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童社会救助中的政府行为研究

作为处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流浪儿童问题是当前建设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提高行政能力,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和保护,促进社会共同参与,是政府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表现。本文使用了文献法、案例比较法、专家咨询法等研究方法,基于公共管理学科的相关理论对目前流浪儿童救助中的政府行为现状,包括获取的成果和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在介绍其他国家在流浪儿童救助方面的有效措施和可借鉴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在流浪儿童救助中政府行为的改进和发展方向,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来提高流浪儿童救助工作能力,帮助流浪儿童找到出路。关键字:政府行为;流浪儿童;社会救助 目 录
0 引言1
1 流浪儿童救助和政府行为的概念界定与理论依据1
1.1 概念界定1
1.2 流浪儿童救助中政府行为的主要内容3
1.3 流浪儿童救助中政府行为的履行依据4
2流浪儿童救助工作中政府行为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5
2.1 流浪儿童救助工作中政府取得的主要成果5
2.2 政府在流浪儿童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7
3 国外流浪儿童救助体系及经验启示11
3.1 国外流浪儿童救助体系11
3.2 国外流浪儿童救助的经验启示13
4 流浪儿童救助中政府行为的改进与发展方向14
4.1 确立正确的救助工作理念14
4.2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15
4.3 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监管17
4.4 提高政府机构对流浪儿童的救助能力18
4.5 增强对流浪儿童救助非政府组织的支持管理19
结论 21
致谢 22
参考文献 23
流浪儿童社会救助中的政府行为研究
0 引言
流浪儿童是一个全球性的议题,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是政府不能回避的社会问题。当前国家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众多的民生问题。社会贫富差距加大、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流动加速、家庭不稳定因素增多等诸多困境接踵而来,而流浪儿童问题则是重中之重。根据民政部《“十一五”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的数据显示,国内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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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府行为研究
0 引言
流浪儿童是一个全球性的议题,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是政府不能回避的社会问题。当前国家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众多的民生问题。社会贫富差距加大、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流动加速、家庭不稳定因素增多等诸多困境接踵而来,而流浪儿童问题则是重中之重。根据民政部《“十一五”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的数据显示,国内现有100150万流浪儿童。如何对流浪儿童进行合理有效的救助,是对党和政府能力的考验。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提高流浪儿童救助能力,保护儿童权益,将是政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努力的方向。
政府在社会生活中履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服务等四方面的职能,管理国家事务,在流浪儿童救助工作中,也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6年《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2007年《“十一五”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2011年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法规的出台,给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确定了方向和目标。各部门政府依据上述文件政策的要求,因地制宜开展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初步形成了一个以政府创立、运营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与救助管理站为载体,以临时救助为手段,以将流浪儿童护送回家为目的的流浪儿童救助体系[1]。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国内的流浪儿童救助工作还只是局限于单纯的送流浪儿童回归原生家庭的目的,并不像国外诸多国家那样,不仅满足流浪儿童的生理需要,更关心他们的心理需求,注重维护流浪儿童的个人权益。
流浪儿童保护救助工作是一个持续性的工作,在政府主导下需要社会、团体、学校、家庭的共同参与,整合各方资源,从制度、监管、资金、服务等多方面进行正确规划与设计,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体系,使流浪儿童脱离困境。
1 流浪儿童救助和政府行为的概念界定与理论依据
1.1 概念界定
1.1.1 流浪儿童
“流浪儿童”一词最早出现在19世纪40年代,英国记者Henry Mayhew在《The Morning Chronicle》中首次使用了“Street Children”一词来指代那些无家可归的(homeless)、被抛弃的(abandoned)、离家出走(runaway)的儿童。而对“Street Children”下明确定义则是由一项研究于1983年作出:“是指那些以街头(最广泛意义上的街头)为主要生活栖息地与(或)生活来源,缺乏来自负责任的成年人的充分的保护、监护和指导的未成年男孩或女孩[2]。”这一定义很快被官方所采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分类:一种是Children on the street,即在街头工作的儿童,他们白天在街头工作晚上回家,仍与家庭保持联系;一种是Children of the street,指在街头生活的儿童,不仅白天在街头工作,晚上也露宿街头,与家庭基本无联系或很少有联系[3]。除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这样的两分法之外,英国儿童救助会(Save the Children)中国项目顾问安怀世将流浪儿童分成四种类型:(1)与家人分离后独自生活的儿童;(2)与家人分离后与群体生活的儿童;(3)与家人同住,但在街头谋生;(4)与家人同住,但在街头游荡。前两类儿童可能受成人的操纵和剥削,后两种儿童可能都没上过学[4]。在国内官方对流浪儿童的定义如下“18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的有效监护,在街头靠乞讨、捡拾等方式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5]”。尽管会有细节上的不同,但是对流浪儿童的主体特征都做了如下描述:流浪街头,没有监护人或保护人,自己养活自己。
本文中对流浪儿童的定义参照官方定义,认为流浪儿童是指:18周岁以下,脱离成年监护人的有效监护,在街头靠乞讨、捡拾等方式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
政府行为
政府行为是一个复合词,首先需要对它进行拆分解释。
(1)政府
“政府”是一个政治体系,是国家公共行政权力的象征、承载体和实际行为体。政府有广义政府和狭义政府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合,代表着社会公共权力。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的行政机关,即一个国家政权体系中依法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体系。在社会生活中政府一般指的是狭义政府概念,在本文中采用的则是广义政府的概念。
(2)行为
“行为”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释义为“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这个定义包括两重意思:第一,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也就是说行为是有意识的活动,是出于一定的目的或要求而做出的;第二,行为是外在表现出来的活动,它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含而不表的思想波动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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