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反补贴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 要当下,全球经济一体化与贸易自由化已经是经济市场显著特点,国与国之间的市场竞争激烈化程度不减。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世界经济普遍不景气,在反倾销不能再制约中国时,反补贴开始作为美国实行贸易保护的新工具。针对国外对其产品所进行的反补贴调查,我国应早日对其进行研究。本文以美国对中国进行反补贴调查为例,总结屡次遭受的原因,从而提出措施。文章以WTO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又称《SCM协议》)为依据,第一部分,阐述了补贴与反补贴的概念。第二部分,通过分析近年来美国对我国的反补贴案件,总结美国对华进行反补贴的概状、特点和影响。第三部分,从美国主观原因和中国客观原因两方面入手,指出中国屡次受到反补贴调查的原因。第四部分,通过中国应对美国针对硬木胶合板反补贴制裁的成功案例,对美方提出的四个问题给出解释,也从中收获了一些启示。最后一部分,从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三个不同的角度提出如何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建议。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绪论 1
第1章 补贴与反补贴 2
1.1补贴的概念 2
1.1.1补贴的专项性认定 2
1.1.2补贴的分类 2
1.2反补贴的概念 2
1.2.1反补贴的特征 3
1.2.2美国关税法对补贴的分类 4
第2章 美国对中国反补贴措施的现状与影响 5
2.1美国对中国发起的反补贴措施的现状和特点 5
2.1.1美国对中国发起反补贴措施的现状 5
2.1.2美国对华反补贴的特点 7
2.2美国对华反补贴措施造成的影响 9
2.2.1减少出口产品竞争优势 9
2.2.2涉及我国经济中的各个领域 9
2.2.3引起连锁反应 9
第3章 美国对华反补贴的原因分析 10
3.1 客观原因 10
3.1.1中国长期处于贸易顺差地位 10
3.1.2非市场经济地位不是反补贴调查的保护伞 11
3.1.3美国国内经济低迷,加强贸易保护措施 11
3.2主观原因 11
3.2.1政府方面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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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企业方面 12
3.2.3行业协会方面 13
第4章 美国对华反补贴案例分析 14
4.1案例背景研究 14
4.2案例分析 14
4.2.1问题一:认定我国胶合板产品成本低,企业数量大 14
4.2.2问题二:认定我国胶合板产品采用非法材料 15
4.2.3问题三:认定我国胶合板产品质量不合格 15
4.2.4问题四:认定我国胶合板产品存在政府补贴 15
4.3案例启示 15
第5章 应对美国反补贴措施的策略 17
5.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17
5.1.1完善中国补贴制度 17
5.1.2取消与WTO反补贴条例不符的政策 17
5.1.3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17
5.2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18
5.2.1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和加大科研投入 18
5.2.2积极应对反补贴诉讼 18
5.2.3关注目标市场的政策动向 18
5.3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 19
参考文献 20
绪论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额逐年增长,这就表明中国已然继日本和俄罗斯之后成为美国的几大贸易巨头之一。随着日渐频繁和紧密的双边贸易联系,贸易争端逐渐增多,最终演变成中美两国在反倾销、特保和知识产权问题上摩擦不断。
因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美国一直以来对中国仅使用反倾销调查,但是2006年“铜版纸案”首例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的发生之后,美国就开始频繁对中国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并成为美国遏制中国出口快速发展的常用的贸易保护手段。
从中国签订的《加入议定书》,我们可以知道从2016年开始,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这就使得中国遭受反补贴调查的几率大大增加,于是新的贸易救济措施应运而生——反补贴。美国为了维护国内产业的相关利益,不想让外来产品占据过大的市场份额,所以对华反补贴案件逐年增多。但是对于中国企业产生的消极影响也是巨大的,使中国企业相应减少了出口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使得我国面对的国际贸易环境更加恶劣。
面对如此高频率的反补贴调查,我们不得不尽快组织研究小组研究美国对我国反补贴调查具体案例,与相关企业一起探讨原因,从而制定措施去应对美国的不公平调查,使我国政府以及企业应对反补贴的胜诉几率有所提高。另一方面,与研究反倾销日益成熟的文献相比,国内研究反补贴调查就少之又少,不仅体现在文献的数量少上,就连对应的研究成果也相对分散,并不能成为相应的具体理论。因此,中国政府和企业应该建立专门的学术小组,致力于研究国际反补贴惯例和制定国内正确的补贴条例。
第1章 补贴与反补贴
1.1补贴的概念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协定》)的第一部分总则是这样描述补贴的:“补贴指的是成员方政府为了使自身的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能够具有一定的优势,从而对相关行业进行财政资助或者价格支持,使别的市场内相关产业利益得到损害。”由此可知,不管是财政资助,还是价格支持,都是政府通过颁布政策实施的。另外,我们还需注意,当补贴只是针对某一特定企业或者特定行业时,才可以对其采取反补贴措施。
1.1.1补贴的专项性认定
《SCM协定》定义的补贴范围很大,但是该协定也并没有把所有的补贴行为都列举在内,仅仅只是将规范的重点放在专项性补贴上。一般情况下,当政府对所有或者多数企业都提供补贴,并不会影响一国的资源分配方式。只有当政府对特定企业和产业进行专项性补贴时,即给了特定企业和产业一些竞争优势,使得国际竞争环境不再公平,最终使得反补贴措施的滥用。
1.1.2补贴的分类
《SCM协定》将补贴分为三种类型,即禁止性补贴又称红灯补贴、可诉性补贴又称黄灯补贴以及不可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这种分类是以补贴对产业和企业的危害程度作为衡量标准的。
禁止性补贴指的是除了农产品协定规定外的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之外的不可以进行的补贴,换言之即若进行此项补贴就一定会遭受反补贴调查。
对于可诉性补贴的解释是在政府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进行补贴,其目的是发展自身经济。如何评定黄灯补贴,是看这类补贴是否对进口国产生不利影响,只有在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进口国才可进行反补贴措施。
不可诉补贴是指实施该补贴不会引起其他国家申诉,更不会因为该补贴被采取反补贴调查。该项补贴分为两类:一种是所实施的补贴符合规定;另外一种是政府为了支持科研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项目发展所进行的鼓励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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