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理念下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研究
年 月 日摘 要同性恋问题无疑是一个敏感话题,但是同时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热门问题。同性恋解放运动正在将这一难题变得越来越难以回避与忽视。在如此一个大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于同性恋的态度也慢慢变化。我们需要承认冰山正在消融,但仅仅只是一角。时代变化不是我们态度应该发生变化的原因,那么长久以来围绕着同性恋者的争议究竟应该如何回答便至关重要。同性恋者是否有悖道德?同性恋会不会给人类带来灾难?长久以来同性恋问题的实质是什么?人权能不能保护同性恋者?目前的中国社会进入一个转型的关键时期,而这必然是中国社会的多元化时期,在转型期中,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要求必然又给中国增加了一个争论因素,如何面对这个自古以来就有的问题,也成为对中国检验社会公正及自由程度的一个试金石。随着我国自由理念深入人心,民众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同性伴侣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也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所以正确看待同性婚姻,理智面对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对保障人权,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摘 要 4目 录
一、人权与同性恋 6
二、比较视野下的同性婚姻合法化 7
(一) 荷兰同性婚姻合法化概述 7
(二) 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概述 8
三、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10
(三)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必要性 10
(四)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行性 12
四、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路径选择 13
(一)民事协议模式 13
(二) 注册伴侣模式 13
(三)同性婚姻模式 14
结 论 14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16
一、人权与同性恋
人权顾名思义即是生而为人便具有的权利,也是人生在世所需的基本权利。中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人权法,关于人权的内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以及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之中。就宪法而言其中有关人权的内容主要在第二章权利与义务中。那么中国政府对人权的基本态度是什么呢?《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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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思义即是生而为人便具有的权利,也是人生在世所需的基本权利。中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人权法,关于人权的内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以及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之中。就宪法而言其中有关人权的内容主要在第二章权利与义务中。那么中国政府对人权的基本态度是什么呢?《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权保障针对的人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次,国家尊重并且保障人权。由此可见人权保障在我国是受到政府肯定与承认的。最后,虽然中国尊重保障人权但是这里的人权是指《宪法》与法律规定的权利。就《宪法》来说就是前述的第二章权利与义务中的一系列权利。
中国尊重与保护人权,并且宣称“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那么毫无疑问即使是一些特殊人群也应享有《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人权,这其中就包括同性恋者。事实上长久以来围绕同性恋存在许多争议。这些争议既包括道德上的也包括法律上的,甚至还有政治上的,但是大体上是非多是少,因而同性恋与同性恋者长久的受到压制、歧视与排挤。毫无疑问,同性恋总是首先受到道德上的非议。怪异、禁忌、扭曲、肮脏乃至变态都是基于道德审判加诸同性恋之上的。既然同性恋首先是背德的,是违背公序良俗的,那么当然不可能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然而对于同性恋态度的改观却首先在法律上得到体现。“1987年12月,在荷兰召开的‘同性恋疾病以外问题会议’上,与会代表一致赞同同性恋合法化。从此,同性恋不再被认为是一种疾病,是一种正常的生理现象,如同有人心脏在右,有人为左撇子一样。同性恋在医学上属于自然人的地位得到确立。伴随着医学上为同性恋者的正名,法律和法规上对同性恋者的歧视也渐渐消失。”[1]虽然同性恋在法律上受到的压制越来越少,但是在文化与道德上的歧视却仍然严重。这说明同性恋真正得到全社会的共同承认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与努力。
