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
摘 要 市场经济是以价值规律来调整不同参与主体来展开公平竞争的现代主流经济。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往往会通过企业合并以谋求竞争优势。企业合并可以带来规模效益,促进经济发展,但也可能会产生垄断,损害竞争。所以,市场经济国家必须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尽管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来规范企业的合并行为,可以加快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保障竞争主体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企业合并的现状,研究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的认定标准;通过国外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比较与借鉴,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不足。
目 录
第一章 企业合并的概述 1
1.1 企业合并的含义 1
1.2 企业合并的影响 1
1.3 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依据 2
第二章 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内容 3
2.1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实体标准 3
2.2 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程序性规范 4
第三章 国外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述评 5
3.1美国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述评 5
3.2欧盟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述评 6
3.3德国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述评 7
第四章 我国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不足及完善 7
4.1我国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 7
4.2我国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不足 8
4.3我国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 9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企业合并的概述
1.1 企业合并的含义
企业合并的含义分为狭义与广义两方面,企业合并在狭义上是指公司法上的吸收和新设合并,而反垄断法上的企业合并则是就广义而言的。在反垄断法当中,企业合并具体表现包括合并行为、资产或股份的取得、合营行为、高层兼任管理职务的行为等,使得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造成支配性的影响,从而达到集中市场力量来限制有效竞争的行为。值得一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提的是,我国现行《 反垄断法》 并未延用国际上关于“企业合并”的通用名称,而是采用了“经营者集中”的提法。
美国在企业合并上并没给出明确定义,在《克莱顿法》中第七条中规定:“从事商业或从事影响商业活动的任何人,不能直接或间接占有其他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人全部或部分股票或其他资本份额。联邦贸易委员会管辖权的任何人取得同样从事商业或任何对商业有影响的活动的其他人的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时”,如果该行为会导致减少竞争或垄断的形成,就应当被禁止。
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的各方解散。[]通过将各国与相关机构的对比,可以看出企业合并的定义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企业合并,即法律上的企业合并,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企业通过资产或股票交易组建新的公司,原先各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取消。广义上的企业合并则是指经济性企业合并,它包含狭义上的企业合并以及企业收购,企业收购则是指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取得控制权,但尚可保留后者的法人资格。实质广义上的企业合并是指与企业控制权的转移相关的经济集中,具体的表现为企业控制权的转移或结合。
1.2 企业合并产生的影响
企业合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经营者追求利润达到最大化的必要手段之一,其本身的存在就极具合理性,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企业合并也不例外。
企业合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积极方面,对企业本身而言,企业合并使企业形成规模经济,扩大企业的资本和生产力,减少企业内部的成本消耗;对行业而言,企业合并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 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的合理化和均衡化;对社会而言,企业合并减轻了弱势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压力,减少职工下岗等破产所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保证了经济快速发展的势头,促进一国综合实力的提升。而在消极方面,企业合并必将导致企业最终的垄断,垄断给社会带来了各种不稳定因素,包括限制自由竞争、掠夺性定价以及技术发展停滞等局面,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性,对国家经济结构、资源配置造成破坏,最终危害消费者利益。
