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研究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研究[20191212102955]
摘 要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工业的发展,人类社会相继出现了环境污染、生态失衡和资源匮乏等一系列环境问题,使人们越来越关注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后果以及环境污染对地球和人类未来的影响,进而人们开始对环境信息披露进行密切关注。本文通过对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阐述,国内外环境信息披露的介绍和对比分析,来了解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的不足和所面临的问题。再结合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通过随机抽取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十个样本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来分析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研究经验和环境信息披露经验,为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提出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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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目 录 III
引言1
第1章 环境信息披露概述 1
1.1环境信息披露的动因 1
1.2环境信息披露的模式 3
1.3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概念的界定 3
1.4国内文献综述· 4
第2章 国内外环境信息披露的比较...5
2.1我国环境信息披露 5
2.2美国环境信息披露 6
2.3欧洲环境信息披露 7
2.4国内外环境信息披露对比分析 7
第3章 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0
3.1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10
3.2环境信息披露动因不足 10
3.3环境信息披露成本和隐藏风险很高 10
3.4环境信息披露缺乏相关的专业人员和渠道 11
3.5环境信息披露的理论和方法研究还比较落后 11
第4章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样本分析 12
第5章 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与建议 15
5.1完善我国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15
5.1.1健全环境信息披露法律体系 15
5.1.2审计部门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监管 15
5.2为企业信息披露注入动力 15
5.2.1建立奖惩机制——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 15
5.2.2保障环境信息披露动因的推动力 16
5.3减轻环境信息披露的成本和隐藏风险的压力 16
5.4政府部门为环境信息披露保驾护航 16
5.4.1注重人才培养 16
5.4.2拓宽环境信息披露渠道 17
5.5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研究· 17
结束语 18
参考文献
引言
重污染行业在日常的生产活动过程中使用了大量自然资源,排放了大量的废烟、废气、废物,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其经营的特点被认为是破坏环境的首要因素,其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就必须及时、准确地进行披露。可见,重污染行业与环境信息披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013年新春伊始,我国首都北京及中东部各地就陆续出现大范围和长时间雾霾天气,这种雾霾天气虽然含有气象原因,但更主要更根本的原因是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2008年广州白水村“毒水”事件;2007年太湖、巢湖、滇池爆发蓝藻危机等等环境污染事件仍历历在目。这一切都在向我们展示着当前我们所面临的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不仅日益热议着环境问题,更在开始争论着重污染行业环境污染问题,争论着关于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问题。那么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状况究竟如何,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面临着怎么样的问题呢,通过了解国内外的环境信息披露状况,结合现阶段环境信息披露理论研究和前人的研究成果,来探求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之路。
第1章 环境信息披露概述
1.1环境信息披露的动因
关于企业信息披露的动因有四种观点,分别是受托责任论、决策有用论、外部压力论和自愿披露论。
受托责任理论认为企业(受托人)作为环境资源的使用者必须对国家、社会公众等委托人委托其运用管理的资源承担起良好的经管之责,并妥善地向国家、社会公众等委托人说明和报告其职责的完成情况。受托责任的发展理论指出:“公司受托责任随着公司在社会中的能量的增加而扩大,从原来的只对股东负责,发展为对股东、雇员、债权人、供应商、顾客、政府及一般公众负责;从只负责诚实经营和合法使用资金扩大到有效使用资金和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应该通过某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对环境资源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说明自己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情况和环境保护的业绩。
决策有用论认为环境会计信息对信息使用者、外部利害关系人、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部门、民间环保组织、投资者、各种金融机构、消费者等企业内部利害关系人企业管理当局、企业员工等来说是相关的,为了保证信息使用者进行正确的判断和决策,企业有义务和责任向其提供有关经营状况和结果的全面信息,这其中包括对企业经营活动有影响的环境方面的信息,以便上述机构和人员做出相关正确决策。
