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政府债务问题

目 录
1 引言 1
2 政府债务的概述 1
2.1 相关概念 1
2.2 发展历程 2
2.3 地方政府债务的分类 3
2.4 地方政府债务的现状 4
3 地方政府债务不断增长的原因 10
3.1 体制方面的因素 10
3.2 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 13
4 针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相关对策 15
4.1 完善财政体制改革,明确合理划分财权与事权 15
4.2 完善地方政府税收体系,保证财政收入15
4.3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16
4.4 拓宽融资渠道,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16
4.5 完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17
4.6 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体系 17
结论 18
致谢 19
参考文献20
图一 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承担的债务情 5
图二 历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 11
图三 历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 11
表一 全国政府性债务规模情况表4
表二 2013年6月底各地区政府债务情况 6
表三 2013年6月底地方各级政府性债务规模情况表7
表四 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举借主体情况8
表五 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来源情况表8
表六 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支出投向情况表9
1 引言
经济学原理可以表明国家实行扩张性的经济政策可以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_5_1_9_1_6_0_7_2 
通过增加需求来刺激经济的发展,也就是增加政府支出,扩大财政赤字来刺激经济的增长。但过度的举债很有可能就会引发债务危机,像2008年爆发的债务危机席卷全球,政府信用等级大大下降,股市下跌,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减少等一系列影响。长期的处于财政赤字中,政府积累的债务最终会阻碍经济的正常发展。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经济得到高速的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也在稳步向前,在国家的号召下工业化和城市化不断加快。2011年中国的经济总量已位居世界第二。在这高速发展的背后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对建设性资金的需求在增大,无疑使政府债务在不断增加,这些债务既有中央政府债务,也有地方政府债务,二者基本都呈上升的趋势。我国现在沿用的是1995年颁布的《预算法》,其明确规定除非中央批准,地方政府一律不得发行任何债券。由此,地方政府一边按照规定借债融资一边又绕开制度管束,成立一些融资平台来融资。一方面,各个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提高GDP,同时也是为了绩效考评,进行大规模举债。另一方面,国内要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来应对世界上爆发的经济危机,地方政府也随之配合政策的响应增大财政支出。自1997年爆发了亚洲金融危机,我国政府连续6年直至2003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这也导致了财政赤字的上升,2002年的财政赤字首次突破3000亿。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全球的经济危机,我国为应对危机的冲击刺激经济的发展,提出4万亿元的救助计划,中央政府投资1.18万亿,剩余的2.82万亿由地方政府来配套投入。
地方政府支出的不断增加的背后是政府债务风险的增加,如果不加以控制,必定会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巨大威胁。根据2013年国家审计局对全国政府债务的审计结果可以知道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的债务总和达178908.66亿元,地方政府债务庞大的规模及其增长速度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到要将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
2 政府债务的概述
2.1 相关概念
政府债务(亦称公债)是指政府凭借其信誉,政府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按照有偿原则发生信用关系来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也是政府调度社会资金,弥补财政赤字,并借以调控经济运行的一种特殊分配方式。
政府债务分为中央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中央政府债务即国债,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举借的一种债务。除中央政府举债之外,不少国家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也举借债务,即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债务是指在某个时点上,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由于以往支出大于收入所形成的赤字总和,是一个存量概念,包括除了建立在某一法律或合同基础之上的显性负债外,还包含了政府在道义上偿付责任的隐性负债。
2.2 发展历程
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面临着旧中国遗留的生产凋敝、贸易萎缩、交通阻塞、失业严重、恶性通货膨胀的局面,为保证仍在进行的革命战争的需要和恢复发展国民经济,我国政府先后发行了总价值约为302亿元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和大约3546亿元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8年~1961年,由于“大跃进”和“反右倾”,国民经济主要比例关系失调,财政出现赤字,通货膨胀严重,各级政府不仅从银行获得大量超范围的贷款,也通过各种渠道自筹资金加大投资。
1978~1992年,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_5_1_9_1_6_0_7_2 
中国经济转轨的前期阶段,地方举债受到严格控制。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后,地方政府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程度越来越深,地方各级政府的正常财政收入难以满足层层扩张的问题,于是举债搞建设极为盛行,地方政府债务迅速膨胀。1995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无权对经济合同进行担保。但此种约束还是没能有效的控制政府债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变相融资的情况变得十分普遍。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通货紧缩、消费不足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日益暴露,为维护金融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地方政府不得不出面承担其支付缺口。1998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内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等经济环境,中央政府实行以国债投资为主的积极财政政策,并将国债资金中的很大一部分通过签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转贷协议,转贷地方政府使用。据相关统计,1998~2005年,中央财政共发行的99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投资资金约有三分之一是由中央转贷给地方使用的。国债转贷所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很大,因为国债缺口需要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在一定程度上也诱发了地方政府自行举债或变相融资等问题。同时,在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期间,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开始大量投入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盲目性投资激增,并运用收费工具补充建设资金的缺口,迫使地方政府被动增加直接债务。
从债务发生的可能性角度将债务分成直接债务和或有债务。直接债务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地方政府都必须承担偿还义务的债务,不以特定条件为前提,是必然的。或有债务是指在某些特定事件发生时才产生的债务,并不是所有或有债务都会转化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存在着不确定性,所以其发生的概率或规模往往很难预测准确[2]。
将这两种分类交叉组合,可以得到四种地方政府债务的基本类型,即直接显性债务、直接隐性债务、或有显性债务、或有隐性债务。结合汉纳的财政风险矩阵分类法可以对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的划分见上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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