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规范与内在协调分析

计法规的内在协调性在会计法规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会计法规间相互抵触,会计行为将无所适从,更难以实现会计信息真实性。但在目前较为特殊的经济形势之下,我国会计法规内部存在严重的冲突问题,已不能适应会计发展的需求。因此,如何解决我国会计法规中普遍存在的协调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HM000168
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会计法规内部协调性问题的现状以及产生的影响,然后在分析冲突问题的基础之上找出成因,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最终强调了增强会计法规内部协调性的意义。论文的完成将有助于解决我国会计法规冲突与内在协调性的问题,对增强会计信息真实性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关键词:会计法规;内在冲突;成因分析;解决方法
第1章增强会计法规协调性的意义
1.1 增强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需要
经济活动中存在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1.会计信息生产者与会计信息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是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原因;2.一定时期的法律环境、政治经济环境、文化环境和会计人员业务、道德水平等因素,构成了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外部因素。会计法规协调性的完善有助于改善外部法律环境,从而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1.2 方便会计监督的需要
会计监督涉及到各种复杂交错的利益关系,完善的会计法规体系为会计监督提供理论依据。进一步细化、协调会计法规中与会计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能让会计监督更加简单易行,为其提供方便。
1.3 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查看完整请+Q:351916072获取
投资人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获取信息,增强会计法规的协调性在增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真实性的基础上也会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从而影响其决策,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1.4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会计活动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法制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深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建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会计法规的协调化和健全化。
1.5 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协调的会计法规有助于为会计执法者的工作提供便利,做到“有法可依”。并为建立完备的会计法律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会计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加强会计法规的协调性并根据法规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有助于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
1.6 推动财政管理科学化的需要
会计工作是推动财政管理科学化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工作,不断增强会计法规协调性和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可以为推动我国财政经济发展贡献力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是会计活动展开的必要前提。
第2章我国会计法规存在的冲突问题
2.1 法规中相关用语措辞不准确
2.1.1 《总会计师条例》与《会计法》
现行的《总会计师条例》于1990年12月31日颁布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很多内容显现出“计划经济”的色彩,存在与现行《会计法》不一致的内容。如二者在具体表述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上有所不同:《会计法》第36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而《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由于我国正在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现行《会计法》的对总会计师的规定显然更具有科学性。
2.1.2 《公司法》与《会计法》
(1)我国《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该对单位的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法的规定并不复杂,是由单位负责人负责,但公司法就没有会计法这么简练明白了。2005年的《公司法》第11、12条规定公司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对公司所有人具有约束力且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从而赋予了公司章程非常大的发挥空间。同时由《公司法》第49条的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以看出在董事会中董事长并不能决定一切,也受到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约束。在这点上会计法又与公司法的规定产生冲突。同时公司法中还规定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在事实上掌握大权并控制公司。即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如何去追究实际控制人会计责任的问题上,会计法毫无规定,也就毫无办法了。
(2)《公司法》第34条规定了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才能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该法规并未明确说明哪些会计帐簿股东能够查阅,以及其中包不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和记账凭证。
我国《会计法》第13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了会计账簿登记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且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法的这两条法规将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分开说明,表明了会计账簿不应当包括会计凭证。但由于在我国做假账并不只是个例,如果股东不结合原始凭证来行使查账权的话,公司法规定的查账权就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应当尽快修改公司法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来拓宽会计账簿的法律内涵。
2.1.3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与《会计法》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5条规定:“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在《会计法》第6条中“应当给予”被改为了“给予”,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使用的“财务报告”与《会计法》中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表述不一致。如《会计法》第13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其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突出了“会计”两字的重要性,与“财务报告”相比有利于改善“财务决定会计”的局面。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0条规定了如果企业的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也可以选择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该企业的记账本位币;而《会计法》为了体现适应性原则,则规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收支业务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1997年7月1日后,我国先后收回香港、澳门的主权,但在“一国两制”政策的引导下,他们都保留有自己的货币(中国人民银行也有货币发行权),虽然业务收支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但收支的港币、澳币等不能称为外国货币。在这点上两法规用词存在冲突。
摘 要    I
ABSTRACT    II
目 录    III
引 言    1
第1章 增强会计法规协调性的意义    1
1.1 增强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需要    1
1.2 方便会计监督的需要    1
1.3 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2
1.4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
1.5 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2
1.6 推动财政管理科学化的需要    2
第2章 我国会计法规存在的冲突问题    2
2.1 法规中相关用语措辞不准确    2
2.1.1 《总会计师条例》与《会计法》    2
2.1.2 《公司法》与《会计法》    3
2.1.3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与《会计法》    3
2.2 法条竞合现象十分普遍    4
2.3 各部门的权责界定不分明    4
2.3.1 监管管理权责界定不分明    4
2.3.2 执法部门的权责划分不明确    4
2.4 执法的标准尺度不统一    5
2.4.1 关于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5
2.4.2 关于违法设置会计账册    5
第3章 会计法规冲突产生的影响    6
3.1 执法难问题严重    6
3.2 难以实现会计信息真实性    6
3.3 加大了会计监督的难度    6
3.4 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6
3.5 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稳定    6
第4章 会计法律规范冲突的成因分析    7
4.1 立法前瞻性不足    7
4.2 拥有立法权的部门繁多    7
4.3 会计法规制定方式的特殊性    7
4.3.1 法规项目的提出方式特殊    7
4.3.2 财政部门对会计法规制定的垄断    7
4.4 我国经济的特殊性    8
第5章 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内在协调对策    8
5.1 提高立法质量,从根本上减少冲突    8
5.1.1 端正会计立法指导思想    8
5.1.2 进一步明确立法主体的权限    8
5.1.3 进一步严格立法程序    9
5.1.4 建立专家论证制度    10
5.1.5 建立健全会计法律规范体系    10
5.1.6 发挥会计行业协会的作用    10
5.2 建立健全执法协调机制    10
5.2.1 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渠道    10
5.2.2 设立协调指导小组    10
5.2.3 强化主体意识    11
5.2.4 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    11
5.2.5 注重宣传    11
5.3 取长补短,吸取国际会计经验    11
5.3.1 研究西方会计法规,取其精华    11
5.3.2 开展我国法务会计研究    11
5.3.3 从会计诉讼案例中发现会计法律问题    12
5.3.4 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    12
结束语    12 查看完整请+Q:351916072获取
参考文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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