外部压力论认为,企业进行信息披露是由于其所受外部压力带来的结果。外部压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施加的压力。一般通过某种法规的形式实现,是一种直接压力,影响较大,属于硬性的约束;二是社会公众施加的压力。这是通过舆论的形式或市场行为实现的,是一种间接压力,较隐蔽,属于软约束。社会公众压力论下又有正当性理论以及利害关系人理论,公司是社会体系的一员,当公司创造的价值与社会认同的价值一致时,这种状态或情境便称为正当性,当两种价值体系相左时,公司的正当性便出现实质或潜在的威胁, 若主要利害关系人对公司绩效失去信心,正当性权力可以收回,如顾客停止购买产品,股东出售股票,员工失去忠诚与最佳努力,政府停止补助或给予罚款,以及环保主义者的控诉等若公司不能弥补所失去的利害关系人利润,则公司会违法或死亡。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源自于企业须满足所有利害关系人的需求。
自愿披露论认为,外部压力论虽然具有一定的道理和说服力,但并不能解释企业对环境信息披露中的全部现象,因为有些企业并没有受到非常明显的压力,却自愿性地披露了环境信息,这种观点认为,如果信息用户知道某种信息的存在却对其内容又缺乏充分了解时,企业信息披露不充分会使信息用户对企业投资价值打折,甚至可能将其列入最糟糕之列,这会对企业融资和未来发展带来很大危害。因此,企业为了表明自己不是最差者,同时也为了避免信息用户在信息缺乏的情况下对企业做出不利猜测而愿意公开更多信息。
受托责任论强调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义务和责任,决策有用论强调环境信息的使用价值和用途,这两者基本上是从环境信息的需求角度出发的,表明了社会对环境信息的需要。外部压力论和自愿披露论,从企业这一环境信息供应者的角度解释了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动因,弥补了前两种观点的不足实际上,企业披露环境信息具有复杂的内外部原因,既有外部社会和政府法规压力方面的因素,也有企业自身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因素,而且这两者经常是交织在一起的,只是在不同的社会中有所侧重和不同的表现而已。
1.2环境信息披露的模式
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研究起步比较晚,目前处于环境信息披露的初级阶段。在现阶段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水平下,根据环境会计信息是否与财务信息合并报送可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分为两种,即补充报告模式和独立报告模式。
补充报告模式是指环境会计信息被分散到现行的财务报告中与企业的财务信息一并对外公布。一般情况下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年度报告来披露环境信息也就是说在现有财务报告的基础上通过增加会计科目和报告内容的方式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增加的方式有以下两种:1.表内披露,即在传统的会计报表中增加环境会计信息项目,对与环境有关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指标进行单独揭示,也就是在原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加入环境项目,强调对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权益、环境费用、环境收益和环境活动引起的现金流量进行详细的列示,这就要求企业对环境因素进行可靠的确认和计量,以货币形式表现。2.表外披露,主要就是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会计报表附注和重大事项的说明中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表述内容多为企业具体的环境目标;对重大环境事故的说明,企业对这些事故做出补救的措施及产生的效果;企业生产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及处理措施;企业涉及的重要环境事项的说明;国家环境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等,这些主要依靠文字形式进行表述。
独立报告模式,是指企业通过编制独立的环境报告书进行信息的披露。其中包含企业管理中的环境政策,生产工艺中的资源利用情况和污染处理的环境数据,主要的环境财务信息,改进生产的环保措施,利益关系人对环境的要求,可持续发展情况等。当中以环境会计信息为重点,可以用文字图形和表格等多种形式,将货币信息与非货币信息相结合来披露环境信息。
1.3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概念的界定
根据2010年9月14日,环保部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6类行业为重污染行业。此类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环境信息。此外,《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中也有规定《指南》所指的包括的16个重污染行业。
环境会计又称绿色会计,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计量、记录环境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开发的成本费用,同时对环境的维护和开发形成的效益进行合理计量与报告,从而综合评估环境绩效及环境活动对企业财务成果影响的一门新兴学科。它试图将会计学与环境经济学相结合,通过有效的价值管理,达到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目的。
环境信息披露是指披露企业各种活动对环境所产生影响的信息,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外界公布其环境保护投入及成果,是反映企业及其所属业务部门和生产单位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为减轻和消除有害环境影响所进行的努力和成果。环境信息披露是环境会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值得强调的是,在我国环境会计领域,首先进入实务的就是环境信息披露。
1.4国内文献综述
90年代初,葛家澍教授和李若山教授[1]所写的《九十年代西方会计理论的一个新思潮——绿色会计理论》一文对国际环境会计的发展进行了简单介绍,并对环境会计发表了相关看法,这一篇文章引起了会计理论研究界的强烈反响,被多数学者认为是我国环境会计研究的重要标志,在此之后我国的一些学者开始了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何本芳、蒋婕(2008)[2],刘治宇(2010)[3]研究发现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比例不高,内容不完整,形式不规范;孙玉娟等(2010)[4]研究发现我国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主要是历史信息,内容不全面,披露方式不规范;封海燕、王瑜(2012)[5]研究发现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存在显著行业差异,披露形式欠佳;王军会等(2012)[6]研究发现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方式缺乏统一,内容片面等等。
