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研究(附件)【字数:8560】
摘 要为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便捷百姓生活的网约车应运而生。在整合现有学术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网约车与司机之间的用工关系进行研究。从网约车用工法律关系的界定、用工风险的责任承担主体、法律保障机制等方面分析存在问题,在探悉成因的基础上,从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关系的明晰、责任权利的明确、法律意识的提升等角度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目 录
第一章 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概述 1
1.1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界定 1
1.2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类型 1
1.3对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予以保护的意义 2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的存在问题 3
2.1网约车平台用工法律关系难以界定 3
2.2网约车平台用工风险的责任承担不明确 3
2.3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法律保障不到位 4
第三章 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存在问题之原因分析 5
3.1法律规范不完善 5
3.2网约车用工关系复杂 5
3.3网约车司机自身劳动法律意识不足 6
第四章 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完善对策 7
4.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7
4.2正确认定法律关系 7
4.3界定各方权责利益 8
4.4提升法律意识 8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概述
1.1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界定
在互联网与市场环境的双重推动下,网约车诞生了。它利用移动互联网的优势便利了百姓的生活,有效改变了传统公共出行的方式与理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们出行时因打车难而带来的不便。网约车平台作为中介维系了司机与乘客的运营关系,在提供出行服务的同时,也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司机个人素质差异大以及没有完善统一的规范等因素的影响,网约车不断出现问题。人们在使用网约车的过程中慢慢开始产生顾虑,主要争议有网约车的合法性、网约车的安全性、网约车的监督与管理方式等,但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还有网约车平台与司机间的用工关系。根据《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的规定,在网约车平台下进行工作运营的司机一般分为私家车主和全职司机,其中私家车主大部分都是兼职司机,全职司机由劳务公司派遣或者平台招聘。
交通部于2015年10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显然,国家政策更倾向于将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
1.2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类型
网约车是共享经济时代的新事物,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目前还不能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
事实上,在《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不久,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审理了第一起中国境内的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案。在这个案件中,一位乘坐网约车的乘客因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了损害。海淀法院一审作出判断,认为网约车司机被分配到平台,并在平台和乘客之间执行客运合同,司机属于提供劳务一方,因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事实上,它暗示了法院对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服务关系有一定的肯定。
学理中“从属”的概念是抽象的,代表了劳动关系和其他涉及劳务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从属性的意思是劳动者要在雇主的监督管理下工作,这是学术界判断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依据。以从属性理论为基础来分析两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可以知道,网约车平台向私家车主发布乘客预约租车信息的行为不构成工作指令,并不是强制要求其接单。
首先,私家车主有权选择何时何地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提供服务。私家车主接收到乘客信息后,有权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抢单、接单。其次,提供驾驶服务的车辆由私家车主自行提供,平台对劳动工具无法实现有效控制。再次,私家车主的收入直接来源于乘客的车费。平台只提供支付手段。简而言之,网约车平台对私家车主的管控能力较弱,不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不应被视为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形式。在处理纠纷时,最关键的就是明确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劳动关系的产生是基于生产要素的结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必须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的出现是基于双方的协议,其建立是非法的。他有很多法律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第二,适用法律和保护时效不同。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目前的劳动仲裁时效是1年,劳务关系适用于《民法》和《合同法》。当发生劳务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请求法院对其权益予以保护。第三,主体资格的不同。劳动关系是特定主体,而劳务关系是不确定主体,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劳动关系相比,劳务关系的主体更为广泛。第四,双方在不同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对用人单位负有一定义务。但在劳务关系中却没有附带义务。除此之外,工资、保险和福利都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可以享有的。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只能获得工资。第五,责任承担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作所造成的损害,无论其主观的心理状态如何,雇主都要对其负责。劳动者在劳务关系中都是以个人的名义提供服务的,所以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3对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予以保护的意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由七部委联合出台,要求“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的保护,就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就能使网约车行业健康持续地发展。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他们就能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为百姓提供网络租车服务,乘客也能放心地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车辆。对于网约车平台来说,劳动者权益得到了保障,其企业信誉也会提高,由此平台才能稳定发展。另外,当出现网约车交通事故时,也能责任分明,使各方承担起相应的职责。
