉三氯蔗糖“337调查”案(ITC-337-TA-604) 10
3.2强化复合木地板“337调查”案(ITC-337-TA-545) 11
3.3案例启示 12
第4章美国“337调查”对我国的影响 13
4.1直接导致涉案产品及上下游产品出口受阻 13
4.2加剧了国内市场的竞争,并影响整个产业和上下游行业的发展 13
4.3对我国出口产品技术上升级换代制造了障碍 13
4.4打击范围扩展到更多的行业 14
第5章我国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策略 14
5.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14
5.2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 15
5.3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16
结束语 17
参考文献 18
引 言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关税新型贸易壁垒,一直是企业竞争的一个关键点,对企业开拓市场和巩固市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知识密集型产品的贸易量增加,国际贸易结构也开始转向以高新技术和服务业为主。我国目前正处于产业转型阶段,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量逐渐增多,对美国市场有着很大的影响,美国开始使用“337调查”来保护其国内外市场。
随着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即将结束,在可预见的未来里,传统的贸易壁垒可能会有所减少,取而代之的可能是更加严厉的“337调查”,这将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新的困难和挑战。同时,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连续多年出现贸易逆差,而作为美国最大的贸易国之一的中国连续十年出现贸易顺差,这促使了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美国等发达国家开始利用新型贸易壁垒取代传统贸易壁垒打击中国的对外贸易。因此,了解目前“337调查”的概况以及对我国的现状和影响尤为重要,可以为今后的发展积累经验。本文拟从“337调查”制度的概述出发,通过详细的统计数据分析我国遭遇“337调查”的现状,并结合典型案例及启示总结“337调查”对我国的影响,最后从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自身三个角度分别提出建议。
第1章 美国“337调查”制度概述
1.1“337调查”制度概念
所谓的“337调查”,是由美国《1930年关税法》(也称《斯穆特-霍利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该条款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货物所有人、进口商或者承销商及其代理人向美国出口或销售产品时存在不公平竞争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另一方面,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以销售为目的出口到美国,该产品侵犯了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并且美国存在或正在建立相关产业。针对以上两方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有权将其列为非法并加以调查。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针对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如果涉案企业最终被裁定违反“337条款”,ITC有权发布相关的救济措施,将相关产品彻底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1.2“337调查”制度的特点
1.2.1审理时间较短
实践中,尽管乌拉圭回合协议消除了“337调查”12-18个月的固定时间限制,ITC的调查通常还是会持续12-15个月,性质复杂的案件会延长至18个月,审判通常在调查建立之后6-9个月进行。相比之下,联邦地方法院最快的侵权诉讼也需要20个月,一般的法院诉讼也需要持续3-4年,所以,“337调查”从发起到最终的裁定,审理时间相当短暂。
1.2.2认定条件更为简单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针对的是对美国进口货物中存在的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与其相关的认定条件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相比反倾销贸易壁垒,“337调查”的认定条件更加简单,只要进口产品有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事实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即可,不一定要等到进口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1.2.3具有歧视性
