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摘 要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它为刑事诉讼制度建设作出重大贡献,是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基础,同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经历了从实体公正优先到程序公正优先再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的这三个阶段,本文以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含义和特点为基础,着重论述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如何在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中使两者得到有效平衡进行探究。
目 录
第一章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概述 1
1.1程序公正的概念 1
1.1.1程序公正的定义 1
1.1.2程序公正的基本内容 2
1.1.3程序公正的基本价值2
1.2 实体公正的概述.....3
1.2.1 实体公正的定义......3
1.2.2 实体公正的基本内容......4
1.2.3 实体公正的基本价值......5
第二章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6
2.1理论界三种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分析 6
2.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6
2.3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关系的探究....8
第三章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思考 9
3.1 从思想上重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9
3.2 从立法与司法实践上完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9
3.3 科学权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冲突.........10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概述
1.1程序公正的概述
1.1.1程序公正的定义
程序公正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的自然公正的准则,其中有关于程序公正的两项基本要求:第一、公民不被允许拥有审判权;第二、应当赋予诉讼参与者阐述自己观点的权利,并且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
“公正”(Justice)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释义为“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辞海》中,其词义更加具体,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一种被认为是应有的社会状况。反映了人们的社会生活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的权利和义务,所扮演的角色和地位,行为和奖励之间的一些关系;另一层含义则是对道德和素质的要求。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遵循一定的社会原则。”不同角度的解析,不同的观点,它的效果也是不同的。客观上讲,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问题,不外乎这两个准则:一个是社会准则,另一个是法律准则。现在我们要来着重探讨法律准则,也就是公正的法律应该是怎样的标准去衡量。我认为,衡量法律是否公正应该涵盖两个部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正义是由统治者建立的,对于大多数的人在其应用的范围,就应该一视同仁,没有歧视的法律实体,在法律面前,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法律适用于任何公民,不分国籍、肤色、身份、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等,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所有人的责任,都是与生俱来的,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享受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一切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条文规定禁止的行为。而程序公正,又称形式公正或过程公正,是指在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我认为,程序公正有两个含义:1、程序立法公正,即在立法过程中,对各种程序和制度的设计要做到民主、科学、合理,对有缺陷或不合时宜的规则要及时地废、改、立;2、程序执行公正,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参与诉讼的过程中,在公平,公开,民主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法的工作规定。二者是相互关联、共同进步的关系。首先,两者相互联系:一方面,前者是后者的本源和基础。前者是否具有合理的程序设计,是否具有实际的操作性,直接影响到后者的执行结果;另一方面,后者是前者的实践和完成。无论多么完善的立法,如果他们不认真对待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一切都将是纸上谈兵,毫无意义。其次,两者相互促进,一方面,根据立法精神,前者能够指导后者的司法践行,使司法机关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现实情况中,另一方面,后者在司法实践的实施过程中可以及时发现立法缺陷,为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坚实的现实基础。
我认为程序公正又可以称为形式上的公正,它也可以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它与法律的尊严和法官形象息息相关。程序公正,其实就是说,程序是科学合理的,要充分体现和维护正义。从审判的方面来讲,它首先需要一个不偏不倚的诉讼形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其次,对案件处理的质量、效率和效益进行了分析,把这当做是我们要最终实现的。
1.1.2程序公正的基本内容
程序公正的基本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1.程序的中立性。这是维护法律裁决公平性的根本,是最重要的职业道德要求之一。如若法官袒护一方,可以使公平的法律权威丧失殆尽。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当事人会认为司法制度不完善致使裁决结果不公,受益的当事人觉得必须靠关系和资金。“所以在诉讼中应当维护委托方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绝对公平,存在利益关系理应回避。”
2.程序的公正性。要求处理案件要公开,诉讼活动透明。除牵扯到政府机关机密、个人利益或者法律明文规定外,应当在公开场合进行。公开内容包括群众、各方的公共新闻媒体,让广大人民群众的出席旁听的情况下,进行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3.程序的平等性。所有参与到诉讼中的当事人和相关诉讼人员都应当公正的对待,不能被人为因素干扰,这是程序公正的合理运作的基础,并且也是考量法官职业素养基本要求之一。
4.程序的科学性。程序的设计应当与客观实在、诉讼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相契合,能够减少和限制法官行为的不确定性,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和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
5.程序的及时性。程序设计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诉讼的权利,及时结束诉讼,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以及诉讼费用。
1.1.3程序公正的基本价值
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英国有句关于法律的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这与我们目前提出的“向公众推广正义”是一致的,都强调司法程序公开的重要性。当事人在公开的前提下能够意识到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官是否严于律己并遵循法律条文,是否强调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质证、辩论,内容是否符合是程序公正的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的主观感受到。在任何情况下,成功并且诉诸法律是公众的意愿,它们是独立的,各方都相信审批机关能够作出合理的判罚,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希望能得到平等参与。基于理性知识的应用价值,更有利于使法院成为赢家堂堂正正,失败者明明白白的诉讼,更有利于赢得双方客观、公平的理解和信任,从而达到息诉服判的结果。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实现程序公正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其中不免存在掩盖事实真相情况的出现,但大体上程序正义的实现离不开实体公正的指导。“实体是否正确的是认识论问题,而正义是一个价值判断的概念。”公众在司法实践领域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认知的盲区,认为只要案件结果是公正,即使采取不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去获得这个结果也是能够接受的,但这种做法只会加剧程序公正的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司法实践的公平性。追求司法公正的想法固然是好的,但如若追求的过程夹杂一些有悖于事实真相的行为,那岂不是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初衷?因为,刑事司法需要正确的价值取向去引导,也需要端正的主观意识。
