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中财政补贴的效应研究

新农保”中财政补贴的效应研究[2020042809]
摘要:我国于2009年确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新农保”与过去养老制度的主要区别是明确了政府的主导责任和补贴数额。本文对“新农保”中财政补贴的效应进行了分析。通过构建项目投资收益模型,得出“新农保”财政补贴激励机制本身存在的缺陷导致其激励效应不足的结论;本文利用倍差法模型对1046个县(市)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发现“新农保”中的财政补贴没有显著的增收效应;以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为评价指标,可以认为“新农保”中的财政补贴没有明显的城乡公平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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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新农保”;财政补贴;激励效应;收入调节效应;城乡公平效应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引言 2
二、相关文献回顾 2
三、“新农保”中财政补贴的激励效应的研究 3
(一)激励效应的说明及研究前提 3
(二)项目投资收益模型的构建 3
(三)“新农保”财政补贴激励机制的投资收益评价 4
四、“新农保”中财政补贴的收入调节效应的研究 5
(一)收入调节效应的说明 5
(二)研究视角的选取 6
(三)研究方法和样本选取 6
(四)样本数据的检验 6
(五)倍差法模型的构建 7
(六)进一步的猜想 7
五、“新农保”中财政补贴的城乡公平效应研究 8
(一)城乡公平效应的说明 8
(二)指标的选定 8
(三)依据指标的评价 8
六、结论 9
致谢 9
参考文献 10
“新农保”中财政补贴的效应研究
引言
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国计民生,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改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更是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环。
在不断总结和推广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在人口老龄化加速、国际经济危机、城乡统筹不断推进等多重背景下,2009年9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农保”试点,“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指导意见》设定的参保缴费标准分为5个档次:100元/年/人、200元/年/人、300元/年/人、400元/年/人、500元/年/人。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明确提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这从较高级次上确认了“新农保”的法律地位以及政府对“新农保”的财政责任。2012年,我国“普惠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现全面覆盖(提前8年实现目标)。财政补贴在“新农保”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众多问题中的关键,本文将从财政补贴的效应角度对“新农保”制度加以评析。
二、相关文献回顾
1992年,民政部颁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以下简称《基本方案》),标志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老农保”)开始建立。“老农保”制度的筹资模式是“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不少学者(刘昌平,谢婷,2009;王晓洁,2012)认为在实践中,政策的实施与本来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偏差,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农民是在没有任何补贴的情况下参加“老农保”的。陈姣娥(2006)指出正是由于政府缴费责任的缺失,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具备社会保险性质,成为自存自用的个人储蓄,农民的参保积极性难以调动,导致保障水平过低。于是,“老农保”在1999年7月被国务院叫停,农村养老保险进入停滞时期。
2009年,《指导意见》的颁布标志着“新农保”制度的确立。“新农保”和“老农保”最显著的区别就是明确了政府的主导责任和补贴数额。财政补贴,是指国家财政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将一部分财政资金无偿补助给企业或个人,以改变现有产品和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从而改变资源配置结构、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它是政府针对市场失灵或低效率领域实施激励的一种重要工具。
邓大松和薛惠元(2010)总结“新农保”的财政补贴主要体现在“补入口”和“补出口”这两个环节。“补入口”,即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地方政府给予适当鼓励;对农村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政府补贴全部进入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补出口”,即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现有文献中,不少学者对“新农保”中财政补贴的效应进行了研究。石玉梅和张敏(2011)根据在新疆地区的调研得出地方政府对农民进行缴费补贴会产生鼓励参保和激励缴费效应的结论,并且补贴额越高农民的参保率就越高。由此可见,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可以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这对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新农保”中的财政补贴会对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产生激励效应,但激励效应不足。在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的原则下农民普遍选择最低缴费档次就可以证明这一点,如黄明静(2011)在安徽省蒙城县调研结果显示参保农民之中选择最低档次即每年缴费100元的人数占总参保人数的94.07%;程昕和王国辉(2011)在辽宁阜新彰武县的调查数据显示,有88%左右的参保农民选择了最低参保档次。赵建国(2013)和李秀梅(2013)在对“一刀切”和“差异化”两类财政补贴激励机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这两种方式对农民选择缴费档次均产生了负向激励效应的观点。Hubbard(1984)和Samwick(1995)关于养老金流动性的研究发现,由于养老金必须在个人退休之后才能领取,由此造成养老保险强制性储蓄的流动性较低,因此,在强制养老保险和私人储蓄的收益率相同的情况下,个人会更偏好于流动性较强的私人储蓄。由此可见,养老保险本身的低流动性会削弱财政补贴的激励效应并诱使农民选择最低缴费档次。金刚和柳清瑞(2013)运用代际交叠模型和有序Probit模型,提出在参保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高政策信任程度以及财政补贴方案的高边际补贴水平的条件下,“差别化”的财政补贴方式才会产生激励效应。
王晓洁(2012)从河北省37个试点县的经验数据出发,提出财政补贴可以降低农民的缴费负担,增强农民的缴费能力。薛惠元(2013)通过构建倍差法计量模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43个县域经济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新农保”政策具有显著的增收效应。但由于“新农保”还没有覆盖整个广西壮族自治区,其对广西整体农民人均纯收入没有体现出明显影响。通过对政策的分析可知,“新农保”中的财政补贴会产生收入再分配效应:政府负担基础养老金使得“新农保”具有代际间再分配效应,政府提供缴费补贴使得“新农保”又具有代内再分配效应。任雅姗(2013)和王翠琴(2012)认为“新农保”的收入再分配偏向于缴费年限长、缴费水平高、寿命长、性别为女的群体
此外,王晓洁,王丽(2009)从公平角度出发,认为2009年推行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了政府财政补贴责任。政府责任的到位,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城乡之间制度安排上的不公平。
三、“新农保”中财政补贴的激励效应的研究
(一)激励效应的说明及研究前提
激励效应是指政府在推进“新农保”过程中,运用财政补贴的手段激励符合条件的农民更多地参加“新农保”或选择更高的缴费档次。
农民参保支付能力和财政补贴激励机制是影响农民选择缴费档次的两个主要因素。赵建国、海龙(2013)从省域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和农村居民不同收入组的人均纯收入两个角度考察,认为我国农村居民普遍具备选择中高档次缴费标准(300元/年/人、400元/年/人、500元/年/人)的参保支付能力,部分农村居民也有选择最高档次缴费标准的能力,这充分表明农村居民参保支付能力并非诱发大多数农民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关键因素。在此前提下,通过构建项目投资收益模型,研究财政补贴激励机制对农民选择缴费档次的影响。
(二)项目投资收益模型的构建
《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实行权责相对应的原则,参保人只有每年缴纳一定额度的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可领取养老金。就养老保险而言,从开始参保缴费到领取养老金,中间通常存在几十年的时间差,从某种程度上讲,农村居民缴费参加“新农保”类似于投资一个中长期的养老项目。参保期间农村居民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进行分期投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逐步取得投资的收益。根据以上分析,可构建项目投资收益模型对不同缴费档次的投资收益进行评价,进而从参保对象收益最大化角度对农村居民选择缴费档次的行为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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