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摘 要就业是解决失业的最好途径,但以促进再就业为宗旨的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上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其作用。本文通过对失业者的访谈来分析该制度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其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促进再就业的对策或建议。当今失业问题已经是世界范围内一个棘手的问题,因此,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功能,不仅有助于完善市场经济内的劳动关系和制度体系,帮助失业者实现再就业,而且对促进国家经济增长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存在的问题 1
(一) 就业信息不通畅 1
1.失业补贴不存在 1
2.就业环境不公平 1
3.就业网络不系统 2
(二) 职业培训缺乏实效 2
1.评估调查不健全 2
2.培训形式不合理 3
3.技能内容不完善 3
(三) 失业金给付期限过长 4
1.福利依赖明显 4
2.隐性就业严重 4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再就业功能的对策 4
(一) 积极提供就业招聘信息 4
(二) 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再就业提供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 5
(三) 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5
(四) 合理确定失业保险给付标准和给付期限 6
(五) 合理配置基金的投入使用,突出失业保险的就业导向作用 6
结论 6
参考文献 8
致谢 9
一、问题的提出
失业对失业者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影响,不仅是经济上的压力,而且长期失业的人会处于一种消极的情感状态,主动进取的生活态度被失业的自卑感和挫败感击溃,对家人和朋友产生连带作用,长此以往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虽然失业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失业者的生活,但是作为失业保险制度核心——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众所周知,就业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最好途径,如果政府只是把失业保险作为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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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对失业者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影响,不仅是经济上的压力,而且长期失业的人会处于一种消极的情感状态,主动进取的生活态度被失业的自卑感和挫败感击溃,对家人和朋友产生连带作用,长此以往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虽然失业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失业者的生活,但是作为失业保险制度核心——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众所周知,就业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最好途径,如果政府只是把失业保险作为一项单纯的生活保障,而不多去关注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那么失业保险制度便失去了其存在的最大意义。因此,本文采用无结构式访谈法、文献法等研究方法,分析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以促进事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存在的问题
(一)就业信息不通畅
1.失业补贴不存在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的,可以享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为失业人员介绍职业。失业人员通过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补贴由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证、职业介绍收费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然而笔者在与一些失业者的交流访谈中得知,在他们失业后并没有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为他们介绍工作,他们甚至根本没有听说过公益性的职业介绍机构。而且他们去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所花费的费用也没有得到补贴,因此说这个所谓的职业介绍补贴相当于不存在。
访谈者A:我从之前的单位下岗之后,没有所谓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主动给我介绍过工作,我就自己掏腰包去找中介给介绍工作,之后去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人家说:“不是发了失业保险金吗,按规定数额发的,还要什么补贴”,这就给挡了回来。
2.就业环境不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说到:“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制定政策并采取相应措施给予就业困难人员扶持与帮助,消除就业歧视,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可事实上,政府部门和原工作单位没有为失业者及时提供对口转接的再就业信息,失业者不得不自谋生路寻找新的工作,这对于一些年龄偏大且缺乏专业技能的失业者而言无异于“永久性失业”,截止到2016年6月下旬,中国的失业职工人数已经达到464万人,而实现再就业的人数仅仅占此人数的9%左右。这些失业者的年龄大多集中在40-50岁之间,和那些具有专业技术的年轻人相比,他们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访谈者B:因为公司倒闭而失业后,公司给介绍去隔壁公司上班,本寻思这公司还算有点良心,可谁想到隔壁那个公司只愿意接收那些年轻的职工,像我这样40来岁的就不管了。
3.就业网络不系统
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的功能要求政府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要加强重视,然而政府部门管理职位独立,信息渠道曲折堵塞,在便利失业者再就业方面的工作缺乏系统化,需要进一步完善对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对再就业体系的建立健全。同时,因为缺乏合理畅通的就业服务网络系统,失业者无法及时方便地获取到全面的就业信息,加上政府部门没能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有效干预,导致关于失业的公共服务功能被淡化,从而不能及时帮助失业者实现再就业。
(二)职业培训缺乏实效
1.评估调查不健全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的,可以享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就业需求和失业人员本人意愿,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直接拨付给有关职业培训机构;不合格的,由职业培训机构负责继续培训。”[]
目前我国普遍采用大规模分批次教学的方式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政府和企业等相关部门事先并没有对失业人员的原有岗位和职业爱好进行调查,这就导致培训学习的内容与失业者的原有工作对口衔接不畅,失业人员缺乏学习热情和兴趣。此外,针对职业技能培训的后期考核制度也十分松弛,短期的集中式培训仅以试卷检测的方式并不能审核技能的合格程度,也无法得到失业人员接受技能培训的真实心得反馈,职业技能培训业因此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同时也无法得到相应的完善和提升。
访谈者C:在培训前没有人问过我之前是做什么的,想学什么,然后就通知我去学习做蛋糕。我跟钢铁打了大半辈子交道,现在让我用粗糙的手去给蛋糕雕花,真的难以接受。可不去还不行,不去的话不发失业金,还说去参加培训另发职业培训补贴,到最后也没发。培训了两个月虽然没学会什么,但最后还给我发了培训合格证。
2.培训形式不合理
