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巨灾造成的损失日益严重和再保险承保能力的不足,这对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国际金融市场却在此时发展迅猛,金融创新不断深化。保险风险证券化在此环境下应运而生。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衍生产品,它的出现有效地分散了巨灾带来的风险,同时也为再保险寻找到了一种替代机制。保险风险证券化在我国尚处于研究和实验阶段,本文借鉴了国内外的发展研究经验对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研究。并对我国实施保险风险证券化进行了必要性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保险风险证券化在不久的将来能在我国顺利实施。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1
一、引言 1
二、文献综述 2
三、保险风险证券化概述 3
(一)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定义及分类 3
(二)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4
四、主要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研究 4
(一)巨灾债券 4
1、巨灾债券分类及其定价原理 4
2、巨灾债券的运作机理 6
3、巨灾债券的优缺点 7
(二)巨灾保险期货 8
(三)巨灾期权 8
五、我国实施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探索 9
(一)我国实施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必要性分析 9
1、国家财政层面 9
2、保险公司层面 9
3、投资者层面 9
(二)我国实施保险风险证券化的限制因素 10
1、法律制度制约 10
2、交易成本较高 1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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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需求难以保证 10
4、监管问题 10
(三)我国实施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10
1、对保险风险证券化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 10
2、完善资本市场环境 10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 11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1
中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
引言
引言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自然灾害发生频率显著增加,人口密度不断上升和人口富集程度不断提高使得受灾损失越来越大。巨灾带来的风险已经超出传统保险所能承受的范围,再保险市场受到了沉重的压力,保险行业的发展也相应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而反观资本实力雄厚的资本市场,足以击垮整个美国保险业的资金量仅仅相当于美国证券市场一天的成交量。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的不足和资本市场强大的抗风险能力促成了基于保险风险的新型金融创新工具“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诞生。目前保险风险证券化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国际上分散巨灾风险的主要保险衍生工具。
据相关统计显示,我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频率是美国的四倍、日本的两倍,巨灾造成的损失更是极为严重。但巨灾保险在国内却几乎一片空白,一般发生巨灾后,都是由政府支持和社会捐赠来承担损失,这对国家财政造成了极大的负担;少量商业保险的承保能力也十分有限,近年来国家虽然加强了巨灾保险的建设,但保险方面的赔付最高只达到了损失的10%左右,这距国外平均40%的承保能力相差甚远。保险风险证券化在国外获得的巨大成功为我国巨灾风险寻求了新的出路。当然,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要求都很高,而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环境还不足以设计应用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实施仍需进一步探讨。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016年两会记者会上表示,目前国务院已经批准实施《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云南、深圳等地试点也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保险风险证券化在我国成功实施已处于研究阶段,而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可能。本文对保险风险证券化给予研究,希望能够为我国顺利实施保险风险证券化提供一些参考和贡献。
二、文献综述
保险风险证券化作为当今国际保险市场上热门的一种保险风险转移工具,相对于传统再保险,它承保能力更强,分散风险效果更好。而且证券化对于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来说都是有利的:能够合理分配资源、分担风险、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在目前国际市场上,巨灾债券受到了很大的欢迎,市场占有率是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的2/3以上,因此它的优缺点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诸宁(2015)认为巨灾债券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再保险市场无效率的问题:保险市场上的风险与资本市场上的常规风险相关性很小,因此将此类风险引入到资本市场可以降低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这有利于投资者分散风险,稳定收益。李永等(2013)认为巨灾债券能够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巨灾债券的发行将本应由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独自承担的风险转移一部分到资本市场,而相对于保险市场,资本市场雄厚的资本量能够稳定巨灾对保险公司的冲击,这对于保险公司的稳定长期发展十分有益。康晗彬等(2013)认为巨灾债券的信用风险极低,在巨灾债券的交易之前,巨额的保障资金由SPV存入信托机构中,且这些资金全投资于国债等低风险产品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因此保险公司违约的信用风险很小。苟志民(2009)指出巨灾债券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巨灾债券发行成本较高,巨灾债券的发行涉及范围广、定价难度较高、还要评估风险和信用评级,因而产生了高昂的费用。
保险风险证券化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十分迅速,谢世清(2010)认为巨灾债券作为一种风险控制和投资工具已经融入到了主流的金融市场中。虽然如此,保险风险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却一直停步不前,直到2015年我国首只巨灾债券Panda Re才在境外成功发行。早期蒲林昌、谢家智(2003)通过对传统保险和再保险的分析比较发现,巨灾损失程度已经超过了可保风险假设前提的范围,巨灾风险对于传统保险来说属于不可保风险,而保险风险证券化这一创新工具却能够有效地规避巨灾风险。李勇权(2005)将证券化的原理和巨灾风险特征相结合,成功构建了一套理论框架,为我国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董帮应(2006)结合我国复杂的地理环境和巨灾风险差异化的地域特征提出建议:将我国巨灾指数体系分为国家、区域和省级三个层次,再以此建立相应的风险模型。他还提出在发展保险风险证券化之前应先构建其发行机构即SPV,然后在选择恰当的证券化方式进行发行。缪淼(2006)从保险精算的角度对我国实施保险风险证券化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我国的保险精算理论研究已经接近世界先进水平,能够满足保险风险证券化实施的需求。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1
