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ipo中高抑价现象

摘要:尽管IPO定价方式不尽完善在世界范围内的资本市场都普遍存在,但其程度却不尽相同,相比于国外发达国家成熟的发行制度,国内IPO定价方式需要进行改进。本文在梳理新股发行制度的变革历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IPO发行理论的基础上,利用1993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12日沪深两市中的2487支股票进行描述性统计,随后利用多元回归模型进行分析。分析的结果为:审核制度和定价方式都对IPO定价有显著影响,而伴随着从行政化到市场化的变革,其对IPO定价的影响也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这表明,随着新股发行制度的变革,我国资本市场更加市场化。最后,本文提出了推荐注册制等改进建议。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words 1
一、引言 1
二、文献综述 2
三、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基本情况 2
(一)中国新股审核制度及其变革历史 3
1.审批制阶段 3
2.核准制阶段 3
3.注册制阶段 3
(二)中国IPO定价机制及其变革历史 3
1.“固定价格”时期 4
2.“相对固定市盈率”时期 4
3.“累计投标”时期 4
4.“控制市盈率”时期 4
5.“询价制”时期 4
四、我国IPO中抑价现象的实证分析 5
(一)数据来源 5
(二)变量定义与描述性统计 5
1. 变量定义 5
2. 描述性统计 7
(三)Tamhane分析 7
1.不同的审核制度对IPO抑价的影响 7
2.不同的定价制度对IPO抑价的影响 8
(四)多元回归分析 9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11
参考文献 12
浅析我国IPO中高抑价现象
引言
引言
资本市场的有效完善与否关系着我国经济是否能迅速健康的发展,也关系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能否顺利实现。相比于欧美发达国家,中国股市的历史比较短暂,并且受中国特色制度因素影响比较大。回顾我国股市二十多年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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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变革,不管是新股的审核制度还是定价制度,都日趋走向市场化和成熟化。2014年中国证监会宣布新股发行制度逐渐向注册制转变这一巨大进步,预示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新一轮变革即将拉开序幕。在此背景下,倘若可以从历年制度变革中总结出经验,为下一轮变革提出一些参考和建议,这对于我国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推动发行与定价的市场化,提高资本市场有效性有着重要意义。
二、文献综述
可能是由于国外资本市场比较成熟的缘故,国外关于IPO定价方式对股票价格的研究较少,主要集中于固定价格发行、荷兰式拍卖发行以及询价机制下的发行方式。如Bruno and Anne(2002),在对100多个国家的IPO机制研究得出结论,除询价制之外的两种发行方式无法真实对市场有效性进行反映。Benveniste(1990)首先对询价机制详细分析,其结论是,询价的真正目的在于获取投资者信息:当投资者出价较高时,新股定价就越高,愿意高价申购新股的投资者应该得到更多的申购数额;投资者在提供价格意愿的信息后,他们虽然对新股估价较高,但是他们却更愿意以低价购买,这是出于理性人的收益最大化目标,因而新股在实际当中存在抑价现象。Wilhelm(1990)认为,若采用询价制度进行IPO,则承销商在选择询价对象方面具有很大自由,他们倾向选择良好关系的机构投资者,这会降低IPO询价的成本,也会带来IPO定价偏低。反之,如果采取荷兰式拍卖制度发行新股,IPO抑价则会相当高。但是Pettway(2004)分别以日本询价和拍卖两种机制下的IPO抑价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却发现拍卖发行下的IPO抑价问题远远低于询价。Maksimovic(2004)相信倘若存在IPO发行的最优机制,且不存在任何外生变量时,可以达到一种均衡状态,即IPO抑价为零。总之,新股发行机制实则是一种向市场和投资者收集信息的过程。
周孝华等(2008)分析了股权分置改革后三年以来的IPO情况,结论是,衡量投资者情绪的指标可以是当日换手率和现金申购中签率,当情绪狂热时,新股发行价会远高于企业内在价值,反之则反。宋丽萍(2010)认为,高效率的IPO发行、合理的新股分配方式与行政化干预是相悖的。汪沂(2012)认为,历次IPO改革总是着力于定价方式,模仿发达资本市场询价制定价方法,忽视了市场化定价模式对定价主体最基本的独立性要求。袁瑞(2013)认为,新询价制下IPO发行价格较旧询价制更能反映公司内在价值,IPO抑价率也有所下降,我国IPO定价效率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庞惠文等(2015)指出,现有定价机制缺少与二级市场的联系,致使两级市场定价出现脱轨。徐妍等(2016)认为,在监管部门针对“超募”、“发行市盈率”、“存量股转让”实施的一系列行政干预下,询价机构意见分歧与IPO定价效率之间的关系弱化,询价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市场化定价效力。
国内外学者们对IPO定价方式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我国对新IPO定价的研究较为不足。本文将在总结已有文献的基础上,从A股市场的经验数据出发,通过实证分析,提出完善的建议和方法。
三、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基本情况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之初就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是缺乏市场化、基本行政化的运作模式。经过二十多年来不断的改革和发展,现已逐步演变成具有市场化机制、较成熟、较合理的运作模式,当然,与国外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制度相比,我国现阶段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中国新股审核制度及其变革历史
审核制度是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募股的欲上市公司进行资格审查,以审核该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是否合乎首次公开募股的规定,只有符合制度规定的才具有发行新股的资格。对于新股发行制度的审核制度来说,全球范围内主要有三大制度:审批制(一般为新兴资本市场使用)、注册制(一般为发达资本市场使用)和核准制度(前两种制度的过度制度)。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沪深证券交易所在我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之后在长达二十年的发展中相继经历了审批制和核准制两个阶段。具体内容如下:
1.审批制阶段
我国证券市场首次采用的IPO审核模式是审批制,它在那个时代主要代表了计划经济。由国务院下属单位及后来的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具体情况,确定一些指标,拟上市公司将指标项目给相关部分进行审核,达标者才可通过证券交易所募股。在这种制度下,新股的发行数量、价格等本该市场化的一些因素均有政府及其代表部门决定,完全体现政府意志。
2.核准制阶段
2000年3月起,我国新股发行的审批制度正式成为过去,新股发行不再是一场额度控制或指标控制,公司也不再需要政府推荐,而是真正实现了凡符合新股发行标准和要求的,直接申报等待核准即可,新股发行的核准制真正成为了现在进行时。同审批制度一样,核准制下面也分为两个阶段。
3.注册制阶段
十多年前,我国就已提出应当逐步向注册制靠拢,但基于特殊国情,改革进程只能一步一步来,只有在相关法律都健全、股票市场的各参与者都比较成熟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做出改革,否则操之过急,只会带来负面作用。国务院及证监会已经明确表态注册制改革将于2015年实行,这必须是我国新股发行改革进程乃至整个资本市场上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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