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改革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附件)

近年来,我国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对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利用2008—201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数据,来研究监管动态变化后环境信息披露的变化。通过分析认为,行政监管对提高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更多地是起到辅助作用。所以,提高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应从行政手段入手,在此基础上提高媒体监督与社会监督力度,提高上市公司拒绝披露的违法成本也是提高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良方之一。关键词 监管改革,环境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行政手段
目 录
引言 1
2 理论基础 1
2.1 环境信息披露起源 1
2.2 环境监管概述 2
2.3 环境信息披露概述 2
3 环境监管动态历程 3
3.1 我国古代环境监管 3
3.2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环境监管发展 4
4 监管改革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 4
4.1 我国证券交易所成立初期的环境信息披露政策 4
4.2 环境信息披露政策颁布后的监管变化 4
4.3 监管逐步增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 5
5 影响内容 8
6 政策建议 9
结论 10
致谢 11参考文献12
1引言
雾霾天气、水源污染、垃圾围城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暴露出来,这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有着紧密的关系。根据已有研究可知,上市公司管理模式、董事会要求严格与否等和外部制度压力对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影响重大。但对于监管动态变化造成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变化却鲜有提及,那么,监管动态变化前后环境信息披露政策的变化,监管改革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影响方面、有什么影响,都值得我们去探究。此外,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也是促进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另一外部机制,媒体及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由被动到主动关注的变化、监管程度渐进式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也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在我们的研究范围之内。
2理论基础
2.1环境信息披露起源
1970年9月13日,米尔顿弗里德曼提出:商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他们必须采取措施,如采取环保措施,公开公示企业环境信息等方式来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中个人和组织做出表率。[1]
20世纪6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开始流行,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其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环境受到影响和其采取措施来改善环境的有关信息渐渐成为了一种由自愿到习惯的良性转变,学者们把这种良性环境信息披露行为称为应对环境污染加剧的“第三波”政策。
20世纪80年代,对于上市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运动开始兴起,主要包括了企业环保问题、劳动纠纷和人权保障等方面的内容,由此导致消费者的关注重点开始转移,由只在乎产品品质,转向关心产品品质、环保、身体健康和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迫于消费者关注重心的转移和公司发展扩张的需要,许多公司开始对社会公众和其利益相关者作出承诺,承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通过采取环保措施改善环境环境、关注职工社体健康职业健康等方式来呼应公众的需求。
在中国,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大部分原因是为了应对相应法律法规硬性要求,我国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发展受益于相关部门出台的制度法规。如2006年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2008年上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2008)和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这些法律法规的发布对于上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和提高其披露水准起到决定性作用。[2]
2.2环境监管概述
环境监管是指通过对人类与环境有影响的各种物质排放量、含量的检测,跟踪环境状况的变化,确定环境质量水平,为环境管理、污染治理等工作提供一定基础和保证。诸如背景调查、确定方案、优化布点等过程都是环境监管涉及的内容。[3]
在我国,人们对环境监管的主体认识就是政府,并将环境管理权力几乎全部交给政府,通过政府加强对环境的监管,来促进环境改善。而在欧美国家不仅有政府进行环境监管,市场本身也承担着不可推卸的环境监管职责,所以我国环境监管体制仍需加强。近年来简政放权措施的陆续颁布也昭示着我国市场开始承担环境监管责任。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迫在眉睫。政府方面应加强环境立法,通过严苛法律的颁布和落实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媒体方面应加强监督,对于上市公司环境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曝光;社会公众方面,也应加强环境监管意识,关注环境方面的问题,对于身边发生的环境问题应及时行使自己的监督权。[4]
  我国对于生态文明、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监管将会持续加强,顶层设计的监管制度也在不断推进发展,应重视并保障消费者们的知情权,从而强化自上而下的监管,让全社会成为上市公司环保问题的监控探头,让环境违法问题彻底消失。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当地居民对其利益感知最深,在水、土壤等维护与保护的过程中尤其如此,所以在监管改革中应充分听取和尊重当地民众的意见,保障他们相关权利的落实。在此方面,我国政府作出了许多努力,不仅针对环境的起诉资格不断放宽,而且团体诉讼也在不断推广。环境公益诉讼的落实是贯彻十九大会议精神的表现。[5]
2.3环境监管动态历程环境信息披露概述
环境信息披露是指把公司各种活动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信息向外部社会公开的行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是一般是在其社会责任报告中进行披露。[6]20世纪80年代,环境信息披露开始起步,常在年报中才有所涉略,披露内容少。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重视、上市公司自身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无论是披露率还是披露质量都得到了质的飞跃,上市公司们开始在年度报告中增加了环境信息部分,有的还公布了企业环境报告。[7]
京津冀地区的雾霾持续不散、全国全年蓝天数量不断减少、水源污染,从重污染企业轰鸣的烟囱中冒出的烟雾正悄悄地侵蚀着我们的蓝天白云,从有色金属行业排出五颜六色的有毒液体正威胁着我们的水源安全,等等这些都于无声处损害着我们的身体健康、也在威胁着我们的环境安全,这一切也都在时刻警告着我们环境污染治理迫在眉睫,大气污染治理成了当务之急,这就更要我们关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从源头处改善环境。[8]
我国环境监管着手较晚,对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更是凤毛菱角,以外国研究成果借鉴为主,研究力度浅薄,缺乏符合国情的规范环境监管制度和措施。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较落后,专门的环境会计准则较为缺乏,企业披露比例不高质量也参差不齐。[9]因此,本文希望通过研究我国监管动态变化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影响来探究其影响的相关路径,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定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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