“337调查”有着不同于其他贸易壁垒的救济措施,且具有相当大的歧视性。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337条款”使外国企业受到了差别性待遇,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第二,普遍排除令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美国企业在向ITC提起调查时,可同时申请救济措施,而一般情况下都申请普遍排除令,企图将所有相关产品全部排出美国市场,不合理地损害了外国被诉方的利益;第三,一些“337调查”不指明被调查企业,仅指明被调查企业的原产国,实际上增加了企业参与应诉的成本,也损害了涉案外国企业的利益[]。
1.2.4应诉费用高昂
实践中,代理“337调查”案件的律师费用可能包括:律师服务费、业务开销费(差旅、电话、传真、复印等)、专家证人费、法律服务费(翻译、电子版文件证据制作、图表制作等)、会议费或接待费、其它[]。诉讼费用高昂是我国企业面临“337调查”时最大的困难,也是导致我国企业消极应诉的主要原因之一。美国“337调查”案件的应诉程序之复杂,手续之繁琐,再加上国内缺乏相关人才,企业在应诉“337调查”时,不得不聘请美国律师,每小时支付的费用往往高达数百美元,整个应诉过程的总费用通常在150万到200万美元之间。
1.2.5救济措施强硬且具有持续性
相比反倾销征税5年一个周期,“337调查”的制裁措施显得广泛而严厉,如果被ITC裁定侵权,可以签发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停止令和没收令,“337条款”的排除令和停止令的有效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时甚至是永久排除令[]。一旦ITC做出有限排除令,那么该排除令将永久排除该企业的所谓侵权产品,其效力甚至可以扩大到包含侵权物品的上下游零部件产品。这些措施不仅可以把被调查企业赶出美国市场,而且可以把整个相关产品和行业从美国市场排除。因此,相比其他的贸易救济措施,“337调查”对涉案产品的打击面更加宽泛。
1.3“337调查”程序
“337调查”程序严密,专业且复杂,我国企业在应对“337调查”时,必须掌握其正常的法律程序才能做出充分准备,以维护自身权益。图1.1列出了美国“337调查”简要流程图,共包括八大步骤,从提出申请到最终的上诉时间短暂,因此调查过程十分紧凑。接下来本节将依照流程图详细地对各程序加以说明。
图1.1 美国“337调查”简要流程图
1.3.1提出申请
原告认为进口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时,可以向ITC提交申诉书提起诉讼。申诉方提交的申诉书的内容应包括:事实陈述、证据、诉讼请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
1.3.2立案调查
ITC通常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申诉方在提交申诉书时也同时提交了临时禁令的申请,ITC将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4]。ITC一旦决定调查后将公布在《联邦公报》上,同时将起诉状送达相应的被告。ITC还需在启动调查后45天内确定做出最终裁定的目标时间。
1.3.3抗辩
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后20日内提交是否应诉的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在美国境外的,上述期限可延长10日。如果原告同时申请了临时救济措施,被告必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较为复杂的案件为20日)提交对临时救济措施的答辩意见。被告没有做出反应的,视为不应诉。
1.3.4展开调查
“337调查”启动后,会经过取证,预听证会,听证会三个阶段。“337调查”启动后当事人有权就其申诉或抗辩有关的任何非保密问题进行取证,取证程序一般会持续5个月。听证会通常在调查启动6个月后由行政法官主持召开,一般持续1-2周时间。如果ITC初步认为原告诉讼理由成立,可采取临时禁令;如果原告起诉不成立,则需在原告提供保证金的情况下才会发布临时救济措施。行政法官应在90天内对临时救济措施做出裁定(复杂案件在150天内)。
1.3.5初裁
通过相关调查和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答辩,行政法官应对被诉方是否违反“337条款”做出初步裁定。在调查目标日期前3个月(如果调查目标日期超过15个月的,则在调查结束前的4个月),行政法官应该向ITC提交初裁决定并对救济措施提出建议。初裁做出前,任何当事人都有权申请终止部分或全部调查。
1.3.6终裁
初裁做出后,ITC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要求对初裁进行复审,并于初裁结果送达后45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审。如果ITC拒绝复审,则初裁送达后45日后成为终裁。复审决定将成为ITC的最终裁定。如果最终裁定结果及其救济措施被做出并登载于美国《联邦纪事》上,则终裁和救济措施均已生效。终裁发布后,被判侵权的产品可以保证金方式进口,直至总统审议期结束。
1.3.7总统裁决
终裁做出后,ITC将其提交美国总统审议,如美国总统在60日内未基于政策因素予以否决,则该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实践中,极少出现美国总统否决ITC终裁结果的情况。
1.3.8上诉
如果总统在60日内未否决ITC的裁定,那么对最终裁定不服者可在此后的60日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提出上诉,这时ITC将成为被上诉人。
1.4“337调查”的救济措施
