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附件)【字数:9769】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涉外定牌加工这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必然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助推剂,给我国带来资本财富,但不可否认的是涉外定牌加工进行的如火如荼的时候,我国法院审理的侵权案件逐渐增长,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引起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对这类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和理论界看法不一,也无法为司法和行政提供清晰的指引,因此对于此问题亟待解决。本文立足于结合我国近些年发生的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案件,对有争议的问题详细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以及通过比较外国法律总结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
目 录
第一章涉外定牌加工 1
1.1概念界定 1
1.2涉外定牌加工引起的争议 1
1.3涉外定牌加工的基本类型 1
第二章典型案例及争议焦点梳理 3
2.1认为不侵权的案情回顾 3
2.2认为侵权的案情回顾 3
第三章商标侵权认定的构成要件分析 5
3.1对于有争议的概念予以说明 5
3.2影响侵权认定的因素有哪些 7
3.3讨论涉外定牌加工侵权构成的实质要件 8
第四章关于解决涉外定牌加工侵权问题的思考 10
4.1对于企业防范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的建议 10
4.2关于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建议 10
结束语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5
第一章 涉外定牌加工
1.1概念界定
涉外定牌加工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讲涉外定牌加工有多种情形,且由于对其认定侵权争议不大,所以笔者不会再予以讨论。而本文侧重于探讨狭义上的涉外定牌加工,指国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境外的定作方委托,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将特定商标贴附于生产加工的特定产品上并交付定作方销售的国际贸易活动方式。具体来说就是贸易合作双方签订承揽加工合同,通过合同的详细约定,由加工方生产同时贴附境外委托方已经在非境内的其他相关国家取得授权的商标的产品,并最终将所有产品全部交付委托方让其在境外进行销售或者经营,委托方根据合同条款支付约定的加工费的贸易方式。
1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2涉外定牌加工引起的争议
从定义中不难看出委托方要求加工方贴附其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商标而未取得加工方所在国的授权,那么必然会引出一个问题,境内合法取得相同商标的商标权人会认为根据商标的地域性原则委托方因在境内侵权其有关权益,由此便产生了近些年来实务界和理论界讨论不休的话题涉外定牌加工到底侵不侵权,涉外定牌加工是否都侵权。
虽然涉外定牌加工对国内加工方和境外委托方从表面上来说是双赢的,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是不容小觑,但是随着涉外定牌加工侵权案件的审理不断增多,更存在着不同地区的同案不同判或者相同地区不同级别的同案不同判,可以推测其存在着极大的隐患。涉外定牌加工是贸易合作中出现的新型经济合作模式,主要是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主要侧重于创新和研发新科技,而发展中国家大多科技水平是相对落后,有些企业又要维持经营,只能通过廉价的劳动力为别人加工生产。而法往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再加上《商标法》没有对涉外定牌加工问题规定有明确的法条,法官也没有找到具体的法律依据,所以对于此问题亟待解决。
1.3涉外定牌加工的基本类型
就本文探讨的涉外定牌加工而引发的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其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种情形:境外委托方依法取得的商标与国内合法的商标相同,且均用于相同商品上。典型案例就是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常佳金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案以及广州绿色盈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广州真和药业有限公司案等。
第二种情形:境外委托方依法取得的商标与国内合法的商标相同,但用于相似商品上。典型案例是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与宁波工星电器有限公司案。
第三种情形:境外委托方依法取得的商标与国内合法的商标相似,且用于相同商品上。典型案例是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福日科技有限公司案。
第四种情形:境外委托方依法取得的商标与国内合法的商标相似,用于相似商品上。目前国内还没有相关案例。
第二章 典型案例及争议焦点梳理
2.1认为不侵权的案情回顾
原告无锡艾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公司)接受韩国艾佛公司的委托生产所需产品并贴附“Crocodile及图”和“CROCODILE”商标,而此商标已是新加坡鳄鱼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鳄鱼公司)在韩国合法注册并取得授权的商标。同时新加坡鳄鱼公司与韩国亨籍公司就上述商标签订了商标许可协议,随后亨籍公司又委托韩国艾佛生产贴有该商标的服饰,并确认韩国艾佛可以委托中国境内公司进行定牌加工,并将其产品直接全部出口至韩国。就在无锡公司加工完毕申报出口时,上海海关扣留货物,告知其报关的货物涉嫌侵犯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CROCODILE”商标专用权。无锡公司不服向上海浦东法院以香港鳄鱼恤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原告无锡公司的加工行为属于典型的涉外定牌加工,因其将全部产品运输国外,没有在国内进行销售赚取利润,所以该商标不会再境内产生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不可能造成市场混淆,也没有给被告带来不良影响减少其利益,即使被告认为有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可能,却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也不予采纳。因此,原告的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对被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的争议焦点:其一商标的地域性原则,在境外授权的商标在境内进行加工但不销售,是否对境内专用权人造成影响;其二即使不在境内销售是不是就没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其三何为“商标的使用”,商标不能仅仅是一种符号的象征,它更代表商业商誉以及对消费者的心理影响,什么时候才是真正意义上商标法上的“使用”。
