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导游权益保护
目录
引言 1
一、导游权益的现状 1
(一)劳动保障机制不完善 1
(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 1
(三)薪酬结构不合理,待遇偏低 2
(四)学习培训权得不到保障 2
二、导游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3
(一)旅行社方面的原因 3
(二)旅游监管部门的问题 3
(三)导游人员自身的问题 4
三、维护导游合法权益的对策 4
(一)逐步完善旅游法律制度体系,旅游监管部门严格执法 4
(二)规范旅行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4
(三)完善导游人员的劳动保障制度 5
(四)完善导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体制 5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5
结论 5
致谢 6
参考文献 7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出行更加便捷,个人与家庭相比以往有更多的时间、财力从事休闲度假,旅游业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历史新阶段。在行业大跃进的同时,许多关于旅游出行的纠纷和社会大众对旅游行业的普遍质疑都逐渐浮出水面,其中尤以游客和导游之间的紧张关系最为引人侧目。
导游是我国旅游从业人员队伍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作用不仅体现在展示我国的旅游行业形象上,也体现在中外文化交流的促进上,在推动我国旅游业发展中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导游人员队伍的逐渐壮大,许多游客和导游之间的问题和矛盾也都显现出来了,而在发生这些问题时绝大多数社会媒体、旅行社、旅游管理部门等都是在为游客鸣不平、争权益,很少有人会去站在导游的立场去分析和看待问题,更是很少有人会去关心,也就更谈不上去保护导游人员的权益。
一、导游权益的现状
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是影响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之一,其劳动保障、人格尊严、薪酬待遇、学习培训等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
(一)劳动保障机制不完善
虽然目前我国要求企业给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障保险制度,但在现实中,导游人员的基本劳动保险难以得到保障,加之导游和旅行社是比较松散的劳动关系,甚至还存在部分临时导游。有的导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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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导游权益的现状
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是影响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之一,其劳动保障、人格尊严、薪酬待遇、学习培训等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
(一)劳动保障机制不完善
虽然目前我国要求企业给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障保险制度,但在现实中,导游人员的基本劳动保险难以得到保障,加之导游和旅行社是比较松散的劳动关系,甚至还存在部分临时导游。有的导游员虽然和旅行社签订了合同,但私底下约定本来应由旅行社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却都要由导游自己先行支付给旅行社。
事实上大多数旅行社并不给导游人员交“五险一金”。“五险一金”是用人单位给与劳动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障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这些社会保障和福利导游人员是享受不到的。在实践中,旅行社给导游办理其他社会保险的更是非常之少,导游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就更难实现了。
(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导游的人格尊严却无法得到保障,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10 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从我国《宪法》到《旅游法》等专门法律,对导游人员的尊严都给予了相应的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为行业潜规则、酬薪来源、游客素质等原因,导游被殴打漫骂的现象时常出现。而当此类现象出现时,旅行社为了维护声誉,保障客源等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因素,相关监管职能和政府部门囿于舆论的压倒态势等,均不会为导游主张合理合法的权益,从而导致人民群众对导游的评价也存在诸多误解。比如有网站在列入所谓十类不宜娶回家的人中导游赫然在列。
社会的偏见、歧视等不健康因素,无形中会给导游人员增添不必要的、严重的心理压力与不安全感。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由以上规定可见,导游员在进行导游职业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基本的权利,导游人员的人格权也应该得到切实的保障,而不是空话。《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规定:“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可执行起来是何等的难。如果现实中导游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条例”所规定的权利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三)薪酬结构不合理,待遇偏低
一般而言,我国导游人员的收入是由基本工资、补贴、游客的小费、以及购物回扣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略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水平,并不能满足导游人员对薪资的期望度。至于补贴则微乎其微,有的旅行社甚至还没有。
而补贴和小费不属于合法收益,但是小费在西方国家服务业中却是司空见惯的。小费是对服务人员劳动的肯定和赞赏,但是从我国游客的习惯来讲一般没有给小费一说,所以,导游人员想要拥有相对较高的收入往往还是靠或明或暗的购物回扣。基本工资偏低,其他收入属于灰色地带,这种不合理的薪酬结构,既侵犯了导游的合法劳动权益,又容易引发与游客之间的矛盾,导致其他合法权益进一步的遭受损害。大部分的导游人员是没有固定工资的,只有少数旅行社的专职导游才有固定工资。旅行社和旅游公司在考虑自身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是不愿意花钱去养导游的,因为旅游行业存在淡季旺季之分,尤其是在淡季,公司收益少的情况下,就更不会有旅游公司愿意养专职导游了,所以导游人员的收入很不稳定,加上有的旅行行社甚至要求导游出团前先交纳所谓的“人头费”。
如此一来,导游想要赚钱就只能依靠拿回扣了,回扣也就成了大多数导游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导游人员拿回扣这种做法,也就成了众所周知的秘密。但是随着外出旅游人员法律意识的不断增长,法律法规也更倾向于游客,回扣也越来越没有保障,小费就更不用提了,所以导游人员的基本收入更是得不到保障了。从当今导游员的这种收入来源来看,导游不仅收入无保障,而且还为工作承担着违法的风险(回扣、消费等均得不到法律保护)。这样的薪酬待遇结构,并不能让导游人员获得安全感,那么就更不要说什么生活水平得到保障了。
(四)学习培训权得不到保障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 25 条规定:“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56 个小时。”第26 条规定:“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