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促进再就业的一条重要途径,同时具有开发人力资源、培养适合经济发展需要的劳动力等多种功能。[]但目前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偏于形式主义,缺乏可操作性和实用性。通过对一些失业者访谈了解到,2003年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传统的授课式为主,失业者无法学习到实用的专业技术;到2016年职业技能培训能够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失业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存在的问题 1
(一) 就业信息不通畅 1
1.失业补贴不存在 1
2.就业环境不公平 1
3.就业网络不系统 2
(二) 职业培训缺乏实效 2
1.评估调查不健全 2
2.培训形式不合理 3
3.技能内容不完善 3
(三) 失业金给付期限过长 4
1.福利依赖明显 4
2.隐性就业严重 4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再就业功能的对策 4
(一) 积极提供就业招聘信息 4
(二) 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再就业提供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 5
(三) 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5
(四) 合理确定失业保险给付标准和给付期限 6
(五) 合理配置基金的投入使用,突出失业保险的就业导向作用 6
结论 6
参考文献 8
致谢 9
一、问题的提出
失业对失业者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影响,不仅是经济上的压力,而且长期失业的人会处于一种消极的情感状态,主动进取的生活态度被失业的自卑感和挫败感击溃,对家人和朋友产生连带作用,长此以往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虽然失业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失业者的生活,但是作为失业保险制度核心——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众所周知,就业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最好途径,如果政府只是把失业保险作为一项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 失业对失业者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影响,不仅是经济上的压力,而且长期失业的人会处于一种消极的情感状态,主动进取的生活态度被失业的自卑感和挫败感击溃,对家人和朋友产生连带作用,长此以往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虽然失业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失业者的生活,但是作为失业保险制度核心——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众所周知,就业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最好途径,如果政府只是把失业保险作为一项单纯的生活保障,而不多去关注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那么失业保险制度便失去了其存在的最大意义。因此,本文采用无结构式访谈法、文献法等研究方法,分析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以促进事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存在的问题
(一)就业信息不通畅
1.失业补贴不存在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的,可以享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为失业人员介绍职业。失业人员通过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补贴由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证、职业介绍收费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然而笔者在与一些失业者的交流访谈中得知,在他们失业后并没有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为他们介绍工作,他们甚至根本没有听说过公益性的职业介绍机构。而且他们去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所花费的费用也没有得到补贴,因此说这个所谓的职业介绍补贴相当于不存在。
访谈者A:我从之前的单位下岗之后,没有所谓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主动给我介绍过工作,我就自己掏腰包去找中介给介绍工作,之后去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人家说:“不是发了失业保险金吗,按规定数额发的,还要什么补贴”,这就给挡了回来。
2.就业环境不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说到:“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制定政策并采取相应措施给予就业困难人员扶持与帮助,消除就业歧视,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可事实上,政府部门和原工作单位没有为失业者及时提供对口转接的再就业信息,失业者不得不自谋生路寻找新的工作,这对于一些年龄偏大且缺乏专业技能的失业者而言无异于“永久性失业”,截止到2016年6月下旬,中国的失业职工人数已经达到464万人,而实现再就业的人数仅仅占此人数的9%左右。这些失业者的年龄大多集中在40-50岁之间,和那些具有专业技术的年轻人相比,他们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访谈者B:因为公司倒闭而失业后,公司给介绍去隔壁公司上班,本寻思这公司还算有点良心,可谁想到隔壁那个公司只愿意接收那些年轻的职工,像我这样40来岁的就不管了。
3.就业网络不系统
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的功能要求政府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要加强重视,然而政府部门管理职位独立,信息渠道曲折堵塞,在便利失业者再就业方面的工作缺乏系统化,需要进一步完善对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对再就业体系的建立健全。同时,因为缺乏合理畅通的就业服务网络系统,失业者无法及时方便地获取到全面的就业信息,加上政府部门没能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有效干预,导致关于失业的公共服务功能被淡化,从而不能及时帮助失业者实现再就业。
(二)职业培训缺乏实效
1.评估调查不健全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的,可以享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就业需求和失业人员本人意愿,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直接拨付给有关职业培训机构;不合格的,由职业培训机构负责继续培训。”[]
目前我国普遍采用大规模分批次教学的方式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政府和企业等相关部门事先并没有对失业人员的原有岗位和职业爱好进行调查,这就导致培训学习的内容与失业者的原有工作对口衔接不畅,失业人员缺乏学习热情和兴趣。此外,针对职业技能培训的后期考核制度也十分松弛,短期的集中式培训仅以试卷检测的方式并不能审核技能的合格程度,也无法得到失业人员接受技能培训的真实心得反馈,职业技能培训业因此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同时也无法得到相应的完善和提升。
访谈者C:在培训前没有人问过我之前是做什么的,想学什么,然后就通知我去学习做蛋糕。我跟钢铁打了大半辈子交道,现在让我用粗糙的手去给蛋糕雕花,真的难以接受。可不去还不行,不去的话不发失业金,还说去参加培训另发职业培训补贴,到最后也没发。培训了两个月虽然没学会什么,但最后还给我发了培训合格证。
2.培训形式不合理
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促进再就业的一条重要途径,同时具有开发人力资源、培养适合经济发展需要的劳动力等多种功能。[]但目前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偏于形式主义,缺乏可操作性和实用性。通过对一些失业者访谈了解到,2003年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传统的授课式为主,失业者无法学习到实用的专业技术;到2016年职业技能培训能够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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