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附件)【字数:9667】

摘 要在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中,采取“一调一裁两审”的基本制度,分别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目前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围绕仲裁的案件范围、仲裁程序、仲裁原则、组织和工作等方面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在整个系统中,“一调一裁两审”处理了大部分的劳动争议的案件,这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法院减轻了他们的工作压力,有利于我国劳动争议法的有效发挥,它对我国企业改革和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目 录
第一章 劳动仲裁法律概念的解析与立法演变 1
1.1 劳动仲裁法律概念的解析 1
1.2劳动仲裁的立法演变 1
1.2.1 劳动仲裁的产生阶段 1
1.2.2 劳动仲裁的发展阶段 1
1.2.3 劳动仲裁的完善 2
第二章 我国劳动仲裁的问题及影响成因的分析 3
2.1 劳动仲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
2.1.1 信任度低导致权威不足 3
2.1.2不服仲裁的诉讼率高 3
2.1.3对劳动仲裁的负面评价多 3
2.2 劳动仲裁发展中失灵的成因分析 4
2.2.1 仲裁机构发展中的弊病 4
2.2.2仲裁机构的弊病 4
2.2.3仲裁功能虚设 5
第三章 我国劳动仲裁的完善措施 6
3.1 仲裁机构的实体化 6
3.2仲裁规则的灵活化 7
3.3 仲裁的终局性 7
3.4 完善监管机制 8
结束语 10
致谢 11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劳动仲裁法律概念的解析与立法演变
1.1劳动仲裁法律概念的解析
劳动仲裁是根据劳动争议主体的请求,遵循我国的劳动法规,按照劳动法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及责任给予公正合理的裁决。我国劳动仲裁遵循的一调一裁两审原则,分为专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仲裁机构的工作。近年来,我国在仲裁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上,已经逐步发展成熟,无论是受理的范围、或是遵循的基本原则等都有了详尽的规定。在整个系统中,它处理了绝大多数劳动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法院减轻了他们的工作压力,确保了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方向。
1.2劳动仲裁的立法演变
1.2.1劳动仲裁的产生阶段
因为近年来,我国各地劳动纠纷争议非常大,直接关系着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因此,我国将劳动争议的案件处理程序与普通的民事案件分离开来。早在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便将劳动仲裁方式正式纳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并将劳动仲裁作为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表决通过,各级劳动部门批准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劳动者之间的关于劳动纠纷的争议,予以裁决和处理。50年代,我国相继颁布了《劳资争议处理程序》、《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办法》等劳动法律规定,代表着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起源。
1.2.2劳动仲裁的发展
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提出围绕“协调、仲裁”[]谈判及诉讼为主要步骤的争议处理体系分,这个系统程度既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及稳定。该条款不仅将主体范围扩大用人单位境内所有企业;也围绕“工资和福利等”劳动纠纷,对我国劳动争议裁决的基本原则予以明文规定,既明确了纠纷的当事人主体包括企业及所雇员工;也对劳动委员会的内部结构和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上我们可以看到,该条文围绕各个方面对劳动争议机制进行了完整而系统的规定。
《条例》的立法过程对于我国劳动仲裁制度而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其适用范围不大,仅适用企业,这些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劳动法的整体发展。我国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从立法上明确了我国劳动法的法律地位,也反映了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和巨大进步。这代表着我国劳动法发展迈入了一个新的高度,也弥补了我国传统劳动法的不足。
1.2.3劳动仲裁的完善
自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我国实施,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得到了更大的完善。其内容与过去的劳动法比较而言,产生了非常好的变化。现行的劳动争议法不仅对受案范围予以扩大、对仲裁时效予以延长、并且针对某些劳动争议采取了“一裁终局”及不收费制度。现行劳动争议法不仅加强了调解力度、完善了我国的仲裁组织体系、并且确保了劳动争议的即时处理,尽最大从基层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不仅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劳动争议纠纷裁决中的诸多问题。
新劳动仲裁法,不仅为大众提供了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也客观、合理、公正的解决了劳动纠纷,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纵览我国劳动仲裁的立法演变,我们会发现劳动仲裁立法的发展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步调是一致,这充分表明了劳动仲裁立法为经济改革服务的战略思想。
第二章 我国劳动仲裁的问题及影响成因的分析
2.1 劳动仲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1信任度低导致权威不足
当前的劳动仲裁机构权威性是不够的,很多劳动争议仲裁未能得到一个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而现有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周期太长,对弱势的劳动者而言,纠纷处理周期太长,这也导致了一些弱势群体经常采用极端的方法应对纠纷,引起了很多社会问题。在这样的趋势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在2006年对劳动争议事件,进行了相应的司法解释。针对特别的纠纷案件,可以绕过仲裁,直接通过诉讼来解决,力求在短期内解决纠纷问题,防止矛盾的持续升级。在我们国家当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争议仲裁都是劳动诉讼程序必须经过的环节。所有劳动纠纷都应该先通过纠纷仲裁这一环,才能够进入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明确规定:有劳动纠纷的当事人主体经过纠纷调节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具备一定的劳动合同约束力,能够当作诉讼的根据。此外,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纠纷产生后,当事人能通过向企业内部的劳动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但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仅仅只是基于双方劳动权利一个特定的义务约定[]。仍然属于劳动纠纷,但是能够绕过仲裁环节,直接启动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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