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相关法律责任研究(附件)【字数:11257】
摘 要电商行业在我国的发展突飞猛进,推动我国经济快速而有力的发展。但暴露出的问题也很明显,对于电商平台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通过梳理电商平台的相关概念、发展历程等基本理论,为进一步研究法律责任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对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及相关的归责原则体系等进行研究,依据以上理论,从电商平台法律地位的完善、法律责任的承担、监管制度的设置等角度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目录
第一章 电商平台法律责任概述 1
1.1电商平台的发展历程 1
1.2电商平台的分类 2
1.3电商平台的法律地位 2
1.4电商平台法律责任相关概念 3
第二章 电商平台相关法律责任分析 4
2.1电商平台法律责任的类型 4
2.2电商平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5
2.3电商平台相关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7
第三章 电商平台相关法律责任的完善 9
3.1针对法律地位立法完善的建议 9
3.2针对法律责任承担的立法完善建议 9
3.3针对电商平台监管的对策建议 11
结束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第一章 电商平台法律责任概述
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方式进行贸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
1.1电商平台的发展历程
在90年代的时候,有远见的商人们意识到电子商务平台的重要作用,他们认为电商平台无论是在推动网络购物交易的发展,还是促进网络消费需求的增长,都会发生最大的作用。在电商平台发展的这么多年里,从无到有,经历了四个时期,最终形成了现在的这一规模。
首先,电商平台发展的起步阶段。发展的初期,政府和相关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电商平台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开始向人们宣传和推广电商平台和网络购物交易。在这过程中,我国电商平台进入实用阶段的标志是1998年3月6日我国国内的第一笔互联网网络购物交易由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共同完成。之后,B2C型的网上零售站点,例如中国光盘超级市场、珠穆朗玛8848相继开业;B2B型的网络批发交易市场,例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如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库存商品调剂网络等商务系统也陆续投入经营。此时的电商尚未发展成熟,在民众中的知晓度还是远远不够的。
其次,电商平台的发展阶段。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以及计算机应用的普遍性,网络购物交易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对它的认识也逐渐清晰起来。资料显示,2000年时的中国内地网民数量已经达到2250万人,持逐年上升趋势。与此同时,消费者开始利用这一平台进行交易,伴随着交易量的上涨,也使得更多的公司看好网络购物的发展潜力。在这个阶段电商平台的数量比99年的增长了一倍多,而消费者的数量仍在不断增加。
然后,电商平台的挫折阶段。资本主义市场泡沫的破灭,互联网市场受到巨大的冲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许多过于乐观的估计也逐渐归为现实,大量的电子商务网站的倒闭,一些著名的网站也开始寻求与线下经营方式的结合。
最后,电商平台的复苏阶段。进入2003年以后,短信与网上游戏日益成为电商中发展最快的项目,也成为一些门户网站盈利的主要来源。SARS的流行也使得人民在生活中更习惯去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的主体也由原来的年轻群体逐渐向各个年龄层分布,网络用户的多样化,促进了交易量的增长,而此时此刻的电商平台数量也成倍增长,网络购物的增长速度也远远大于预期。相关资料表面,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5.33亿,较2016年增长14.3%,占网民总体的69.1%,可以预见网络购物平台的规模也将进一步扩大。
1.2电商平台的分类
在探讨电商平台相关法律责任之前,应先明确电商平台的分类和最基础的运行模式,从实际运行的方式来看,电商平台主要有自营式电商平台和第三方电商平台。
第一种是自营式平台。自营式电商平台的经营模式与传统的实体店类似,由电商自己自主经营,直接提供商品和服务,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网上商店(B2C),还有一种是网上商务(B2B)。其中,网上商店(B2C)是电子零售商业的典型的组织形式,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是英特网上独立的门户网站,但总归都是建立在互联网上的虚拟商场。属于最为简单的一种商务模式,只不过是帮忙把产品置于网络,从中节省一定的实体成本。而网上商务(B2B)不同于网上商店的地方在于,主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英特网上注册网站,实现消费者的各种在线支付以及商务活动、金融活动等相关综合性的服务活动,这是一种综合性的商务形态。
第二种是第三方电商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模式实际上与传统的实体的市场有些相似,都是由第三方经营管理,唯一不同的在于,第三方电商平台为各种网络交易提供各种平台以及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而买卖双方在此平台之上完成商品或是服务贸易的交易,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网上商城(B2C),是指提供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英特网上注册独立的虚拟商店,从而减除中间成本,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第三方经营的电商平台。典型的是天猫商城;第二种是网上交易市场(B2B),是指提供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间进行交易对的第三方电商平台,改变了以往一对一或是一对多的模式,而是多对多的模式;第三种是网上交易市场(C2C),提供给个体之间进行交易的第三方电商平台,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商务环境。
1.3电商平台的法律地位
