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问题研究(附件)【字数:11413】
其他综合收益概念由FASB在1980年发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3号首次提出。而我国其他综合收益概念的提出,为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为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提供了支持。简单叙述了其他综合收益相关的理论,界定其确认和计量标准,且辨析具体构成项目。在实例研究方面,本文选取了江苏省几个典型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来探讨他们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与披露情况,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
目 录
0引言 1
1其他综合收益的相关理论概述 1
1.1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 1
1.2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 2
1.3中外会计准则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的对比 2
2上市公司其他综合收益披露的现状分析 3
3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存在的问题及案例分析 4
3.1列报与披露追溯不明 4
3.2报表勾稽关系不明确 8
3.3缺乏统一确认条件 11
4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问题潜在风险研究 14
4.1问题的风险性 14
4.2问题风险存在的原因 16
5解决措施 17
结论 19
致谢 20
参考文献 21
上市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问题研究
0引言
自上世纪下半叶开始,信息技术高速发展,资本市场也随之带动起来,这使得全球经济呈现出一体化的趋势,致使经济活动经历了不断的更新创造。与之相应,会计学界也开始探索一种能更加真实的反映企业财富增量的收益概念,其他综合收益由此产生。而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的提出是财务报告改革中重要的一阶段,它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对财务报表列报的新要求。由于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财政部分别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其他综合收益这一新科目进行了定义和分类,并给出了其列报与披露的格式要求。 国内外的研究表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与披露有助于报告使用者的决策更加准确,而我国的专家学者们对其他综合收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具体项目的辨析,但却缺乏对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运用情况的针对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性研究。而本文主要是通过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的现状,来探讨其对外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促进市场发展。
1其他综合收益的相关理论概述
1.1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
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基本是一致的:⑴与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⑵与公司所有者之间的交易事项无关;⑶当期已经发生但不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净资产变动[1]32。
为了适应全球的经济快速发展,使得企业会计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尤其是降低跨国企业会计记录的复杂性,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会计政策准则,并逐渐与国际接轨。但是,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对其他综合收益的界定还处于有点含糊不清的阶段,这点国际上的会计准则亦是如此,除了对金额列报提出要求,还需在报表的附注描述不能转入损益与能够转入损益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具体构成项目、期初与期末金额的调整状况等详细的会计信息,这虽然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其他综合收益与影响利润的项目混乱使用的情况,但并未从源头上解释清楚会计人员的疑惑[2]43。
1.2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
虽然我国对其他综合收益具体项目的确认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准则,但是根据已颁布的相关准则来看,其他综合收益应确认的内容包括:
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3]42;
存货和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利得和损失[3]42。
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形成的利得和损失[3]42。
上述内容属于应确认的内容,而有些是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应确认的情况:
所有者初始及后续投入,导致实收资本(或股本)与资本公积的增加;
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以及年末利润分配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的减少;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账面价值的差额。
1.3中外会计准则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的对比
我国会计准则方面对其他综合收益进行了定义及分类,并与美国、国际会计准则达成一致。但三者均未对其确认条件进行具体规定,主要的原因是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问题在现在仍是有争议性的。而值得一提的是,确认条件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有利于消除财务报表编制者与财务信息使用者的疑惑,更有利于就该方面全面推广及推进财务报告的改革。
我国目前的列报与披露与国际、美国会计准则主要存在以下不同:
(1)我国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与披露是以税后的净额来列示的,而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规定既可以选择以税后净额列示也可以选择以税前金额列示,但要注意的是,当选择税前金额列示时,要将各具体项目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进行披露。
(2)我国对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的形式要求是较为严格的:列报与披露的格式是统一规定的;而美国、国际会计准则提供了不同的方式供选择,一致的是都要求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必须在利润表中进行披露。
(3)中国会计准则的其他综合收益在损益表中应以税后净额形式列报,但具体项目是在附注中披露。而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则要求提供一表法或二表法,要求分为特定项目介绍的两个类别,并在附注中绩效说明。
(4)我国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要求分为两种类型进行列报与披露,但不像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对以后期间不得转入损益的具体事项进行说明,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其他综合收益的核算与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较大差别。
2上市公司其他综合收益披露的现状分析
