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预对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农的影响
在我国,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政府为了提高农信社支农的积极性,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本文以江苏省39家农信社2000~2013年的数据为样本,通过建立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定量分析,考察政府干预对农信社支农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央行支农再贷款、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政策对农信社信贷支农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同时,市场约束、金融机构特征、区域特征也对农信社信贷支农具有影响。本文最后在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于提高农信社信贷社支农积极性的政策建议。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引言 1
二、文献综述 2
三、政府干预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分析 3
(一)央行支农再贷款 3
(二)扶贫小额贷款贴息 3
(三)涉农贷款增量奖励 4
四、实证分析 4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4
(二)变量定义及描述统计 5
(三)模型假设 5
(四)实证结果与讨论 6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7
致谢 8
参考文献 8
政府干预对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农的影响
引言
引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始终高度关注农业、农村、农民问题。通过金融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促进农民收入提高,是国家强农惠农和金融改革的重点。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力度。
首先在农村金融机构改革过程中,政府进行了大力扶持。2003年,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政府通过央行票据、专项借款、财政保值贴补息、税收减免等资金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参与和支持改革的积极性。中央对农村信用社提供资金支持2690亿元,占全国农村信用社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80%以上;消化历年亏损挂账60%以上。另外,为鼓励增加涉农信贷的投放,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财政部出台《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对县域金融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2010年,财政部进一步完善试点政策,并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2012年中央财政累计向9844家县域金融机构拨付奖励资金68.16亿元。为引导金融资本投入农村贫困地区,中央财政自1998年起安排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并不断改革和完善扶贫贷款贴息制度,扩大承贷主体,丰富资金来源。从2001年到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59.84亿元人民币,发放扶贫贷款近2500亿元人民币。同时,近年来,人民银行充分运用支农再贷款,有效调动了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支持“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
政府干预对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影响的研究,有助于评估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干预是否会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对政府实施扶持政策、提高农村经济水平和改善农民收入水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通过对印度、孟加拉等具有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的进行了案例研究,发现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干预政策具有两方面的效应。一是政府干预激励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行为,有效促进了农业贷款增长。Burgess等(2004)通过实证研究发现19771990年印度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扩张网点的政策显著有效动员了农村地区的储蓄,银行对农户长期生产性贷款增加。在印度及孟加拉,政府引入和发展新的农村金融机构,鼓励银行扩大农村信贷业务等措施有力的推动了农村地区的信贷数量(Ferrari,2008)。二是政府的直接信贷政策没有显著提高农业贷款的增长。印度的实践表明,在政府直接干预的信贷模式下,由于无法鉴别谁是这种贷款的真实需要者,政府难以进行有效的信贷分配,大部分补贴信贷多被农村基层干部、金融机构的亲友、富裕阶层和社会关系广泛的人获取(Sapienza,2004)。
在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一直是农村金融改革的主导者。陈时兴(2009)以浙江省为例证明地方政府通过扶持农村金融机构、优化农村金融制度环境等措施有效促进了浙江农村正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创新,提高了农村金融发展的经济绩效。一些学者认为政府干预带来了正向影响,但仍然存在较大进步的空间。赵峦等(2010)采用倍差法分析了农信社改革政策对农信社支农绩效的影响,结果表明农信社改革减弱了金融财政化问题,但是并未显著促进农户贷款覆盖面的提高。钟永飞(2013)基于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以新疆70个县为例分析了财政奖励政策对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行为的影响,财政奖励政策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和农户贷款的发放存在正向激励作用,但多个县域个体并未表现出显著的激励效应。也有学者认为政府干预会带来消极的影响。政府过度干预使得农村金融成为政府支援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融资工具,造成了“金融财政化”的现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突出(谢平等,2006)。在利率严格管制的情况下,为了减少亏损、追求利润,农村金融机构改变了信贷资金配置结构,农行减少了农村地区的贷款,把信贷资金集中于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农信社更倾向发放企业贷款(徐忠等,2004)。学者们还从政府干预下农业信贷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裴辉儒,2010)、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温涛等,2005)以及农业信贷分配效率(朱喜等,2006;刘艳华等,2009)三方面评价了政府干预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农的绩效。研究结论不尽相同,不同的干预政策其促进支农的绩效水平是有差异的。鉴于政府干预的不同效应,学者们强调政府应致力于建立包括健全的法规和扶持政策在内的授能环境,维持农村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冯兴元等,2004)。
综合以上讨论,可以看出政府干预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将从政府对于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的小额扶贫贷款贴息、央行支农再贷款、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支农政策的角度出发,评估影响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农水平的影响因素,为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发放、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提出建议和方法。
三、政府干预农村金融机构政策现状分析
(一)央行支农再贷款
自1996年开始,农信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隶属关系后,失去了农业银行的资金支持,资金实力削弱;同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纷纷集中撤并县以下分支机构,导致当时农信社资金不能满足于涉农贷款的需求。为了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经国务院批准,央行于1999年开始办理支农再贷款业务。
2009年,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 2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 支持春耕备耕 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等有关文件,制定了《江苏省支农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指明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对象是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系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并且说明了支农再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方式、申请条件等方面的事项,并明确指出支农再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发放涉农贷款,原则上再贷款期限内涉农贷款新增额不得低于支农再贷款发放额,也可少量用于解决借款人发放票据清算临时头寸不足,余额控制在支农再贷款限额的5%以内。同时,该办法也在借款人使用再贷款时,赋予了极大的自主权,办法中规定,借款人根据信贷原则和风险管理要求自主决定涉农贷款审批发放,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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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引言 1