ITC能够提供的救济措施有排除令(Exclusion Order)、禁止令或停止令(Cease or Desist Order),还有在调查过程中作出的临时救济措施,排除令有永久排除令和临时排除令,永久排除令又可分为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LEO)和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GEO)[]。临时救济措施包括临时排除令和临时禁止令。以下将对各项救济措施的范围和要求进行简要介绍。
1.4.1有限排除令
有限排除令即禁止的是一个或多个被诉方企业的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专门针对被裁定侵权的被诉方。但是,有限排除令的效力不单单只针对调查中涉及的产品类型,还包括了侵权企业现在和今后所生产的具有侵权行为的所有商品,其效力甚至还可以涉及到侵权产品的上下游产品。
1.4.2普遍排除令
普遍排除令要求海关阻止某一类的所有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不管是否是被诉方,针对的是所有侵权产品,只要所有人、进口商或销售商无法证明其产品没有侵权,就排除在外。
1.4.3停止令
停止令要求被诉方立即停止被指控的侵权行为,被诉方的产品不得向美国出口,也不得在美国对涉案产品进行市场营销、分销、代理、寻求销售或者转让等行为[]。停止令针对的不仅是被诉企业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而且包括被诉企业将来可能发生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行为。
除以上措施外,在“337调查”的过程中,如果ITC认为不预先采取措施将会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也会发布临时救济措施,避免造成严重损失。如果某一产品曾被发布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ITC可进行扣押或没收。
摘 要
近年来,随着中美贸易环境的变化和知识产权相关贸易比重的提升,“337调查”成为中国企业向美国出口遭遇的新型贸易壁垒。研究美国“337调查”的机制、现状和影响,从而构建我国企业“337调查”的应对策略,对我国企业开拓和维护美国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从“337调查”制度的概念、特点、程序和救济措施出发,系统考察了我国遭遇“337调查”的现状,同时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了美国“337调查”对我国的主要影响。最后,从政府的主导作用、行业组织的中介作用,以及我国企业主体作用的角度,分别提出了应对策略。论文认为,美国“337调查”已经对我国经济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并有加大影响的趋势,我国企业急需加强对“337调查”的认识,不断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才能有效应对“337调查”。
查看完整论文请+Q: 351916072
关键字:字贸易摩擦;“337调查”;知识产权;应对对策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引 言 1
第1章 美国“337调查”制度概述 1
1.1“337调查”制度 1
1.2“337调查”制度的特点 2
1.3“337调查”程序 3
1.4“337调查”的救济措施 5
第2章 中美“337调查”的现状分析 6
2.1涉及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6
2.2多年我国居涉案国之首 7
2.3专利侵权成为最主要诉由 7
2.4涉案产品集中在机电产品 8
2.5相关企业应诉率较低 9
第3章我国遭遇美国“337调查”的典型案例及其启示 10
3.1盐城捷康胜诉三氯蔗糖“337调查”案(ITC-337-TA-604) 10
3.2强化复合木地板“337调查”案(ITC-337-TA-545) 11
3.3案例启示 12
第4章美国“337调查”对我国的影响 13
4.1直接导致涉案产品及上下游产品出口受阻 13
4.2加剧了国内市场的竞争,并影响整个产业和上下游行业的发展 13
4.3对我国出口产品技术上升级换代制造了障碍 13
4.4打击范围扩展到更多的行业 14
第5章我国应对美国“337调查”的策略 14
5.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14
5.2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 15
5.3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16
结束语 17
参考文献 18
引 言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关税新型贸易壁垒,一直是企业竞争的一个关键点,对企业开拓市场和巩固市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知识密集型产品的贸易量增加,国际贸易结构也开始转向以高新技术和服务业为主。我国目前正处于产业转型阶段,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量逐渐增多,对美国市场有着很大的影响,美国开始使用“337调查”来保护其国内外市场。
