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附件)【字数:7413】

摘 要在我国,公司股东知识产权出资在现实中已经占有一定比例,但相关立法并不完善。本文分析了公司股东知识产权出资的立法现状与不足,揭示公司股东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目 录
第一章 知识产权出资概述 1
1.1知识产权的含义及出资特点 1
1.2知识产权出资的背景及方式 2
第二章 股东知识产权出资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3
2.1股东知识产权出资的立法现状 3
2.2股东知识产权出资的不足 4
第三章 我国股东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的解决 6
3.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6
3.2法律承认许可型出资方式 6
3.3明确客体范围 7
3.4完善评估作价 7
结束语 9
致 谢 10
参考文献 11
第一章 知识产权出资概述
1.1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出资特点
1.1.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十七世纪首次被法国Cabpv使用,英文名称是“知识产权”。20世纪60年代,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IWIPO)的公约使用了“知识产权”一词。此后这一概念在全球范围内广泛被使用,但到底什么为知识产权,迄今为止也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说来,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含义:第一,“知识产权是以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商标产生的权利为基础的总称。”第二,知识产权是人们为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权利,是企业经营活动的标志和声誉。第三,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控制其通过人的大脑的活动而取得的智力成果,这一智力成果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相应的财产权益,同时通过法律保护他人在一定时期不得干涉的权利。
1.1.2知识产权出资特点
知识产权和其他资本一样具有增值性、风险性、流动性等资本的一般属性。它与一般资本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般资本一旦投入就可以产出,投入与产出是相对应的。但是知识产权资本由于自身的特殊性,投入的往往是相应的脑力活动产出的智力成果。对投入的智力成果往往无法用相应的财物进行衡量,因此也无法精确地计算投入与产出比。一般资本可以独立发挥作用,一旦投入生产就可以创造价值。可知识产权资本不同,它独立存 *好棒文|www.hbsrm.com +Q: *351916072* 
在时不能实现其价值,必须依附具有实物的资本,例如货币,才能实现增值目的。
日本教授志村治美认为,出资适格是指资本要符合出资的条件。知识产权出资适格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明确可分性,知识产权出资要从一般财产中区分开,成为特定的一部分。二是现存的价值物,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现存的价值。三是可被衡量性,主要是指知识产权能够作为资产投资的标的,必须能够通过可衡量、可量化的标准进行评估,其本身能够通过一定标准的评估确定其自身价值。四是独立转让的可能性,是指投资者对投资标的物有独立的控制权,可以独立转让。他所提到的现物包括了非货币出资的一切财产,知识产权只是现物的一个分支,不过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笔者认为,此处有关现物的适格性理论也适合于知识产权出资。在公司经营期间,知识产权可以作为投资客体,节约公司的经营成本,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
1.2知识产权出资的背景及方式
1.2.1知识产权出资的背景
二十世纪末以来,现代科技飞速发展,人类社会迈入经济时代。科技、程序、商业、专利等要素在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高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很多发展中国家逐渐意识到,有形资产的积累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发展需求,只有加速无形资产的积累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可是无形资产无法单独创造出巨大的财富,它必须和资本相结合,才能转化为生产力,产生经济效益。于是,久而久之,人们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化的流程:通常第一步往往是资本投资人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取一定的投资信息,知识产权所有人往往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投资方信息;第二步则是双方在进行一定的谈判后形成合作基础,商定资本投资方按一定比例出资,知识产权所有人将其所有的产权折价出资;最后共同组成生产要素并创造出财富。知识产权资本化在我国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据资料统计,“现在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换为财富的概率已高达50%左右,而我国却只有6%——8%。”因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出资率还很低,这与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相关政策方面的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不仅涉及资本的投入和技术的提供,还需要外界的助力,比如政策的支持。我们需要客观理性地看待知识产权资本化这一社会现象,切不可神化、妖魔化知识产权出资,从而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2.2知识产权出资的方式
知识产权出资一般分为转让型出资和许可型出资。
转让型出资是指权利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将权利人拥有的著作权、专利、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专有权转让给接受人的行为。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在转让出资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就发生转让,接受转让的一方将成为新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享受知识产权专有权。知识产权转让后,公司在完成产权转让手续后成为知识产权所有人。
“许可型出资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通过在所有的知识产权上为自然人或者法人设定一定范围的许可,授权其在特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使用其所有的知识产权。”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排斥许可型出资,但也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笔者认为,知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被不断发现和挖掘的,“在被发现之前是毫无价值的东西,它是在不断的被发现的过程中实现增值的。”
第二章 股东知识产权出资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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