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模式对上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沪a股场的经验证据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股权激励引入我国。学者们在股权激励的确认与计量方面做了许多研究,经过多年的探索,学者们的观点逐渐一致,认为以我国目前的国情更适合将股权激励成本确认为费用,并采用内在价值法计量。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股权激励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然而,由于我国股权激励实践历史较短,上市公司仍然面临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问题。本文将结合沪市A股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从理论分析与统计描述两大方面针对不同股权激励模式对财务报告影响进行分析。结果显示以权益结算的支付方式对企业当年营业利润有负面影响,以现金结算的支付方式对现金流影响较大。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Abstract1
Key words1
一、引言1
二、相关文献综述2
(一)股权激励的确认与计量研究2
1.股权激励的会计确认 2
2.股权激励的计量方法3
(二)股权激励模式研究3
1.限制性股票模式 4
2.股票期权模式 4
3.股权激励的其他模式 4
三、股权激励模式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4
(一)股权激励模式对现金流的影响4
1.不同股权激励模式确认与计量的会计处理4
2. 不同股权激励模式对现金流的影响6
(二)股权激励模式对企业业绩指标的影响6
1.股权激励对企业业绩的影响 6
2.不同股权激励模式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7
四、描述性统计分析与案例分析7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7
1.沪市A股企业股权激励与业绩之间的相关关系7
2. 沪市A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变动趋势8
3.沪市A股企业的股权激励模式偏好统计 8
(二)案例分析9
1.股权激励模式对伊利股份财务报告的影响9
2.伊利股份股权激励计划高管薪酬分析10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10
(一)研究结论11
(二)相关建议11
致谢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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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文献12
股权激励模式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
——基于沪市A股市场的经验证据
引言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渐分离,经营者常常为了自身目标而背离股东的利益。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股权激励制度,激励经营者更勤勉地工作,降低道德风险。
随着股权激励在中国的不断发展,股权激励会计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会计事项。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股权激励的会计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然而,股份支付会计准则制定时,我国股权激励实践的时间较短,尽管股权激励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会计准则的完善为更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操作上的规范,但从2007年伊利股份和海南海药因股权激励费用造成账面巨额亏损的事件可以看出,相关机制仍待完善。
本文首先对近年来国内外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文献进行综述,然后从会计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不同股权激励模式对财务报告造成的不同影响,接着根据沪市A股所有采用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进行统计分析,并对伊利股权激励亏损事件进行总结,最终得出不同股权激励模式对上市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二、 相关文献综述
(一)股权激励的确认与计量研究
在股权激励方面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6年以前,我国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更加准确地对股票期权的确认与计量上。第二阶段为2006年后至今,股权激励会计研究的重点变为股份支付准则的国际比较、不同股权激励模式的比较等。
1.股权激励的会计确认
在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上,我国学者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主要派别,分别是费用观、利润分配观。
(1)应当将股权激励确认为费用
“费用观”是目前受认可较多的一种观点,最早由APB(1972)和FASB(1995)提出,认为对于费用的要素定义都可以归结于两条判断标准:一是费用表现为现金的流出、资产的耗用或是负债的承担等形式的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二是费用不是由资本性交易所产生的,所以应当将股权激励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用于补偿成本计入利润表。
方慧(2003)也赞同这个观点,她从安然、世通事件得到启示,认为经理人股票期权不光给股东带来成本,也会给公司带来巨大成本;更提出如果不将这一部分成本作为费用反映在损益表,则无异于是隐藏了公司大量的成本,虚增了损益表的利润数额;而从股东的角度来看,经理人股票期权事实存在的成本没有在会计报表内反映,这也无异于由股东在利润分配时承担这部分支出,从而进一步稀释了股东权益。
(2)应当将股权激励确认为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观”的主要代表人是谢德仁(2002),他认为要解决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问题,首先必须认识清楚经理人股票期权计划的经济实质,然后使包括会计确认在内的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处理要能反映其经济实质。他以现代企业理论的角度,认为经理人一般在被赠予股票期权时并未被确保得到确定的补偿金额,而是在将来通过享有的剩余索取权去分享不确定的企业剩余(利润),因此在本质上,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价值在于企业剩余索取权、进而企业剩余的分享。所以,只有将经理人股票期权确认为利润分配,才能在会计上真正反映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
(3)有关股权激励的其他观点
李维友(2001)持“特殊权益观”,认为经理人行权之前一般不享有投票权、股利分享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所有者应享有的权利,经理人股票期权不属于权益;按照负债的性质划分,经理人股票期权也不属于负债,所以它既不是权益也不是负债,兼有两者的性质,在不改变现行会计模式的情况下,把经理人股票期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益处理比较恰当。
徐珊(2001)持“非会计对象观”,她将股票期权划分为经理人股票期权与一般员工股票期权,其中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因此经理人股票期权的性质不再是对经营者的劳动补偿,而体现的是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分享关系,并且经理股票期权也不符合现有的所有会计要素的定义,它已经超越了会计系统处理对象的范围。而一般员工股票期权则类似工资报酬,是对其劳动力的补偿,所以同员工工资一样构成了企业的费用。
陈丽红、汪文豪(2005)持“负债观”,认为可以将股票期权确认为负债项目,并将其分为三大激励时段,在第一阶段企业没有用现金购买经理人员提供的智力服务,而是用股票期权的方式进行购买,行权前的股票期权相当于企业对经理人员的一笔负债;第二阶段是对用长期负债购买的资产进行折旧处理;在第三阶段一旦行权,债权就变成了股权,经理人员的身份就从经营者和债权人转变成了经营者和股东。而“费用观”只看到了股票期权第一和第二阶段的交易,却没有看到第三阶段;“利润分配观”只看到了股票期权第三阶段的部分交易,却没有真正理解第一和第二阶段交易的经济实质。
2.股权激励的计量方法
对期权的计量有四种计价基础:历史成本法、内在价值法、最小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其中,历史成本法被IASB认为是不恰当的,IASB认为企业的股票是股东权益,股票的回购应该作为对股东投入的返还。因此,在股票回购以及最终将股票支付给企业员工或者供应商的时候,不应当将实际行使价格同股票回购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益或是费用。在最小价值法中,期权的最小价值等于股票现价减去合同存续期内预期股利的现值和行权价格的现值。IASB认为最小价值法忽视了期权价值的波动性,因而将它作为计价基础也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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