随着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即将结束,在可预见的未来里,传统的贸易壁垒可能会有所减少,取而代之的可能是更加严厉的“337调查”,这将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新的困难和挑战。同时,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连续多年出现贸易逆差,而作为美国最大的贸易国之一的中国连续十年出现贸易顺差,这促使了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美国等发达国家开始利用新型贸易壁垒取代传统贸易壁垒打击中国的对外贸易。因此,了解目前“337调查”的概况以及对我国的现状和影响尤为重要,可以为今后的发展积累经验。本文拟从“337调查”制度的概述出发,通过详细的统计数据分析我国遭遇“337调查”的现状,并结合典型案例及启示总结“337调查”对我国的影响,最后从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自身三个角度分别提出建议。
第1章 美国“337调查”制度概述
1.1“337调查”制度概念
所谓的“337调查”,是由美国《1930年关税法》(也称《斯穆特-霍利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该条款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货物所有人、进口商或者承销商及其代理人向美国出口或销售产品时存在不公平竞争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另一方面,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以销售为目的出口到美国,该产品侵犯了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并且美国存在或正在建立相关产业。针对以上两方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有权将其列为非法并加以调查。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针对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如果涉案企业最终被裁定违反“337条款”,ITC有权发布相关的救济措施,将相关产品彻底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1.2“337调查”制度的特点
1.2.1审理时间较短
实践中,尽管乌拉圭回合协议消除了“337调查”12-18个月的固定时间限制,ITC的调查通常还是会持续12-15个月,性质复杂的案件会延长至18个月,审判通常在调查建立之后6-9个月进行。相比之下,联邦地方法院最快的侵权诉讼也需要20个月,一般的法院诉讼也需要持续3-4年,所以,“337调查”从发起到最终的裁定,审理时间相当短暂。
1.2.2认定条件更为简单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针对的是对美国进口货物中存在的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与其相关的认定条件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相比反倾销贸易壁垒,“337调查”的认定条件更加简单,只要进口产品有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事实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即可,不一定要等到进口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1.2.3具有歧视性
“337调查”有着不同于其他贸易壁垒的救济措施,且具有相当大的歧视性。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337条款”使外国企业受到了差别性待遇,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第二,普遍排除令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美国企业在向ITC提起调查时,可同时申请救济措施,而一般情况下都申请普遍排除令,企图将所有相关产品全部排出美国市场,不合理地损害了外国被诉方的利益;第三,一些“337调查”不指明被调查企业,仅指明被调查企业的原产国,实际上增加了企业参与应诉的成本,也损害了涉案外国企业的利益[]。
1.2.4应诉费用高昂
实践中,代理“337调查”案件的律师费用可能包括:律师服务费、业务开销费(差旅、电话、传真、复印等)、专家证人费、法律服务费(翻译、电子版文件证据制作、图表制作等)、会议费或接待费、其它[]。诉讼费用高昂是我国企业面临“337调查”时最大的困难,也是导致我国企业消极应诉的主要原因之一。美国“337调查”案件的应诉程序之复杂,手续之繁琐,再加上国内缺乏相关人才,企业在应诉“337调查”时,不得不聘请美国律师,每小时支付的费用往往高达数百美元,整个应诉过程的总费用通常在150万到200万美元之间。
1.2.5救济措施强硬且具有持续性
相比反倾销征税5年一个周期,“337调查”的制裁措施显得广泛而严厉,如果被ITC裁定侵权,可以签发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停止令和没收令,“337条款”的排除令和停止令的有效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时甚至是永久排除令[]。一旦ITC做出有限排除令,那么该排除令将永久排除该企业的所谓侵权产品,其效力甚至可以扩大到包含侵权物品的上下游零部件产品。这些措施不仅可以把被调查企业赶出美国市场,而且可以把整个相关产品和行业从美国市场排除。因此,相比其他的贸易救济措施,“337调查”对涉案产品的打击面更加宽泛。
1.3“337调查”程序
“337调查”程序严密,专业且复杂,我国企业在应对“337调查”时,必须掌握其正常的法律程序才能做出充分准备,以维护自身权益。图1.1列出了美国“337调查”简要流程图,共包括八大步骤,从提出申请到最终的上诉时间短暂,因此调查过程十分紧凑。接下来本节将依照流程图详细地对各程序加以说明。