一、引言 1
二、文献综述 2
三、保险风险证券化概述 3
(一)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定义及分类 3
(二)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4
四、主要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研究 4
(一)巨灾债券 4
1、巨灾债券分类及其定价原理 4
2、巨灾债券的运作机理 6
3、巨灾债券的优缺点 7
(二)巨灾保险期货 8
(三)巨灾期权 8
五、我国实施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探索 9
(一)我国实施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必要性分析 9
1、国家财政层面 9
2、保险公司层面 9
3、投资者层面 9
(二)我国实施保险风险证券化的限制因素 10
1、法律制度制约 10
2、交易成本较高 10
3、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_5_1_9_1_6_0_7_2
投资需求难以保证 10
4、监管问题 10
(三)我国实施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10
1、对保险风险证券化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 10
2、完善资本市场环境 10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 11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1
中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
引言
引言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自然灾害发生频率显著增加,人口密度不断上升和人口富集程度不断提高使得受灾损失越来越大。巨灾带来的风险已经超出传统保险所能承受的范围,再保险市场受到了沉重的压力,保险行业的发展也相应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而反观资本实力雄厚的资本市场,足以击垮整个美国保险业的资金量仅仅相当于美国证券市场一天的成交量。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的不足和资本市场强大的抗风险能力促成了基于保险风险的新型金融创新工具“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诞生。目前保险风险证券化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国际上分散巨灾风险的主要保险衍生工具。
据相关统计显示,我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频率是美国的四倍、日本的两倍,巨灾造成的损失更是极为严重。但巨灾保险在国内却几乎一片空白,一般发生巨灾后,都是由政府支持和社会捐赠来承担损失,这对国家财政造成了极大的负担;少量商业保险的承保能力也十分有限,近年来国家虽然加强了巨灾保险的建设,但保险方面的赔付最高只达到了损失的10%左右,这距国外平均40%的承保能力相差甚远。保险风险证券化在国外获得的巨大成功为我国巨灾风险寻求了新的出路。当然,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要求都很高,而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环境还不足以设计应用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实施仍需进一步探讨。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016年两会记者会上表示,目前国务院已经批准实施《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云南、深圳等地试点也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保险风险证券化在我国成功实施已处于研究阶段,而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可能。本文对保险风险证券化给予研究,希望能够为我国顺利实施保险风险证券化提供一些参考和贡献。
二、文献综述
保险风险证券化作为当今国际保险市场上热门的一种保险风险转移工具,相对于传统再保险,它承保能力更强,分散风险效果更好。而且证券化对于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来说都是有利的:能够合理分配资源、分担风险、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在目前国际市场上,巨灾债券受到了很大的欢迎,市场占有率是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的2/3以上,因此它的优缺点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诸宁(2015)认为巨灾债券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再保险市场无效率的问题:保险市场上的风险与资本市场上的常规风险相关性很小,因此将此类风险引入到资本市场可以降低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这有利于投资者分散风险,稳定收益。李永等(2013)认为巨灾债券能够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巨灾债券的发行将本应由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独自承担的风险转移一部分到资本市场,而相对于保险市场,资本市场雄厚的资本量能够稳定巨灾对保险公司的冲击,这对于保险公司的稳定长期发展十分有益。康晗彬等(2013)认为巨灾债券的信用风险极低,在巨灾债券的交易之前,巨额的保障资金由SPV存入信托机构中,且这些资金全投资于国债等低风险产品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因此保险公司违约的信用风险很小。苟志民(2009)指出巨灾债券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巨灾债券发行成本较高,巨灾债券的发行涉及范围广、定价难度较高、还要评估风险和信用评级,因而产生了高昂的费用。
保险风险证券化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十分迅速,谢世清(2010)认为巨灾债券作为一种风险控制和投资工具已经融入到了主流的金融市场中。虽然如此,保险风险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却一直停步不前,直到2015年我国首只巨灾债券Panda Re才在境外成功发行。早期蒲林昌、谢家智(2003)通过对传统保险和再保险的分析比较发现,巨灾损失程度已经超过了可保风险假设前提的范围,巨灾风险对于传统保险来说属于不可保风险,而保险风险证券化这一创新工具却能够有效地规避巨灾风险。李勇权(2005)将证券化的原理和巨灾风险特征相结合,成功构建了一套理论框架,为我国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董帮应(2006)结合我国复杂的地理环境和巨灾风险差异化的地域特征提出建议:将我国巨灾指数体系分为国家、区域和省级三个层次,再以此建立相应的风险模型。他还提出在发展保险风险证券化之前应先构建其发行机构即SPV,然后在选择恰当的证券化方式进行发行。缪淼(2006)从保险精算的角度对我国实施保险风险证券化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我国的保险精算理论研究已经接近世界先进水平,能够满足保险风险证券化实施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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