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问题研究(附件)【字数:8798】
摘 要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探索较晚,直到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才首次提出了这一制度。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现状,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德国与美国股东除名制度的不同构建方式,从中汲取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相应对策。
目 录
第一章 股东除名的含义及价值 1
1.1股东除名的含义 1
1.2股东除名的价值 1
第二章 美国和德国股东除名制度的发展及借鉴 2
2.1美国和德国股东除名制度的发展 2
2.2美国和德国股东除名制度之借鉴 3
第三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缺陷和现存问题 4
3.1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缺陷 4
3.2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现存问题 4
第四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完善 6
4.1除名制度的构建原则 6
4.2除名制度对相关利益的保护 6
4.3除名事由的判定 7
4.4除名的程序规则 8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股东除名的含义及价值
1.1股东除名的含义
股东除名这一概念在我国还比较新颖,没有这方面详细的法律条文,只有在2011年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才第一次对此有所涉及,而学术界对这一制度的说法也各不相同。
关于股东除名,代表性的说法有:“股东实事求是地履行其诚实守信义务是公司运营的基础,而在股东没有确实地履行该义务时,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强行解雇未履行义务的股东,而后消除他原有的股东身份”。“除名,就是以公司的名义强制开除被除名股东,而不考虑该股东的主观意志的身份处罚机制”。“股东除名制度实质上是在法律和公司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诚信股东强制回收违反规定损害公司利益股东的股权,从而移除其股东身份的一种制度”。从不同的维度出发,对股东除名制度就会有不同的认识。虽然各学者的说法不尽相同,但他们都将股东除名权定性为形成权。简言之,公司在出现特定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事由时可依单方意思表示将股东除名,且公司做出这一决定后,无论这一股东是否同意,他都会立即失去股东资格。笔者认为,股东除名是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和大多数股东的利益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程序强行移除与公司背道而驰的部分股东的股东资格的一种强制性制度。
1.2股东除名的价值
除名制度有一定的必要性。第一,股东除名制可以促进股东投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十分鼓励投资的,不管是中国人投资还是外资都是重点鼓励的部分,这点从我国现行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中就可以看出。投资者对一项产业或公司的投资力度和方法需要从不同方面综合考虑,包括与其他股东的合作风险和各股东出现分歧导致资产产生风险时是否有一个有效的救济途径。股东除名制度就能在这一风险产生时,通过法律程序强制移除与公司背道而驰的另一部分股东的股东资格,达到保护公司整体利益的目的。第二,可以有效改善股东的退出方式并进行相应的补充。根据《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发展陷入僵局时,异议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回购股权或者通过法院遣散公司这两种方式退出,而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转让全部股权来退出公司,这些退出方式不仅不利于公司发展,对股东自身的权利也是一种损害。股东除名制度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强制剥夺异议股东的股东资格,从而扫清公司前进道路上的障碍,有效地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其他诚信股东的权利。
第二章 美国和德国股东除名制度的发展及借鉴
除名制度经历了产生、发展与完善这三个阶段。在早期合伙企业中,它首次被使用,其后逐步发展,并用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稳定运行,是公司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1美国和德国股东除名制度的发展
国外对股东除名制度的关注与研究较早,其中德国和美国所建立的制度体系相比较而言较为完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德国股东除名制度在1794年普鲁士法典中第一次出现,主要内容是:如果公司股东一再拒绝履行其义务,公司就可解雇该股东并消除其股东身份。除此之外,法典还规定了在其他的一些具体情况下,可将股东除名。德国作为大陆法系中的代表国家,其最初的立法也仅仅规定了股东通过法律程序来强行遣散公司这一种途径。这种对公司和股东的救济十分单一,容易导致一系列严重后果,如企业发展停滞,甚至公司关闭、就业率降低。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德国商法典》中首次出台了具体的股东除名制度。如果公司要通过股东会的决策来除名违约股东,这一除名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严格限定:第一,违约股东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公司的终结或者达到了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行发展的程度;第二,对违约股东一定要有相应的通知或者催告程序;第三,一定要其他诚信股东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提出除名该股东的诉讼,并且法官依据法律裁定除名。由此可见,《德国商法典》对股东除名制度的规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相对来说较为宽松。是否除名相应的股东,基本上由股东会来表决确定,同时除名事由要遵守一定原则,而没有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关于除名效力的产生与生效,《德国商法典》的规定也很严格,除名股东要同时满足公司股东会的一致判决通过和司法程序上的判决通过这两个方面。
1960年以前,美国的公司股东只能通过上诉法院并通过法院判决公司解散这一方法来退股。这虽然可以直接解除公司僵局,但是容易被大股东用做欺压小股东的工具,很可能对正在稳固发展的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阻碍。所以,随着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退股这一单一途径逐渐不能满足股东们的需要和公司发展的需要。随着美国各大学者对除名制度理论的不断探索,以及法官关于除名制度实际案件的大量经验总结,在这一领域终于有所突破,出台了《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一次对股东除名的必要条件有详细规定: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来除名违约股东,但是要具备相应的除名前提要件,并且要在其他股东共同决策通过的情况下才可以除名违约股东。同时,公司需要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的除名程序来消除相关股东的股东身份。