图1.1 美国“337调查”简要流程图
1.3.1提出申请
原告认为进口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时,可以向ITC提交申诉书提起诉讼。申诉方提交的申诉书的内容应包括:事实陈述、证据、诉讼请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
1.3.2立案调查
ITC通常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申诉方在提交申诉书时也同时提交了临时禁令的申请,ITC将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4]。ITC一旦决定调查后将公布在《联邦公报》上,同时将起诉状送达相应的被告。ITC还需在启动调查后45天内确定做出最终裁定的目标时间。
1.3.3抗辩
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后20日内提交是否应诉的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在美国境外的,上述期限可延长10日。如果原告同时申请了临时救济措施,被告必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较为复杂的案件为20日)提交对临时救济措施的答辩意见。被告没有做出反应的,视为不应诉。
1.3.4展开调查
“337调查”启动后,会经过取证,预听证会,听证会三个阶段。“337调查”启动后当事人有权就其申诉或抗辩有关的任何非保密问题进行取证,取证程序一般会持续5个月。听证会通常在调查启动6个月后由行政法官主持召开,一般持续1-2周时间。如果ITC初步认为原告诉讼理由成立,可采取临时禁令;如果原告起诉不成立,则需在原告提供保证金的情况下才会发布临时救济措施。行政法官应在90天内对临时救济措施做出裁定(复杂案件在150天内)。
1.3.5初裁
通过相关调查和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和答辩,行政法官应对被诉方是否违反“337条款”做出初步裁定。在调查目标日期前3个月(如果调查目标日期超过15个月的,则在调查结束前的4个月),行政法官应该向ITC提交初裁决定并对救济措施提出建议。初裁做出前,任何当事人都有权申请终止部分或全部调查。
1.3.6终裁
初裁做出后,ITC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要求对初裁进行复审,并于初裁结果送达后45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审。如果ITC拒绝复审,则初裁送达后45日后成为终裁。复审决定将成为ITC的最终裁定。如果最终裁定结果及其救济措施被做出并登载于美国《联邦纪事》上,则终裁和救济措施均已生效。终裁发布后,被判侵权的产品可以保证金方式进口,直至总统审议期结束。
1.3.7总统裁决
终裁做出后,ITC将其提交美国总统审议,如美国总统在60日内未基于政策因素予以否决,则该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实践中,极少出现美国总统否决ITC终裁结果的情况。
1.3.8上诉
如果总统在60日内未否决ITC的裁定,那么对最终裁定不服者可在此后的60日内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提出上诉,这时ITC将成为被上诉人。
1.4“337调查”的救济措施
ITC能够提供的救济措施有排除令(Exclusion Order)、禁止令或停止令(Cease or Desist Order),还有在调查过程中作出的临时救济措施,排除令有永久排除令和临时排除令,永久排除令又可分为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LEO)和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GEO)[]。临时救济措施包括临时排除令和临时禁止令。以下将对各项救济措施的范围和要求进行简要介绍。
1.4.1有限排除令
有限排除令即禁止的是一个或多个被诉方企业的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专门针对被裁定侵权的被诉方。但是,有限排除令的效力不单单只针对调查中涉及的产品类型,还包括了侵权企业现在和今后所生产的具有侵权行为的所有商品,其效力甚至还可以涉及到侵权产品的上下游产品。
1.4.2普遍排除令
普遍排除令要求海关阻止某一类的所有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不管是否是被诉方,针对的是所有侵权产品,只要所有人、进口商或销售商无法证明其产品没有侵权,就排除在外。
1.4.3停止令
停止令要求被诉方立即停止被指控的侵权行为,被诉方的产品不得向美国出口,也不得在美国对涉案产品进行市场营销、分销、代理、寻求销售或者转让等行为[]。停止令针对的不仅是被诉企业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而且包括被诉企业将来可能发生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行为。
除以上措施外,在“337调查”的过程中,如果ITC认为不预先采取措施将会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也会发布临时救济措施,避免造成严重损失。如果某一产品曾被发布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ITC可进行扣押或没收。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jmgl/jjymy/37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