石如琴(2009)[7]在对环境信息披露模式的研究中详细地解析了环境信息披露的模式以及各自的优缺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认为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先从重污染行业开始实施,然后再扩展到其他行业,最终给出重污染行业进行独立报告模式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其他行业自主选择披露模式的建议;唐军勇等[8]通过对2008年深市A股746家上市公司的研究,认识到我国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问题,对我国环境信息披露提出加强监管和加快立法的建议;沈洪涛等[9]运用内容分析法来研究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从数量、质量和内容上进行了全面和深入地分析;刘成[11]在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模式上进行了深入地研究,指出通过不断完善我国环境信息披露体系的不断完善,处理好我国企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最终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周洁等[16]在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时,对比中美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指出我国环境信息与美国环境信息披露的差别,建议我国环境信息披露要规范披露内容,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等等。
第2章 国内外环境信息披露的比较
2.1我国环境信息披露
我国环境会计的研究起步比较晚,90年代初才有学者开始对环境信息披露进行研究,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学者对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逐渐增多,2001年6月中国会计学会成立了环境会计专业委员会,并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就相关的环境会计理论和实务的问题进行了研讨。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在2003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要求一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的公开,其他公司自愿披露;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自愿披露与强制性披露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给出了强制披露的范围;2010年9月,我国环境保护部发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等等。这些法律法规文件的颁布,推进了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发展。但是,我国目前相关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亟待加强。
摘 要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工业的发展,人类社会相继出现了环境污染、生态失衡和资源匮乏等一系列环境问题,使人们越来越关注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后果以及环境污染对地球和人类未来的影响,进而人们开始对环境信息披露进行密切关注。本文通过对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阐述,国内外环境信息披露的介绍和对比分析,来了解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的不足和所面临的问题。再结合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通过随机抽取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十个样本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来分析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研究经验和环境信息披露经验,为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提出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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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目 录 III
引言1
第1章 环境信息披露概述 1
1.1环境信息披露的动因 1
1.2环境信息披露的模式 3
1.3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概念的界定 3
1.4国内文献综述· 4
第2章 国内外环境信息披露的比较...5
2.1我国环境信息披露 5
2.2美国环境信息披露 6
2.3欧洲环境信息披露 7
2.4国内外环境信息披露对比分析 7
第3章 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0
3.1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10
3.2环境信息披露动因不足 10
3.3环境信息披露成本和隐藏风险很高 10
3.4环境信息披露缺乏相关的专业人员和渠道 11
3.5环境信息披露的理论和方法研究还比较落后 11
第4章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样本分析 12
第5章 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与建议 15
5.1完善我国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15
5.1.1健全环境信息披露法律体系 15
5.1.2审计部门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监管 15
5.2为企业信息披露注入动力 15
5.2.1建立奖惩机制——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 15
5.2.2保障环境信息披露动因的推动力 16
5.3减轻环境信息披露的成本和隐藏风险的压力 16
5.4政府部门为环境信息披露保驾护航 16
5.4.1注重人才培养 16
5.4.2拓宽环境信息披露渠道 17
