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面临信用证止付的法律风险分析、防范措施与实例分析

目 录
1 引言1
2 信用证止付的背景1
2.1 信用证欺诈1
2.2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2
3 信用证止付概述3
3.1 信用证止付的产生3
3.2 信用证止付的定义及特征4
3.3 止付令发布应具备的条件5
3.4 止付令的法侓性质5
4 银行在信用证止付时的风险分析 6
4.1 案例分析6
4.2 风险类别9
5 防范措施10
5.1 银行遭遇止付令的应对措施 10
5.2 银行在开证前的防范措施 10
结论 13
致谢 14
参考文献15
1 引言
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中的一次重大改革,用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来解决国际交易中的商业信誉危机,以便于商人从银行得到贸易融资,成为当代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融资对象与支付对象。信用证的产生对国际结算的更好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信用证比起其他支付工具来说优点在于在于它所奉行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可是这一原则也存在着一些漏洞,而且这些漏洞正被许多的犯罪分子利用来进行贸易诈骗,在一定程度上使商人对信用证的付款保证产生了怀疑[1]。
从信用证制度产生的目的看,它是为了加大贸易的信用力度和解决贸易双方的需要才发展起来的。由于在信用证业务中只处理单据问题,无法顾及到货物的情况,使得其并不能阻止在交易中欺诈的产生,但是可以用其他的救济措施,来满足当事人之间的需求。比如当信用证在使用中明显的表示出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破坏了贸易双方在交易中的公平性,就使信用证与其他结算工具相比没有优越性可言。此时就可通过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来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法院因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就发布的止付令作为信用证欺诈的一项重要救济措施,被世界各国广泛接纳,也被申请人所采纳。但是对于与信用证止付的有关问题,国际统一惯例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于一些的国家传统历史的不同而衍生出了各样的救济措施,法法院止付令是其中最常见的一种。法院由于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银行颁布的阻止开证行对信用证下款项的款项付款禁令就是止付令。
信用证欺诈在我国普遍发生。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对外贸易量持续上升,信用证的使用频率也随之加大,使得不法分子作案的机会也增加了,且涉案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我国法院频繁的发布止付令,不仅损坏了法院的形象,显示出实践和立法的不足,同时还导致中国银行的声望下降,造成银行交易费用增加,给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所以,在法院止付令下对银行所面临的法侓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有着重大的意义。
2 信用证止付背景
2.1 信用证欺诈
自从信用证制度建立以来,就迅速成为了国际上最主要的结算方式,为各国贸易商所青睐。这是由于信用证利用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对于交易双方而言,信用证的使用更加安全,才使得信用证优于其他结算工具。而且信用证还具有独立性原则,这一原则将国际贸易的基础合同和货款的支付独立成两个环节,使得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够确定的收回货款,而不用担心因基础合同的争议所受到影响,保证了其流通的确定性和迅捷。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不断发展壮大的保证,但是由于信用证创立只是着重想到了降低卖方收取货款的风险[2],而对于买方是否收到货物几乎没有考虑,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来进行欺诈。也能这样说,信用证诈骗产生是由于信用证本身制度存在缺陷,从信用证创立之初,规定了信用证操作只涉及到单据与实际货物无关开始,这一漏洞就产生了。所以,信用证欺诈并不是偶然的。
信用证欺诈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3]:广义上的欺诈形式复杂,种类较多,可以泛指所有涉及到信用证交易的欺诈;狭义上的单指受益人的欺诈行为,指在贸易双方进行交易时,出口方故意制造出虚假的交易背景,诱使进口商对他产生错误的认知,在于其交易时出现钱货两失的情况。本文所涉及的欺诈是指广义上的欺诈。
就目前来说,各个国家还没对信用证欺诈达成共识,就连国际统一惯例对于信用证欺诈也没有明确规定。国际商会在解释其原因时说:“UCP不能试图去解决所有与信用证相关的所有问题。作为贸易方,我们要对国际商会作出的主张予以支持,当某项交易被证实确实存在着欺诈时,UCP就不应该一致的去规定银行应采取什么样的处理态度,而是依据本国的情况自行解决[4]。”
我国法律目前对“欺诈”定义的规定是“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如果贸易一方对其真实情况加以隐瞒,提供虚假的交易背景,致使对方对其情况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并且在交易中造成了损失,此行为就被认定为‘欺诈’。”
综上,当今世界各国在应对信用证欺诈的案件时,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国际商会在国际统一惯例中也对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和处置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各国在具体操作时,通常是用本国国内法作为决定欺诈行为概念和范围的依据。
2.2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一旦银行或者进口商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出口商提供了伪造的单据。在此情况下,不管是不是与信用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证相符,银行都有权拒付,且进口商也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法院发布止付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肯定是以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前提的,信用证欺诈产生后,才产生了欺诈例外的抗辩。随着诈骗案件数量上升,作为诈骗出现的原因之一,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坚持这个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会把银行和进口商置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在出现出口商实施欺诈时,银行没有认真细致的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只是审核了所提交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如果无误就付款给出口商,开证申请人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作为银行即使能在付款后成功让进口商付款,但银行自身的信誉已经受到极大的伤害,并且使信用证的可靠性遭到破坏,更可能的是出口商或者出口商与进口商合谋来骗取银行货款,然后逃之夭夭,于是银行最终只能自吃苦果,在此情况下就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美国法官首次提出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是为了确保其正当受益人的利益不受损害,而不是明知受益人有诈骗倾向还付款给他,按照美国有关信用证的条例和其它国家的相关规定,如果受益人的行为在单据方面构成了严重的的欺诈,企图损害信用证开证行或进口商的利益,就应该给予相应的救济。则相关的开证行可以拒绝付款,若是开证行没有拒绝付款,进口商在掌握确切的证据后,可以提供财产担保向对开证行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发布禁令,禁止银行对该信用证进行兑付。这一规定和作法是以欺诈为理由,阻止信用证本身的独立性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的适用,突破了基础交易与信用证的界限,保障开证申请人可通过有相应效途径进行救济,这种特殊规定就是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也被称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5]。
3 信用证止付概述
3.1 信用证止付的产生
由于信用证在产生时就存在缺陷,这种缺陷导致了信用证欺诈的不断出现,为了减少损失,就出现了信用证止付,用来弥补这种缺陷。虽说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具有自己的独特的能力:
(1)为受益人在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后可以收到货款做了担保,明确了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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