引言 1
一、导游权益的现状 1
(一)劳动保障机制不完善 1
(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 1
(三)薪酬结构不合理,待遇偏低 2
(四)学习培训权得不到保障 2
二、导游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3
(一)旅行社方面的原因 3
(二)旅游监管部门的问题 3
(三)导游人员自身的问题 4
三、维护导游合法权益的对策 4
(一)逐步完善旅游法律制度体系,旅游监管部门严格执法 4
(二)规范旅行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4
(三)完善导游人员的劳动保障制度 5
(四)完善导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体制 5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5
结论 5
致谢 6
参考文献 7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出行更加便捷,个人与家庭相比以往有更多的时间、财力从事休闲度假,旅游业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历史新阶段。在行业大跃进的同时,许多关于旅游出行的纠纷和社会大众对旅游行业的普遍质疑都逐渐浮出水面,其中尤以游客和导游之间的紧张关系最为引人侧目。
导游是我国旅游从业人员队伍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作用不仅体现在展示我国的旅游行业形象上,也体现在中外文化交流的促进上,在推动我国旅游业发展中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导游人员队伍的逐渐壮大,许多游客和导游之间的问题和矛盾也都显现出来了,而在发生这些问题时绝大多数社会媒体、旅行社、旅游管理部门等都是在为游客鸣不平、争权益,很少有人会去站在导游的立场去分析和看待问题,更是很少有人会去关心,也就更谈不上去保护导游人员的权益。
一、导游权益的现状
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是影响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之一,其劳动保障、人格尊严、薪酬待遇、学习培训等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
(一)劳动保障机制不完善
虽然目前我国要求企业给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障保险制度,但在现实中,导游人员的基本劳动保险难以得到保障,加之导游和旅行社是比较松散的劳动关系,甚至还存在部分临时导游。有的导游员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 一、导游权益的现状
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是影响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之一,其劳动保障、人格尊严、薪酬待遇、学习培训等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
(一)劳动保障机制不完善
虽然目前我国要求企业给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障保险制度,但在现实中,导游人员的基本劳动保险难以得到保障,加之导游和旅行社是比较松散的劳动关系,甚至还存在部分临时导游。有的导游员虽然和旅行社签订了合同,但私底下约定本来应由旅行社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却都要由导游自己先行支付给旅行社。
事实上大多数旅行社并不给导游人员交“五险一金”。“五险一金”是用人单位给与劳动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障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这些社会保障和福利导游人员是享受不到的。在实践中,旅行社给导游办理其他社会保险的更是非常之少,导游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就更难实现了。
(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导游的人格尊严却无法得到保障,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10 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从我国《宪法》到《旅游法》等专门法律,对导游人员的尊严都给予了相应的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为行业潜规则、酬薪来源、游客素质等原因,导游被殴打漫骂的现象时常出现。而当此类现象出现时,旅行社为了维护声誉,保障客源等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因素,相关监管职能和政府部门囿于舆论的压倒态势等,均不会为导游主张合理合法的权益,从而导致人民群众对导游的评价也存在诸多误解。比如有网站在列入所谓十类不宜娶回家的人中导游赫然在列。
社会的偏见、歧视等不健康因素,无形中会给导游人员增添不必要的、严重的心理压力与不安全感。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由以上规定可见,导游员在进行导游职业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基本的权利,导游人员的人格权也应该得到切实的保障,而不是空话。《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规定:“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可执行起来是何等的难。如果现实中导游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条例”所规定的权利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三)薪酬结构不合理,待遇偏低
一般而言,我国导游人员的收入是由基本工资、补贴、游客的小费、以及购物回扣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略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水平,并不能满足导游人员对薪资的期望度。至于补贴则微乎其微,有的旅行社甚至还没有。
而补贴和小费不属于合法收益,但是小费在西方国家服务业中却是司空见惯的。小费是对服务人员劳动的肯定和赞赏,但是从我国游客的习惯来讲一般没有给小费一说,所以,导游人员想要拥有相对较高的收入往往还是靠或明或暗的购物回扣。基本工资偏低,其他收入属于灰色地带,这种不合理的薪酬结构,既侵犯了导游的合法劳动权益,又容易引发与游客之间的矛盾,导致其他合法权益进一步的遭受损害。大部分的导游人员是没有固定工资的,只有少数旅行社的专职导游才有固定工资。旅行社和旅游公司在考虑自身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是不愿意花钱去养导游的,因为旅游行业存在淡季旺季之分,尤其是在淡季,公司收益少的情况下,就更不会有旅游公司愿意养专职导游了,所以导游人员的收入很不稳定,加上有的旅行行社甚至要求导游出团前先交纳所谓的“人头费”。
如此一来,导游想要赚钱就只能依靠拿回扣了,回扣也就成了大多数导游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导游人员拿回扣这种做法,也就成了众所周知的秘密。但是随着外出旅游人员法律意识的不断增长,法律法规也更倾向于游客,回扣也越来越没有保障,小费就更不用提了,所以导游人员的基本收入更是得不到保障了。从当今导游员的这种收入来源来看,导游不仅收入无保障,而且还为工作承担着违法的风险(回扣、消费等均得不到法律保护)。这样的薪酬待遇结构,并不能让导游人员获得安全感,那么就更不要说什么生活水平得到保障了。
(四)学习培训权得不到保障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 25 条规定:“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56 个小时。”第26 条规定:“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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