目 录
第一章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概述 1
1.1程序公正的概念 1
1.1.1程序公正的定义 1
1.1.2程序公正的基本内容 2
1.1.3程序公正的基本价值2
1.2 实体公正的概述.....3
1.2.1 实体公正的定义......3
1.2.2 实体公正的基本内容......4
1.2.3 实体公正的基本价值......5
第二章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6
2.1理论界三种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分析 6
2.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6
2.3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关系的探究....8
第三章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思考 9
3.1 从思想上重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9
3.2 从立法与司法实践上完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9
3.3 科学权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冲突.........10
结束语 11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第一章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概述
1.1程序公正的概述
1.1.1程序公正的定义
程序公正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的自然公正的准则,其中有关于程序公正的两项基本要求:第一、公民不被允许拥有审判权;第二、应当赋予诉讼参与者阐述自己观点的权利,并且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
“公正”(Justice)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释义为“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辞海》中,其词义更加具体,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一种被认为是应有的社会状况。反映了人们的社会生活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的权利和义务,所扮演的角色和地位,行为和奖励之间的一些关系;另一层含义则是对道德和素质的要求。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遵循一定的社会原则。”不同角度的解析,不同的观点,它的效果也是不同的。客观上讲,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问题,不外乎这两个准则:一个是社会准则,另一个是法律准则。现在我们要来着重探讨法律准则,也就是公正的法律应该是怎样的标准去衡量。我认为,衡量法律是否公正应该涵盖两个部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正义是由统治者建立的,对于大多数的人在其应用的范围,就应该一视同仁,没有歧视的法律实体,在法律面前,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法律适用于任何公民,不分国籍、肤色、身份、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等,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所有人的责任,都是与生俱来的,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享受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一切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条文规定禁止的行为。而程序公正,又称形式公正或过程公正,是指在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我认为,程序公正有两个含义:1、程序立法公正,即在立法过程中,对各种程序和制度的设计要做到民主、科学、合理,对有缺陷或不合时宜的规则要及时地废、改、立;2、程序执行公正,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参与诉讼的过程中,在公平,公开,民主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法的工作规定。二者是相互关联、共同进步的关系。首先,两者相互联系:一方面,前者是后者的本源和基础。前者是否具有合理的程序设计,是否具有实际的操作性,直接影响到后者的执行结果;另一方面,后者是前者的实践和完成。无论多么完善的立法,如果他们不认真对待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一切都将是纸上谈兵,毫无意义。其次,两者相互促进,一方面,根据立法精神,前者能够指导后者的司法践行,使司法机关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现实情况中,另一方面,后者在司法实践的实施过程中可以及时发现立法缺陷,为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坚实的现实基础。
我认为程序公正又可以称为形式上的公正,它也可以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它与法律的尊严和法官形象息息相关。程序公正,其实就是说,程序是科学合理的,要充分体现和维护正义。从审判的方面来讲,它首先需要一个不偏不倚的诉讼形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其次,对案件处理的质量、效率和效益进行了分析,把这当做是我们要最终实现的。
1.1.2程序公正的基本内容
程序公正的基本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1.程序的中立性。这是维护法律裁决公平性的根本,是最重要的职业道德要求之一。如若法官袒护一方,可以使公平的法律权威丧失殆尽。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当事人会认为司法制度不完善致使裁决结果不公,受益的当事人觉得必须靠关系和资金。“所以在诉讼中应当维护委托方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绝对公平,存在利益关系理应回避。”
2.程序的公正性。要求处理案件要公开,诉讼活动透明。除牵扯到政府机关机密、个人利益或者法律明文规定外,应当在公开场合进行。公开内容包括群众、各方的公共新闻媒体,让广大人民群众的出席旁听的情况下,进行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3.程序的平等性。所有参与到诉讼中的当事人和相关诉讼人员都应当公正的对待,不能被人为因素干扰,这是程序公正的合理运作的基础,并且也是考量法官职业素养基本要求之一。
4.程序的科学性。程序的设计应当与客观实在、诉讼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相契合,能够减少和限制法官行为的不确定性,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和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
5.程序的及时性。程序设计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诉讼的权利,及时结束诉讼,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以及诉讼费用。
1.1.3程序公正的基本价值
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英国有句关于法律的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这与我们目前提出的“向公众推广正义”是一致的,都强调司法程序公开的重要性。当事人在公开的前提下能够意识到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官是否严于律己并遵循法律条文,是否强调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质证、辩论,内容是否符合是程序公正的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的主观感受到。在任何情况下,成功并且诉诸法律是公众的意愿,它们是独立的,各方都相信审批机关能够作出合理的判罚,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希望能得到平等参与。基于理性知识的应用价值,更有利于使法院成为赢家堂堂正正,失败者明明白白的诉讼,更有利于赢得双方客观、公平的理解和信任,从而达到息诉服判的结果。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实现程序公正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其中不免存在掩盖事实真相情况的出现,但大体上程序正义的实现离不开实体公正的指导。“实体是否正确的是认识论问题,而正义是一个价值判断的概念。”公众在司法实践领域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认知的盲区,认为只要案件结果是公正,即使采取不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去获得这个结果也是能够接受的,但这种做法只会加剧程序公正的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司法实践的公平性。追求司法公正的想法固然是好的,但如若追求的过程夹杂一些有悖于事实真相的行为,那岂不是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初衷?因为,刑事司法需要正确的价值取向去引导,也需要端正的主观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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