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研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研究[2020010513404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本文首先对信息披露合规性的概念进行阐述,接着对信息披露合规性现状进行分析,进一步研究发现股权结构不合理,规则本身存在问题以及外部监管不到位都是信息披露不合规的原因所在,因此在最后提出了健全法律体系、加强外部管理以及加强诚信建设等措施来完善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查看完整论文请+Q: 351916072 
关键字: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合规性
目 录
1 引言 1
2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合规性概 1
2.1 合规性概述 1
2.2 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 2
3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体系 2
3.1 会计准则对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2
3.2 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情况分析3
3.3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4
4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规的理论及原因分析6
4.1 股权结构不合理6
4.2 财务压力与信息披露违规 7
4.3 规则本身不够完善 8
4.4 信息披露违规处罚机制发面存在问题8
4.5 监管框架存在缺陷9
5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9
5.1 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体系9
5.2 加大对违规行为处罚的力度10
5.3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10
5.4 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部诚信建设11
5.5 健全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体12
结论13
致谢14
参考文献15
1 引言
信息披露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企业的信息披露能够满足投资者对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同时促进上市企业的融资。而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我国上市公司一直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信息披露不合规问题,一些企业为了绩效考核良好,以此来获取银行贷款,编制假的财务报表,增加虚的利润,而这些行为必然会影响整个大的投资环境,而最后损害的只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更严重的时会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使证券市场的完善功能无法发挥。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规模在不断的壮大,这也要求证券市场更加的规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企业对信息披露合规性的制度建设更加重视,但是据目前而言,我国的各个企业普遍缺乏合规经营和管理的意识,因此对我国企业经营管理中合规性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很具有实际意义。本文主要探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合规性问题,并通过数据统计整理,对其进行深入分析,供本文参考研究,同时进行实际指导工作,以期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概述
2 . 1 合规性概述
2.1.1 合规内涵
“合规”(compliance)本意为遵守、服从。“合规”一词自20世纪90年代出现在国际金融保险业中以来,逐渐成了一个专业的词汇。在我国,合规思想有着很久远的历史,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的孟子曾说过“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经过几千年的文化积淀,演变为我国商业古训中的“诚信为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都从这里面可以看出合规思想,到了当代,合规思想成为了一种行为准则,用于为人处事和治理国家。[1]
合规性作为一个概念,起初并未引起企业界足够的重视,但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企业生产活动中合规性的建设。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李维安(2010)学者认为我国企业的改革目前主要还是在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由“消极守规”向“主动合规”发展,他认为公司治理仅仅合规是不够的,还需要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因此,笔者认为合规性就是企业的行为在遵守国家的基本规章制度基础之上,还有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以及符合社会的基本行为规范。
2.1.2 信息披露中的合规性
信息披露是企业以报告的形式公布可能会直接会间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投资者用以进行投资决策。随着企业的发展,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它能证券市场的公平与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它是以信息披露的合规性作为基础发挥作用的,因此我们要合规披露,即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企业自身准则以及社会规范。
2 . 2 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
2.2.1 委托代理理论
上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米恩斯和伯利察觉到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很大的弊端,便提出了“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作为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中最重要的理论之一,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目标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之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以激励代理人。
2.2.2 公司治理理论
公司治理以现代公司为主要对象,以监督与激励为核心内容,强调公司治理不仅是对经营者的监督与制衡作用,同时要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来确保科学有效的公司决策,维护利害相关者的利益。所有者和经营者经济利益不一致,承担的风险不对等,都会造成所有者和公司的利益不一致,导致企业经营的风险,因而引入公司治理机制就是为消除这一风险,确保资本安全和投资回报最大化。
3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
3 . 1 会计准则对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在规范理论看来,会计信息是一种公共产品,因此就存在与外部接触而导致的风险,使市场无法对信息进行有效的调节,而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会为了自身的利益,选择去少报真实的信息,这时,就需要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以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准则为基础,来规范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2] 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准则都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规范,前者规范了被披露信息的表现形式,如披露什么、怎样披露、何时披露等;后者规范了被披露会计信息的内容实质,如怎样通过特定程序生成符合用户需要的、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信息等。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中对信息披露作出了详细规范的规定:
a) 35号准则第4条规定“企业披露分部,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关于报告分部的确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采用的是风险与报酬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采用的是管理法。我国则是在考虑风险和报酬的前提下,同时考虑企业内部组织、管理结构及内部会计报告制度,将风险与报酬法同管理法相结合,这种情况下,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将更具可靠性和相关性。
b)35号准则第13条规定“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第14条规定“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 第15条规定“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应当作为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进行披露”。
c) 35号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对于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分部的期间费用、资产和负债,应当在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通过对这些项目的披露,使披露的各分部、各项目的金额调节到企业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总额。分部信息与会计报表中总额信息之间的调节情况可以揭示各分部信息及其会计报表相应项目的总额之间的勾稽关系。
d)35号准则第17条和18条分别就主要报告形式为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规定了次要报告形式披露的内容,包括对外交易收入和分部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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