二、文献综述 2
三、政府干预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分析 3
(一)央行支农再贷款 3
(二)扶贫小额贷款贴息 3
(三)涉农贷款增量奖励 4
四、实证分析 4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4
(二)变量定义及描述统计 5
(三)模型假设 5
(四)实证结果与讨论 6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7
致谢 8
参考文献 8
政府干预对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农的影响
引言
引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始终高度关注农业、农村、农民问题。通过金融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促进农民收入提高,是国家强农惠农和金融改革的重点。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力度。
首先在农村金融机构改革过程中,政府进行了大力扶持。2003年,在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政府通过央行票据、专项借款、财政保值贴补息、税收减免等资金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参与和支持改革的积极性。中央对农村信用社提供资金支持2690亿元,占全国农村信用社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80%以上;消化历年亏损挂账60%以上。另外,为鼓励增加涉农信贷的投放,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财政部出台《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对县域金融机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2010年,财政部进一步完善试点政策,并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2012年中央财政累计向9844家县域金融机构拨付奖励资金68.16亿元。为引导金融资本投入农村贫困地区,中央财政自1998年起安排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并不断改革和完善扶贫贷款贴息制度,扩大承贷主体,丰富资金来源。从2001年到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59.84亿元人民币,发放扶贫贷款近2500亿元人民币。同时,近年来,人民银行充分运用支农再贷款,有效调动了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支持“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
政府干预对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影响的研究,有助于评估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干预是否会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对政府实施扶持政策、提高农村经济水平和改善农民收入水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通过对印度、孟加拉等具有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的进行了案例研究,发现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干预政策具有两方面的效应。一是政府干预激励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行为,有效促进了农业贷款增长。Burgess等(2004)通过实证研究发现19771990年印度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扩张网点的政策显著有效动员了农村地区的储蓄,银行对农户长期生产性贷款增加。在印度及孟加拉,政府引入和发展新的农村金融机构,鼓励银行扩大农村信贷业务等措施有力的推动了农村地区的信贷数量(Ferrari,2008)。二是政府的直接信贷政策没有显著提高农业贷款的增长。印度的实践表明,在政府直接干预的信贷模式下,由于无法鉴别谁是这种贷款的真实需要者,政府难以进行有效的信贷分配,大部分补贴信贷多被农村基层干部、金融机构的亲友、富裕阶层和社会关系广泛的人获取(Sapienza,2004)。
在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一直是农村金融改革的主导者。陈时兴(2009)以浙江省为例证明地方政府通过扶持农村金融机构、优化农村金融制度环境等措施有效促进了浙江农村正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创新,提高了农村金融发展的经济绩效。一些学者认为政府干预带来了正向影响,但仍然存在较大进步的空间。赵峦等(2010)采用倍差法分析了农信社改革政策对农信社支农绩效的影响,结果表明农信社改革减弱了金融财政化问题,但是并未显著促进农户贷款覆盖面的提高。钟永飞(2013)基于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以新疆70个县为例分析了财政奖励政策对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行为的影响,财政奖励政策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和农户贷款的发放存在正向激励作用,但多个县域个体并未表现出显著的激励效应。也有学者认为政府干预会带来消极的影响。政府过度干预使得农村金融成为政府支援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融资工具,造成了“金融财政化”的现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为突出(谢平等,2006)。在利率严格管制的情况下,为了减少亏损、追求利润,农村金融机构改变了信贷资金配置结构,农行减少了农村地区的贷款,把信贷资金集中于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农信社更倾向发放企业贷款(徐忠等,2004)。学者们还从政府干预下农业信贷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裴辉儒,2010)、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温涛等,2005)以及农业信贷分配效率(朱喜等,2006;刘艳华等,2009)三方面评价了政府干预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农的绩效。研究结论不尽相同,不同的干预政策其促进支农的绩效水平是有差异的。鉴于政府干预的不同效应,学者们强调政府应致力于建立包括健全的法规和扶持政策在内的授能环境,维持农村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冯兴元等,2004)。
综合以上讨论,可以看出政府干预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将从政府对于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的小额扶贫贷款贴息、央行支农再贷款、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支农政策的角度出发,评估影响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农水平的影响因素,为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发放、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提出建议和方法。
三、政府干预农村金融机构政策现状分析
(一)央行支农再贷款
自1996年开始,农信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隶属关系后,失去了农业银行的资金支持,资金实力削弱;同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纷纷集中撤并县以下分支机构,导致当时农信社资金不能满足于涉农贷款的需求。为了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经国务院批准,央行于1999年开始办理支农再贷款业务。
2009年,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 2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 支持春耕备耕 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等有关文件,制定了《江苏省支农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指明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对象是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系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并且说明了支农再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方式、申请条件等方面的事项,并明确指出支农再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发放涉农贷款,原则上再贷款期限内涉农贷款新增额不得低于支农再贷款发放额,也可少量用于解决借款人发放票据清算临时头寸不足,余额控制在支农再贷款限额的5%以内。同时,该办法也在借款人使用再贷款时,赋予了极大的自主权,办法中规定,借款人根据信贷原则和风险管理要求自主决定涉农贷款审批发放,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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