人权当然应该为同性恋者发声,这是每个具有理性的人都应具有的常识,而同性恋者也正为保障自己的权利而努力奋斗。目前的同性恋解放运动也正说明了这一点。何谓同性恋解放?首先解放指的是将受压迫者从压迫者的奴役之下解救出来,给予同等的地位与权利。那么同性恋解放也就是将同性恋从奴役之下解救出来,给予他们与异性恋者相同的地位与权利。那么是谁在奴役压迫着同性恋者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其中包括那些对同性恋抱有成见的人,也包括人类既有的道德、政治、经济与法律,因而所谓的同性恋解放并不仅仅是在政治法律经济上给予他们相同的权利与待遇,更重要的是在道德上、心理上给予宽容、尊重和接受。其次既然同性恋者需要得到与异性恋者相同的权利与待遇,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究竟需要赋予他们哪些权利才算是真正的公平对待?同性恋者所要求的权利有很多,但是其中最核心的应是婚姻权。同性恋也可算做一种恋爱,既然是恋爱那就会讨论到恋爱的最终目的——婚姻。同性恋者认为只有给予她们婚姻权才算是真正的将他们与异性恋者公平对待,而对婚姻概念持保守观点的人大有人在。他们认为婚姻仅仅是指异性之间组建的合法化的家庭关系,因而反对同性婚姻。但是目前伴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已经有不少国家通过立法承认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而这也将是未来有关同性婚姻争论的最终归宿。
二、比较视野下的同性婚姻合法化
同性婚姻合法化固然来之不易,但是更加困难的其实是允许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后面临的立法问题,即既然已经确定同性婚姻合法化,那么究竟怎样使得同性婚姻合法化,采取什么样的模式?本文将要分析几个比较典型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在此方面的制度,同时分析各种制度的利弊,从而为之后的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合理思考提供借鉴。
荷兰同性婚姻合法化概述
荷兰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其自身的过程事实上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93年的《共同生活协议》、1998年的《民事伴侣法》和2001年的同性婚姻法案。
1993年的《共同生活协议》适用于异性伴侣和同性伴侣,核心内容是允许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签署一份协议,并且是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之下,而这份协议只约束协议双方,“且只产生基于双方结合而产生的配偶权和继承权的基本民事权利。”[2]虽然同性伴侣根据《共同生活协议》签订的协议只是属于约束双方的民事协议,但是由于会产生基于双方结合的配偶权和继承权,因而事实上还是为同性恋者提供了一种结合方式,并且还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同性伴侣以往只有异性伴侣才能享有的权利。这不得不说是同性婚姻合法化道路上的一大进步。
但是根据《共同生活协议》签订的协议属于私人协议性质,只约束协议双方,不约束除却协议双方的第三人,也可以说只是赋予了同性恋者一些之前只有异性伴侣才能享有的权利,却并没有在解决他们的身份认同方面取得成果。同性恋者签署了该协议之后,如果他们不对外声明除了他们自身或许只有见证人才了解协议的存在。1998年的《民事伴侣法》,也称为《家庭伴侣法》,在之前的《共同生活协议》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创设了“注册伴侣关系”这一模式来解决同性伴侣的身份认同问题,并且赋予他们更多婚姻权利。“这种注册伴侣关系主要是同性伴侣在律师、公证员或者司法部门的证明下,签署一份《同居登记协议》,因此该法实质是一部同居法。”[3]《民事伴侣法》所承认的同性婚姻关系既然是“注册伴侣关系”顾名思义也即意味着
一、人权与同性恋 6
二、比较视野下的同性婚姻合法化 7
(一) 荷兰同性婚姻合法化概述 7
(二) 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概述 8
三、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10
(三)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必要性 10
(四)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行性 12
四、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路径选择 13
(一)民事协议模式 13
(二) 注册伴侣模式 13
(三)同性婚姻模式 14
结 论 14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16
一、人权与同性恋
人权顾名思义即是生而为人便具有的权利,也是人生在世所需的基本权利。中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人权法,关于人权的内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以及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之中。就宪法而言其中有关人权的内容主要在第二章权利与义务中。那么中国政府对人权的基本态度是什么呢?《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 5 1 9 1 6 0 7 2
名思义即是生而为人便具有的权利,也是人生在世所需的基本权利。中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人权法,关于人权的内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以及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之中。就宪法而言其中有关人权的内容主要在第二章权利与义务中。那么中国政府对人权的基本态度是什么呢?《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权保障针对的人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次,国家尊重并且保障人权。由此可见人权保障在我国是受到政府肯定与承认的。最后,虽然中国尊重保障人权但是这里的人权是指《宪法》与法律规定的权利。就《宪法》来说就是前述的第二章权利与义务中的一系列权利。