目 录
第一章 股东除名的含义及价值 1
1.1股东除名的含义 1
1.2股东除名的价值 1
第二章 美国和德国股东除名制度的发展及借鉴 2
2.1美国和德国股东除名制度的发展 2
2.2美国和德国股东除名制度之借鉴 3
第三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缺陷和现存问题 4
3.1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缺陷 4
3.2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现存问题 4
第四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完善 6
4.1除名制度的构建原则 6
4.2除名制度对相关利益的保护 6
4.3除名事由的判定 7
4.4除名的程序规则 8
结束语 10
致 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股东除名的含义及价值
1.1股东除名的含义
股东除名这一概念在我国还比较新颖,没有这方面详细的法律条文,只有在2011年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才第一次对此有所涉及,而学术界对这一制度的说法也各不相同。
关于股东除名,代表性的说法有:“股东实事求是地履行其诚实守信义务是公司运营的基础,而在股东没有确实地履行该义务时,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强行解雇未履行义务的股东,而后消除他原有的股东身份”。“除名,就是以公司的名义强制开除被除名股东,而不考虑该股东的主观意志的身份处罚机制”。“股东除名制度实质上是在法律和公司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诚信股东强制回收违反规定损害公司利益股东的股权,从而移除其股东身份的一种制度”。从不同的维度出发,对股东除名制度就会有不同的认识。虽然各学者的说法不尽相同,但他们都将股东除名权定性为形成权。简言之,公司在出现特定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事由时可依单方意思表示将股东除名,且公司做出这一决定后,无论这一股东是否同意,他都会立即失去股东资格。笔者认为,股东除名是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和大多数股东的利益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律程序强行移除与公司背道而驰的部分股东的股东资格的一种强制性制度。
1.2股东除名的价值
除名制度有一定的必要性。第一,股东除名制可以促进股东投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十分鼓励投资的,不管是中国人投资还是外资都是重点鼓励的部分,这点从我国现行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中就可以看出。投资者对一项产业或公司的投资力度和方法需要从不同方面综合考虑,包括与其他股东的合作风险和各股东出现分歧导致资产产生风险时是否有一个有效的救济途径。股东除名制度就能在这一风险产生时,通过法律程序强制移除与公司背道而驰的另一部分股东的股东资格,达到保护公司整体利益的目的。第二,可以有效改善股东的退出方式并进行相应的补充。根据《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发展陷入僵局时,异议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回购股权或者通过法院遣散公司这两种方式退出,而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转让全部股权来退出公司,这些退出方式不仅不利于公司发展,对股东自身的权利也是一种损害。股东除名制度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强制剥夺异议股东的股东资格,从而扫清公司前进道路上的障碍,有效地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其他诚信股东的权利。
第二章 美国和德国股东除名制度的发展及借鉴
除名制度经历了产生、发展与完善这三个阶段。在早期合伙企业中,它首次被使用,其后逐步发展,并用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稳定运行,是公司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1美国和德国股东除名制度的发展
国外对股东除名制度的关注与研究较早,其中德国和美国所建立的制度体系相比较而言较为完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德国股东除名制度在1794年普鲁士法典中第一次出现,主要内容是:如果公司股东一再拒绝履行其义务,公司就可解雇该股东并消除其股东身份。除此之外,法典还规定了在其他的一些具体情况下,可将股东除名。德国作为大陆法系中的代表国家,其最初的立法也仅仅规定了股东通过法律程序来强行遣散公司这一种途径。这种对公司和股东的救济十分单一,容易导致一系列严重后果,如企业发展停滞,甚至公司关闭、就业率降低。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德国商法典》中首次出台了具体的股东除名制度。如果公司要通过股东会的决策来除名违约股东,这一除名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严格限定:第一,违约股东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公司的终结或者达到了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行发展的程度;第二,对违约股东一定要有相应的通知或者催告程序;第三,一定要其他诚信股东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提出除名该股东的诉讼,并且法官依据法律裁定除名。由此可见,《德国商法典》对股东除名制度的规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相对来说较为宽松。是否除名相应的股东,基本上由股东会来表决确定,同时除名事由要遵守一定原则,而没有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关于除名效力的产生与生效,《德国商法典》的规定也很严格,除名股东要同时满足公司股东会的一致判决通过和司法程序上的判决通过这两个方面。
1960年以前,美国的公司股东只能通过上诉法院并通过法院判决公司解散这一方法来退股。这虽然可以直接解除公司僵局,但是容易被大股东用做欺压小股东的工具,很可能对正在稳固发展的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阻碍。所以,随着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退股这一单一途径逐渐不能满足股东们的需要和公司发展的需要。随着美国各大学者对除名制度理论的不断探索,以及法官关于除名制度实际案件的大量经验总结,在这一领域终于有所突破,出台了《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一次对股东除名的必要条件有详细规定: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来除名违约股东,但是要具备相应的除名前提要件,并且要在其他股东共同决策通过的情况下才可以除名违约股东。同时,公司需要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的除名程序来消除相关股东的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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