目 录
第一章 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概述 1
1.1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界定 1
1.2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类型 1
1.3对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予以保护的意义 2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的存在问题 3
2.1网约车平台用工法律关系难以界定 3
2.2网约车平台用工风险的责任承担不明确 3
2.3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法律保障不到位 4
第三章 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存在问题之原因分析 5
3.1法律规范不完善 5
3.2网约车用工关系复杂 5
3.3网约车司机自身劳动法律意识不足 6
第四章 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完善对策 7
4.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7
4.2正确认定法律关系 7
4.3界定各方权责利益 8
4.4提升法律意识 8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概述
1.1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界定
在互联网与市场环境的双重推动下,网约车诞生了。它利用移动互联网的优势便利了百姓的生活,有效改变了传统公共出行的方式与理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们出行时因打车难而带来的不便。网约车平台作为中介维系了司机与乘客的运营关系,在提供出行服务的同时,也带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司机个人素质差异大以及没有完善统一的规范等因素的影响,网约车不断出现问题。人们在使用网约车的过程中慢慢开始产生顾虑,主要争议有网约车的合法性、网约车的安全性、网约车的监督与管理方式等,但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还有网约车平台与司机间的用工关系。根据《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的规定,在网约车平台下进行工作运营的司机一般分为私家车主和全职司机,其中私家车主大部分都是兼职司机,全职司机由劳务公司派遣或者平台招聘。
交通部于2015年10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显然,国家政策更倾向于将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
1.2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类型
网约车是共享经济时代的新事物,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目前还不能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
事实上,在《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不久,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审理了第一起中国境内的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案。在这个案件中,一位乘坐网约车的乘客因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了损害。海淀法院一审作出判断,认为网约车司机被分配到平台,并在平台和乘客之间执行客运合同,司机属于提供劳务一方,因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事实上,它暗示了法院对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服务关系有一定的肯定。
学理中“从属”的概念是抽象的,代表了劳动关系和其他涉及劳务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从属性的意思是劳动者要在雇主的监督管理下工作,这是学术界判断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依据。以从属性理论为基础来分析两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可以知道,网约车平台向私家车主发布乘客预约租车信息的行为不构成工作指令,并不是强制要求其接单。
首先,私家车主有权选择何时何地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提供服务。私家车主接收到乘客信息后,有权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抢单、接单。其次,提供驾驶服务的车辆由私家车主自行提供,平台对劳动工具无法实现有效控制。再次,私家车主的收入直接来源于乘客的车费。平台只提供支付手段。简而言之,网约车平台对私家车主的管控能力较弱,不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不应被视为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形式。在处理纠纷时,最关键的就是明确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劳动关系的产生是基于生产要素的结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必须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的出现是基于双方的协议,其建立是非法的。他有很多法律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第二,适用法律和保护时效不同。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目前的劳动仲裁时效是1年,劳务关系适用于《民法》和《合同法》。当发生劳务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请求法院对其权益予以保护。第三,主体资格的不同。劳动关系是特定主体,而劳务关系是不确定主体,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劳动关系相比,劳务关系的主体更为广泛。第四,双方在不同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对用人单位负有一定义务。但在劳务关系中却没有附带义务。除此之外,工资、保险和福利都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可以享有的。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只能获得工资。第五,责任承担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作所造成的损害,无论其主观的心理状态如何,雇主都要对其负责。劳动者在劳务关系中都是以个人的名义提供服务的,所以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3对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予以保护的意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由七部委联合出台,要求“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的保护,就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就能使网约车行业健康持续地发展。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他们就能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为百姓提供网络租车服务,乘客也能放心地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车辆。对于网约车平台来说,劳动者权益得到了保障,其企业信誉也会提高,由此平台才能稳定发展。另外,当出现网约车交通事故时,也能责任分明,使各方承担起相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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