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征管研究以淘宝网为例

摘要: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开拓了新的税源,加快了税收征管系统的科学化、现代化;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问题日益突出,使人们沿袭多年的传统税收征管体制受到挑战。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征管成为当今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将通过文献综述法了解当今国内外研究现状,以淘宝网为例,分析其税收征管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法的设想:税务部门加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与电商平台合作,运用电子发票等手段有效征收和监管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款税务。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绪论 2
二、文献综述 2
(一)国外研究综述 2
1、以美国为首的免税派 2
2、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 3
3、发展中国家 3
(二)国内研究综述 3
(三)文献综述 3
三、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征管现状 3
(一)淘宝网简介与现状 3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 4
四、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4
(一)税收基本要素无法确定 4
1、纳税主体难以确认 4
2、未明确界定征税对象 4
3、税收时间、税收地点和税收管辖区都无法确定 4
(二)电子商务交易对税收征管流程的冲击 5
1、对税务登记的影响 5
2、对税收申报的影响 5
3、对税款征收的影响 5
4、对税收稽查的影响 5
五、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5
(一)缺乏相关法律法规 5
(二)交易的确认困难 5
(三)税收征管手段的落后 5
六、完善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的政策建议 7
(一)针对电子商务C2C模式完善相关税收实体法 7
(二)税务机关和电子商务平台相互配合进行税务登记 7
(三)要求电子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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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税务局提供其纳税管辖地商家的销售额信息 7
(四)推广电子发票 7
(五)依托现代网络和信息技术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8
七、研究结论 8
谢辞 8
参考文献 9
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征管研究
——以淘宝为例
会计121:苏椰子
引言
电子商务一般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行业不断发展,产业规模也随之迅速扩大。到2015年,我国全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20.8万亿元,同比增长了约27%。而全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3.88万亿元,同比增长33.3%,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为32424亿元,同比增长31.6%,比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高出20.9个百分点,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8%。可以想见电子商务必将成为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的影响因素,成为推动未来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而随之产生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也越来越成为无法避免的重要难题。
关于电子商务税法税收问题,不仅在我国成为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在国际上也反响强烈。我国税务部门已把如何开展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法税收作为讨论的焦点。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范围内的迅速发展,如何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迫在眉睫。本文通过比对国外已经存在的电子商务征税方式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对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多种问题进行分析,以文献综述法,对比分析法等探讨一些本人认为较为可行的对策来实现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征管,以减少税收流失,维护国家税权和税收公平,引导我国电子商务向更加有利的方向发展。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1.以美国为首的免税派
美国学者 tanhuik(2007)重点研究分析了美国和欧盟电子商务发展概况和 程度,并就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调查了美国和欧盟的网络消费者,其结果表明美国 电子商务发展程度要明显高于欧盟,欧盟消费者更加在乎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这 也与实际结果相符。美国是极力主张对电子商务免税的,而欧盟在这一领域显然 是干预和主张征税。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商务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1995年12月美国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并确定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1998年10月,美国《互联网免税法案》,其内容主要包括:(1)三年内不对互联网课征新税。(2)三年内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征或税收歧视。(3)远程销售的税收问题。此外,该法案还禁止对电子商务征收联邦税,指定互联网为免关税区等。2000年3月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着重表达了两点:即使征税也要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不能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征税应符合美国与国际社会现行税收制度不能开征新税。美国为了其早期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绝对优势而采取了免征税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企业的飞速发展,增加市场竞争,促进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
2.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
欧盟认为税收系统应有法律确立性,纳税义务必须公开、明确、可预见和纳税中立性,即新兴贸易方式同传统贸易方式相比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同传统的贸易方式一样,商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显然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1997年7月,欧盟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宣言:官方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电子商务,以促进因特网业竞争和扩大因特网的商业应用。该文件初步阐明了欧盟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建“清晰与中性的税收环境”的基本政策原则。2000年6月,欧盟委员会进一步规定:在2000年内出台旨在消除电子商务国际间税收障碍的指导方针。2001年12月,欧盟决定对欧盟以外地区的供应商通过互联网向欧盟消费者销售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税率依欧盟各国现行增值税税率而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欧盟将对境外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欧盟15个成员国出售计算机软件、游戏软件等商品和提供网上下载音乐等服务征收增值税。这作为国家与国家间第一次大范围征缴电子商务税收的行动,引起了国际上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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