在2011—2014年期间,我国上市公司在各行业中主动披露其他综合收益的,制造业企业的数量是最高的,远远高于其他行业的数量,制造业中主动披露其他综合收益的企业每年都在200家左右,平均每年大概有210家。而有一些行业能够主动披露其他综合收益的企业数量也是比较多的,例如:房地产业、批发零售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业,每年有大概20家企业披露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金融业平均每年25家,批发零售业平均每年有41家,其余行业的披露数量介于这两者之间。
目 录
0引言 1
1其他综合收益的相关理论概述 1
1.1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 1
1.2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 2
1.3中外会计准则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的对比 2
2上市公司其他综合收益披露的现状分析 3
3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存在的问题及案例分析 4
3.1列报与披露追溯不明 4
3.2报表勾稽关系不明确 8
3.3缺乏统一确认条件 11
4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问题潜在风险研究 14
4.1问题的风险性 14
4.2问题风险存在的原因 16
5解决措施 17
结论 19
致谢 20
参考文献 21
上市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问题研究
0引言
自上世纪下半叶开始,信息技术高速发展,资本市场也随之带动起来,这使得全球经济呈现出一体化的趋势,致使经济活动经历了不断的更新创造。与之相应,会计学界也开始探索一种能更加真实的反映企业财富增量的收益概念,其他综合收益由此产生。而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的提出是财务报告改革中重要的一阶段,它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对财务报表列报的新要求。由于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财政部分别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其他综合收益这一新科目进行了定义和分类,并给出了其列报与披露的格式要求。 国内外的研究表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与披露有助于报告使用者的决策更加准确,而我国的专家学者们对其他综合收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具体项目的辨析,但却缺乏对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运用情况的针对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性研究。而本文主要是通过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的现状,来探讨其对外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促进市场发展。
1其他综合收益的相关理论概述
1.1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
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基本是一致的:⑴与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⑵与公司所有者之间的交易事项无关;⑶当期已经发生但不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净资产变动[1]32。
为了适应全球的经济快速发展,使得企业会计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尤其是降低跨国企业会计记录的复杂性,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会计政策准则,并逐渐与国际接轨。但是,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对其他综合收益的界定还处于有点含糊不清的阶段,这点国际上的会计准则亦是如此,除了对金额列报提出要求,还需在报表的附注描述不能转入损益与能够转入损益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具体构成项目、期初与期末金额的调整状况等详细的会计信息,这虽然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其他综合收益与影响利润的项目混乱使用的情况,但并未从源头上解释清楚会计人员的疑惑[2]43。
1.2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
虽然我国对其他综合收益具体项目的确认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准则,但是根据已颁布的相关准则来看,其他综合收益应确认的内容包括:
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3]42;
存货和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利得和损失[3]42。
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形成的利得和损失[3]42。
上述内容属于应确认的内容,而有些是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应确认的情况:
所有者初始及后续投入,导致实收资本(或股本)与资本公积的增加;
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以及年末利润分配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的减少;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账面价值的差额。
1.3中外会计准则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的对比
我国会计准则方面对其他综合收益进行了定义及分类,并与美国、国际会计准则达成一致。但三者均未对其确认条件进行具体规定,主要的原因是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问题在现在仍是有争议性的。而值得一提的是,确认条件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有利于消除财务报表编制者与财务信息使用者的疑惑,更有利于就该方面全面推广及推进财务报告的改革。
我国目前的列报与披露与国际、美国会计准则主要存在以下不同:
(1)我国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与披露是以税后的净额来列示的,而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规定既可以选择以税后净额列示也可以选择以税前金额列示,但要注意的是,当选择税前金额列示时,要将各具体项目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进行披露。
(2)我国对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的形式要求是较为严格的:列报与披露的格式是统一规定的;而美国、国际会计准则提供了不同的方式供选择,一致的是都要求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必须在利润表中进行披露。
(3)中国会计准则的其他综合收益在损益表中应以税后净额形式列报,但具体项目是在附注中披露。而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则要求提供一表法或二表法,要求分为特定项目介绍的两个类别,并在附注中绩效说明。
(4)我国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要求分为两种类型进行列报与披露,但不像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对以后期间不得转入损益的具体事项进行说明,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其他综合收益的核算与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较大差别。
2上市公司其他综合收益披露的现状分析
在2011—2014年期间,我国上市公司在各行业中主动披露其他综合收益的,制造业企业的数量是最高的,远远高于其他行业的数量,制造业中主动披露其他综合收益的企业每年都在200家左右,平均每年大概有210家。而有一些行业能够主动披露其他综合收益的企业数量也是比较多的,例如:房地产业、批发零售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业,每年有大概20家企业披露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金融业平均每年25家,批发零售业平均每年有41家,其余行业的披露数量介于这两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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