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项下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风险及其防范(附件)

信用证,作为一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贸易结算工具,相对其他结算方式来说对进出口交易买卖双方当事人比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在国际结算中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可转让信用证作为信用证中一种特殊的形式,人们对其的应用也会愈加广泛化。 虽然可转让信用证在运用中变得越来越规范化,越来越完善,但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会面临诸多风险。本文将在众多专家学者的基础上分析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基于这些风险,我们将进行探讨并给出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关键词 可转让信用证,UCP600,风险,防范目 录
1 引言 1
2 UCP600项下可转让信用证的概述 1
2.1 UCP600 1
2.2 信用证 1
2.3 可转让信用证 2
3 有关惯例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 4
3.1 关于信用证转让的规定 4
3.2 关于可转让的次数的规定 4
3.3 是否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 5
3.4 信用证的修改对多个第二受益人的影响及效力 5
3.5 可转让信用证中允许第一受益人修改的内容 5
3.6 关于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及第一受益人换单的规定 5
4 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风险 6
4.1 出口商的风险 6
4.2 进口商的风险 8
4.3 第二受益人的风险 10
4.4 银行的风险 12
5 UCP600项下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的防范措施 13
5.1 出口商风险防范措施 13
5.2 进口商风险防范 14
5.3 第二受益人的风险防范 15
5.4 银行的风险防范 16
结 论 17
致 谢 18
参 考 文 献 19
1 引言
自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全球贸易自由化的程度在不断的提高,可转让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方式正逐渐被各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随着可转让信用证的广泛运用,其本身暴露的风险也为人所熟知。他不仅存在着普通信用证所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_5_1_9_1_6_0_7_2 
险防范 15
5.4 银行的风险防范 16
结 论 17
致 谢 18
参 考 文 献 19
1 引言
自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全球贸易自由化的程度在不断的提高,可转让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方式正逐渐被各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随着可转让信用证的广泛运用,其本身暴露的风险也为人所熟知。他不仅存在着普通信用证所面临的风险外,更是存在着由其自身特殊性而带来的风险,例如操作过程中转让行带来的的信用风险、 第二受益人会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第一受益人的议付风险等等。正是由于这些风险的存在使得可转让信用证的发展与推广受到了压制,更是使中间商贸易的发展也受到了限制。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贸易大国来说,促进可转让信用证良性、可持续发展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必需的,对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风险及其防范的研究更是迫在眉睫的。
2 UCP600项下可转让信用证的概述
2.1 UCP600
2006年10月25日,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2006年秋季例会在巴黎召开,会议上,经71个国家和地区,ICC委员会以高达105票的赞成票,通过点名的方式通过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六次修订(即UCP600)这一惯例[1]。UCP600是目前为止全世界都公认的最全面的一套非官方的规定,可以说它是国际银行界和学术界都自觉遵守的“法律”。在UCP600便利着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同时,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商会的现有成员以及不断扩充的成员也在不断地为了跟单信用证惯例的完善而奋斗着。虽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第六次的修订较之前第五次修订的内容来说有所减少,但是更加的简洁明了,更清晰,更容易被人所解读,运用。
2.2 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即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以及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依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即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2]。在国际贸易实际操作过程中,进出口商两者间可能会互不信任,买家会担心如果把钱打过去了要是拿不到货怎么办;而出口商也担心一旦货发出去了,钱拿不到怎么办。这时候便需
要两家银行来作保,代为收款交单,这就是从商业信用向银行信用的过渡。银行在这
一商业活动中所运用的工具即为信用证。
信用证特点有三:
(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不是由付款人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是由开证行负这一责任的。
(2)信用证是独立于贸易合同的自足性文件。信用证是不依附于贸易合同的独立性的文件,也就是说当事人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银行也只对信用证负责。
(3)信用证业务只处理单据,不涉及货物。信用证业务只对单据进行处理,而不是货物[3]。
2.3 可转让信用证
2.3.1 可转让信用证含义
可转让信用证指的是开证行授权出口地银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将信用证的权利(即出运货物、交单取款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者的信用证[4]。这里的原证受益人就是第一受益人,受让人即为第二受益人。简单地说,可转让信用证就是将一方对于信用证的权利与义务转移给另一方或多方。
2.3.2 可转让信用证当事人
从上面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可看出,可转让信用证虽然是信用证的一种,但它的流程却比一般信用证要复杂得多,也就注定了其当事人的利益是和一般信用证当事人的利益有所区别的。可转让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其当事人与信用证当事人有所同而有所不同,相同的是可转让信用证作为信用证其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的权利与义务和一般信用证是相同的,因此不列入主要当事人之列;不同的是,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第一受益人(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商)、转让行以及开证行这五个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与一般信用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是不同的,因此计入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列。本文着重介绍的是可转让信用证主要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以及银行。
2.3.3 可转让信用证流程

2.3.4 可转让信用证分类
可转让信用证没有固定的分类方式,按分类标准的不同,其分类也会不同:
(1)若按信用证转让金额多少来分,则可分为全金额转让和部分金额转让
全金额转让。第一受益人根据货源的来源情况,如果货源来自一个厂家,且不允许分批装运,则必然将开具信用证的全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部分金额转让。对于第一受益人来说,可转让信用证金额的转让是按照其意愿转让的,如果货源部分来自厂家,部分来自自己,第一受益人就很有可能会只将可转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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