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影响因素研究以市武进区为例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城镇化进城的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大量进入市场,成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关键环节,但确权困难、分配不均、体系不规范等问题也随之渐渐暴露出来。收入分配问题是促进集体经营性土地进入市场的关键。如何选择收入分配方式,对于保障农民个人土地财产权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常州武进区3个乡镇的155户农户进行了抽样调查。运用Logistic模型分析了农户集体土地流转选择的收入分配模式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农户年龄、文化程度、家庭年均总收入、村务公开评价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分红稳定性对农户选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方式有显著性影响。结合农村现状分析原因后,以农民为主体,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分配制度和完善村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建议。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2
一、文献综述2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重要意义2
1.征地制度改革的突破口 2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城镇化的促进2
(二)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收益分配不均影响因素2
二、理论基础3
(一)土地产权理论3
(二)博弈理论3
三、 数据来源、研究假说及主要变量的描述4
(一)数据来源4
(二)研究假设4
(三)样本描述性统计5
(四)模型选择及变量6
四、 实证分析6
(一)研究结果及讨论6
(二)结果分析6
1.农户年龄、文化程度、农户家庭总收入6
2.村务公开评价、收益分红稳定性7
3.职业、家庭人口数量、集体土地运营及管理认知7
五、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7
(一)全文结论7
(二)政策建议8
1.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分配制度8
2.完善村务信息公开制度8致谢8
参考文献8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影响因素研究——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为例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引言
基于我国长期农业社会发展的国情,近年来工业化进程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城乡建设用地分布严重不均衡。据统计,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是城市国有建设用地问题的2.4倍。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政府只允许国有建设用地入市,而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从法律上全面禁止。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与国有土地实行同地同权同价,在平衡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前提下,让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这是完善我国土地制度、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土地市场体系、更好地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改革举措。但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导致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缺乏相关政策制度的保障,农民权益遭受侵害、土地收益分配局面混乱不堪。
本研究主要关注农户选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方式的意愿问题,涉及到的主体包括政府、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以农户的视角探究收益分配的影响因素,该问题也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的基础和关键,是重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机制的核心内容。
一、 文献综述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重要意义
1.征地制度改革的突破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征收制度导致土地资源配置过程中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并存。一方面,由于缺乏能真实反映土地价值和市场需求的建设用地市场,导致了建设用地分配的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在征地制度的作用下,耕地保护政策失效严重、大量农村建设用地被闲置,导致农村人口虽在减少但建设用地反而在扩大,而进城农民放弃了农村住宅不得不居住在条件极差的租房中,这其中的折旧是不可估量的。
征地制度的政治和社会成本极高也是困境之一,具体表现为土地管理领域的高腐败率和农村征地冲突的高发势态[1]。
魏群、韩雪、李芒(2012)认为尽管国家实行了严格的征地管制,但由于市场经济对土地的需求将谋利机会摆在地方政府和农民面前,诱使他们进行突破法律规制的违法行为,以及利用政策漏洞的灰色行为,这种情况使的征地制度改革被压制在原地[2]。
综上所述,祝天智(2014)认为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既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征地制度改革的成本,避免改革造成的各种混乱,它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有效性。有利于真正反映市场需求的土地价格的形成,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的同时,可以为未来改革征地程序积累经验[3]。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城镇化的促进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将减少地方政府的征地情况,那么,原本地方政府大量获取利益的情况将逐渐转变为农民按照市场价格处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交易权,从中获取增值收益,既保障了农民自身的权益,又对加快城市化进程、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具有积极作用[4](冯青琛、陶启智,2014)。
根据简新华、黄锟(2010)估计,中国的城市化还将保持快速发展的趋势,城市化率将继续保持在约1个百分点的利率提高,而城市化率将达到60%左右[5] 。允许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一方面可以暂时出让闲置土地,获得的外部资金用来改善当地落后的公共基础设施服务。另一方面建设用地的日趋繁荣也会吸引周边人力资本,是推动城市化效应的必须条件。因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越是按市场规律交易,就越能促进城市建设,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是我们的根本目的。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收益分配不均影响因素
刘明皓、邱道持、汪红群(2002)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各地的实践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如非法转让与出租、交易混乱、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造成城乡结合部耕地保护困难、农民利益受损等[6]。我国各地实践中,通过数据和文献反馈的有关收益分配的规定和做法差异较大,导致收益分配纠纷和矛盾频频出现。
农民个人和农民集体是收益分配主体,毫无争议应该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 卢吉勇、陈利根(2002)认为政府是收益分配的主体,认为政府是收入分配的主体,应该直接参与分配[7]。在实践中,政府也通常通过收益分红方式直接参与收入分配[8]。而王文、洪亚敏、彭文英(2009)认为政府不是收益分配主体,不能直接参与流转收益分配,应通过税收方式进行收益调节,实现利益均衡的观点[9]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jmgl/jjymy/1126.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