2.2认为侵权的案情回顾
宁波工星电器有限公司接受伊拉克客商的委托,委托加工184只附有“AOCMU”商标的冰柜外包装纸箱,委托加工标贴184只,而后宁波公司用上述包装纸箱和标贴生产冰柜104台,销售总金额达10万多元。“AUCMA”商标是我国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的商标,所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宁波工星电器侵犯澳柯玛集团的商标专用权。宁波工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目 录
第一章涉外定牌加工 1
1.1概念界定 1
1.2涉外定牌加工引起的争议 1
1.3涉外定牌加工的基本类型 1
第二章典型案例及争议焦点梳理 3
2.1认为不侵权的案情回顾 3
2.2认为侵权的案情回顾 3
第三章商标侵权认定的构成要件分析 5
3.1对于有争议的概念予以说明 5
3.2影响侵权认定的因素有哪些 7
3.3讨论涉外定牌加工侵权构成的实质要件 8
第四章关于解决涉外定牌加工侵权问题的思考 10
4.1对于企业防范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的建议 10
4.2关于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建议 10
结束语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 15
第一章 涉外定牌加工
1.1概念界定
涉外定牌加工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讲涉外定牌加工有多种情形,且由于对其认定侵权争议不大,所以笔者不会再予以讨论。而本文侧重于探讨狭义上的涉外定牌加工,指国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境外的定作方委托,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将特定商标贴附于生产加工的特定产品上并交付定作方销售的国际贸易活动方式。具体来说就是贸易合作双方签订承揽加工合同,通过合同的详细约定,由加工方生产同时贴附境外委托方已经在非境内的其他相关国家取得授权的商标的产品,并最终将所有产品全部交付委托方让其在境外进行销售或者经营,委托方根据合同条款支付约定的加工费的贸易方式。
1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2涉外定牌加工引起的争议
从定义中不难看出委托方要求加工方贴附其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商标而未取得加工方所在国的授权,那么必然会引出一个问题,境内合法取得相同商标的商标权人会认为根据商标的地域性原则委托方因在境内侵权其有关权益,由此便产生了近些年来实务界和理论界讨论不休的话题涉外定牌加工到底侵不侵权,涉外定牌加工是否都侵权。
虽然涉外定牌加工对国内加工方和境外委托方从表面上来说是双赢的,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是不容小觑,但是随着涉外定牌加工侵权案件的审理不断增多,更存在着不同地区的同案不同判或者相同地区不同级别的同案不同判,可以推测其存在着极大的隐患。涉外定牌加工是贸易合作中出现的新型经济合作模式,主要是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主要侧重于创新和研发新科技,而发展中国家大多科技水平是相对落后,有些企业又要维持经营,只能通过廉价的劳动力为别人加工生产。而法往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再加上《商标法》没有对涉外定牌加工问题规定有明确的法条,法官也没有找到具体的法律依据,所以对于此问题亟待解决。
1.3涉外定牌加工的基本类型
就本文探讨的涉外定牌加工而引发的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其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种情形:境外委托方依法取得的商标与国内合法的商标相同,且均用于相同商品上。典型案例就是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常佳金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案以及广州绿色盈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广州真和药业有限公司案等。
第二种情形:境外委托方依法取得的商标与国内合法的商标相同,但用于相似商品上。典型案例是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与宁波工星电器有限公司案。
第三种情形:境外委托方依法取得的商标与国内合法的商标相似,且用于相同商品上。典型案例是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福日科技有限公司案。
第四种情形:境外委托方依法取得的商标与国内合法的商标相似,用于相似商品上。目前国内还没有相关案例。
第二章 典型案例及争议焦点梳理
2.1认为不侵权的案情回顾
原告无锡艾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公司)接受韩国艾佛公司的委托生产所需产品并贴附“Crocodile及图”和“CROCODILE”商标,而此商标已是新加坡鳄鱼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鳄鱼公司)在韩国合法注册并取得授权的商标。同时新加坡鳄鱼公司与韩国亨籍公司就上述商标签订了商标许可协议,随后亨籍公司又委托韩国艾佛生产贴有该商标的服饰,并确认韩国艾佛可以委托中国境内公司进行定牌加工,并将其产品直接全部出口至韩国。就在无锡公司加工完毕申报出口时,上海海关扣留货物,告知其报关的货物涉嫌侵犯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CROCODILE”商标专用权。无锡公司不服向上海浦东法院以香港鳄鱼恤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原告无锡公司的加工行为属于典型的涉外定牌加工,因其将全部产品运输国外,没有在国内进行销售赚取利润,所以该商标不会再境内产生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不可能造成市场混淆,也没有给被告带来不良影响减少其利益,即使被告认为有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可能,却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也不予采纳。因此,原告的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对被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的争议焦点:其一商标的地域性原则,在境外授权的商标在境内进行加工但不销售,是否对境内专用权人造成影响;其二即使不在境内销售是不是就没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其三何为“商标的使用”,商标不能仅仅是一种符号的象征,它更代表商业商誉以及对消费者的心理影响,什么时候才是真正意义上商标法上的“使用”。
2.2认为侵权的案情回顾
宁波工星电器有限公司接受伊拉克客商的委托,委托加工184只附有“AOCMU”商标的冰柜外包装纸箱,委托加工标贴184只,而后宁波公司用上述包装纸箱和标贴生产冰柜104台,销售总金额达10万多元。“AUCMA”商标是我国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的商标,所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宁波工星电器侵犯澳柯玛集团的商标专用权。宁波工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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