根据电商平台分类以及相关的运营模式,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自营式电商平台的法律地位是相对比较明确的,在商务活动中,电商平台本身就是销售者,他所涉及的一些法律关系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跟实体交易中的传统实体商店是基本一致的。
目录
第一章 电商平台法律责任概述 1
1.1电商平台的发展历程 1
1.2电商平台的分类 2
1.3电商平台的法律地位 2
1.4电商平台法律责任相关概念 3
第二章 电商平台相关法律责任分析 4
2.1电商平台法律责任的类型 4
2.2电商平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5
2.3电商平台相关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7
第三章 电商平台相关法律责任的完善 9
3.1针对法律地位立法完善的建议 9
3.2针对法律责任承担的立法完善建议 9
3.3针对电商平台监管的对策建议 11
结束语 12
致 谢 13
参考文献 14
第一章 电商平台法律责任概述
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是指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方式进行贸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
1.1电商平台的发展历程
在90年代的时候,有远见的商人们意识到电子商务平台的重要作用,他们认为电商平台无论是在推动网络购物交易的发展,还是促进网络消费需求的增长,都会发生最大的作用。在电商平台发展的这么多年里,从无到有,经历了四个时期,最终形成了现在的这一规模。
首先,电商平台发展的起步阶段。发展的初期,政府和相关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电商平台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开始向人们宣传和推广电商平台和网络购物交易。在这过程中,我国电商平台进入实用阶段的标志是1998年3月6日我国国内的第一笔互联网网络购物交易由世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共同完成。之后,B2C型的网上零售站点,例如中国光盘超级市场、珠穆朗玛8848相继开业;B2B型的网络批发交易市场,例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如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库存商品调剂网络等商务系统也陆续投入经营。此时的电商尚未发展成熟,在民众中的知晓度还是远远不够的。
其次,电商平台的发展阶段。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以及计算机应用的普遍性,网络购物交易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对它的认识也逐渐清晰起来。资料显示,2000年时的中国内地网民数量已经达到2250万人,持逐年上升趋势。与此同时,消费者开始利用这一平台进行交易,伴随着交易量的上涨,也使得更多的公司看好网络购物的发展潜力。在这个阶段电商平台的数量比99年的增长了一倍多,而消费者的数量仍在不断增加。
然后,电商平台的挫折阶段。资本主义市场泡沫的破灭,互联网市场受到巨大的冲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许多过于乐观的估计也逐渐归为现实,大量的电子商务网站的倒闭,一些著名的网站也开始寻求与线下经营方式的结合。
最后,电商平台的复苏阶段。进入2003年以后,短信与网上游戏日益成为电商中发展最快的项目,也成为一些门户网站盈利的主要来源。SARS的流行也使得人民在生活中更习惯去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的主体也由原来的年轻群体逐渐向各个年龄层分布,网络用户的多样化,促进了交易量的增长,而此时此刻的电商平台数量也成倍增长,网络购物的增长速度也远远大于预期。相关资料表面,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5.33亿,较2016年增长14.3%,占网民总体的69.1%,可以预见网络购物平台的规模也将进一步扩大。
1.2电商平台的分类
在探讨电商平台相关法律责任之前,应先明确电商平台的分类和最基础的运行模式,从实际运行的方式来看,电商平台主要有自营式电商平台和第三方电商平台。
第一种是自营式平台。自营式电商平台的经营模式与传统的实体店类似,由电商自己自主经营,直接提供商品和服务,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网上商店(B2C),还有一种是网上商务(B2B)。其中,网上商店(B2C)是电子零售商业的典型的组织形式,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是英特网上独立的门户网站,但总归都是建立在互联网上的虚拟商场。属于最为简单的一种商务模式,只不过是帮忙把产品置于网络,从中节省一定的实体成本。而网上商务(B2B)不同于网上商店的地方在于,主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英特网上注册网站,实现消费者的各种在线支付以及商务活动、金融活动等相关综合性的服务活动,这是一种综合性的商务形态。
第二种是第三方电商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模式实际上与传统的实体的市场有些相似,都是由第三方经营管理,唯一不同的在于,第三方电商平台为各种网络交易提供各种平台以及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而买卖双方在此平台之上完成商品或是服务贸易的交易,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网上商城(B2C),是指提供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英特网上注册独立的虚拟商店,从而减除中间成本,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第三方经营的电商平台。典型的是天猫商城;第二种是网上交易市场(B2B),是指提供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间进行交易对的第三方电商平台,改变了以往一对一或是一对多的模式,而是多对多的模式;第三种是网上交易市场(C2C),提供给个体之间进行交易的第三方电商平台,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商务环境。
1.3电商平台的法律地位
根据电商平台分类以及相关的运营模式,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自营式电商平台的法律地位是相对比较明确的,在商务活动中,电商平台本身就是销售者,他所涉及的一些法律关系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跟实体交易中的传统实体商店是基本一致的。
版权保护: 本文由 hbsrm.com编辑,转载请保留链接: www.hbsrm.com/jmgl/jjymy/3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