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摘 要 互联网快速发展情况下,完善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为迫切。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需要突破单一方面的局限性,更要着眼于全局,包括形成一套完整的立法、技术、管理、个人素质等方面的健全制度。在互联网环境中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唯一途径是不受侵犯,以保证我国信息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相关学习,对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措施,进一步维护知识产权所有的人的合法权益,以保障我国的信息产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目 录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1
1.1知识产权概述 1
1.2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特性 1
1.3互联网时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3
第二章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受侵害的表现和原因 5
2.1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受侵害的表现 5
2.2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受侵害的原因 6
第三章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措施 8
3.1推动相关立法的出台 8
3.2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才 8
3.3加强相关部门综合治理,加强人们防范意识 9
3.4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9
结束语10
致谢11
参考文献12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1.1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涉及到智力成果和价值的一种权利,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工商经贸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简要地说,是通过想象所发明出来的成就应该享有的法律权利。这是一种民事权利。“相关法律概念从20世纪后期开始频繁使用,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法国大革命时代,主导者是法国社会学家卡普佐夫,再经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狄等人定论及推广”[]。1986年知识产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章,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总称。“《民法通则》规定了我国有4种民事权利:①物权;②债权;③知识产权;④人身权”[]。其中对知识产权规定六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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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一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二是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三是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四是科学发现;五是工业品外观设计;六是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七是制止不正当竞争;八是计算机软件作品。
1.2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双重性既有个人权利的性质(如署名权),也包含了财产的内容。但该商标是一个例外,它只是保护产权,不保护个人权利。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如果没有当事人或法律的允许,任何人不得使用。地域性即只在规定地域内有效。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但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发生了变化:
1、作品的形式多样化
“以往的作品中,形式大多是手写稿、打印稿、光盘等,各种形式之间有很明显的区别”[]。而如今的作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也多以数字化表现。在这一背景下,作品发生了三个显著的变化:一是作品的表现形式以数字化为主。比如说进行娱乐消息报道,之前人们都是单一的进行文字写作,但是现在多以数字化形式表现,利用多媒体技术给消息增加声音、动画等,使内容更生动活泼。二是作品逐渐脱离原本的载体,以前的年轻人追星主要是通过各种娱乐杂志、购买各种光盘,但是现在是网络时代,互联网可以使人们更快速更直接的得到第一手消息,杂志和光盘显然传播信息的速度很慢。三是作品独创性难区分,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中的数据信息过多,传播迅速,很难区分某些数据信息的独创性,有些著作权很难区分。
2、作品的归属复杂化
以往的作品很容易区分那一部分是谁创作的,归属很明确,但是现在是网络发达的时代,每时每刻都有无数的作品被创作出来,许多人会把别人的作品中适合自己的提取出来加入自己的作品中,这样分解加组合就形成了新的作品,然后会有人再分解在组合在形成。比如同人小说,就是把自己喜欢的小说或者影视作品中不喜欢的人物或结局改变成自己喜欢的样子,但是小说整体的套路是按照原作者的走。“改编文化”的发展已经不可抑制,这样就很难分清楚谁创作了哪一部分,又借鉴了哪一部分,如果这个搞不清就更搞不清楚著作权的归属。
3、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信息化
在以往的制度中,著作权涉及到复制权、发行权、记录权、转播权、适应权等内容,与传播技术相联系,但在网络时代,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大量的信息通过信息高速公路被传播到了其他的地域、国家,极大的促进了信息的传递。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现有的体系遭到了严重的冲击: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更加凸显。历史中传统的知识产权都是有载体的,在工作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到了互联网时代,人们接触到感知到的知识产权已大多转为数据和影像”[]。如今的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注定会给相关案件的判断与防护带增加了困难。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遭到冲击。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空间效力不同规定是有一定范围的,且只受到法定的国家或地域的保护,如果想要在其他国家寻求保护需要按各国的法律进行申请。显然,发达的互联网技术致使知识产权逐渐打破国与国或地域与地域之间的界限,这就给传统的地域性带来了很大冲击,成就更容易被不同地区和国家中的人们使用。
“难以实现专有性。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个人或团体的私有财产,即法律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但在互联网中,大大提高了实现专有性的难度,因为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不尽相同、知识产权保护受保护范围也有所不同、信息高效率跨国传播等。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一经网络就变成公开、共享信息,由于信息以数字信息传播,更难再被权利人控制。
综上所述就形成了新的理念寻求利益平衡。“其制度设置基于双重目的,一是鼓励创新,二是加强各种智力成果的交流与利用”[]。因此,在保护所有人权益的同时,还应当维护所有人与大众之间的利益均衡。而如今是互联网发达的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是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关键,因此,利益平衡的关系中要加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考量涉及网络空间的发展,对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涉及网络资源的公共使用、公共创新空间、言论自由等公共利益。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侵权可以分为主体(网站、网民)侵权;主观(主动、被动)侵权;内容(人身权、财产权)侵权”[]。网站的侵权大多都是主动的,很多网站转载别人的作品却不标注作者和出处,比如小说,很多大的小说网站都是免费看前几章,想要继续看下去是要收费的,但是如果在百度上找的话会发现很多网站可以看这本小说的全篇,这样的话就不用向支付报酬就能看到想看的小说,这就侵犯了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网站也有被动侵权的情况存在,比如用户在该网站不能控制的情况下发生的侵权了,被权利人警告,该网站却不予理会。网民与网站不同,多为被动侵权。互联网时代,大家都喜欢在各种论坛贴吧或各个不同的网站上自由言论或者转发一些东西,但是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已经侵害了作者的权益,虽然很多是大家的无心之失,但是权利人的损失已经造成。所以,在以后大家了解的情况下,权利人不同意使用或转载的大家要经过权利人允许以后再转载,如果权力人没声明不可使用或转载的,大家在使用或转载后要注明出处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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