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摘 要 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充当着消费者的角色。作为消费者,只有在知情权这一基本权利得到有力保障的基础上,才可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也是一种对人权的保护。当前,人类正进入一个崭新的信息时代,而在新的消费环境下,消费者知情权依然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屡屡受到侵害,进而导致安全保障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其他权利也严重受到损害。本文从知情权的内涵和特征等基本理论入手,运用价值判断法、比较法、现实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现实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目前新形势下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提出现如今我国对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依然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最后,针对存在问题及我国国情,运用归纳法对完善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提出可行性建议,为未来我国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提供一定借鉴。
目 录
引言 1
第一章 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2
1.1消费者知情权的产生与发展 2
1.2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及特征 3
第二章 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之现状分析 4
2.1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立法概况 4
2.2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4
第三章 完善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之建议 8
3.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8
3.2完善消费者知情权的监督体系 9
3.3完善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服务体系 10
3.4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11
结束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引言
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伴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食品安全,商家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知情权严重缺失等相关问题也日益凸显。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消费者,在面对花样繁多的商品和服务时,对商品与服务的相关信息却知之甚少,对商品的质量常心存疑惑。如何更好地了解商品和服务信息,如何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做出最佳选择,如何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寻求赔偿等问题,已成为众多消费者的普遍诉求。要想妥善解决以上问题,消费者知情权作为消费者九大基本权利之一,如何保护好这一重要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法律角度对如何保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护消费者知情权进行探讨,为我国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借鉴。
第一章 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1.1消费者知情权的产生与发展
“知情权”最早出现于美国,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掀起了维护知情权运动的大浪潮,相关立法也纷纷出台。美国作为第一个提出消费者知情权的国家,起初知情权也仅仅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出现于肯尼迪总统的发言稿中,他提出“消费者四权论”,其中一项 “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被认为是最早的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概念。在这之后,美国又相继出台了《竞争法》,旨在规制各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可能对知情权造成的损害;除此之外,美国在商品的标示、品牌管理以及宣传管理方面亦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以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可谓卓有成效。自此消费者知情权不再仅仅是一种法律概念,而是作为一种全新的权利走入了人们的视野,载入了法律的史册。美国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国,并得到各国认可,逐渐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定权利。
世界各国都在国内法典中规定了知情权这一权利。如日本在1963年相继提出了消费者的三大权利,1968年在《保护消费者基本法》中对消费者知情权又作了规定。此外,《联合国消费者保护指南》中也有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
我国关于知情权的立法进程较其他发达国家略显滞后,于1993年颁布的《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其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名为“知悉真情权”,自此消费者的知情权正式成为消费者的一项独立的权利记入我国法律。2013年修订的新《消法》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了全方位保护,规定了经营者的对应义务,从而提高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力度。
1.2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及特征
知情权在1945年首次出现时,其内涵被表述为:“公民有权利知道他应该知道的,国家应该承认并提高公民认识、获取信息,特别是政府信息的权利。”由此,在经济领域,知情权可以被定义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时具有知道和获取其真实信息的权利,即消费者不仅拥有了解商品及服务相关真实信息的权利,同时还拥有获得其真实信息的权利。知晓和获取同为知情权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
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权利主体的特殊性。我国《消法》中的第2条对消费者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界定,仅指生活消费者,不包括生产消费者。生活消费就是指人们消耗生活资料或接受服务来满足生活需要的行为。而生活消费者仅指从事这些生活消费的自然人。因为从居民八大类消费情况来看,人们的衣、食、住、行、用占总消费支出比例极高,固而知情权保护的权利主体仅指生活消费者。
第二,权利客体的特殊性。知情权的权利客体是法律保护的经济利益即消费信息。消费信息的特殊性,体现在无实物、可操控和真实性三个方面。首先,信息既无实物,又同时具备了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其次,消费信息能够被经营者和消费者人为的操控和支配;最后,因为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具有经济价值,所以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第三,权利行使时间的特定性。知情权并非持续存在,它只有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才享有,因而具有特定的时间性。消费者不能在任何时段都诉求知情权的保护。
第二章 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之现状分析
2.1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立法概况
在当今时代,消费领域有一句行业口号“顾客就是上帝”,消费者被冠以经济活动中最高权利拥有者的桂冠。但许多时候这仅仅只是口号而已,并未真正扎根于经营者的意识观念里,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并未落实到消费实际中来。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多数国家颁布了相应的消费者政策。人们认为,这些政策基于“消费者是弱者”的观点而制定,从而扩展到“消费维权”、“消费者主权”的观念。现如今我国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是1993年制定颁布,2013年进行修订的《消法》,作为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基本法,这部法律既是程序法也是实体法,同时其核心便是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此外,其他经济立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也是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我国《消法》第8条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含义,第55条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除了立法方面,国家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还提供执法保障和司法保障等,旨在构建全面系统的知情权保护体系。而社会主要是通过媒体、消费者组织等发挥监督优势,有力推动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总之,我国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相对较全面。
2.2 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2.1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制度欠缺
互联网技术日益发展,网上订餐平台作为联系餐馆与客户的重要媒介,被市场和消费者广泛接受。“饿了么”作为网上点餐的APP平台,与百度外卖、百度糯米、美团外卖抢占市场份额。“饿了么”不断扩大资本,壮大企业,甚至要从物流上进行投资,使得这整一个流程都成为自己公司的产业。可是就在2016年3月15日,媒体曝光饿了么商家利用虚假地址,上传虚假照片,在黑心作坊里做出快餐,来欺骗消费者。这一事件爆发后,一片哗然。北京食药监局出动彻查此事,查处了通州“饿了么”五店合一食品加工点。2016年3月29日,“饿了么”商家怒砸客户家门就因为消费者给了差评,这无疑又给“饿了么”又一打击。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jmgl/jjymy/2534.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