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发育合同异质性与农民工工资chip数据的实证研究

本文利用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P)数据,构建扩展的Mincer工资方程,从农民工劳动合同异质性角度,研究劳动合同、市场化程度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结果显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其工资水平的提高,长期合同的工资溢价要高于短期合同。在市场发育更好的地区,农民工工资水平更高。考虑不同市场化程度下,劳动合同对农民工工资的溢价发现,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长期劳动合同带来的农民工工资溢价会降低。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引言 1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 2
(一)文献综述 2
(二)理论分析 3
三、数据、变量及模型 4
(一)数据来源、变量选取与说明 4
1.数据来源 4
2.变量选取与说明 4
表 1 变量选取与描述 4
(二)数据描述 5
表 2 合同异质性下农民工的工资、工作时间及个体特征 5
表 3 合同异质性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享有率(%) 5
表 4 2012年市场发育程度分类 6
表 5 合同类别与市场化指数 6
(三) 模型设定 7
四、 回归结果与讨论 7
(一) 市场发育与合同的收入效应 7
表 6 合同与市场化程度的收入效应 7
(二) 合同异质性视角下,市场发育与劳动合同的收入效应 8
表 7 合同异质性与市场化程度的收入效应 9
(三)稳健性检验 10
表 8 稳健性检验结果 10
五、 结论与建议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市场发育、合同异质性与农民工工资
——基于CHIP数据的实证研究
金善宝实验班(经济管理类) 陈鹏程
引言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与新型城镇化的稳步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向城市。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7年农民工总量已达到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2.865亿人,增长481万人,年增速为1.7%。如此庞大的农民工流动与就业问题受到了政府部门、学界和社会的共同关注。经典劳动经济学理论认为,人力资本差异是造成个体收入差异的重要原因。然而制度学派则认为由于工资刚性、工会等的存在,劳动力市场往往是不完全竞争的,他们研究认为工资水平受到外在的制度因素的影响。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劣势,经常出现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张世伟和郭凤鸣(2009)研究认为,造成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就业机会和劳动报酬差异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两类劳动力人力资本差异,另一方面也可能在中国劳动力市场中存在针对农民工的工资歧视、就业歧视和福利歧视。为了保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和权益,2008年,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1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修订,修订主要增加了劳务派遣的内容。政府希望通过相关立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解决劳动力市场的就业问题。有学者集中研究签署劳动合同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合同签署通常意味着较好工资水平与劳动保障。但是,劳动合同的签署降低了劳动力的流动性,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另外,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可能减弱也可能增强合同对劳动力获得工资回报的作用,那么现实中,不同市场发育水平下的地区劳动合同对工资的作用究竟会发生怎样的变化?这些问题的研究能够更好的认识劳动合同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也有助于理解制度、政策等因素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为此,本文利用CHIP2013调研数据,实证研究市场化进程中合同对农民工就业机会以及工资水平的影响,并给出相应的结论。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
(一)文献综述
经典劳动经济学理论认为,人力资本是影响个人收入的最主要因素,随着研究视角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影响因素被纳入农民工收入决定模型中。刘林平和张春泥(2007)除了考虑人力资本外,还把社会资本、企业类型、社会环境纳入模型考察。此外,徐水源(2016)针对地区差异对农民工工资差异的研究发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对农民工工资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劳动力市场保护政策对农民工工资增长也有着较大的作用,要求政府加强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劳动合同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当前学者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的研究主要关注三个方面,一是研究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能否带来工资的提高。关于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收入的影响,目前学者的研究并没有统一的定论。刘林平和张春泥(2010)把企业制度作为决定解释农民工工资的基本变量,通过2006年对珠江三角洲农民工问卷调查资料的回归分析,发现企业规模、工种对工资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并没有显著影响。同样基于对珠江三角洲的调查,李仲达和刘璐(2013)利用2009年的数据却得出,在考虑了人力资本回报的因素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仍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有着更高的工资和福利水平。张世伟和张娟(2017)研究认为,劳动合同对农民工劳动报酬水平的提高,一方面体现在工资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体现在工作保障与福利的增加。此外,陈祎和刘向阳(2010)针对《劳动合同法》颁布对于2008年北京外来农民工收入影响的研究发现,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提高农民工的收入,并且一定条件下企业也可以通过生产效率的提高而获利,实现双赢。针对上述研究的矛盾,章元和王昊(2011)认为,现有大部分实证研究所使用的数据大多来自对农民工的问卷调查,而调查的的工资水平大多指的是他们每个月所拿到的工资,这是扣除了福利、保险甚至个人所得税的可支配工资,并非劳动报酬。因此,对于合同对劳动收入的实证分析,很可能因此有误差。
二是研究农民工劳动合同的异质性问题。多数文献只是考察企业签订合同与否对工资产生影响,没有考虑合同期限、合同性质的异质性,有的学者完善了这方面的研究。孙睿君和李子奈(2010)利用2002年住户收入调查数据研究发现,企业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存在工资歧视,长期劳动合同工的工资比短期劳动合同工要低,但都要高于无劳动合同员工的工资。但是,谌新民和袁建海(2012)利用2010年东莞市微观调研数据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稳定性的工资效应进行分析表明,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明显高于短期劳动合同。除了合同期限的异质性,有学者从农民工合同参与的角度出发,发现有农民工参与协商的长期性个人合同的签订,农民工工资水平显著提高(赵辉,潘春玲;2014)。因此,只有重视合同的内容和性质,才能有效地维护农民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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