因此,有效规制企业合并是十分必要的。合理规避垄断给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保证适度的经营集中和市场规模,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自由的发展,保证竞争的有效性。而且反垄断法与企业合并并非完全对立,反垄断法制度并非限制企业的合并,事实上,反垄断法的宗旨正是通过保护自由、公平竞争从而服务于优化企业规模和经济结构的健康。同时,反垄断制度也绝不是为了限制大企业的发展,而是规制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带来的负面影响。
1.3 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依据
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已经存在几百年了,其市场竞争理论也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人们在不断探求理想的竞争模式,探索能使竞争充分发挥作用的市场条件的同时,从而形成了形形式式的竞争理论,其中对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影响最大的是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理论和芝加哥学派的行为主义理论。
1.3.1 哈佛学派
哈佛学派是以哈佛大学经济学的教授为核心而得名,出现于20世纪中期,并成为了美国反垄断法那个时期的主流经济学理论。其认为,美国大部分的行业都太过于集中;行业准入的壁垒也大都存在;因而导致垄断的行为在一个集中程度不高的行业中出现。该学派把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分为资源优化配置、收入有效分配和维护市场的竞争性等方面,通过对市场势力和市场竞争关系的研究,得出了其最核心的观点:市场结构决定企业的市场行为,企业行为又决定了企业的市场绩效。因而,提出了市场有效竞争的三个标准:市场结构、市场行为以及市场运行标准。
在这三个标准中,哈佛学派把主要的研究重点放在了市场结构上,该学派认为应当从长期性市场的组织结构出发,要求市场必须维持足量的竞争者,从而来维护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哈佛学派僵硬、机械的结构主义观点导致了对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实体分析的程序化,排除了对其他因素的考虑,在实践中,导致了政府对企业合并的广泛和过度干预。
1.3.2 芝加哥学派
芝加哥学派的核心来自于芝加哥大学,他们在对哈佛学派的批判中发展出了一套反垄断的新观点,并取代哈佛学派成为了反垄断理论的主流。芝加哥学派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反垄断法的唯一目的,而消费者利益的满足来自于经济效益的提高。该学派崇尚自由市场经济,相信市场调节的力量。与哈佛学派的研究方法不同的是,芝加哥学派的研究方法是规范性的,其最基本的学术观点是:效益是反托拉斯法的唯一目标。因此,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是在于提高经济效益。
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两个对立的经济学派引起的争论一直非常激烈,两者都各有其不可忽视的缺陷。哈佛学派强调维护市场结构的有效竞争性,难免的会与规模经济发生矛盾,从而限制了经济的发展;而芝加哥学派则是完全否认市场经济的集中和企业的盈利之间存在着一种密切的正比关系,过分强调规模经济这种自由观点太过于极端。在芝加哥学派之后的新产业经济学,融合不同学派的思想,并对芝加哥学派的一些极端提法做了改正。
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内容
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实体内容指企业合并违法性认定的实质性标准和豁免事由,程序内容则是规定企业合并的反垄断审查程序。
目 录
第一章 企业合并的概述 1
1.1 企业合并的含义 1
1.2 企业合并的影响 1
1.3 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依据 2
第二章 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内容 3
2.1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实体标准 3
2.2 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程序性规范 4
第三章 国外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述评 5
3.1美国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述评 5
3.2欧盟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述评 6
3.3德国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述评 7
第四章 我国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不足及完善 7
4.1我国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 7
4.2我国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不足 8
4.3我国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 9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企业合并的概述
1.1 企业合并的含义
企业合并的含义分为狭义与广义两方面,企业合并在狭义上是指公司法上的吸收和新设合并,而反垄断法上的企业合并则是就广义而言的。在反垄断法当中,企业合并具体表现包括合并行为、资产或股份的取得、合营行为、高层兼任管理职务的行为等,使得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造成支配性的影响,从而达到集中市场力量来限制有效竞争的行为。值得一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提的是,我国现行《 反垄断法》 并未延用国际上关于“企业合并”的通用名称,而是采用了“经营者集中”的提法。
美国在企业合并上并没给出明确定义,在《克莱顿法》中第七条中规定:“从事商业或从事影响商业活动的任何人,不能直接或间接占有其他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人全部或部分股票或其他资本份额。联邦贸易委员会管辖权的任何人取得同样从事商业或任何对商业有影响的活动的其他人的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时”,如果该行为会导致减少竞争或垄断的形成,就应当被禁止。
