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光伏产业如何应对“双反”措施浅析-以中美光伏案为例

我国光伏产业如何应对“双反”措施浅析-以中美光伏案为例[20191212142646]
摘 要
随着新能源的开发与应用,光伏太阳能这一可永久利用的清洁能源,越来越显现出它巨大的开发应用潜力。在低碳理念流行的国际环境下,中国的光伏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同时也越来越受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控诉,尤其是近年来在我国外汇储备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国外对我国企业的“双反”调查日趋增多。中国制造的太阳能电池98%以上出口海外,一旦“双反”案件得不到妥善解决,高额的关税必将给中国的光伏产业带来来重创。因此研究我国应对“双反”调查的对策是非常必要而迫切的。
本文首先追溯了近几年来国外对华光伏产业提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分析了国外我国光伏产业进行“双反”调查的原因,以及由此给我国光伏产业发展带来的影响;随后又以“中美光伏案”为例,分析了“中美光伏案”的背景,指出我国倘使在此次双反调查中失力,“中美光伏案”将给其他意欲借“双反”措施的形式实则对华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家以示范作用,紧接着又回顾了在此次光伏案中,我国光伏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应对策略;结合中美光伏案中我国光伏企业所采取的策略,提出我国光伏产业应对国外双反调查的措施;最后,本文还站在我国光伏产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对我国光伏产业的可持续、稳定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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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反倾销;反补贴;光伏产业;贸易摩擦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目 录 III
第一章 引言 1
第二章 我国光伏产业发展概况 1
第三章 国外对华“双反”调查的现状 2
3.1回顾国外对华光伏产品进行的“双反”调查 2
3.2国外对华光伏产品实施“双反”措施的原因 3
3.3国外“双反”调查对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的影响 7
第四章 中美光伏案 8
4.1中美光伏案回顾 8
4.2中美光伏案中“双反”调查的背景 9
4.3中美光伏案对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的影响 10
4.4我国光伏企业应对美国的双反调查的措施 12
第五章 我国光伏行业应对国外“双反”调查的建议 12
5.1组团应诉,积极对抗 12
5.2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抗辩 13
5.3利用行业低谷期,规范光伏产业发展 14
5.4海外设厂,规避风险 14
5.5开发多样化的国内应用市场 14
5.6利用规则,开展反制 14
第六章 光伏产业应对贸易摩擦的战略思考 15
6.1扩大内需是解决出口困境的根本途径 15
6.2打造全产业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15
6.3积极开拓新兴市场 15
6.4调整产业政策 16
6.5积极参与国际认证 16
结束语 17
参考文献 18第一章 引言
目前,在全球能源短缺和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伴随着技术不断进步和产业持续发展,国际上投资太阳能光伏发电越来越广泛。太阳能光伏发电作为最清洁安全的能源,将会在未来世界能源结构中占越来越大的比重。欧盟联合研究中心预测,到2030年太阳能发电将占全球能源的10%,2050年预计为25%,在2100年预计将达到64%。此外,美国颁布了一个新的能源政策,也使中国的太阳能光伏企业看到了行业发展的曙光。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成为光伏电池的原设备制造商,并希望以此为契机壮大企业的实力,中国正逐渐成为国外光伏产业的生产基地。
尽管中国的太阳能光伏产品的生产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直到2003年以后才真正进入规模化生产阶段。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国外市场占据了我国光伏产业市场的95%。相比广泛的国外市场,光伏产品在国内的应用市场的规模相对较小,这直接造成了太阳能光伏产业对出口的过度依赖。这种发展模式在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国际形势下,极易受到国际需求量和国际政策变化的影响,由此造成的较差的风险抵御能力,将迫使我国光伏产业承担很大的行业风险。
美国是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中美贸易在我国外贸格局中具有特殊地位。中国“入世”同时伴随着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贸易摩擦出现的频率反而有所增加,美国成为了与中国发生贸易摩擦最多、最激烈的国家。美国公司对海外竞争对手提出的倾销指控中,有20%以上涉及中国。从2011年末开始,美国接连运用贸易救济和知识产权武器对进口中国光伏产品进行限制。Tim Reif(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总法律顾问)在2012年7月的一次发言中提出,今后将对中国产品加大运用贸易救济的力度。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95%产品出口的背景下,遭遇到前所未有的贸易保护壁垒,不得不面对极为复杂和困难的国际贸易环境。从某种意义上说,光伏