中国尊重与保护人权,并且宣称“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那么毫无疑问即使是一些特殊人群也应享有《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人权,这其中就包括同性恋者。事实上长久以来围绕同性恋存在许多争议。这些争议既包括道德上的也包括法律上的,甚至还有政治上的,但是大体上是非多是少,因而同性恋与同性恋者长久的受到压制、歧视与排挤。毫无疑问,同性恋总是首先受到道德上的非议。怪异、禁忌、扭曲、肮脏乃至变态都是基于道德审判加诸同性恋之上的。既然同性恋首先是背德的,是违背公序良俗的,那么当然不可能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然而对于同性恋态度的改观却首先在法律上得到体现。“1987年12月,在荷兰召开的‘同性恋疾病以外问题会议’上,与会代表一致赞同同性恋合法化。从此,同性恋不再被认为是一种疾病,是一种正常的生理现象,如同有人心脏在右,有人为左撇子一样。同性恋在医学上属于自然人的地位得到确立。伴随着医学上为同性恋者的正名,法律和法规上对同性恋者的歧视也渐渐消失。”[1]虽然同性恋在法律上受到的压制越来越少,但是在文化与道德上的歧视却仍然严重。这说明同性恋真正得到全社会的共同承认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与努力。
人权当然应该为同性恋者发声,这是每个具有理性的人都应具有的常识,而同性恋者也正为保障自己的权利而努力奋斗。目前的同性恋解放运动也正说明了这一点。何谓同性恋解放?首先解放指的是将受压迫者从压迫者的奴役之下解救出来,给予同等的地位与权利。那么同性恋解放也就是将同性恋从奴役之下解救出来,给予他们与异性恋者相同的地位与权利。那么是谁在奴役压迫着同性恋者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其中包括那些对同性恋抱有成见的人,也包括人类既有的道德、政治、经济与法律,因而所谓的同性恋解放并不仅仅是在政治法律经济上给予他们相同的权利与待遇,更重要的是在道德上、心理上给予宽容、尊重和接受。其次既然同性恋者需要得到与异性恋者相同的权利与待遇,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究竟需要赋予他们哪些权利才算是真正的公平对待?同性恋者所要求的权利有很多,但是其中最核心的应是婚姻权。同性恋也可算做一种恋爱,既然是恋爱那就会讨论到恋爱的最终目的——婚姻。同性恋者认为只有给予她们婚姻权才算是真正的将他们与异性恋者公平对待,而对婚姻概念持保守观点的人大有人在。他们认为婚姻仅仅是指异性之间组建的合法化的家庭关系,因而反对同性婚姻。但是目前伴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已经有不少国家通过立法承认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而这也将是未来有关同性婚姻争论的最终归宿。
二、比较视野下的同性婚姻合法化
同性婚姻合法化固然来之不易,但是更加困难的其实是允许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后面临的立法问题,即既然已经确定同性婚姻合法化,那么究竟怎样使得同性婚姻合法化,采取什么样的模式?本文将要分析几个比较典型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在此方面的制度,同时分析各种制度的利弊,从而为之后的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合理思考提供借鉴。
荷兰同性婚姻合法化概述
荷兰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其自身的过程事实上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93年的《共同生活协议》、1998年的《民事伴侣法》和2001年的同性婚姻法案。
1993年的《共同生活协议》适用于异性伴侣和同性伴侣,核心内容是允许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签署一份协议,并且是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之下,而这份协议只约束协议双方,“且只产生基于双方结合而产生的配偶权和继承权的基本民事权利。”[2]虽然同性伴侣根据《共同生活协议》签订的协议只是属于约束双方的民事协议,但是由于会产生基于双方结合的配偶权和继承权,因而事实上还是为同性恋者提供了一种结合方式,并且还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同性伴侣以往只有异性伴侣才能享有的权利。这不得不说是同性婚姻合法化道路上的一大进步。
但是根据《共同生活协议》签订的协议属于私人协议性质,只约束协议双方,不约束除却协议双方的第三人,也可以说只是赋予了同性恋者一些之前只有异性伴侣才能享有的权利,却并没有在解决他们的身份认同方面取得成果。同性恋者签署了该协议之后,如果他们不对外声明除了他们自身或许只有见证人才了解协议的存在。1998年的《民事伴侣法》,也称为《家庭伴侣法》,在之前的《共同生活协议》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创设了“注册伴侣关系”这一模式来解决同性伴侣的身份认同问题,并且赋予他们更多婚姻权利。“这种注册伴侣关系主要是同性伴侣在律师、公证员或者司法部门的证明下,签署一份《同居登记协议》,因此该法实质是一部同居法。”[3]《民事伴侣法》所承认的同性婚姻关系既然是“注册伴侣关系”顾名思义也即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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