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附件)【字数:8577】

指导教师 龚大春 摘 要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开始,我国的非法集资行为兴起。改革一开始我国的经济繁荣起到很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但是相关制度的不完善等一系列的问题导致经济问题凸显,集资诈骗罪正是在萌芽阶段未能得到良好的处置而导致现如今我国金融犯罪不断发生。但是,目前对集资诈骗如何进行认定,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缺失。故本文结合诸多学者的研究成果并结合实际案例,笔者就本罪的犯罪构成、司法认定、案件启示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
目 录
第一章 集资诈骗罪的概述 1
1.1集资诈骗罪的客体和对象 1
1.2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1
1.3集资诈骗罪的主体 3
1.4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3
第二章 集资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5
2.1 案情评析 5
2.2 集资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的主要问题 5
2.3原因分析及评析 5
第三章 集资诈骗罪司法认定的建议 7
3.1把握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7
3.2谨慎判断有无诈骗要素 7
3.3集资诈骗罪和民间借贷界限 8
结束语 9
致 谢 10
参考文献 11
第一章 集资诈骗罪的概述
我国社会的经济制度正向市场经济转型。各种经济主体并存的经济形态组成了市场经济。尤其是“非国有经济”所占比例迅速增加,相对应的市场经济中非国有经济比重越大,换言之,“自由”的成分也就越来越大,那么个人资本的积累也显得尤为重要。应运而生的便是融资、借贷、集资等一系列的累积资本的手段和措施。在这时代的大背景下,对于集资诈骗的行为予以打击和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接下来,笔者将先从刑法理论对集资诈骗的构成要件进行剖析。
1.1集资诈骗罪的客体和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不难发现一旦实施集资诈骗罪,侵权行为人侵犯的是两个客体,第一个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另外一个则是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
对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这一问题,虽然学术界存在着不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同的声音,但争议不大,笔者也是赞同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即此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向“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指的是“不特定的公众”。这一概念按照2010年最高法出台的集资诈骗罪相关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为向社会大众非法募集资金,等同于向“不特定的公众”募集资金。再例如,陈兴良教授的观点:“非法集资 ,是指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1]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和学术界共同的观点都是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集资的对象表述为“社会公众”,综上所述,集资诈骗罪中的犯罪对象指向的不特定多数人,且此结论,我国的学界的主流观点。
之所以在此处探讨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因为假使诈骗的对象是亲人和朋友,则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而可能符合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确定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有助于区别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对于司法认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1.2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刑法中规定的所有罪责的客观方面对于司法认定非常重要,认定一个罪名必须看此罪名是否符合刑法中所说的四要件。同理,集资诈骗罪也是可以适用四要件进行判断。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通过诈骗手段从而实施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以,该罪的客观方面主要包括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和数额较大。
1.2.1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
“诈骗方法”是集资诈骗罪的手段行为,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学界通说认为, 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良好的经济效益和高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2]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诈骗的方法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具有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的行为,并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对这该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如果出现上述行为,便可以认定行为人采用“诈骗方法”,反之便不能如此认定。实践中典型的表现就是虚构集资用途,或者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额回报率为诱饵,向不特定多数人骗取资金的行为。[3]司法实践中,仅以“高回报率”方式吸引“投资者”便判定为是诈骗,是极为不妥当的。学者指出,虽然行为人仅仅凭借高回报率方式非法集资看似并不含有欺诈的意图,但一般投资者对于投资回报率并不能达到高度了解,而集资行为人对其明显违背金融投资规律的回报情况却是明知且是故意的,因此用“高回报率”这一诱饵来引诱“投资者”进行投资符合使用诈骗的方式。然而,现如今的经济状况下,一夜暴富的行业也并非不存在。集资行为人在资金链断裂之前,他们也是只是为了赢利而进行“豪赌”,所以在仅仅凭借“高回报率”来判断是不是诈骗方式过于草率。
1.2.2集资诈骗罪的非法集资
判断是否构成集资诈骗,判断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是很有必要的。合法集资是法律有着相应的规定,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合法集资可以分为六种情形,这六种集资的情形若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并且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则受法律保护,在此处,六种合法集资情形就不做过多的叙述。而对于非法集资需要进行详细论述。非法集资表现为虚假承诺回报,只要承诺的回报不是虚无缥缈的许诺即可。承诺回报给对方的仅限于行为人承诺,只要出资就可通过出资行为获得回报,而不是承诺出资人在出资后通过出资人的生产、经营等行为获得回报。[4]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非法集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集资的行为形式合法,即取得了相应的合法手续,但行为人只是打着集资的旗号,非法占有着他人的财产。这种集资行为虽然在看似符合了正常集资的要求,而且相关手续也去有关主管部门办好,但是集资人的真正目的是为骗取他人财物。所以尽管哪怕一切的程序表面上都是合法的,但仍不能轻易相信行为人实施的是合法的集资行为,因此,这仍然构成集资诈骗罪。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那么行为就应当属于合法集资。故上述所提及的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分只是第一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的确定是第二步,也是最为重要和较为难区分的一步。(2)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集资。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多种情况。并且在这些情况下可以发现,并非有关部门批准了集资就一定“合法”,未获得批准的集资就一定“非法”,因为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考虑到公权力被滥用这一可能存在的情况。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jmgl/jjymy/148.html

好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