5.5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研究· 17
结束语 18
参考文献
引言
重污染行业在日常的生产活动过程中使用了大量自然资源,排放了大量的废烟、废气、废物,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其经营的特点被认为是破坏环境的首要因素,其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就必须及时、准确地进行披露。可见,重污染行业与环境信息披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013年新春伊始,我国首都北京及中东部各地就陆续出现大范围和长时间雾霾天气,这种雾霾天气虽然含有气象原因,但更主要更根本的原因是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2008年广州白水村“毒水”事件;2007年太湖、巢湖、滇池爆发蓝藻危机等等环境污染事件仍历历在目。这一切都在向我们展示着当前我们所面临的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不仅日益热议着环境问题,更在开始争论着重污染行业环境污染问题,争论着关于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问题。那么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状况究竟如何,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面临着怎么样的问题呢,通过了解国内外的环境信息披露状况,结合现阶段环境信息披露理论研究和前人的研究成果,来探求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之路。
第1章 环境信息披露概述
1.1环境信息披露的动因
关于企业信息披露的动因有四种观点,分别是受托责任论、决策有用论、外部压力论和自愿披露论。
受托责任理论认为企业(受托人)作为环境资源的使用者必须对国家、社会公众等委托人委托其运用管理的资源承担起良好的经管之责,并妥善地向国家、社会公众等委托人说明和报告其职责的完成情况。受托责任的发展理论指出:“公司受托责任随着公司在社会中的能量的增加而扩大,从原来的只对股东负责,发展为对股东、雇员、债权人、供应商、顾客、政府及一般公众负责;从只负责诚实经营和合法使用资金扩大到有效使用资金和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应该通过某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对环境资源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说明自己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情况和环境保护的业绩。
决策有用论认为环境会计信息对信息使用者、外部利害关系人、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部门、民间环保组织、投资者、各种金融机构、消费者等企业内部利害关系人企业管理当局、企业员工等来说是相关的,为了保证信息使用者进行正确的判断和决策,企业有义务和责任向其提供有关经营状况和结果的全面信息,这其中包括对企业经营活动有影响的环境方面的信息,以便上述机构和人员做出相关正确决策。
外部压力论认为,企业进行信息披露是由于其所受外部压力带来的结果。外部压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施加的压力。一般通过某种法规的形式实现,是一种直接压力,影响较大,属于硬性的约束;二是社会公众施加的压力。这是通过舆论的形式或市场行为实现的,是一种间接压力,较隐蔽,属于软约束。社会公众压力论下又有正当性理论以及利害关系人理论,公司是社会体系的一员,当公司创造的价值与社会认同的价值一致时,这种状态或情境便称为正当性,当两种价值体系相左时,公司的正当性便出现实质或潜在的威胁, 若主要利害关系人对公司绩效失去信心,正当性权力可以收回,如顾客停止购买产品,股东出售股票,员工失去忠诚与最佳努力,政府停止补助或给予罚款,以及环保主义者的控诉等若公司不能弥补所失去的利害关系人利润,则公司会违法或死亡。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源自于企业须满足所有利害关系人的需求。
自愿披露论认为,外部压力论虽然具有一定的道理和说服力,但并不能解释企业对环境信息披露中的全部现象,因为有些企业并没有受到非常明显的压力,却自愿性地披露了环境信息,这种观点认为,如果信息用户知道某种信息的存在却对其内容又缺乏充分了解时,企业信息披露不充分会使信息用户对企业投资价值打折,甚至可能将其列入最糟糕之列,这会对企业融资和未来发展带来很大危害。因此,企业为了表明自己不是最差者,同时也为了避免信息用户在信息缺乏的情况下对企业做出不利猜测而愿意公开更多信息。
受托责任论强调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义务和责任,决策有用论强调环境信息的使用价值和用途,这两者基本上是从环境信息的需求角度出发的,表明了社会对环境信息的需要。外部压力论和自愿披露论,从企业这一环境信息供应者的角度解释了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动因,弥补了前两种观点的不足实际上,企业披露环境信息具有复杂的内外部原因,既有外部社会和政府法规压力方面的因素,也有企业自身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因素,而且这两者经常是交织在一起的,只是在不同的社会中有所侧重和不同的表现而已。
1.2环境信息披露的模式
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研究起步比较晚,目前处于环境信息披露的初级阶段。在现阶段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水平下,根据环境会计信息是否与财务信息合并报送可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分为两种,即补充报告模式和独立报告模式。
补充报告模式是指环境会计信息被分散到现行的财务报告中与企业的财务信息一并对外公布。一般情况下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年度报告来披露环境信息也就是说在现有财务报告的基础上通过增加会计科目和报告内容的方式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增加的方式有以下两种:1.表内披露,即在传统的会计报表中增加环境会计信息项目,对与环境有关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指标进行单独揭示,也就是在原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加入环境项目,强调对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权益、环境费用、环境收益和环境活动引起的现金流量进行详细的列示,这就要求企业对环境因素进行可靠的确认和计量,以货币形式表现。2.表外披露,主要就是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会计报表附注和重大事项的说明中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表述内容多为企业具体的环境目标;对重大环境事故的说明,企业对这些事故做出补救的措施及产生的效果;企业生产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及处理措施;企业涉及的重要环境事项的说明;国家环境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等,这些主要依靠文字形式进行表述。