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的各方解散。[]通过将各国与相关机构的对比,可以看出企业合并的定义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企业合并,即法律上的企业合并,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企业通过资产或股票交易组建新的公司,原先各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取消。广义上的企业合并则是指经济性企业合并,它包含狭义上的企业合并以及企业收购,企业收购则是指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取得控制权,但尚可保留后者的法人资格。实质广义上的企业合并是指与企业控制权的转移相关的经济集中,具体的表现为企业控制权的转移或结合。
1.2 企业合并产生的影响
企业合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经营者追求利润达到最大化的必要手段之一,其本身的存在就极具合理性,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企业合并也不例外。
企业合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积极方面,对企业本身而言,企业合并使企业形成规模经济,扩大企业的资本和生产力,减少企业内部的成本消耗;对行业而言,企业合并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 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的合理化和均衡化;对社会而言,企业合并减轻了弱势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压力,减少职工下岗等破产所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保证了经济快速发展的势头,促进一国综合实力的提升。而在消极方面,企业合并必将导致企业最终的垄断,垄断给社会带来了各种不稳定因素,包括限制自由竞争、掠夺性定价以及技术发展停滞等局面,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的效率性,对国家经济结构、资源配置造成破坏,最终危害消费者利益。
因此,有效规制企业合并是十分必要的。合理规避垄断给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保证适度的经营集中和市场规模,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自由的发展,保证竞争的有效性。而且反垄断法与企业合并并非完全对立,反垄断法制度并非限制企业的合并,事实上,反垄断法的宗旨正是通过保护自由、公平竞争从而服务于优化企业规模和经济结构的健康。同时,反垄断制度也绝不是为了限制大企业的发展,而是规制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带来的负面影响。
1.3 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依据
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已经存在几百年了,其市场竞争理论也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人们在不断探求理想的竞争模式,探索能使竞争充分发挥作用的市场条件的同时,从而形成了形形式式的竞争理论,其中对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影响最大的是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理论和芝加哥学派的行为主义理论。
1.3.1 哈佛学派
哈佛学派是以哈佛大学经济学的教授为核心而得名,出现于20世纪中期,并成为了美国反垄断法那个时期的主流经济学理论。其认为,美国大部分的行业都太过于集中;行业准入的壁垒也大都存在;因而导致垄断的行为在一个集中程度不高的行业中出现。该学派把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分为资源优化配置、收入有效分配和维护市场的竞争性等方面,通过对市场势力和市场竞争关系的研究,得出了其最核心的观点:市场结构决定企业的市场行为,企业行为又决定了企业的市场绩效。因而,提出了市场有效竞争的三个标准:市场结构、市场行为以及市场运行标准。
在这三个标准中,哈佛学派把主要的研究重点放在了市场结构上,该学派认为应当从长期性市场的组织结构出发,要求市场必须维持足量的竞争者,从而来维护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哈佛学派僵硬、机械的结构主义观点导致了对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实体分析的程序化,排除了对其他因素的考虑,在实践中,导致了政府对企业合并的广泛和过度干预。
1.3.2 芝加哥学派
芝加哥学派的核心来自于芝加哥大学,他们在对哈佛学派的批判中发展出了一套反垄断的新观点,并取代哈佛学派成为了反垄断理论的主流。芝加哥学派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反垄断法的唯一目的,而消费者利益的满足来自于经济效益的提高。该学派崇尚自由市场经济,相信市场调节的力量。与哈佛学派的研究方法不同的是,芝加哥学派的研究方法是规范性的,其最基本的学术观点是:效益是反托拉斯法的唯一目标。因此,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是在于提高经济效益。
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两个对立的经济学派引起的争论一直非常激烈,两者都各有其不可忽视的缺陷。哈佛学派强调维护市场结构的有效竞争性,难免的会与规模经济发生矛盾,从而限制了经济的发展;而芝加哥学派则是完全否认市场经济的集中和企业的盈利之间存在着一种密切的正比关系,过分强调规模经济这种自由观点太过于极端。在芝加哥学派之后的新产业经济学,融合不同学派的思想,并对芝加哥学派的一些极端提法做了改正。
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内容
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实体内容指企业合并违法性认定的实质性标准和豁免事由,程序内容则是规定企业合并的反垄断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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