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效力待定的合同
摘 要自现行《合同法》施行至今已经是第十七个年头,其在社会实践中积累了许多经验,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已经有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讨论,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效力待定的合同,在合同效力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笔者研究分析了效力待定合同所囊括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无权代理形成的、无权处分形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并且通过案例,加深对这三种类型合同相关法律规范的理解。对《合同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并且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最后,笔者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与无权处分合同的联系,探究如何更好的保障当事人权益。
目 录
第一章 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概述1
1.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1
1.2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1
第二章 我国《合同法》中的效力待定合同2
2.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
2.2无权代理合同3
2.3无权处分合同5
第三章 我国效力待定合同制度之完善8
3.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法律规范的完善8
3.2无权代理合同法律规范的完善8
3.3无权处分合同法律规范的完善9
结束语10
致谢11
参考文献12
第一章 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概述
1.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的时候无法判定此合同能不能产生效力,还须等待发生他种行为肯定它的效力。这类合同是成立的,但它并没有切合法律对合同生效要件的全部相关规定,因此能不能最终生效还无法断定,须经有权利的人作出承认的意思表示,才可以产生效力。
在合同成立之后,因为存有还不能确定合同效力的缺陷,以致于使合同不能够拥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只能由拥有追认权的合同当事人实行补足,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实行撤销,再依据实际情形来判断此合同是否可以生效。这就意味着合同的效力既非有效,当然也非无效,它是属于一种不明确情况。为使当事人可以增补订正、修改缺陷,或使本来尚未生效的合同可以赶快生效,这便是成立这一不确定状况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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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同时体现了《合同法》尽力促进交易的根本原则。当然,从加快财产流转速度、使权利义务关系能够快速归于肯定和平稳的准则来看,合同效力待定不会持续很长时间,并且它也不会是合同效力的最终状态。
1.2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
第一,合同的效力待定。这一类的合同存在一定的缺陷,缺乏符合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一般须要在有权利人的承认之后才能够产生效力,因此在承认前此类合同是处于一个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我们所说的承认,是指有权人对同意行为人与他人签订相关合同的行为作出的意思表示。承认是指单方面的表示肯定,即使没有对方的认可也可以发生相应法律效力。
第二,合同的内容一般不涉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也不是因为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所以,对该类合同效力的补正并非由当事人共同商讨,却是由有权人以承认的方式作出的。因此该类合同的效力由权利人是否做出了承认的意思表示来决定。效力待定合同即使成立在先,但是若有权利人还未作出承认,那么也其实还未产生现实中的任何效力。于是,当事人双方都不应作出真实践诺,特别是若相对人了解到另一方并没有代理订立合同的能力时,则更不该当作出相应的践诺,不然这便形成了一种恶意,这将致使其无法依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取其合法财产。
第三,此类合同在追认权人作出承认后,它的效力可追溯到该行为成立的时候,也就是自始有效。若是追认权人作出的是拒绝表示,则此合同自始无效。
我国《合同法》中的效力待定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47条、48条和51条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效力待定合同,分别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2.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民法通则》第11条、12条和13条规定,10周岁至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无法完全分辨自身行为代表何种意义的精神病人,只能依据其年龄、智能和精神健康情况,施行与这些相切合的民事行为,若是施行了超过此范围的行为,则需要这些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作出相应的同意表示,这样才能够继续施行这些行为。