产业的遭遇可以折射出后危机时期美国贸易保护的新趋势, 是我国对美整体出口形势的缩影,探究光伏企业的应对之道对其他产业来说也不无借鉴意义。
第二章 我国光伏产业发展概况
中国的光伏产业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90年代中期进入稳步发展时期,中国现已成为世界领先的太阳能电池生产国。自 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颁布以来,我国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十分迅速,产量已占到世界的百分之四十。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是太阳能利用中最具意义的技术,同时也是世界各国竞相研究应用的热点。近年来,中国形成了高纯多晶硅制造、硅锭、硅片生产、太阳能电池制造、光伏组件封装以及光伏系统应用等环节的产业链,已经成为太阳能光伏的重要生产基地。光伏设备太阳能光伏制造和光伏配套产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出口创汇金额约为158亿美元。 2009年中国的硅片、多晶硅、组件和太阳能电池产能分别占全球总产能的65%、25%、61%和51%,中国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光伏产业制造基地,全球最大的15家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中,有接近三分之二来自中国。
近些年,我国光伏产业的规模迅速扩张,但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光伏产业的核心技术基本上还是由发达国家控制。我国企业在多晶硅提纯切片及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和工艺方面,与国外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当前,很多行业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主要由发达国家根据自身的技术发展水平而制定,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出口产品经济技术水平落后的原因往往受限。从历史经验来看,技术法规及技术标准上的落后容易导致技术贸易壁垒的形成,进而会对产品的出口带来一定影响。
长期以来,欧洲占据我国光伏产品出口的主要份额,但近年来美国的需求也在不断递增。2011年美国光伏发电装机量有大幅增加,四季度达到了776.2MW,环比增加115%以上。2011年中国对美光伏产品出口也有较大增长,已占美国市场份额的47.5%。
第三章 国外对华“双反”调查的现状
3.1回顾国外对华光伏产品进行的“双反”调查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指控也随之增加。我国在世界反倾销、反补贴诉讼案件中的份额一直是我国在世界贸易份额的3至5倍。目前,因反倾销、反补贴而引起的贸易摩擦现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美国近年来频频对我国新兴产业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继2011年我国光伏电池遭遇美国“双反”调查之后,美国再次于2012年1月对我国风电设备启动双反调查。据商务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仅2012上半年,我国共遭遇42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美国发起的调查涉及化工、机械、金属制品、造纸等行业,其中不乏新兴产业。目前,通信产业和清洁能源是我国新兴产业遭受贸易摩擦最集中的两大领域,这些产业不仅是美国传统支柱产业,还是美国“再工业化”重点产业。
2011年10月19日,德国SolarWorld等七家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要求对中国75家光伏企业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申请。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总税率提高了35%以上,按此情形,中国光伏产品在美国的价格优势不复存在。
2012年9月6日,在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的45天期限的最后一天,欧盟委员会做出了对中国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立案决定。这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200多亿美元,涉及硅片、电池、晶硅组件等,是中欧两方迄今为止最大的贸易纠纷,也是全球涉案金额最大的贸易争端。
2012年9月12日,印度业界向印度反倾销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出口到印度的太阳能电池组装板或部分组装板进行反倾销调查。
美国商务部的“双反”终裁、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以及印度的反倾销调查,对我国因为成本迅速下降而导致收益严重下滑的光伏产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我国光伏产业产能的90%以上都用作出口,而欧盟、美国则是我国光伏产能的第一、第二大出口市场。因此,自去年以来,国际上的“双反”和“反倾销”已给我国光伏企业的发展带来重创,造成我国大批光伏企业停产,龙头企业举步维艰,大批从业人员失去了工作岗位。
3.2国外对华光伏产品实施“双反”措施的原因
