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比较研究

新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比较研究[20200105133552]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并且与国际接轨,2014年我国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进行了修订,同年7月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并且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本文对比新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从核算范围、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信息披露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根据其变化分析研究其带来的影响,以便更好地在实际中运用。 (空2行)  *查看完整论文请+Q: 351916072 
关键字: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核算范围,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信息披露,影响
目 录
1 引言 1
2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变化 1
2.1 核算范围 1
2.2 初始计量 3
2.3 后续计量 5
2.4 信息披露 9
3 衔接问题10
4 长期股权变动对企业的影响 10
4.1 对企业核算的影响10
4.2 对企业利润的影响11
4.3 对企业运营、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影响11
结论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5
1 引言
投资,作为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获取利益收入、分散经营风险、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商业地位等方面有着重大及深远的意义,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更具重大意义。
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所进行的长期投资,通常表现出的基本特点为长期持有,不准备随时变现。投资企业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通过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与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相比,长期股权投资最大的区别在于其目的并非为了获取投资收益,而是为了强化与其他企业(如本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商或商品经销商等)的商业纽带,或者是为了影响甚至控制其关联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政策。股权代表的是一种最高等级的所有权,其最终的表现在于所有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投票表决的权利。通过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从而影响、控制或迫使被投资企业采取有利于投资企业利益的经营方针和利润分配方案。同时,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实现多元化经营,减少行业系统风险的一种有效途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以及越来越趋同的国际化发展,我国的会计准则业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2006年我国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简称CAS2(2006)】,并予以实施,2014年3月13日,我国财政部以财会(2014)14号印发修订过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简称CAS2(2014)】,并于同年7月1日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相较于2006年颁布施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2014年的新准则有了新的变化和修改,分析比较新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掌握该准则,并在会计实务中更好地运用。
2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变化
CAS2(2014)中所称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而在CAS2(2006)并没有明确定义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1]。
2.1 核算范围
2.1.1 CAS2(2006)的核算范围
CAS2(2006)中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第二类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第三类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第四类是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2]。
其中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企业为合营企业[8]。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对于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而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调整。
2.1.2 CAS2(2014)的核算范围
CAS2(2014)与CAS2(2006)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核算范围的缩小。CAS2(2014)在核算范围上仅保留了前三类,将第四类“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再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进行处理,而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3]。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不再采用之前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的定义,而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即控制就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其中的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也有了更加规范的标准,也就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根据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合营企业就是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而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1]。
CAS2(2014)缩小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其根本的考虑在于风险的管理,对于不同的投资,其具有风险控制机制是不同的,因而对不同的投资,应当在不同的会计准则中进行规范[4]。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CAS2(2014)对会计科目进行了变动,将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作为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而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同时为了符合准则统一的要求,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中规定的对子公司的投资和对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但其减值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处理的条款改为全部采用CAS2(2014)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修订后的准则体系,对于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不再区分公允价值是否可靠计量,而是全部将其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其减值的处理也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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