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的界定(附件)【字数:10104】

摘 要单位犯罪不仅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更是人们无法改变的、势必会出现的社会行为。理论界的众说纷纭,单位犯罪的司法实践不够完善,立法制度设计的缺陷也渐渐显露出来。因此对单位犯罪界定标准的研究是应对单位犯罪实践问题的迫切需要,以期解决理解和适用偏差。本文提出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的实际问题,采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分析和归纳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单位犯罪的界定标准进行了研究。本文研究发现,我国现在的法律并不完整,在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上有很多漏洞,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例,并没有办法完全解决,而且现在我国的立法上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对于立法总是怕麻烦,没有一个具体的观点,明确单位犯罪中的一些难解决的问题,所以在立法上我觉得立法人员还是应该多研究国内外案例,借鉴优秀的法律观点,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我国的单位犯罪的法令。在制定法令前,还应有多种观点进行讨论研究,在制定时,必须要严格,也可设置多种案例,探析法令的可行性,最后出台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
目 录
引言 1
1 选题背景 1
2 选题意义 1
第一章 单位犯罪相关内容概述 2
11单位的概念 2
12单位犯罪的定义 2
13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2
131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2
132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3
第二章 单位犯罪的界定标准 4
21从理论和立法角度的界定标准 4
211“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 4
212“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4
22理论和立法实践 4
221立法规定的不足 4
222立法的理论思考 5
23从司法实践角度 5
231单位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5
232单位与共同犯罪的界限 5
233在单位犯罪中个人中饱私囊的问题 6
第三章 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 7
31单位犯罪的立法评述 7
311学术界对单位犯罪标准的论述 7
312我国单位犯罪中的立法缺陷 7
32完善单位犯罪界定标准的必要性 8
33完善单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位犯罪界定标准的建议 8
331单位犯罪立法的界定和标准 8
332自然人与法人的刑事责任一体化 9
333单位刑事责任 9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引言
1选题背景
我国1997年刑法在吸纳以前有关单位立法的基础上,对单位犯罪的规定采用总分则相结合的原则。新刑法对于单位组织犯罪的规定范围和实施等具体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方面出现的单位犯罪并不是我国固有的,这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阻碍,也是必然出现的问题,个人责任在刑法领域并不新鲜,其源于传统的法律,也是国内外都想解决的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难问题。司法人员对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不一样的理解和认识,我认为主要是由于总则条文简化、法条容量有限,因而发生不同的司法领域在认定单位犯罪上得出相差悬殊或者说是完全不同的结果。本文第一部分首先探讨一些基本概念,主要是单位等,其次介绍关于单位犯罪的界定标准,进而引出本文的最后部分,即单位犯罪的界定标准以及完善建议,使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完善。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让大家对单位犯罪的界定标准有所认识,以期推动我国有关单位犯罪的法律界定。
2选题意义
虽然学术界对单位犯罪的界定标准都有一定的论述,但研究还不够深入,并缺乏一定的系统性。由选题背景可以看出,现在我国对单位与自然人及其所属的团体和有机体的认识已经很充分,单位是可以为了特定群体的利益和自我权力的实现而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的。我国现在的法律对单位犯罪的界定不明确,法令之间有分歧,而且许多的单位案件比较复杂,在立法粗糙的背景下,认定单位犯罪更为困难。所以,要惩罚单位犯罪,防止自然人利用单位实施犯罪,以避免更重的刑事制裁,就必须立足于挖掘单位犯罪的本质,对于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要有不同的标准,为刑事立法提供理论支持。本课题将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冀望对我国单位犯罪的界定标准的完善有所帮助。
第一章 单位犯罪相关内容概述
11单位的概念
单位,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机关,团体,法人和其他非自然人或其下属部门(百度百科)。具体来说,例如,政府机构,公司,工厂,学校等通常被称为单位。法人是民法中一个独特的概念。按照广义的法人观念,法人包括公众和私人法人,单位应当是法人。当然,所谓公法人只能在民法中承认它作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一般我们不把它称为单位,如合伙企业。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我国来讲,法人和非法人通称为单位法人。前者与后者的区别是是否从事经营活动,而后者是指不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12单位犯罪的定义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有机体或团体(公司、企业等),主要因素是其对社会产生危害。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相对,单位犯罪是机关、企业的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体不同,这种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也是局部的,不全面的。单位犯罪的受益人不仅是法人,更是一个机关、企业整体的利益获得,但这个危害社会的决定是由单位的负责人发出并执行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意志是单位,是从整个单位考虑,而不是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所以其定义又进一步缩小了。正是由于它的局限性而在八届五次会议时被否决。
单位犯罪的利益获得是整个法定单位,而单位犯罪的决定和执行是由单位的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表决同意的,是一种有目的的、故意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单位犯罪属于刑事犯罪。这一观点弥补了之前的瑕疵,挖掘出单位犯罪的本质,与刑法的规定相同。若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的某种行为是犯罪的,那么即使符合法律规定,该法定单位也不受法律制裁,这就是单位犯罪逃脱制裁的原因,其具有法定性。
13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131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1800年以后,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这一说法才出现,那是英国的法院受理了很多这样的案件。“法人虚拟论”的出现阻碍了法律的规范,法院必须要增大法人的刑事责任范围,这样才能使这种违反法律,危害社会的行为得到惩罚。所以,这种源于民法的责任就此进入刑法管辖范围,而犯罪主体和刑事责任都由法人承担的立法就此产生。总则中界定刑法犯罪主体定义时提出法人这一含义。而法律条文对于自然人和法人都适用,这一条例明确了法律规定,为法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提供了依据。而后英国在《解释法》中就明确规定了,除在其他法律中相反的规定,否则都执行此法,当然也有法人团体。这是最早的在立法中规定法人的刑事责任。在法人刑事责任确定立法的过程中,英国当时遇到了很多麻烦,但最后都克服了。如20世纪20年代,在对西北铁路公司和Musel兄弟有限公司案件审理中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后来的法人刑事责任的发展重要影响,同时也将“法人虚拟论”这一说法清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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