“双反”调查,是指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WTO关于倾销的定义有三个标准,即价格标准、损害标准以及相互关系标准,违背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即可被裁定为倾销。如果一国进入另一国市场的产品符合以上三个标准,进口国为了抵销或阻止倾销,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反补贴是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的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以限制进口的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WTO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3.2.1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WTO协议关于反倾销的规定
反倾销是WTO允许的合法的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手段。由于在WTO协议中已明确限制各国使用配额和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来保护本国产业,因此,各国不断利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近年来,一些国家在逐渐强化反倾销立法,减少倾销的构成要件,以达到其在进行反倾销控诉时扩大调查范围。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反倾销措施被各国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的状况,且目前这种状况也在不断地向多样化发展,全球范围内的反倾销案件数量也在逐年递增。
由于任何一项法律条文都是不完全合约,不可能囊括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从WTO对反倾销的定义看,存在着如下缺陷:(1)关于正常价值的认定。由于各国的资源禀赋不同,即便都是市场化国家,有可能同类或相似商品的市场价格存在差异甚至有很大差距。WTO规定的市场价值是市场化国家相同产品或相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从这项条款还可以进一步推测,如果不是市场化国家,其价格确定就存在许多不透明的地方,因而其市场价值的裁定要以某个市场化国家为标准。首先,非市场化国家和相关产品的确定并不明确,其次,选择哪一个市场化国家作为参照价格,对认定是否是倾销有很大的相关性,可见这项条款在实际操作中也有相当大的操作空间。(2)关于损害标准的确定。尽管WTO对损害标准制定了比较详尽的实施细则,但是进口国往往将损害标准夸大,或者为保护本国利益而制定特别的损害标准细则, 美国的贸易保护法案就是很好的例子。(3)关于倾销与损害有直接关系的认定。上述反倾销条款中协定不完全和缺陷,使得倾销与反倾销在各国之间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各国在法律条文模糊的范围内展开了激烈的法律诉讼和政治谈判,即便如此,仍然有许多国家和企业在反倾销战争中遭受不公平的待遇。
3.2.2国外政府和光伏行业保护其市场份额
市场份额一直都是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硬指标”,因此抢占光伏产品国际市场份额自然成为各国政府和行业追求的目标。以无锡尚德、江西赛维为代表的中国企业生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第一,发展迅猛,是世界级的光伏企业。2008年我国光伏电池产量为2300兆瓦,占全球的26%;出口额为63.64亿美元,占世界市场44%的份额。而与此同时,欧洲各国电池产量合计与中国持平,占全球的 27%,美国仅占14%的份额。
欧美各国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光伏产业融资急剧萎缩,如德意志州银行和苏格兰皇家银行在此期间停止了对太阳能项目的融资。德国的光伏行业巨头Q- Cells公司在2009年一季度的销售额下降了17%,二季度税前亏损 6200 万欧元;Sun-shine等 10 多家企业宣布倒闭。美国著名企业SunPower也销售不畅,2008 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1470万美元,到 2009 年第一季度却出现 250 万美元的亏损。相比同期,我国尚德公司的订单却激增两倍多。
表3.1 2005—2010年世界主要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
国家 年份 中国 美国 德国 日本 法国
2005 8.02 10.37 8.35 30.58 1.13
2006 12.08 7.98 10.82 25.53 1.13
2007 19.24 7.01 12.90 20.04 0.98
2008 27.16 5.47 14.60 14.31 1.00
2009 29.35 6.62 12.50 12.80 1.18
2010 44.46 5.74 14.30 11.30 1.12
数据来源:根据联合国统计司贸易数据库(UN-COMTRADE)统计数据计算所得
从上表3.1中我们可以看到,2005—2010年期间,世界主要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中,中国光伏企业在国际上的上市场份额逐年攀升,一直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发展至2010年,我国光伏产品几乎占据了国际光伏产品市场的半壁江山。相反地,对比2010年其和2005年光伏产业的国际市场份额,美国国际市场占有率逐年减少,直至2010年减少为仅5.74%。我国企业在竞争中崭露头角,分食光伏“蛋糕”的大部分,自然让西方企业心中不快。美国媒体说:“中国正在太阳能电池板市场上享用我们的午餐。”美国媒体说:“中国正在太阳能电池板市场上享用我们的午餐。”显而易见,此次发起的“双反”调查是美国为保护其本国光伏企业的市场份额而采取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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