法条中所提到的要与年龄、智力状况相切合,是指依据未成年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年纪状态和智能状态,以此来判定其施行的行为是否是其可以认定并了解的行为,如购置学习用品、买点心等;法条中所讲到的与精神健康状况相切合的民事行为,是指精神病人可以了解其行为所包含的意义,并且能够识别其行为将导致何种结果,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施行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法条中所规定的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无法自主实行的行为,在由其法律规定的代理人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后,均可以继续施行。所谓同意,即事后追认。同意是具有一定辅助性质的,所以,表示同意的这一行为在作出时,法定代理人须向被代理人和其相对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且此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可采用口头表述的方式,也可采用纸质文字的或其它的方式。
例如:嘉嘉是A中学的一名高中生,已经年满16周岁,但是他长相成熟,身材魁梧,已经有178公分,看上去像是二十六、七岁的样子。某日,嘉嘉看中商场里售卖的一辆摩托车便想法筹钱购买。后嘉嘉想到可以将其母亲的首饰出卖,用得到的出卖首饰的钱去买摩托车。在某交易中心嘉嘉认识了陈某,嘉嘉将其母亲价值10万元的钻石戒指和价值五万元的宝石项链出售给了陈某,并与陈某签订了买卖合同,陈某向嘉嘉支付了定金一万元。后嘉嘉母亲发现了这件事情,便起诉到了法院。在此事件中,不难得出嘉嘉与陈某签订的这个首饰买卖合同实际是无效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嘉嘉,虽然已经是个16周岁的高中生,但他并不是依靠自己的劳动作为自己的生活经济来源,还是依靠父母的照顾,所以嘉嘉被认定为是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因主体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使得该买卖合同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又因,嘉嘉出卖的首饰是嘉嘉母亲所有,嘉嘉没有处分其母首饰的权利,由于主体没有处分权,所以嘉嘉出售首饰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并且嘉嘉的母亲在得知此事后,并没有对嘉嘉的行为予以追认,所以认定该首饰买卖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表明,相对人可在约定的时期内,对其法定代理人作出催告,使其就承不承认认这一系列的行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限期应在一个月内,若是没有作出追认的,将被看做是拒绝追认。同时也规定了善意相对人对合同享有撤销权,但仅限于合同被追认前的时间段。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在无权代理的情境下,相对人拥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民法所规定的被限制了行为能力的人可施行“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原因是纯获利的行为对未成年人没有任何坏处。但是民法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效力待定,这是思量到此行为能力人有可能因此蒙受损害。若是其作出的纯获利的行为不会使其受损害,那么就不应该使该行为没有效力。因此,结合《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6条之内容,可得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纯获利益合同能够直接产生效力,不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
目 录
第一章 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概述1
1.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1
1.2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1
第二章 我国《合同法》中的效力待定合同2
2.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
2.2无权代理合同3
2.3无权处分合同5
第三章 我国效力待定合同制度之完善8
3.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法律规范的完善8
3.2无权代理合同法律规范的完善8
3.3无权处分合同法律规范的完善9
结束语10
致谢11
参考文献12
第一章 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概述
1.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的时候无法判定此合同能不能产生效力,还须等待发生他种行为肯定它的效力。这类合同是成立的,但它并没有切合法律对合同生效要件的全部相关规定,因此能不能最终生效还无法断定,须经有权利的人作出承认的意思表示,才可以产生效力。
在合同成立之后,因为存有还不能确定合同效力的缺陷,以致于使合同不能够拥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只能由拥有追认权的合同当事人实行补足,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实行撤销,再依据实际情形来判断此合同是否可以生效。这就意味着合同的效力既非有效,当然也非无效,它是属于一种不明确情况。为使当事人可以增补订正、修改缺陷,或使本来尚未生效的合同可以赶快生效,这便是成立这一不确定状况的原因,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这也同时体现了《合同法》尽力促进交易的根本原则。当然,从加快财产流转速度、使权利义务关系能够快速归于肯定和平稳的准则来看,合同效力待定不会持续很长时间,并且它也不会是合同效力的最终状态。
1.2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