独立报告模式,是指企业通过编制独立的环境报告书进行信息的披露。其中包含企业管理中的环境政策,生产工艺中的资源利用情况和污染处理的环境数据,主要的环境财务信息,改进生产的环保措施,利益关系人对环境的要求,可持续发展情况等。当中以环境会计信息为重点,可以用文字图形和表格等多种形式,将货币信息与非货币信息相结合来披露环境信息。
1.3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概念的界定
根据2010年9月14日,环保部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6类行业为重污染行业。此类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环境信息。此外,《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中也有规定《指南》所指的包括的16个重污染行业。
环境会计又称绿色会计,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计量、记录环境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开发的成本费用,同时对环境的维护和开发形成的效益进行合理计量与报告,从而综合评估环境绩效及环境活动对企业财务成果影响的一门新兴学科。它试图将会计学与环境经济学相结合,通过有效的价值管理,达到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目的。
环境信息披露是指披露企业各种活动对环境所产生影响的信息,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外界公布其环境保护投入及成果,是反映企业及其所属业务部门和生产单位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为减轻和消除有害环境影响所进行的努力和成果。环境信息披露是环境会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值得强调的是,在我国环境会计领域,首先进入实务的就是环境信息披露。
1.4国内文献综述
90年代初,葛家澍教授和李若山教授[1]所写的《九十年代西方会计理论的一个新思潮——绿色会计理论》一文对国际环境会计的发展进行了简单介绍,并对环境会计发表了相关看法,这一篇文章引起了会计理论研究界的强烈反响,被多数学者认为是我国环境会计研究的重要标志,在此之后我国的一些学者开始了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何本芳、蒋婕(2008)[2],刘治宇(2010)[3]研究发现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比例不高,内容不完整,形式不规范;孙玉娟等(2010)[4]研究发现我国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主要是历史信息,内容不全面,披露方式不规范;封海燕、王瑜(2012)[5]研究发现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存在显著行业差异,披露形式欠佳;王军会等(2012)[6]研究发现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方式缺乏统一,内容片面等等。
石如琴(2009)[7]在对环境信息披露模式的研究中详细地解析了环境信息披露的模式以及各自的优缺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认为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先从重污染行业开始实施,然后再扩展到其他行业,最终给出重污染行业进行独立报告模式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其他行业自主选择披露模式的建议;唐军勇等[8]通过对2008年深市A股746家上市公司的研究,认识到我国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问题,对我国环境信息披露提出加强监管和加快立法的建议;沈洪涛等[9]运用内容分析法来研究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从数量、质量和内容上进行了全面和深入地分析;刘成[11]在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模式上进行了深入地研究,指出通过不断完善我国环境信息披露体系的不断完善,处理好我国企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最终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周洁等[16]在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时,对比中美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指出我国环境信息与美国环境信息披露的差别,建议我国环境信息披露要规范披露内容,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等等。
第2章 国内外环境信息披露的比较
2.1我国环境信息披露
我国环境会计的研究起步比较晚,90年代初才有学者开始对环境信息披露进行研究,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学者对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逐渐增多,2001年6月中国会计学会成立了环境会计专业委员会,并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就相关的环境会计理论和实务的问题进行了研讨。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在2003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要求一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的公开,其他公司自愿披露;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自愿披露与强制性披露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给出了强制披露的范围;2010年9月,我国环境保护部发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等等。这些法律法规文件的颁布,推进了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发展。但是,我国目前相关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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