第一,合同的效力待定。这一类的合同存在一定的缺陷,缺乏符合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一般须要在有权利人的承认之后才能够产生效力,因此在承认前此类合同是处于一个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我们所说的承认,是指有权人对同意行为人与他人签订相关合同的行为作出的意思表示。承认是指单方面的表示肯定,即使没有对方的认可也可以发生相应法律效力。
第二,合同的内容一般不涉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也不是因为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所以,对该类合同效力的补正并非由当事人共同商讨,却是由有权人以承认的方式作出的。因此该类合同的效力由权利人是否做出了承认的意思表示来决定。效力待定合同即使成立在先,但是若有权利人还未作出承认,那么也其实还未产生现实中的任何效力。于是,当事人双方都不应作出真实践诺,特别是若相对人了解到另一方并没有代理订立合同的能力时,则更不该当作出相应的践诺,不然这便形成了一种恶意,这将致使其无法依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取其合法财产。
第三,此类合同在追认权人作出承认后,它的效力可追溯到该行为成立的时候,也就是自始有效。若是追认权人作出的是拒绝表示,则此合同自始无效。
我国《合同法》中的效力待定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47条、48条和51条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效力待定合同,分别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2.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民法通则》第11条、12条和13条规定,10周岁至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无法完全分辨自身行为代表何种意义的精神病人,只能依据其年龄、智能和精神健康情况,施行与这些相切合的民事行为,若是施行了超过此范围的行为,则需要这些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作出相应的同意表示,这样才能够继续施行这些行为。法条中所提到的要与年龄、智力状况相切合,是指依据未成年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年纪状态和智能状态,以此来判定其施行的行为是否是其可以认定并了解的行为,如购置学习用品、买点心等;法条中所讲到的与精神健康状况相切合的民事行为,是指精神病人可以了解其行为所包含的意义,并且能够识别其行为将导致何种结果,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施行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法条中所规定的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无法自主实行的行为,在由其法律规定的代理人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后,均可以继续施行。所谓同意,即事后追认。同意是具有一定辅助性质的,所以,表示同意的这一行为在作出时,法定代理人须向被代理人和其相对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且此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可采用口头表述的方式,也可采用纸质文字的或其它的方式。
例如:嘉嘉是A中学的一名高中生,已经年满16周岁,但是他长相成熟,身材魁梧,已经有178公分,看上去像是二十六、七岁的样子。某日,嘉嘉看中商场里售卖的一辆摩托车便想法筹钱购买。后嘉嘉想到可以将其母亲的首饰出卖,用得到的出卖首饰的钱去买摩托车。在某交易中心嘉嘉认识了陈某,嘉嘉将其母亲价值10万元的钻石戒指和价值五万元的宝石项链出售给了陈某,并与陈某签订了买卖合同,陈某向嘉嘉支付了定金一万元。后嘉嘉母亲发现了这件事情,便起诉到了法院。在此事件中,不难得出嘉嘉与陈某签订的这个首饰买卖合同实际是无效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嘉嘉,虽然已经是个16周岁的高中生,但他并不是依靠自己的劳动作为自己的生活经济来源,还是依靠父母的照顾,所以嘉嘉被认定为是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因主体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使得该买卖合同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又因,嘉嘉出卖的首饰是嘉嘉母亲所有,嘉嘉没有处分其母首饰的权利,由于主体没有处分权,所以嘉嘉出售首饰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并且嘉嘉的母亲在得知此事后,并没有对嘉嘉的行为予以追认,所以认定该首饰买卖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表明,相对人可在约定的时期内,对其法定代理人作出催告,使其就承不承认认这一系列的行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限期应在一个月内,若是没有作出追认的,将被看做是拒绝追认。同时也规定了善意相对人对合同享有撤销权,但仅限于合同被追认前的时间段。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在无权代理的情境下,相对人拥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民法所规定的被限制了行为能力的人可施行“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原因是纯获利的行为对未成年人没有任何坏处。但是民法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效力待定,这是思量到此行为能力人有可能因此蒙受损害。若是其作出的纯获利的行为不会使其受损害,那么就不应该使该行为没有效力。因此,结合《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6条之内容,可得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纯获利益合同能够直接产生效力,不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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